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品聚焦丨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
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在具备条件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诉讼程序,可有助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避免迫在眉睫的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尽量减少权利人的损失。
l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形式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一定担保后,法院依其申请限制被申请人(对方当事人)处分其一定份额财产的强制措施。其中,财产保全又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即是在立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的财产保全,这也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申请人需要为财产保全提交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或者争议财产标的价值的30。
除了现金担保,也可以用担保书、金融机构保函的形式来作为担保。此外,当前越来越多被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是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已与申请人签订了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申请人通过这种形式申请担保,缴纳保费相对低廉,也可以减缓大笔资金被占用的压力。
诉前财产保全,即发生在立案之前,通常是因为情况紧急,若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财产保全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而且,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该保全措施将会被法院解除。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还需要申请人提供比较具体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当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就会对具体的财产例如银行存款、股权、土地、房屋、货物、机器设备、机动车等财物进行查封、冻结。待将来判决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时,法院就可以划拨、变卖上述财物,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胜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l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
如果说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与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无太大差异,那么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知识产权案件的独特性就较为明显。
行为保全的表现形式,是法院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实质上,类似于对未作出的判决结果的提前执行(如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能够胜诉,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往往是判决的内容之一)。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时会比财产保全的审查更加严格,至少有4个要素是要考量到的:
一、权利的稳定性;
二、行为保全是否有迫切性;
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四、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几个要素,一旦有一点或几点不充分的,行为保全申请就很难得到同意。
另外,行为保全也需要提交担保。关于担保的数额,现有的司法解释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而这需要视个案的情况,由法官来酌定。
行为保全申请同样可以在诉前或诉中阶段提出。法院一旦下达了行为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有权复议,但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l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对权利人的风险
不管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或是行为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申请有错误,申请人都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人此前要为保全申请提交担保,也是出于为可能产生的赔偿而提供的保障。换言之,权利人在申请保全之前,需对相关后果有一定预期,尽量在有足够胜诉把握的情况下再提起申请。
l创品点评
对于权利人而言,选择恰当的时机提出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申请,一方面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给对方当事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有时通过这些程序,可以迫使侵权人接受和解,以尽快解除对他们的限制、强制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销售,而无需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