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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效力

时间:2022-05-23 16:12:04 热评 我要投稿

核心内容: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类型有哪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有效的民事行为需要符合有效要件,若缺少了非根本性有效要件,表意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类型及效力。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这类民事行为称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l、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l、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具备民事行为生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2、对当事人一方产生变更或撤销的形成权。

3、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间。

4、权利人明确放弃变更权或撤销权,或变更权、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而消灭的,该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5、权利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民事行为经变更或撤销后,其效力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page]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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