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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小区公园玩耍遭狗咬毁容 犬主系公职人员

时间:2022-08-31 20:47:21 热文 我要投稿

江苏宿迁,今年4月3日,刘先生带着5岁女儿到小区公园玩耍时,突然间,听到女儿嚎啕大哭向其跑来,刘先生见状迅速上前查看,结果发现女儿头部、脸部都有伤,还大量流血。更让刘先生心碎的是,女儿的脸上直接少了一块肉。

而咬伤刘先生女儿的是一条叫阿拉斯加大型犬。刘先生称,这条狗当时无人看管、栓绳,而且还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据刘先生称,这条狗的主人叫马某,是当地县委组织部的副部长。

事后刘先生第一时间将女儿送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额处伤口长达8厘米。从5月开始至今,刘先生带着女儿辗转南京、上海等地为女儿治疗,总共花费了25万元,而这些钱都是狗的主人垫付的。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认为孩子遭遇面部毁容的后果,对其心理方面的影响很大,因此建议刘女儿让女儿接受心理治疗一至两年的时间。

可不曾想,狗主人马某却认为没必要让孩子接受心理治疗,并要求一次性赔偿。

但刘先生不接受这种解决方案,但明确表示其与妻子不会要一分钱,只要求马某将其女儿治好便是。

1、有网友表示,养狗不拴绳是非常危险的,马某作为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其必须要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到底。

也有网友表示,面部被毁容,对任何人来说,其打击都是极大的,即给受害人的心理将带来极大伤害,即便是成年人都是无法接受的,更何况是5岁的小孩呢?因此该网友认为,让孩子接受心理辅导是非常有必要的。

2、那么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该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无证养犬,无论你是谁,都属于违法行为。

《宿迁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饲养犬必须依据办理相关证件,并定期为所饲养的犬注射疫苗。

该《办法》第4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是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主犬只,收容犬只,协助、参与扑杀狂犬。

也就是说,马某无证养犬本就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理。

其次,《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可减轻饲养人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这条狗未拴绳、无人看管,且属于无证养犬的,因此可认定责任全在狗主人一方,即马某需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切因被侵害而造成的所有合理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医疗药等支出马某是必须承担的,而至于心理治疗是否合理,马某说得不算,民法典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是一切因被侵害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最后,有网友问,这条伤人且无证的狗,现在何处?这个新闻中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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