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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11月7日 蚀肉堂投稿
  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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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保安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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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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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集锦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业服务合同1
  合同编号:115933
  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签订日期:年月日客服热线电话:华北XX:XXX;华区:XXX;华区:XXX客户账号: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须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对其负保密责任,对该帐号下发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XX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5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6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XXX快递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XXX快递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费用与结算
  1运价按照XXX《快递服务价格表》之规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XXX保留因特殊情况(如航空运费调整等)而调整价格的权利,并通知甲方。
  2为了规避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XXX保险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保险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保险费率为XXX。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同时在乙方提供运单中的“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如甲方未在“保险事项”一栏中勾选“保险”项并注明保险金额,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货物投保。如此票货物出险,则按运单背书条款执行。甲方保险费保险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215;保险费率
  3甲方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乙方提供的签单返还有偿增值服务,服务费用为XXX元票。如甲方选择签单返还服务时,应同时在乙方提供的运单中勾选“签单返还”项。乙方不承诺签单返还时限,且返还单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依据。(签单返还,即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将运单签收联等单据返还给甲方的服务)
  4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身份付费(可多选):寄件人付费
  收件人付费
  第三方付费如甲方选择第三方付费,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月结协议账号;
  2)需付款信用良好。
  5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费用结算方式(可多选):单票现金结算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向月用量大于500元的客户提供该项服务)(若甲方月用量连续三个月低于500元,经双方确认后改为单票现金结算)
  6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7甲方费用结算截止日期(请在中单选):每月日
  每月日
  其它(乙方会在结算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据传达到甲方)
  8甲方月结付款日:结算月次日付款流程: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月结对账单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无异议,甲方应根据账单付款;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3个工作日内提出。
  2)双方对帐完毕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应付清款项。
  9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可多选)现金支票银行电汇
  10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1
  1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收取日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乙方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再为甲方提供XX快递服务。
  三、期限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年内为期。
  四、除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0款之规定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XXX快递国内运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3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备注:XXXXXXXXXXXXXXXXXX甲方:XXX(公章)
  乙方:XXX(公章)地址:XXX
  地址:XXX电话:XXX
  电话:XXX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物业服务合同2
  (一)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纠纷
  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或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合同服务内容纠纷
  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全面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三)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费用纠纷
  是指因服务费标准发生争议或业主拖欠服务费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四)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物业社区微信:是指物业管理合同期满或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关于物业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物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物业服务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场地安装楼宇电视视频广告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乙方场地位置及电视广告机安装数量
  液晶电视广告机安装点:合计装机数量台,尺寸:寸。甲方在乙方所管理的上述楼宇内的电梯大厅安装液晶电视广告机,共台,尺寸:寸。在合同期内,甲方拥有在上述楼宇的独家电视广告播放权,乙方不能再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合同。
  二、合作期限场地使用期限为年,使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场地租赁期满后甲方如需续约(在同等条件下)将拥有优先权。
  三、电视广告机播放时间每天点至点,全年不停播。
  四、电视广告机场地安置使用管理费双方协议书签定后,在使用期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支付台广告机年的场地使用管理费(含电费)共元人民币(小写:元),以后在每年使用期到期后30天内支付下年场地使用管理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电视广告机由甲方投入并归甲方所有,负责安装拆动、使用和维护。
  2、甲方所播放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工商广告管理法,禁止播出反动、淫秽、不雅及有损乙方企业利益、形象的广告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甲方负全责。
  3、甲方人员维护电视广告机时,须向乙方出示可以证明为甲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并由乙方备案。
  4、甲方对电视广告机进行安装及维护时,应在白天工作时间进行,要文明施工,不能损坏乙方电梯口外墙及其他设施,如因安装施工时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5、合作期间,乙方如需在其他场地的甲方电视广告机上发布广告,将拥有折上折的价格优惠。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支付所有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场地管理费发票。
  2、提供安装电视广告机所需的场地及用电(由乙方将插座接到安装广告机位置),配合甲方安装及维护电视广告机。
  3、如非甲方的原因,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拆动电视广告机及终止电视广告机的播放。
  4、当甲方维护人员对机器进行维护时,乙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维护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对无法证明为甲方维护人员者,乙方有权利和义务阻止其拆动电视广告机。
  5、乙方须将电视广告机视同本单位的物业来保护和管理,有义务在甲方设备受损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调查受损原因。乙方不承担电视广告机损坏、遗失的赔偿责任。
  七、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使场地无法继续使用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缴交的未使用租期租金。
  八、其他
  1、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合同,如果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确须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项,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再协商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服务合同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为了扩大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塑造物业品牌,实现共同发展之目标。甲乙双方经坦诚、友好协商,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物业项目全委管理服务、单项物业服务及基于物业项目管理开展的多种活动;
  二、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基于业务开展而进行的参观调研、投标活动、发票开具、劳动合同办理等企业业务;
  三、甲方同意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自主经营管理乙方开展的物业相关业务。
  四、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派为乙方开展物业业务总协调人,授权其决策和处理乙方物业业务有关的全部事务。双方同意根据业务需要由甲方派驻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所派驻人员由甲方指派总负责人协调安排。
  五、甲方负责“分公司”工商注册、协助收费审批及行政部门手续办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1、负责所开展物业服务(分公司业务)的收支经营并自负盈亏;
  2、负责支付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向税务、工商等各类部门缴纳的税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3、负责处理并承担所开展业务(分公司业务)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经济纠纷、员工劳动纠纷和其他所有纠纷导致的经济责任;
  4、甲方指派总负责人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派驻参与乙方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承接本合同所述物业项目;乙方就具体物业项目服务内容及标的额自行决策,前期运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投标后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期限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开具内部收据。
  九、甲方为乙方服务项目独立设立财务账目,物业服务方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甲方账户后,乙方需持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正式发票向甲方支取其账户费用。
