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白 大家好,我是大白,欢迎来到我的白话天下。 今天说一下很多人关心的《失孤》原型郭刚堂寻子成功的这个新闻。 几年前,刘德华曾经演过一个电影叫《失孤》,根据真人真事改编:有个来自山东的男子叫郭刚堂,97年的时候,两岁的孩子郭新振被人贩子抱走。后来他就骑着摩托车,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寻子之路。 这个电影上映的时候,孩子还是没找到,所以这个电影的结尾,就跟韩国那个著名的电影《杀人回忆》一样,由于它上映的时候杀人凶手也没找到,所以观众只能在期待和祝福的情绪中,完成了电影的观看。 不过皇天不负有心人,韩国《杀人回忆》的凶手,前几年被找到了。而今天,我们这个主角郭刚堂的孩子,也在警方的努力之下,也找回来了。 孩子找回来了之后,郭刚堂夫妻两人,老泪纵横。 按理说是件天大的好消息,但是就像郭刚堂妻子说的:原以为我会笑,但一看到孩子,一提起这件事,却只知道哭,眼泪就止不住地往下流。 其实想想也是的,设身处地站在他们夫妻的立场,到最后可不就是那样一种有点反常但又极其真实的人类复杂情绪反应嘛。 当然,我们网友看到这则消息,也是振奋不已,每个善良的人内心都是有个团圆梦的,总是希望生活和世界和和美美的。 更让人觉得温暖的是,电影的主角刘德华,昨天也拍了一段温暖的视频短片,对郭刚堂一家表示祝福,同时也呼吁继续支持打拐事业。华仔,永远就是那么有正能量。 这个事情,原本来说是个正能量的好事,不像林生斌那个新闻那样,充斥的都是负能量和让人上火的元素。 但是,随着事情的发展,今天放出的一个消息,倒是有点撩动老百姓情绪的意思了。 这个被找到的孩子郭新振,二十五六岁的小伙子,今天表示自己会留在养父母身边,暂时不会回到山东跟亲生父母住一起。 那么这个新闻一出,我发现网友就出现一些尖锐的声音了。倒没人说郭刚堂夫妻的不是。毕竟郭刚堂夫妻做得非常好,他们表示: 第一,完全尊重孩子的意愿。 第二,平时过年过节回来看看我们就可以。 第三,他们愿意把孩子的养父母当成是亲戚来走动。 第四,甚至还表示,如果郭新振以后有了孩子,他们也可以去帮忙带孩子。 所以,郭刚堂夫妻的态度,仁至义尽了吧!做得非常好。郭刚堂是山东人,山东人是中国各省人中最重礼数礼节的一个群体。我对山东人的原本印象就特别好,今天又看到山东爷们郭刚堂,再次印证我对山东人保留的先前好印象。 在这个事情上,真正让网友出现尖锐声音的是两个对象,一个就是郭新振。 有人说,这个孩子真让我失望,你要知道你亲生父母为了找你,整整耗费了20几年的青春,你现在居然还不回去,真让人失望。 这种情绪呢,我能理解,但是反过来,如果这个孩子愿意留在养父母身边陪着他们,我也能理解。毕竟自己是养父母二十几年一手带大的,感情纽带,就在养父母这边,跟亲生父母这边是没有实质性情感纽带的。郭新振他目前表态自己逢年过节会回亲生父母家,也尽到自己这个特殊的亲生儿子的那份孝心,就很好了。 其他的,我们也不能要求他做太多。我们就想这么一个事情:这个悲剧所有的所有,从开始到现在,郭新振有做错过什么吗?没有!他没有做错过任何一件事,相反他还是个不折不扣的受害者! 从小就遭遇厄运被人拐到他乡,不知情地生活了二十多年,也是个苦命的人。 所以对于他,我们不能苛求过多,而且他现在提出的这个想法也是符合人之常情,当然应该理解和支持,而且他这个选择也是比较理智的,我认为他做得很好。 在最近郭新振的这个新闻中,争议最大的,也是被批评最多,其实是郭新振的养父母,因为这二老虽说没有虐待郭新振,但毕竟他们是从人贩子这边买了郭新振的,如果人贩子是拐卖儿童的话,那么他们就是购买儿童的那一方,所以他们的行为,或者他们在这个故事中,是有原罪的! 所以对于现在这桩悲剧,很多人就说,即便郭刚堂一家用大度和宽容选择了原谅养父母,但法律不能饶恕养父母的购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得追责。因为如果不追责的话,这个事情就会给了人贩子一个极好的宣传案例!因为以后人贩子就会跟买孩子的人家说: 你看,那个郭刚堂的案子,最后买了孩子的养父母什么事也没有,等孩子大了就没事了,所以你别有顾虑,孩子你就放心买,没事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对于养父母,必须按法律规定惩罚他们,去监狱坐个几年牢,不能因为郭刚堂原谅,法律就不了了之了。 