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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

时间:2022-04-11 15:24:07 热博 我要投稿

会计人员(英文:Accounting Personnels),具体承担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中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客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按照职位和岗位分,一般有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等;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一般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

会计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各单位规模的大小及业务的需要,应该要符合会计机构内岗位设置的要求。一般而言,还应该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来统筹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

职责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指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

1.会计核算

2.会计监督

3.会计处理方法,指会计人员参与拟定本单位会计事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4.参与计划

5.其它会计业务

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能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自己的职责,《会计法》同样赋予他们相应的、必要的权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针对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如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如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处理账实不符

会计人员如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处理违法收支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处理造假行为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五、监督预算计划

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尤其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上几个方面:

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追究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均应签字以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