  十、本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权利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业务存续期间除以甲方名义同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废止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擅自解除本合同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总额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年月日,双方业务存续期间有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服务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据业务大楼项目物业服务采购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文件,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本次采购。为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称“大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业务大楼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共层,有部电梯,大楼分主楼和副楼,大楼周边区域的绿化、消防设施、号大门设门岗,大楼内设消防系统、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电梯机房等设备。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管理规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照明、消防、电梯及其他设备设施。
  第四条共用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化粪池、沟渠。
  第五条承担业务大楼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消杀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承担业务大楼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业务大楼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对业务大楼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安全巡视、门岗执勤。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业务大楼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配合、协助甲方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对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按《业主管理规约》有关规定处理等措施。
  第三部分:物业服务期限
  第九条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采取固定费用,物业服务期间每月为:(附件一:《物业服务成本预算》)。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各项代收代缴费用,凡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由方进行代收代缴。没有规定的,按以下约定承担:
  1、城市垃圾清运处理费、自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2、建筑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由甲方承担;
  3、专项、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的产生的能耗(电损、变损等),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4、共用供水的水量损耗的甲方与一起共用的其他单位按比例分摊
  5、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即乙方自用水电费自付。
  6、水电一户一表不需要代收代缴的,可以由受益人自行缴付。
  第十三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依以下约定承担:
  1、公共区域的公共照明设施,共用配备的配电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室、配电室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年检、监控系统、消防系统(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疏散系统等)给排水系统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除按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应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来维护外,其他的均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与保养,而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发生的一切费用、化粪池清掏等,均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2、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由甲方筹集与列支。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每年对上述账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由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业务大楼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由乙方每半年送交甲方审核备存。
  第五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负责收集、整理并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及建设工程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合同期满,甲方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后,应在新旧物业服务公司拟定交接前十天内主持新旧物业服务公司商洽并使之达成三方协议,以妥善解决因物业服务公司更替而涉及的相关经济问题;
  1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12。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3、不承担乙方所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社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3、根据需要制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方案及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向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
  5、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
  6。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
  7、对物业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服务全部档案资料;
  10、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约定要求,并根据甲方授权对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检查监督;
  11、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2、自行承担所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社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13、按附件二所示的质量要求,实行目标管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部分: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的各类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特殊情况以及特定区域如:室内办公室内及其他场所需要清洁、保洁服务、维护秩序及水电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应给予甲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甲方如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对业务大楼物业服务管理项目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的,要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乙方可按相关条件参与竞标。否则视为本合同自然顺延,顺延期每次为三个月,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违法取得管理权的除外。
  第七部分: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并应向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一方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日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部分: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服务合同6
  甲方:
  乙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物业管理协议签订
  1、甲方使用区域为座单元,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在与《租赁协议书》签约同时与乙方签订《创业大厦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物业费及其它
  1、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0。5元建筑平方米日。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日将物业费,计人民币,人民币元,及物业费保证金人民币,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人民币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3、物业费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并在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由乙方退还给甲方。
  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扣除相应损失费或违约金,应书面通知甲方。
  若物业费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费或违约金,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在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自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后,须立即将物业费保证金数额补齐至原数额。
  4、物业费为每个月支付一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物业费交到乙方或指定银行帐号。
  5、乙方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
  乙方账号:
  6、其它费用:
  甲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
  自用电费
  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工作时间以外的空调制冷使用费
  加时空调收费标准
  1平方米以上按:每天每平方米元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元
  2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按:每天每平方米元收费
  3平方米以下按:每天元收费
  4无特殊情况加时空调开启时间为
  其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乙方制定的一切有关该房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协议区域及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管理规章的实施。
  3、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问题。
  4、甲方有义务
  服从乙方的管理,同时甲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大厦的相关规定。
  甲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甲方自身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5、甲方置于该房产内财产的相关保险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或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态或处理紧急事项。
  需由甲方负责进行的维修,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
  否则乙方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拒绝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
  需由乙方负责进行的维修,乙方应立即派人进行维修,由此对甲方置于该房产内的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甲方进驻大厦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楼外及楼内公共空间、墙面张贴设置广告、标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内外景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内公共空间。
  8、如果甲方对使用单元进行装修,应提前向乙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装修管理文件后,方可施工。
  9、因甲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10、甲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
  如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
  11、甲方有义务保持楼内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货物或杂物。
  如发生上述情况,经乙方书面警告2小时内不予清理,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清理,并向甲方征收清除费。
  如甲方拒付清理费,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
  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乙方批准后,按乙方批准的物品存放地点和存放期限统一存放。
