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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1万合同却写的3000,离职了补偿按哪个算?

时间:2022-08-08 07:33:16 热闻 我要投稿

张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电商销售工作,当初入职时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在后续工作中,因业绩出众加上各类奖金每月到手将近10000元。2年后,张某因公司破产被迫离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公司却按照合同工资3000元*2年工作年限=6000元发放。

张某觉得疑惑:这种算法是合法的吗?

很多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被“不良单位”忽悠,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固定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导致比实际应得的少了很多。

在这里提醒大家,经济补偿基数不按合同约定标准来,而是按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来确定。只要把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加起来,除以12这个平均数,再乘以相应的工作年限,得出补偿金就够了,不用看合同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离职都会有经济补偿。按照现行规定,离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当然,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单位无需补偿。但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用人单位不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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