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合同 推荐度: 货物出口合同 推荐度: 货物出口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出口货物的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出口货物的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口货物的合同1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协议双方为: 名称:: 地址:: (下称甲方) 名称:: 地址:: (下称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定义 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国。 3、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 第2条委任及法律关系。 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予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他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3条甲方的责任 1、广告资料“:甲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2、支持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4、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5、保证: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的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他保证。 第4条乙方的责任 1、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 2、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3、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15。 4、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例如,电报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5、“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般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6、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客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证等。 7、市场情况报道: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道,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电报通知甲方。 第5条佣金 1、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佣金。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 2、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井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已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 (1)关税及货物税。 (2)包装费、运费和保险费。 (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 (4)退货的货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3、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留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 4、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奖励佣金: (1)超额50时,奖励佣金为 (2)超额100及以上时,奖励佣金为。奖励佣金在年度终了由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 第6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第7条协议的终止 1、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 (2)如果一方自动或被迫中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 (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8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 (4)如发生本协议第9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2、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第8条商标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9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及其他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条仲裁 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按照规定办理。 第11条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的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12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2、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3、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4、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外,以前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5、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出口货物的合同2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行纪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为明确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按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出口货物,并办理与货物出口有关的事宜(包括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等)。 2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甲方为乙方出口货物的委托手续费为。 2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费用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报酬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外商索赔,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包括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等);如甲方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对甲方因此向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的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自行承担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提供政府主懿棵懦鼍叩牟豢煽沽骱螅萸榭隹裳悠凇糠只蛉坎宦男泻贤辈糠只蛉棵庥诔械荚鹑危坏绻追轿茨芤虿豢煽沽獬酝馍痰脑鹑问保曳接獬追揭虼硕艿降乃鹗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行纪合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合同3 公约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策划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响应范畴内具有精良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度有关法律、标准法则的、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所需的承诺; 鉴于乙方作为拜托人,承诺拜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公约项下货品;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本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号货品出口公约(以下简称“出口公约”); 为明了拜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力任务干系,甲乙两边经友爱会商,特此订立以下公约,以期互助服从履行: 第一条拜托出口货品(以下简称“货品”) 第二条甲方的任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任务调整) 1与货品出口公约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公约。 2在签订出口公约后,当真向外商催开出口公约项下的名誉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品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环境关照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任务和责任 1根据本公约的法则付出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根据出口公约的法则办理货品商检,并供给商检报告。 3在出口公约法则的交货期内,将货品运至好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品出口所需的文件、允许证。 5当真补偿甲方践诺本公约时因不可归责于其本身的因为遭到的吃亏。 第四条费用及付出 1拜托手续费:。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环境调整)货品的出口进程中产生的扫数费税均由乙方负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船埠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腹地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供给的有效凭据进行结算。 3费用付出:乙方该当在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法则的拜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公约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践诺其响应任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环境关照乙方,并向乙方表露该外商,乙方可以利用甲方对外商的权力并对其发起索赔,甲方该当向乙方供给必要之帮忙;如乙方拜托甲方索赔的,该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拜托并供给响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公约之法则对外拿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长处或吃亏,由乙方享有或负担。 2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对外商践诺任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表露乙方;如甲方是以对外商或承运人负担违约责任或遭到其他吃亏,乙方该当真补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公约任何一方不践诺本公约任务或践诺公约任务不符合商定的,该当补偿对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根据本公约的法则践诺其任务的不属违约,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且乙方该当自行负担其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践诺公约时,应在不可抗力清除后3日内向对方传达不能践诺的原因,在供给当局主管部分出具的不可抗力表明后,根据环境可延期、部分或扫数不践诺公约,同局势部或扫数免于负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未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对外商的责任时,乙方应补偿甲方是以而遭到的吃亏。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办理 1本公约未尽事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约法》的相干法则处理。 2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两边会商办理,会商不可,应提交甲方地点地人民法院诉讼办理。 第九条公约见效及其他 1本公约经甲、乙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见效。 2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甲方(盖印):乙方(盖印):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货物的合同4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账户: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 10、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运费。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乙方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因乙方计算错误而多垫付的部分除外。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对于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账单后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账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垫付的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账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对于第8、9、10、11、12条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以包干费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关费用调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包干费率。 14、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乙方在代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并对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9、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货物的合同5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 在清单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元。 商品价格包括运抵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天内运往。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载明。清单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包装和标记 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保险 根据上文第二条由对商品在运抵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品质保证 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见上文第四条)。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见第四条)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索赔 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第十二条罚则 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1)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2)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第十三条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的。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在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境外,则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用中、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适用中国法律,由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五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 地址: 电传: 传真: 电话: 国际电报: 购方: 地址: 电传: 传真: 电话: 国际电报: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商品清单(略) 出口货物的合同6 卖方: 买方: 1、成交价格术语: 2、包装: 3、装运唛头: 4、运输起讫:由经到 5、转运:允许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不允许 6、装运期: 7、保险:由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另加保险至为止。 8、付款条件: 买方不迟于年月日前将100的货款用即期汇票电汇送抵卖方。 买方须于年月日前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天期信用证,并注明在上述装运日期后天在中国议讨有效,信用证须注明合同编号。 