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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哪

时间:2022-05-23 14:41:41 热议 我要投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是质押,但是很多人对抵押和质押的概念模糊不清,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接下来和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哪?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哪

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二、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1)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通过法律知识网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哪?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只有很好的区分抵押和质押,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