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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11月23日 满月族投稿
  汽车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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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维修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汽车维修合同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确定乙方为市公务用汽车的协议维修单位。
  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不包括汽车轮胎和蓄电池)。
  本协议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本协议所称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为保证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收费标准
  (一)维修收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二)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并提供《》供车主查询。
  (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市汽车维修协会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外加工管理费率为。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公务车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公务车维修优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四)严格执行本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甲方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的价格,更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价信息。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上传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配件价格数据库内。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监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到中标的协议维修厂(包括乙方)进行协议维修(不含汽车轮胎和蓄电池)。
  (二)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政府采购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和gbt16739。21997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并利用计算机为送修的公务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档案信息。
  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在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公务车在市行政范围内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以上维护或元以上维修项目合同化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所有参加投标的汽车修理厂都必须联网进行汽车维修、档案材料的管理。
  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汽车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4。对公务车辆的维修结算,一律使用公务车辆专用卡,并严格对卡对车辆维修、结算。除维修结算外,乙方不得允许专用卡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号、维修专用卡卡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的项目为止,送修单位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次修理费用总额的30的违约金。
  6。为实现对协议维修厂刷卡交易、联网监控的目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须向银行分行交纳1。5(包含网络维护费)的银行卡刷卡交易费。
  (三)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竣工车辆出厂后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大修的车辆保证正常行驶10000公里或90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
  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四)汽车维修的联网监控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乙方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库,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车辆维修有关数据上传至市政府采购站点
  3。乙方必须能与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联网。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汽车维修中央数据服务器,并建立维修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公务车辆库、汽车配件价格库、维修结算清单库及政府采购卡维修支付费用库五个专门数据库。采购中心将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向送修单位、维修厂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报告。
  4。乙方需准备必要的软、硬件,确保最迟于年月日能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网上传数据。
  (五)乙方无条件接受由市交通局、市汽车维修协会、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商局及甲方共同成立的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同意自觉遵守《公务车协议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违反该规定时,同意无条件接受监督小组及甲方根据该办法对其的处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会同由市交通局、市汽车维修协会、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成立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协议维修厂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处(监督管理办法由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起草后各相关部门会签)。公务车协议维修投诉受理由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或无理取闹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收费是否落实,可事先通过银行卡查询或向采购中心查询);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结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对维修经费未到位或维修经费不足的车辆,乙方不得承修,否则,甲方对维修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由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3分,监督小组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一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分之一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协议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珠海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
  (三)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被市交通局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协议维修企业资格。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三、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经监督小组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每日维修金额千分之五的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2
  项目编号:gcfg060050
  合同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维修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维修价格
  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zycggovcn)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费用结算
  43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
  所发生的纠纷。
  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的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华
  地址:XX市XX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83084976
  传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汽车维修合同3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地点:
  乙方:(定点企业)签订日期:年月日
  按照《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
  (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维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维修保养的时间
  车辆维修、保养从20年1月1日起20年12月31日止。
  二、维修保养的范围
  (一)车辆的维修范围为汽车的正常维修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
  (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不在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原因所致的情形除外。
  三、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维修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结算方式。维修的价格必须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
  (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等连同验收单一并报县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各费用段内维修费按序时进度平均折算),第四季度具体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维修的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四、服务要求
  (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维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做出派员或就近维修的决定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承担(属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
  (三)特殊车型因乙方无能力进行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维修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维修,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
  (四)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
  五、维修保养要求
  (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乙方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采用的零配件的纯正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维修相关手续,车辆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用以钱或物代替零配件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牵头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本合同项目的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并可以将抽查情况向甲方通报。
  (三)乙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定点维修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档案和财务列单要求完整有序地对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进行维修登记。
  (四)本合同已包含汽车轮胎的更换,轮胎的更换原则上为5万公里一套。一般情况下,轮胎的更换必须跟原车轮胎的品牌、规格、型号一致。更换轮胎必须由车主单位主管领导、驾驶员和定点企业有关人员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方可实施更换。(五)汽车打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六、违约责任
  (一)为了保证乙方能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乙方愿意按维修承包费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款在年终时凭用户的支付通知办理结算手续。
