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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辱母杀人案”相关的两个命题

时间:2022-04-20 06:02:41 热议 我要投稿

“辱母杀人案”在全国引起巨大的反响,这一案件其实涉及当下中国两个重要的命题:

其一、法律基于什么?是中国人性还是国外条款;

其二、法律培育什么?是助长頺废还是催化阳刚。

这两个命题在“辱母杀人案”的解析中又有两个延伸命题:

其一、孝道与忠义,即没有孝道就不可能培植民众对国家的忠诚;

其二、孝道与阳刚,二者都在“我善养吾浩然之气”而且是关联的。

本文是一个随笔,对上述命题并没有全面展开,提出仅仅是为了与读者共同思考。【系辞】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现代的圣人就是社会大众,现代“圣人象之”就是社会共识。当一个典型性的事件发生,官方的善意立场可以是一个普法的机会,而大众的立场则在于我们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在这里说的是法治,在浅层次上二者并不矛盾。

一、法律基于人性

法律基于人性,这是法治的自然属性。现代西方法律源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在论法学之前走遍欧洲每一个国家,了解欧洲的每一个民族,体察人性,甚至关注中国人性。

作为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首先是一个自然主义者,即冲破中世纪种种观念约束,达于思想的全面的解放,而以人的本然作为思考的基点,孟德斯鸠的法学立足于自然的法,也就是人性的归纳。

这个案件其实正在促使国人思考:官僚体制千孔百疮。企图缝补这一张破网,即使女娲再生,也无能为力。不知不觉中,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政治变革、文化重生的时代,所有必须变革的课题都是社会自身的提出。

二、法律培育什么?

对于“辱母杀人案”的解释我们更应该从文化,也就是从民族性的培育上看。

“辱母杀人案”提示当代中国人应该如何建立中国法制,中国法制基于人性也必然培育中国人性。近期【大秦帝国】正在热播,商鞅以法培育秦人阳刚之气,令人印象深刻。

商鞅的法律条文也有不通人性的地方,例如对赢虔施以劓刑,彻底毁伤了一个贵族的自尊--自尊正是贵族人性最重要的部分。商鞅因此毁损了秦国领导集团的团结,商鞅后来获“五马分尸”之刑正是他不通人性的报应。

山东聊城法官“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正是一个不通人性的判决,更是一个毁伤中国人性阳刚之气的判决。

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在判决书中,法官根据自己的阴暗心理作出“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因此法院判定彭宇是撞人肇事者,应当承担被害人损失的40%。

此案在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惊人的,从此后见到老人摔倒再没有人敢帮扶,自从学习雷锋后,本来非常平常的扶助老人、帮助弱者的风气不复见于社会,几千年的“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章句上》)伤痕累累。

当前中国的法学界沦陷于西式法制意识。我们都很清楚,中国文化,也就是中国人性与西方文化即人性是不尽相同的,例如亲亲意识是西方社会没有的--西方社会的亲情淡薄,即孝道缺损。

基于西方法律,说明白了就是基于西方人性,不免邯郸学步。于是我们经常看到法院做出古里古怪的判决,尽管法官们总能够说得头头是道,我们就这样无可奈何地看着这些大人先生们的东施效颦。

没有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阶段,中国社会进步的道路坎坷,因为我们都在茫然地看待种种难以理解的现象,因为我们难以达到共识,因为我们没有文化,展现不了中国人性。

三、孝道与忠义

当下中国要不要讲孝道?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毫无疑义是一个孝子行为,当其母受辱时敢于在恶徒众多的情况下拔刀出手。

其实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在国人人人心中,假如你的母亲受辱你敢不敢拔刀?假如你的祖国受到欺凌你敢不敢拔枪?假如你不敢,说明中国政治已经人心丧尽;假如多数人敢,那个判大孝子于欢无期的法官将遗臭万年--这个拘于法律条例的法官应该自问:当你的母亲受到侮辱而求助警方不能的时候,你应该怎么办?

“辱母杀人案”还在提醒官方注意,基层民警的不作为已经成为中国法制的致命伤。这个案件关键点即民警没有及时制止事态的恶化,而是保护恶棍,迫使大孝子于欢不能不出手,不得不自卫。在大谈法治的当下,这一个案件促使社会深思。

当警方不作为,无论法理或道德都是空泛的,所谓黑社会,就是无法理、无道德才称为黑社会。当我们设身处地为于欢想一想--绞尽脑汁,只有奋起抗暴。

这个问题是社会之问,在中国从人治向法治进步的这一个过渡阶段,“辱母杀人案”不会是孤立的。大众的疾呼是在声援于欢,更是为了自己,为了避免飞来横祸。

中国传统文化讲孝道,讲孝道并非囿于亲亲文化,也及于政治哲学,即孝道是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讲孝道即讲忠义。大宋律法:“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期更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可见古代统治者极其重视孝道与忠义之间的联系。

南宋发生一“辱母杀人案”:

王佐,宋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戊辰科状元任职中书门下省。王佐有弟王公衮,将赴任乌江县县尉(县公安局长)时,发现母亲的坟墓被盗挖--这是对王氏兄弟母亲的最大侮辱。

王公衮撇开无能的官府亲自破案,并将案犯嵇泗德押送到绍兴府。按《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但是绍兴府判嵇泗德轻刑。王公衮怒极,手持利刃混入监牢,亲手将嵇泗德宰了,后投案自首。

王佐得知其弟杀人入狱,以自己的功名、官职谋求为弟弟赎罪。宋高宗对此案非常重视,专门派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判决:“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宋高宗当即批示:“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择日赴任。后世学者为王家兄弟鸣不平,明代学者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说:“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四、孝道与阳刚

因为有孝道,社会才能充沛阳刚之气;因为有阳刚之气,社会才能化惰性与腐败于无形;因为有阳刚,社会才能有正义;因为正义得立,公平与合理才能在社会遂行。这个推理是不难论证。

没有孝道就不可能有阳刚之气,没有阳刚之气,社会危矣!国家危矣!壶公评论经常思考一个问题,中国人总是如同祥林嫂一样讨论南京大屠杀,有意义吗?为什么大家不能问一句:三十万中国人为什么不如三十万头猪--猪在临死还会狼奔豕突,岂肯老实受死。

这是因为满清之后的中国人已经丧失阳刚之气--即反抗之心。而有些日本人论及南京大屠杀,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大屠杀的意义,日本人的大屠杀就是效法当年满清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其目的即在打击中国人的阳刚之气、反抗之心。

山东聊城法官的判决即不考虑中国人性的至要孝道,也在打压中国人反抗恶势力的意志,此法官之恶劣行径,难以得到社会的宽容!

结束语:

法治代替人治已经成为必然之势,但是人治对法治的扭曲与抵抗依然如此顽强。不能不疾呼我们的社会,共同关注这一个可能扭曲我们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观念的判决,制止少数恶势力对中国人性的践踏。

壶公评论2017/03/27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