  12、甲方不得在楼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进行任何危害楼宇和人员人身安全,或引致投购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13、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行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水装置或空调的负荷。
  用电量超过大厦提供的基本电量,甲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贴费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
  14、甲方须服从大厦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
  违反规定者,广场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
  15、甲方有义务爱护使用单元和楼宇内外的一切设备设施,因甲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入住时对房屋有装修要求,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装修方案,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甲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退出房屋时,装修应保持完好,不得破坏或拆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17、由于甲方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而对甲方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甲方自行保险承担。
  乙方不予负责。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和收费标准、违约处理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日常管理运伯,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乙方有权检查、视察大厦。
  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可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内部各部分状态或采取各种措施处理紧急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挡。
  3、如果甲方未征得乙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要求甲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无偿保留甲方所付物业费保证金及利息,甲方装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
  4、乙方负责大厦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5、乙方负责大厦的保卫、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乙方负责大厦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其中所有高档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制定标准的操作程序,对有关人员定期培训。
  非由大厦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不负责其维护、维修。
  7、乙方负责大厦的绿摆绿化,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8、乙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
  9、乙方负责控制和安排大厦广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规则停放车辆。
  10、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楼内员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损失,
  11、乙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
  凡近期无法解决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
  12、乙方应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1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
  2、若甲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立即缴付。
  甲方逾期7日未能缴付,甲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滞纳金;
  一个月未付,甲方的物业费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
  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进行的装饰、装修造成了对原建筑物的改动,甲方须按原建筑物造成的25倍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约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加建建筑物,乙方除有权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5、若乙方在甲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则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保证金;
  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六、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双方协议解决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所在地海淀区法院解决。
  八、附则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和乙方关于管理该房产和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人:授权人:
  日期:日期:
  物业服务合同7
  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委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具体体现在:
  (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基本一致。
  (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提供服务,就必然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委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见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平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显然,物业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委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
  (三)有偿的委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主要承担缴纳费用、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委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委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报酬以使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经营的义务,而受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修、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委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委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提供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须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报酬,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动力。
  (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一般理论认为委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向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
  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
  20xx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具体如下:
  (一)主体的特殊性
  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具体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开始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开始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必须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组织才能提供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
  (二)形式的要式性
  委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果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且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
  (四)转委托的范围限制性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要亲自处理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没有范围限制,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才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小区业主利益。
  (五)隐名代理问题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阶段,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只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例如: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清洁工签订合同并且清洁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当清洁工因为意外事件受到伤害,此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排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涉及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应由清洁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由业主来承担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委托合同,发生的后果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为业主并没有为任何侵权行为,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要求不是行为主体的业主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业主的利益与之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然得出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结论,同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众多,假如由业主承担责任,究竟如何分配才能公平?因此由业主承担责任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现实的;同样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如何本身还不统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做出清楚的回答,虽然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确的。
  (六)归责原则
  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体现在:1、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2、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或者标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容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国家建设部20xx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2章所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标题,不仅可以说明建设部似乎已经清楚、准确的认识到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综合性的服务合同,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而且这也是上述理论的一次成功的立法实践
  物业服务合同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地方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为实现(物业名称)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甲方与乙方基于平等自愿和协商达成本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环境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清洁卫生。
  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9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将委托权力用于处理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包括命令违章行为的停止、要求赔付经济损失和支付违约金、采取催缴措施如停水、停电等,针对无故不缴费、不交有关费用或拒绝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
  第二条:管理目标