  (二)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的,按逾期支付维修费的5比例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三)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二次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或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乙方应重严格把关。出厂时,乙方必须确保车辆保养合格,并附检验合格单。
  (五)其他约定事项:。
  七、合同纠纷处理
  (一)本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为准。
  (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县财政监管部门一份备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见证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
  3、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4、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合同费用
  甲乙双方商定:
  按国家审计标准为定额,所做项目以另行清单为主。
  付款方法:由甲方验收完工后一次性结清。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5
  托修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承修方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
  车型底盘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
  日期方式日期方式
  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份。
  监制:印制:
  汽车维修合同6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自年月日起,甲方将的经营手续转让给乙方,在此之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变更时间为30天(根据变更内容适当调整时间),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则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变更完后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元)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
  附件:A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税务正副本原件
  3,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5,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6,公司章程。
  7,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9,带有开票软件的电脑主机一台及IC卡、打印机一台、发票扫描仪一台。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交接时间:
  汽车维修合同7
  甲方:乙方: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汽修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丙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4、承包期间,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为人民币元整(元),承包金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个月起付,每月份的号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应对承包前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并决定如何处理所盘存的零配件;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10、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11、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理。合同签定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日后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16、乙、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乙、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8、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9、各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计算。
  20、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生效。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汽车维修合同8
  托修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有限公司承修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营运客车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维修的范围
  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二级维护作业。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该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
  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修方自行承担。
  (六)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托修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至质量签发并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
  (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九)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修工时、维修费。
  (十)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
  (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
  (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
  承修方深知承修的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质量,关系不特定乘客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承诺当本着对人的生命财产负责的理念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来履行本合同。
  三、托修方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
  (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算维修费用并接车。
  (五)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托修方自备配件还是委托承修方购配件,配件费用均由托修方承担。
  (六)若承修方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七)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八)承修方应按照不超过《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97版)以及成都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为结算价的95,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九)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下列收费不按本条前项的约定执行,而按下列约定标准执行:一级维护(69米)100元,(914米)120元;二级保养68米380元台次、810米420元台次、1014米480元台次,发动机大修普通四缸机1600元、六缸机2200元、发动机大修电喷四缸机2200元、六缸机2800元。小修按国家规定定额工时费8元小时计算;维修保质期按国家行业规定。
  如维修行业执行的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另行共同商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承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条件执行。
  (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算维修费用。
  (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属车辆的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名单后,由乙方建立用户档案进行车辆详细维护跟踪管理。
  (十二)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派修单为甲方提供车辆各级维护、日常小修、现场施救、大修作业、事故定损维修等,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级维修业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派修单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确定后维修清单由甲方驾驶员或指定代表签字认可。乙方将严格按照派修单规定内容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如出现超出派修单报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提出维修项目及方
  汽车维修合同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确定乙方为市公务用汽车的协议维修单位。
  本协议所称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包括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不包括汽车轮胎和蓄电池)。
  本协议所称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本协议所称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为保证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协议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收费标准
  (一)维修收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1外加工管理费率)
  (二)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应当在其营业结算室醒目位置以固定形式张贴公布计价公式、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管理费率,并提供《》供车主查询。
  (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市汽车维修协会规定收费上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单价为元小时、材料管理费率为、外加工管理费率为。为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乙方可以在其所报优惠率范围内给予公务车维修更优惠的价格和优惠率,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报甲方备案。对经甲方备案的价格和优惠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同时乙方应保持对所有公务车维修优惠价格和优惠率的统一性,不得对送修车辆区别对待。
  (四)严格执行本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汽修配件价格,不得高于甲方配件价格数据库内的价格,更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材料进价信息。汽车配件价格发生变化时,需将配件价格变化情况上传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配件价格数据库内。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监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到中标的协议维修厂(包括乙方)进行协议维修(不含汽车轮胎和蓄电池)。
  (二)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政府采购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和gbt1673921997规定的经营范围认真搞好车辆维修服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及车属单位的权益。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并利用计算机为送修的公务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维修的档案信息。
  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等服务。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公务车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在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应及时派员抢修。给予公务车在市行政范围内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5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严格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以上维护或元以上维修项目合同化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所有参加投标的汽车修理厂都必须联网进行汽车维修、档案材料的管理。
  2维修项目、配件等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
