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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

6月18日 飞虹谷投稿
  动产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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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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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押合同集锦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动产质押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动产质押合同1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不动产: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前,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费元整,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抵押率为,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拥有权与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利率、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二、债务履行期限
  本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还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借款元整。(小写:)。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借款给乙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状况。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放借款。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
  六、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抵押物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情况。
  七、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费用。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甲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八、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况受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面的侵害。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
  乙方如逾期归还甲方借款,则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另甲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当日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利息。如逾期到日后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处置所得用以清偿借款本金、违约、利息及相关处置费用等,如有余款则交由乙方。
  十一、争议协议
  本协议项下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鉴定后借款发放之日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份,抵押物公证、登记部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抵押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2
  出质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称: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邮件地址: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称: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邮件地址:
  为保证(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经审查,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财产的质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和孳息
  1。质押名称:
  质量数量:
  质量:
  质押地点:
  2。评估价值:该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4。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质押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水果要用来抵消收水果的成本。
  6。质押的效力延及质押物、质押权利和质押物的孳息。但从物不随同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的,质押的效力不如从物。
  7。质押产生的孳息所有权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孳息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财产权利属于
  1。出质人保证依法享有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2。出质人以不属于自己但依法占有的动产行使质权人处分动产的权利,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当在质押期间为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质权人。保险单据由质权人保管。
  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与评估、鉴定、保险、仓储和运输相关的所有费用。
  3。质押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质押财产保险范围丧失或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使用。
  第五条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物。
  2。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出质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不属于自己但依法占有的动产行使质权人处分动产的权利,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交出质押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出质人因质物存在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除非质权人在交付质押时明知质押有瑕疵而接受质押。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为共有、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被质押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当赔偿不足部分。质权人有权用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冲抵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六条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的孳息。
  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未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使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质权人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权。
  7。质押物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的,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押物为债务担保,设定质权人为第三人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被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权,以全部质权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担保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押物价格下降,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3。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制度,导致质权人债权丧失、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清偿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的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对质权人所欠的主债权金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9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能够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完成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会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经完成,本合同签字人为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是合法有效的。
  3。在签署本合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会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经完成,本合同签字人为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双方之间的文件交换、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信函、传真、电报、亲自等)方式交付。)。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2。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非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请求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后天内)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端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相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暂停履行该义务。
  2。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关于在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终止或消除,导致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不可预测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使可以预测也无法克服的、发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使受影响方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动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的效力
  1。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并存,债权消灭了,质权也就消灭了。
  2。出质人代表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并以质物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4。本合同以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字地点: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字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3
  债务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大写)为。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质权人:出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址:
  动产质押合同4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借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借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借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借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产质押合同5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6
  (合同编号:20xx质字第号)
  甲方:
  乙方:
  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质押给乙方,取得相应当金,到期后赎回。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典当的财产为:(附详细当物清单及出当人所有权证明):
  (1)当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典当财产估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典当额为(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大写)元乙方给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利息为每月交付。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将当物移交乙方占有,从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当物时本合同生效。典当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当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准转让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签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当金及相关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当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当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当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动产质押典当合同(二)
  本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典当行、质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乙方(当户、质押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资金,《典当合同》编号为年衡盛典当字第号(《当票》编号为)。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典当资金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典当合同设立的典当金额、期限及费率:
  1、典当金额(当金)元整。
  2、月综合费率:;月利率:
  3、典当期限:本典当质押合同的质押典当期限为,自日至日,首次申请当期为,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典当合同》(《当票》)上予以确认(典当手续可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期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典当合同》(《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动产作为本次典当资金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典当资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如质押物有所有权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典当资金。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所造
  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
  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典当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
  额的0。3计收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质押物处置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
  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第十五条拍卖质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甲方的质押担保金额、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
  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经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规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
  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申请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
  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甲方:广州衡盛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质押物清单》
  2、《质押物价值协议》
  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
  4、《出售、拍卖委托书》、《过户委托书》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7
  合同编号:
  出质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8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
  为实现号《融资担保合同》的约定,由于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要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评估、登记、保险、公证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质物的交付时间:
  第五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第六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
  1。根据质物的状况如需办理保险,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
  动产质押合同9
  动产质押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一条贷与人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使用,借用人约定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借贷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借用物如下:。
  第四条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借用人(签字):
  住址:住址:
  年月日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0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1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动产质押合同12
  xx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三份。
  甲方: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乙方:(盖章)
  年月日
  xx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动产质押合同13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动产质押合同14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共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共有附着物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动产质押合同15
  本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典当行、质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邵建明
  乙方(当户、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资金,《典当合同》编号为年衡盛典当字第号(《当票》编号为)。乙方依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典当资金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典当合同设立的典当金额、期限及费率:
  1、典当金额(当金)元整。
  2、月综合费率:;月利率:
  3、典当期限:本典当质押合同的质押典当期限为,自日至日,首次申请当期为,具体日期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典当合同》(《当票》)上予以确认(典当手续可分期办理)。申请期限内或期满后5日内乙方可提出续当申请,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新的《典当合同》(《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第二条乙方以《质押物清单》(见附件1)所记载的动产作为本次典当资金的质押典当物。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对《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典当资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处分质押动产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享有所有权,且可依法处分。在向乙方质押之前,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抵押、保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五条质押物的现值由甲方评估折定,乙方同意后做出典当的金额。
  第六条如质押物有所有权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
  第七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物在典当保管期间内保管不善,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为实现到期债权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典当期满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质押物品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的典当资金。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典当期限的限制,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金额: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乙方参与或被追加至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被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已设定担保物权等发生其它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典当本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按甲方规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外,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3计收违约金,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时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收违约金。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依法办理质押签约和公证之日起,合同生效,至债权全部实现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质押物处置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质押物提交广东衡益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拍卖,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第十五条拍卖质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甲方的质押担保金额、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经约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规未作规定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将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申请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遇非本合同条款规定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项目合同软件项目合同推荐度:软件项目合同推荐度:服务项目合同推荐度:工程项目合同推荐度:开发建设项目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推荐度:工程分包合同推荐度:施工分包合同推荐度:土建分包合同推荐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推荐度:简单的转让合同推荐度:转让合同推荐度:商铺转让合同推荐度:门面转让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精华】……个人合同车位租赁个人合同推荐度:劳务合同个人推荐度:借款合同个人推荐度:保安个人合同协议书推荐度:抵押借款合同个人推荐度:相……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推荐度:工程分包合同推荐度:施工分包合同推荐度:土建分包合同推荐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门市租赁合同商铺门市租赁合同推荐度:最新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门市租赁合同(通用15篇)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协调着……临时工合同临时工合同推荐度:临时工合同协议书推荐度:临时工聘用合同推荐度:临时工聘用合同协议书推荐度:临时工用工合同协议书推荐度:……商品房合同商品房合同推荐度:商品房租房合同推荐度:商品房购房合同推荐度: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推荐度:租赁商品房合同推荐度:相关推……公司合同公司合同推荐度:策划公司合同推荐度:物流公司合同推荐度:广告公司合同推荐度:合伙开公司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热……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推荐度:简单的购销合同推荐度:装修购销合同推荐度:玉米购销合同推荐度:材料购销的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精……安装合同管道安装合同推荐度:木门安装合同推荐度:水电安装合同推荐度:监控安装合同推荐度:设备安装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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