付款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 承兑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承兑跟单汇票,承兑时交单。 19、单据:卖给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商业发票一式份。 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份。 由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一式份。 保险单一式份。 由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 10、装运通知: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11、检验与索赔: 卖方在发货前由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货物到达目的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当地的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的天内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索赔。 如买方提供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的口岸之日起天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天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应由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或邮递机构负责的,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12、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3、争议之解决方式: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法律适用: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15、文字:本合同中、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释上,若有异议,以中文解释为准。 16、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7、本合同共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日期:日期: 出口货物的合同7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出口货物的合同8 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邮编:邮编: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银行帐户: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出口货物的合同9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代理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般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或者甲方与船公司之间订有优惠运价,甲方应于上述期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 10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垫付有关运费。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乙方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因乙方计算错误而多垫付的部分除外。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对于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有关部门垫付相应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乙方垫付的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乙方的代理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对于第8、9、10,11、12条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以包干费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关费用调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包干费率。 14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乙方在代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并对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9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 签字盖章: 出口货物的合同10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上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仓储、中转、集装箱装箱、货交承运人或垫付海运运费等货物出运事项。甲方在每次委托时应列明具体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托运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货物的包装、件数、数量、重量、尺码应该与实际相符。 2每航次出口货运代理,甲方应于船抵港前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以下称“委托单”)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应明确标明订舱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内容应标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装箱数量、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托运危险品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中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和注意事项;危险品运输规则有规定的,按该规则处理。 托运贵重货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上申报货物价值。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的,应在开船前合格、准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以及海关要求的报关委托书。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配额证书、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箱、中转运输(公路或内河运输)的,应在委托单或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其中包括仓储、装卸、短驳、刷唛、拆装箱等事项。 乙方为使甲方的货物能顺利出运,可委托第三方办理前款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5甲方要求提供门对门装箱的,乙方在客户指定地点等待集装箱装箱完毕。甲方在装箱完毕后应传真给乙方具体的集装箱号、铅封号、准确的货物尺码、重量、件数,以保证顺利通关。 6甲方要求更改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的,必须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按乙方的要求出具书面更改单,加盖公司章或业务章后传真乙方。 7当货物体积、重量、数量与委托单不符时,应以乙方实际收到并计量的数字为准;如货物最终装船出运,则以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 8甲方在超过截单日要求加载时,乙方可积极配合,但乙方不承担延误出运的责任。 9因甲方单方取消航次委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 2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尽心尽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努力完成订 舱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承受额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船公司“订舱回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价等如实告知甲方。 4如船期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出运。 5乙方接受委托从事货物出口报关或者报验的,除了必须有甲方提供的文件单证之外,乙方应当接受委托代为制作报关所需要的文件。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集装箱货物的装箱,因为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7乙方应于相关手续办妥后合理时间内将退关单、核销单退交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单证不能按期退交,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四、关于提单: 1乙方应在开船前日,将提单格式传真给甲方予以确认。 2真给乙方。 3乙方应在船开航后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1甲方就每票货物的出运委托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 2。乙方在办理出运的过程中为甲方垫付海运运费和下列人民币费 用: a。订舱费 b。报关费 c。港务港杂费 d。拖车费 e。安保费 f。铅封费 3双方可以约定,乙方以包干费的方式向甲方收取上述人民币费用。 4甲方于船舶开航并由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日内,将乙方所垫付的海运运费、人民币费用(含代理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5因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查验出口货物产生的费用,或者由于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冲港费等由甲方承担。 6在代理期间所产生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人民币费用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费用的单据,经甲方确认后实报实销。 7甲方逾期未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留置退税单、核销单以及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不论该运输单据项下费用是否已结清。此外,甲方应当按逾期支付的日数向乙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元。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书面内容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每航次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应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交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方在协议期满前中止本协议的,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不在同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时间:时间: 出口货物的合同11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 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 银行帐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 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力口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力口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耒结清所有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出口货物的合同12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no1。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 在清单no1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 商品价格包括运抵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独联体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60天内运往。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no1中载明。清单no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包装和标记 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独联体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保险 根据上文第二条由对商品在运抵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品质保证 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no1(见上文第四条)。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no1(见第四条)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30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索赔 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的损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第十二条罚则 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 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第十三条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的。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有效。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在独联体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独联体境外,则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适用中国法律,由国际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五条双方法定地址 卖方: 买方: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年月 出口货物的合同13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职务: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 代表人: 买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订立 出口货物的合同14 编号: 签约地点: 日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2数量: 3单价及价格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xx)办理。) 4总价: 5允许溢短装: 6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运。 7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8包装: 9保险: 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由负责投保。 10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11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仲裁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通知 所有通知用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14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甲方(债权人):电话: 乙方(债务人):电话: 乙方担保人:电话: 为了不增加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负担,不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2。利率:按照6个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执行。 具体每月支付欠款为:20xx元(15)2100元。 3。每月的还款时间:每月25号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0元作为惩罚。 4。还款期限:乙方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全部还清债务。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将作为还款的抵押,并提供文字材料证明。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文字材料证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违约全部责任。按照欠款本金的双倍给予甲方赔偿(即违约后,偿付甲方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2。如果乙方出现逃逸或者去向不明联系不到本人,则剩余的欠款由担保人予以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经担保人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出口货物的合同15 合同编号:201112150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日、装飞机前日、船舶抵港前日或飞机抵港前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 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另见《报价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 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