  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送修人同意,双方就加项延长时间及维修费用等问题进行商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人,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
  3汽车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材料管理费率、外加工费、外加工管理费率,应将修理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分列清楚。
  4对公务车辆的维修结算,一律使用公务车辆专用卡,并严格对卡对车辆维修、结算。除维修结算外,乙方不得允许专用卡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对竣工的送修车辆,严格核对送修单、结算单、车号、维修专用卡卡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可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清单及相关档案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送修单位有权要求维修企业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的项目为止,送修单位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当次修理费用总额的30的违约金。
  6为实现对协议维修厂刷卡交易、联网监控的目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乙方须向银行分行交纳1。5(包含网络维护费)的银行卡刷卡交易费。
  (三)汽车维修的质量要求
  1经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竣工车辆出厂后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大修的车辆保证正常行驶10000公里或90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保证正常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
  2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承修的汽车修理厂必须优先免费修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四)汽车维修的联网监控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对车辆维修实行计算机管理。乙方必须通过计算机对车辆基本情况、技术档案、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记录(车辆库,通过政府采购网下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年审)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其他应当建档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其它应当建档的记录。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时限将车辆维修有关数据上传至市政府采购站点(wwwcom)。
  3乙方必须能与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联网。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汽车维修中央数据服务器,并建立维修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公务车辆库、汽车配件价格库、维修结算清单库及政府采购卡维修支付费用库五个专门数据库。采购中心将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向送修单位、维修厂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报告。
  4乙方需准备必要的软、硬件,确保最迟于年月日能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网上传数据。
  (五)乙方无条件接受由市交通局、市汽车维修协会、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商局及甲方共同成立的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同意自觉遵守《公务车协议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违反该规定时,同意无条件接受监督小组及甲方根据该办法对其的处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会同由市交通局、市汽车维修协会、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成立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定期对协议维修厂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查处(监督管理办法由XX市政府采购中心起草后各相关部门会签)。公务车协议维修投诉受理由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对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上项目不符,有权与车属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二)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做出的违
  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对维修经费未落实、维修经费不足的送修车辆或无理取闹的送修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收费是否落实,可事先通过银行卡查询或向采购中心查询);对已竣工车辆,未办理好维修经费结算手续的,有权拒绝提车。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结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纳入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汽车维修经费的查询以及专用卡结算的监督管理。对维修经费未到位或维修经费不足的车辆,乙方不得承修,否则,甲方对维修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由公务车协议维修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3分,监督小组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XX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一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三分之一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协议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XX市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
  (三)在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被市交通局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协议维修企业资格。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三、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经监督小组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送修单上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每日维修金额千分之五的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物品遗失或车辆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车属单位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汽车维修合同10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vin代码
  车架号
  行驶
  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XX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XX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1。。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XX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
  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1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达成以下几条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到修理厂做修理技术工,甲方提供场地、水、电、生活费用及修理工具,如有乙方使用工具不当造成工具损坏,能修复达到工具能正常使用就修复,不能修复由乙方负责赔偿,丢失都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自己承担,遵守厂内每一条规定,尊重他(她)人,互相团结一致,爱护公共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三、各工种、岗位要做好使用工具的日常修理、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做到各种设备使用运转正常。
  四、主修师傅要对客户维修车辆报修以外项目进行检查,注意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办公室或业务主管跟客户联系、协商维修。
  五、甲、乙双方必须诚信合作,双方签订二年合同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甲方必须遵守协议规定,如乙方做到诚信合作,甲方不得找任何条件、借口辞退乙方。如乙方在此期间不诚信合作、来车不修,每天不在本厂守候,故意请假太长,对待客户服务不好,轻者给予警告,重者自觉退出本厂,并扣出在此期间工资。
  六、乙方必须安全操作,要排除危险性后再作业,乙方一定要购买意外保险。
  七、工资问题。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工资为元,在此期间满后,下年工资双方协议,符合实际为准。年底扣下工资作为下年信誉金,下年乙方诚心合作,甲方再把扣下工资付给乙方,来回循环,直到合同期满。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证明人持一份,经三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12
  托修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承修方
  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
  车型底盘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
  日期方式日期方式
  地点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汽车维修合同1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维修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检。
  2、乙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车号需附清单)委托甲方维修、保养。乙方车辆维修项目由乙方车管部门出具书面任务单由驾驶员交甲方调度派工维修。
  3、乙方到甲方修车应由甲方统一派工,也可由乙方推荐甲方某班组修理。
  4、甲方在维修过程中应对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修车任务。在材料采购正常情况下,小修车辆当天完成,大修、二保或总成修理项目按规定时间尽快完成。
  5、乙方车辆在甲方报修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返程送回服务。
  6、乙方车辆在市内发生故障,甲方随时免费提供拯救回甲方厂的服务。
  7、乙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甲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检业务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发现甲方违反一次,甲方应赔付乙方叁佰元,同时甲方还要向乙方作出检讨,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通报乙方。
  8、在甲方对乙方长期维修的车辆,在结算时可给予人工费优惠。
  9、对乙方的车辆,甲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修车服务。
  10、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发生费用甲方允许挂帐,每次维修清单需由乙方驾驶员签字认可。
  11、乙方应于每二十五日前到甲方将其维修费用进行结算,或由甲方直接通过
  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付款,乙方不能享受九五折优惠。
  12、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乙方满意。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汽车维修合同14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车架号
  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XX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XX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3。付款期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2。。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XX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汽车维修合同15
  合同编号:
  托修方:承修方: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3牌照号车型3底盘号发动
  机型号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日期
  方式:
  日期:
  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托修方单位:(章)承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份。承、托修双方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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