  乙方将在甲方的委托管理下制定出“管理分项标准”,即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在与甲方的。协商后将其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且会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以下执行:
  3、乙方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特约服务,将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应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将遵循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
  物业服务合同10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在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解除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
  双方同意自20xx年8月3日起,该《合同》自动解除,各方无需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双方在该《合同》解除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损失各方自行承担。
  二、费用结算
  1。双方同意于20xx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万元。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
  2。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交接工作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毕并撤出甲方物业。
  2。乙方应将甲方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状并退还甲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约代表:
  年月日
  物业服务合同11
  答辩人: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
  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
  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
  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理由如下:
  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xx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物业服务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
  2
  3
  四、保安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3)
  2责任
  (1)
  (2)
  (3)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
  (2)
  (3)
  2责任
  (1)
  (2)
  (3)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2
  二、设备运行:
  1
  2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新
  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新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产权单位)。
  乙方是指: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
  本物业名称: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
  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
  座落位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5、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6、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9、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o、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11、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3、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工程任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14、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出席业主大会或被推选参加、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力。
  2、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接受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三)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和财务年度计划。
  (四)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
  (六)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七)房屋共用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
  (八)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是指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箱(房)、庭院灯、停车场、。
  (九)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十)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十一)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十二)经营管理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车辆盗抢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停放。
  (十三)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等的管理。
  (十五)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十六)负责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经有关部门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采暖费、。
  (十七)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
  (十八)。
  (十九)。
  第三条甲方保证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下述标准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共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甲方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2、。
  3、。
  (八)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
  5、。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装修管理。
  (十)。
  第四条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一)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二)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其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四)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调整标准向乙方收取;
  (八)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务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执行:
  1、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十)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十一)乙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约定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十二)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
  (十三)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五条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六条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共用设施、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及商亭、摊点等有偿使用协议并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及利息,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按日交纳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因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未按规定续交维修资金,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七)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八)。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先行垫付,按相关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向乙方收缴,逾期未交纳的,按应分摊金额的按日交纳滞纳金,甲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尽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物业服务合同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单个业主可以委托乙方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和养护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将在双方商定后确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包干制
  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费用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相关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将按照上述的费用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推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费用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先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相关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3)费用清单: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14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物业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责任条款,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给付,不以实际损害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有明确约定,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特别是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法律制裁。
  (三)定金责任。民法典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四)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小区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物业合同物业违约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决定具体的违约金或者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方式,物业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是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物业合同没有明确违约金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物业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协商来确定物业费用还有就是违约金条款,物业费是否收取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有个确定是否需要写到合同当中。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二)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物业服务合同15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甲方电话:
  乙方: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方电话:XXXXXXX
  本物业名称:万科四季花城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专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等。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开发商交付使用书面通知并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甲方收到交付使用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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