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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10月6日 封了心投稿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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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首次付息日为年月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2
  借款单位(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简称保证方)
  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二、此项借款,期限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3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范文3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代表人
  贷款方:(盖章)代表人
  担保方:(盖章)代表人
  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4
  甲方(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双方确认:由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述借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个月。
  三、借款利率
  双方确认: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还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四、借款用途
  甲方承诺:本借款仅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专款专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天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协议计划用款和按时还款。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事项。
  2、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借款用途的规定,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的罚金。
  (2)甲方未能按期还款,则每迟延天,应按照借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结清。
  七、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共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方(甲方):(盖章)出借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5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见附件)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现金的方式将所借款项给乙方。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6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年月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7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借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邮政编码: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
  第五条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
  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8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9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方索取书面说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即借款总额,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后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并可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第七条甲方保证
  归还期限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3、甲方保证:本借款合同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并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借资金到期后,若不履行承诺,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还款,愿接受下列处治:乙方凭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公司追索,我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乙方可凭此借款合同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借款合同转为我方欠乙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款项并按该借款总额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第七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4、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评估及公证事宜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进行评估的,可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内容的需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0
  一、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从事金融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从一律无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发布判例认定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始终在法律实务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对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论在效力上还是逻辑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业借款合同无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当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无疑这通常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标准,表明企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具体对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何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认定无效。但是《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均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义为企业在从事金融机构或是商业银行业务。然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贷业务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并不完全相符。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其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并且这种信贷服务是经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体提供。而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则不一定是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具有偶发性且对象大多局限在有业务来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业上。即使两者在某些情况中有交集,他们也不能完全等同。换个角度,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既然不以从事信贷活动为业的自然人同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有效,为何同样是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却被扣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帽子而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名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给企业实为企业间借贷而被认定有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显然不合逻辑。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据都缺乏严密的逻辑和明确有效的法律根据,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时会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观察角度不同,结论就可能不一致。从活跃市场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角度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利于国家经济调控的角度而言,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则加大了国家对金融贸易市场的监管难度,由于其隐蔽性,很可能发展成非法转贷、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如果没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贷款人的性质没有准确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将所有企业间借款合同以此条款认定无效的话,不符合合同法保障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相反,从法律的逻辑上还能推知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可以推知《公司法》认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里对他人并没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从所得收入应当由公司所有,说明该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综上,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逻辑上的漏洞。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该以无效为例外,以有效为常态,综合考虑企业间借贷的动因和贷款人性质,如果贷款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的贷款给其他企业,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当属有效。
  二、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效力分析
  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并不是单纯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各种形式的变相借款合同层出不穷,对他们效力的认定,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更加混乱。既然最高院对直接的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了区分,那么类型化的变相借款合同又该如何裁判?笔者将从最常见的几种变相借款合同入手,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签订联营合同,却约定出资方不参与实质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此类合同,按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企业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三)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何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融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四)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即甲方将资金交由乙方投资管理,乙方保证甲方获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进行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掩盖其私下借贷的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上述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企业订立出各种名目的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相关类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承担经营或者投资的风险,而是约定了较为固定的收益,实际上相当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因此属于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认定该合同无效。上文中已对前者进行了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显然是法院在审查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效力的过程中,默认企业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但前文已经论证了企业间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基础显然不成立。再者,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争讼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变更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变更后法院理应根据企业间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也就是说认定该变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根据贷款人的资质,以及贷款人是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来判断,而不是武断的认定其变相借款合同无效。如系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而进行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应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当然,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样,其复杂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牵扯的利害关系也较多。因此,如果该虚伪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确认该合同无效。
  三、结语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向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因为资质或者审批手续繁杂而困难重重。另一些企业又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二者之间的落差使得企业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已经大势所趋。在笔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国各地各级别的法院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裁判文书的25份中仅有在8个案例中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尽管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认可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却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处罚,而是以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来判决。甚至对于因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返还要求,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担保合同问题时,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因担保人存在过错,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实际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判决中,对利息的保护各有标准。有些法院对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则只保护银行同期利息部分。还有些法院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对于贷款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要求,实务中基本偏向于以企业自由资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贷款人的资金是银行资金,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仍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说明最高院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并没有一刀切。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企业间变相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而定,对损害第三人的变相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也不宜仅限定在自有资金,如果该贷款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帮助的角度以银行贷款资金出借,且信誉良好,已经偿还银行贷款时,也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应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都认定有效来裁判。资本具有逐利性,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应当在企业间借贷中加以考虑。
  企业间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间借贷,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较为分散,资金规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业间借贷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时,为了利于监管、降低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出借方准入门槛,对其资本充足率、信誉度、出借资金频率等做出相关规定。对企业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转贷、非法集资、逃避税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打击。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1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原则处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2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担保方)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利息约定及付息方式
  1、乙方按照借款全额每月5向甲方支付利息。
  2、付息方式为:
  三、担保方式及期限
  1、丙方以保证方式为乙方的该笔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的次日起两年。
  2、乙方用自有的下列两辆重型罐式货车以质押的方式为该笔借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于收款当日将车辆及手续交付给甲方占有:
  (1)宁号牌,车架号:,发动机号:;
  (2)宁号牌,车架号:,发动机号:。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按约将借款全部交付给乙方。
  2、乙方保证享有其提供质押的车辆的完全所有权,并有权处分该车辆。
  3、乙方保证其提供质押的车辆不存在对第三人进行担保、抵押等,否则造成甲方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还本付息。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迟延归还本金或利息,乙方同意甲方任意处置本协议项下质押的全部车辆,所得处置款项首先冲抵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2、乙方违约的,丙方对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甲方为追索借款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
  3、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利息,应当按照同期同类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复息。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3
  甲方(出借方)公司
  乙方(借款方)公司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元(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
  第四条、借款利率:年利率:(大写:)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元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日
  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用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4
  借款协议
  贷款方:
  借款方:
  经公司(下称贷款方)与有限公司(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三、借款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按年利息20计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一年。自20xx年4月15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
  五、其他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由借款方按日向贷款方支付到期本息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东的全部股权作质押,作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公司借款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公司股东会
  关于同意向有限公司
  借款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一、时间:20xx年4月15日
  二、参加人员:各股东
  三、主持人:
  四、地点:公司会议期间室
  五、内容:
  会议就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事项进行研究,并达成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借款的具体事宜以《借款协议》为准。
  2、股东会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全权决定和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确定借款期限、利息、质押担保等有关事项,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3、上述债务履行期间,如本公司未还清公司债务,除公司书面同意外,绝不对外处臵、转让、变更其股权。
  4、本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证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上述决定是真实、完整的,并在会议上一致通过。
  5、本决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本决议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债务全部偿清之日止。
  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公司(公章)
  20xx年4月12日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15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xx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给予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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