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备受关注阿里高管性侵女员工一案又有了新的进展。 9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市槐荫分局进行通报:按照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阿里事件时间线】8月7日,阿里巴巴女员工周某在网上发帖维权,称其在出差醉酒时,遭到客户张某猥亵,后遭到阿里高管王某文性侵犯。8月8日,济南市槐荫分局通报称已介入调查,正在积极调查取证。8月9日,阿里巴巴公布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对王某文予以辞退,永不录用。8月14日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槐荫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25日通报,济南市槐荫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继续审查中。9月6日通报,经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济南市槐荫分局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同时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警方终止侦查,意味着刑事案件总结,王某文之后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强制猥亵罪的两位嫌疑人,最终一位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逮捕,一位因强制猥亵行为被治安拘留。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高管性侵女员工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而网友仍对该处理结果有新的疑问: 王某文既然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又为何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哪? 强制猥亵却不被批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区分 强制猥亵妇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犯罪,则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罪;违法,则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猥亵行为的处罚规定。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猥亵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等因素。 强制猥亵罪的判定较为严苛,举证也较为困难。即使存在强制猥亵行为,也未必一定构成犯罪、一定被逮捕,仅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根据检察院与警方通报,在本案中,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就被认定为不犯罪、但违法。 尽管其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法,且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警方对王某文处以十五日的治安拘留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重的后果。 不构成犯罪就是诬告?诬告罪在刑法上的构成条件 而网友们对此事件的讨论仍未停息。 由于周某最初的维权文章中,有不少细节与警方调查结果都有出入,有煽动舆论之嫌。并且她最初控诉的是王某文强奸,而最后王某文被认定的是强制猥亵,并只是拘留处罚、未被批捕。 这个结果让不少人觉得此事就此反转了,开始对周某进行新一轮的声讨。 有观点认为,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就意味着周某的公开指控行为涉嫌诬告、诽谤,王某文可以去反告周某诬告。 那么,不构成犯罪就证明事件反转了吗?诬告罪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在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中,也提到了错告或检举失实的情形。 诬告与错告的区别,在于其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区分二者,需要根据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告发对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 公民有报案与举报的权利,即使举报失实,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检察院通报,王某文确实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周某也确实受到了侵害,她所描述的猥亵行为是存在的。王某文虽然未被批捕,但十五日的治安拘留处罚也属于定格处罚,足以证明其违法情况严重。 判定王某文属于违法还是犯罪,是对其猥亵行为的性质认定,但并未否定其猥亵的事实。对确有违法事实发生,但因证据不足或因情节轻微而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进行举报不属于诬陷行为,结果更称不上是反转。 即使周某举报的内容中可能有部分不实之处,但其并非故意凭空捏造事实,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此外,我国诬告案属于刑事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即使周某存在诬告行为,也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新闻热点事件里,特别是在性侵类事件的舆论场中,公众应当慎用反转一词。 它其中所暗含的戏剧化意味,弱化了性侵这件事的严重性,也容易让人忽视受害者所受的伤害与事件对社会的恶劣影响。 受害者私德如何、过往如何,并不导致犯罪事实的发生,更不冲突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追责。 轻飘飘的一句反转,不仅对查明事件真相无益,还会加重了受害者的压力,使得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恶化,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不敢站出来维权。 公众对法律案件的积极关注与探讨,体现了大家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但与此同时,也应保持理性判断,慎思慎言,避免被舆论情绪裹挟,随意键盘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