咱们国家呢,是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如果这个养父母确实有违法行为,那没得说的,不管他们是否对这个郭刚堂有养育之恩,不管对郭新振是不是足够好,但是犯法了就是犯法了,法律怎么规定,肯定就得怎么办。 但是现在,你知道为什么国家没有处罚这对养父母吗?这其实不是因为郭刚堂的态度,也不是我们的法律法外开恩,因为本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有依据可以不处罚他们的。依据来自哪里呢?四个字:追诉时效! 我们国家对于刑事犯罪,是有追诉时效的。比如张三是个抢劫犯,初次抢劫,情节较轻,被判了三年。但是警察一直没抓到他,那么五年之后,张三基本上就没事了。法院再也不会起诉张三了,因为追诉时效过了。 我国对于追诉时效是这样规定的,你犯了一个罪,如果原本是被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五年后,就过了追诉时效了; 被判了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就是10年; 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15年; 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20年就是最高的追诉时效了! 当然个别犯罪情节恶劣的,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般情况就是最高20年,过了就不再追究了。 其实养父母这个案子,在当初来讲,他们作为买卖儿童一方,肯定是要定罪的。这个罪,目前法律上的定刑标准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我们按三年有期徒刑算,它这个案例的追诉时效其实只有五年。 从这事发生到现在真相大白,20几年过去了,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早就过了追诉时效了。法律这边,基本也无法再起诉养父母了。 当然,这里我可以再普及一个基本的法律知识,就是法律上为什么会有追诉时效这么一个概念呢? 因为在我们的世俗人情里,人要犯罪,就一定要受惩罚,即便100年也得受惩罚,怎么能过几年就不追责了呢? 这个呢,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其实是基于两个考虑: 第一,如果一个犯罪分子,比如像抢劫犯张三,如果抢劫之后的五年时间里,没有再犯过其他的案件,说明这个人已经改造好了,改造好了,不会再犯罪了,那也就算了,不再追责了。毕竟我们抓他们来坐牢,目的也是为了改造他嘛。 还有一个理由,在犯罪分子叛逃期间,行动自由上虽然没有受牢狱的惩罚,但是内心良心上,是需要接受时时刻刻的折磨的,这个其实也是一种惩罚。既然司法由于一些客观的限制,确实暂时无法捉拿归案,就只能让他先在外面接受良心的惩罚,等时效过了,惩罚也就差不多了。 这对养父母就是这样的道理,买了人家的孩子之后,当他们电视里时不时地可以看到拐卖儿童的新闻,看到一些家庭因为孩子被拐导致的家破人亡,人间惨剧的时候,他们其实内心也会有触动,有内疚。这个,也算是这几十年来,他们遭受的一种内心惩罚了。 有的人说,问题是这对养父母有基本的人性吗?会这样思考问题吗? 从我的理解来说,我认为他们还是有基本的人性的,还是会反思和内疚的。 为什么呢? 这个你从郭新振的目前态度中就可以看出来,郭新振还是跟养父母有很深的感情的。养父母非但没有虐待养子,甚至还能够培养出一个对自己有感情的孩子,即便找到了亲生父母也不愿意离开他们的孩子,就说明这对养父母还算是个人,甚至有可能,总体来说还是对善良的人。 人嘛,本身就不是十全十美的,某方面可能有恶,但某方面可能又是很善的。 所以,我们如果能够用立体的视角去看待这对养父母,自己或许就不那么生气了,可能就会更加宽容地去看待他们,也能以更加积极地态度去看待整个事件。 但是不管怎么说,我还是那句话,郭刚堂夫妻,真是了不起的,值得人尊敬的一对夫妻!为了孩子不再遭受二次伤害,也为了孩子不要背负过大的压力,完全是牺牲了自己,做出了对孩子而言最好的选择。 我希望郭新振在照顾好自己的养父母的同时,也一定要感恩自己的这对豁达的亲生父母。 没事,就常山东回家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