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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解决?

时间:2022-05-24 10:26:02 热文 我要投稿

主要鉴定就是有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完全没有,当然是应当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一、智力残疾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解决?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2、“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过低(),因此出于公平与合理的考虑,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其最终数额多略高于《条例》的规定。

3、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北京规定为8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被抚养人的理论发展

被扶养人基于何种理由而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在中世纪,法律认为得以近亲被杀一事之本身为理由,对于加害人请求给付法律规定的身价金。 至近代,法律本着个人主义立场,否认侵害生命本身为近亲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仅承认侵害生命权的行为造成死者遗属的损害作为赔偿请求的理由。但对于被扶养人请求赔偿的具体理由,却有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两种不同主张。

1、继承丧失说是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由其继承人继承,今因生命受侵害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此说优点为被害人可得较多赔偿,缺点为如果被害人为卑亲属时,由尊亲属继承者,因卑亲属生存余命较长,结果反比尊亲属死亡时利益较多。其为不合理,至为明了。

2、扶养丧失说认为死者遗属非本于其资格而当然获得请求权,而仅得丧失扶养请求权、丧失扶养期待权、丧失劳动请求权为理由。 至现代,各国基本采用扶养丧失的理论,原来采用继承丧失的国家,也改变了看法,或全部用抚养丧失,或既采继承丧失说又采扶养丧失说,无论根据哪一方面请求都可以,如日本。

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采扶养丧失说的主张,认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员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就是因为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时,是同时侵害了该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

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并相应地通过技术处理作了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德服众、礼仪之邦。十分重视人文关怀,这一天也体现在我们立法时针对老残病弱人群的保护上。如果老弱病残人群的扶养人无抚养能了,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针对这个补助标准相关法律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方便到时候大家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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