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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何进行

核心内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何进行?对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追讨回来的债权,还有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首先拨付破产费用,然后清除职工工资,税款,最后破产债权等。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一、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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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据和计算依据。对享受国家试点城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破产的,还应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2)破产分配方案应明确在不同顺序上的财产请求权的详细情况,各项请求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处所、请求权数额等。

(3)关于所欠职工工资的计算,实践中应为实际所欠职工的工资。清算组在计算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针对工人工作期间实际情况按国家法定工资标准据实计算,对效益工资部分因亏损企业无效益可言,故不应入所欠工资的范围。对企业长期放假的职工,不能按工资表上的标准发放,而应按同一地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4)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标准,此前欠缴的应列入破产分配之列。

(5)债务人所负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负企业职工集资款,都在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顺序中清偿。但对职工集资的违法高息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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