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 推荐度: 双方终止合同 推荐度: 劳务终止合同 推荐度: 房屋租赁终止合同 推荐度: 合同终止协议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实用的终止合同模板合集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终止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终止合同篇1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我司于20xx年xx月xx日与贵行签订《网点综合xxxx合作协议》,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有效期一年。 由于我司内部调整产业变革,将停止xxxxx的运营。为不影响贵行x建设工程和x改造工程,現根据原《xx合作协议》协议编号:aaaxx20xx009,第十三条第二项为原则,向贵行提出解除本协议。希望贵行体谅我司实际情况并尽快回复为盼。 广东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3日 终止合同篇2 致xxx: 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届满,本公司经研究决定,自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约,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请你办好离职交接手续并安排好自己的事务。 特此通知! 广州人来康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年月日 终止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终止合同篇4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年,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三、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后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应付房租后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退还乙方。 四、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退还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五、《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补偿款。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终止合同篇5 甲方(出租方):住:思明区湖滨南路807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住:x 平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xx年6月27日签订的中华城号的店面租赁合同,并已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 二、三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随之作废。 三、三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支付乙方8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三方权利义务(包括中介费)已全部清结。对于权利义务清结的事实,经三方共同确认,之后在任何场合,各方均无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资料来证明上述事实。之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者凭证(如收条、欠条)如果在任何场合出现,其功能只用于印证本协议的背景事实,但与本协议相冲突的约定即归于无效。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三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三方再次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当日,三方已当面销毁原所签的《租赁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