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文

实行调审分离的调解制度

时间:2022-05-22 20:44:08 热文 我要投稿

核心内容:在调解审判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个原则的问题,那就是调审分离的问题,在调审分离的这个原则需要怎样应用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知识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不同,地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调审结合式,法院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以德国、中国为代表;一种是调审分立式,把法院调解置于诉讼程序之前,作为独立的调解程序,以日本、台湾为代表;一种为调审分离式,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以美国为代表。基于前述调审结合模式的调解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实行调审分离式的调解制度,即将诉讼程序划分为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两个阶段,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程序之中,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分而设立。庭前法官负责主持调解,不参与庭审程序,庭审法官则负责审理,不参与庭前程序,庭前法官在归纳和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分配举证责任,整理、冻结证据它包括对证据合法性的初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确认证人,双方交换证据,对证据进行初步质辩等之后。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其优点在于:

1、将调解权与审判权分离开来,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实现合意自由,从而有利于实现调解结果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出示证据以及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帮助当事人重新估价自己一方的立场和主张,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或以撤诉等其它方式结案。在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都未达到开庭审理阶段,而在庭前准备程序以和解或其他通过谈判交涉的方法得到解决。根据我国国情,法官人数众多,且调解结案方式仍是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将庭审法官与庭前法官分而设立,并将调解置于庭前准备程序之中,将一些善于调解的法官也置于庭前准备程序之中,而将有限的高素质法官专门从事庭审程序中的审判工作,将其从日益增多的诉讼中解脱出来,以真正实现“重调解、精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