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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托人代买彩票,开奖后才支付购票款,彩票中奖48万元归谁?

时间:2022-10-20 23:02:55 热闻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

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发布一起彩票纠纷案。男子柯某委托郭某代其购买彩票,当晚这张彩票中了48万元奖金。开奖后柯某将108元彩票款通过微信转给郭某,郭某收下后将柯某诉至法院。郭某认为,柯某未提前支付彩票款,彩票系自己购买,要求48万元奖金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接收到柯某指令后完成彩票购买,并收取柯某支付的彩票款,双方形成委托关系。郭某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郭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来源:厦门日报)

 

【法理剖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委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在实务中,委托合同属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要件,并非以委托人率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必须成立条件。

 

故委托人柯某在彩票开奖前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郭某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的建立。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

【温馨提示】

 

因为彩票不记名、不挂失的属性,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好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同时把转账记录、彩票图片等证据保存好,以免后续发生纠纷,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醒大家,购买彩票需保持理性,不要盲目消费,“中奖是好事,没中奖就当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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