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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上车后取消订单,万一发生车祸,网约车公司是否担责?

时间:2022-07-20 03:01:58 热评 我要投稿

【相关案例】

去年12月,刘某与朋友一行三人通过“A出行”网约乘坐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回家。上车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易。李某驾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相撞,致刘某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父母将A出行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通过A出行软件网约搭乘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直接付费方式。刘某虽已取消订单,但其与李某之间的客运合同仍继续履行。A公司监管不到位,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故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A公司赔偿刘某父母损失68万元。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刘某等人通过A公司平台网约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李某在接到刘某的订单后,双方经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易。在刘某等人取消订单后,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随即解除,A公司不再对刘某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在订单取消后,虽然李某与刘某等人之间重新达成的合同继续履行,但刘某父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其后的合同履行中,A公司存在过错行为,故其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某父母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两级法院对A公司在网约车服务合同中地位认识一致,均是将其作为承运人看待;

但在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线下服务后,原合同义务是否终止上存在不同认识。

一审法院认为将订单取消后,李某继续载乘刘某至目的地的行为视为合同的继续履行,该做法实际加重了A公司的合同义务和管理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将订单取消后,李某继续载乘刘某至目的地的行为应当视为成立一个新的合同,A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合同自订单取消后就已解除。

A公司主要是通过“A出行”APP软件,为在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云数据在线服务。网约车接单后又与乘客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线下运营,A公司无法从中受益,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让A公司对线下运营的网约车承担管理责任不切实际,也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审法院的做法较好地平衡了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网约车挂靠单位与乘客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网约车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理评析】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2016年7月28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1.本案中A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本案A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司机与乘客提供用车信息,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由于刘某父母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诉请A公司承担责任,与法无据。

       2.事故发生时不在订单过程中。

根据平台协议中关于服务合作期间的约定,向乘客提供网约车交通服务的合作期间为订单成立时至乘客到达订单目的地下车时止。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后,上车后又与李某协议取消了订单。事发时驾驶人李某并非处于与A公司合作期间,刘某与A公司也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该事故与A公司无关。

      3.A公司仅承担合同约定义务。

A公司在其用户服务协议及附件中向客户承诺其可就交通事故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上述协议及其附件均系A公司在相关运输服务关系中向乘客所作承诺。本案刘某取消订单后,其与A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解除,其继续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出行,履行的是其私下与李某达成的另一个客运合同,而非其与A公司之间达成的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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