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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合同

2月10日 皇极城投稿
  个人汽车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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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汽车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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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汽车抵押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汽车抵押合同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拟订本合同。甲方于20xx年12月20日在乙方处购买广汽本田奥德赛轿车壹辆:车辆品牌型号为:车辆识别代码为:
  发动机号为;
  因甲方在乙方处购车欠乙方车款壹拾万元整。甲方同意按每月2000元利息支付给乙方,欠款结止20xx年2月20日前还清,本息合计壹拾万零肆仟元整,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不动房产一处抵押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同意乙方将房产拍买。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如甲方不能按期给乙方还清本金(壹拾万元)及利息2000元月,丙方:愿意自已处房产拍卖用于偿还甲方欠乙方所有款项,甲丙双方愿意同时将房产拍卖抵押乙方。补充条款:
  在合同期内,甲方、丙方分别将两处抵押房产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交由乙方管理,如按期偿还所有欠款,乙方将所有证件归还甲、丙双方。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汽车抵押合同2
  抵押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抵押权人(下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下表不够填写可另列清单)抵押给乙方,作为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担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款、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应由债务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或委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4、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负责保管。
  5、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须为车辆担保机动车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7、在抵押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8、在债务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若债务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则乙方(或其委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
  9、《借款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10、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若不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甲方自愿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11、本合同一式两份。
  抵押人:抵押权人: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3
  合同编号:
  出质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质权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保管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丁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名下的货物质押给乙方,用以担保甲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等事宜,四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位于丙方项下仓库的甲方在质押期限内存放的全部货物。
  第二条质押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的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乙方享有的折扣率为。
  第四条为了充分保证乙方到期能收回贷款顺利行使质权,甲、丁方保证,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将按照乙、丁双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当日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清单,并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更新存货清单。
  5。2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可以从丙方仓库中提出货物,但必须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货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单据,并在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盖子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授权提货书后,才可按照清单提货;
  甲方在提货后,应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甲方应保证在每次提出货后,其在丙方仓库中所存货的总价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3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存入货物的,应该提前通知乙方;存货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盖章盖章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
  5。4甲方不得利用虚假资料等方式其咋、骗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清单,不得伪造、变造乙方盖章签字,更不得与丙方共同串通、欺诈损害乙方的利益。
  5。5主合同规定还款期限期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质权,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在质押的有限期限内,乙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不妨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甲方在丙方所存货物进行清查,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绝阻扰无故拖延。
  6。2乙方发现所存货物总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时,有权要求甲方在追加存货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若甲方积极履行提供担保或者追加存货的,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3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单据,且应给予乙方必要的时间进行审查和签发。倘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错误签发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而受到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4在质押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丙方仓库存入货物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存货入后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
  6。5在甲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要求丁方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回购货物。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7。1在质押有效期内,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负有监督甲方所提存货物和及时通知乙方的义务,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费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
  7。2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提存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丙方才会允许甲方提存货物;在乙方有正当理由核查甲方存货时,丙方将会予以积极的配合。
  7。3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如需提货,丙方应认真核实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单据,在确认甲方确有乙方盖章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书后,方可允许甲方提货;
  甲方如需存货,丙方应认真核查所存货物是否与存货清单一致,并在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
  7。4丙方有权在甲方提存货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在甲方提存货后,丙方应认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货物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甲方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若丙方发现甲方提存货物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丙方应及时予以阻止,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
  7。5丙方应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库货物情况,并向乙方报告;倘若丙方发现甲方提货后其他时间内,甲方在丙方仓库的在库货物总价值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时,丙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
  第八条丁方的权利义务
  丁方应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详见附件乙丁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
  第九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注意事项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
  1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转移、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质物将影响乙方利益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在库货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0。4质权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10。5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丁方出现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回购人。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1。1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成立,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1。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11。4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2。1甲方违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条的规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贷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甲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2。2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
  12。3丙方违反合同第七、十条的规定,造成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丙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12。4甲、丙双方故意串通、共同隐瞒、欺诈损害乙方利益的,甲丙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2。5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付款方式: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户号: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质物清单、回购协议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两份。
  汽车抵押合同4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抵押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数量:。
  抵押物质量:。
  抵押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物权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抵押物登记
  1。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
  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3。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3。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
  (3)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
  6。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2。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一经发现,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加收的罚息。
  3。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九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人。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5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潍坊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2、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偿还欠乙方贷款。
  第三:支付其它相关费用。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六条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担保人则执一份,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附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押情况声明》
  《抵押物产权证复印件》
  抵押人:(章)(章)
  地址:
  银行及帐号:
  抵押权人:地址:银行及帐号:年月日订立
  汽车抵押合同6
  甲方:(借款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电话号码:
  乙方:(借款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三、甲方将借款本金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予乙方(大写人民币)元,乙方;(签字以上已付清。)
  四、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汽车登记证号抵押给甲方。抵押权利价值。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无偿使用,甲方应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如甲方在使用抵押物时所造成的撞车,撞人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独自承担。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则向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抵押情况说明,备注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情况声明:
  抵押物:
  名称:
  抵押物的所有权号码
  备注:
  对以上陈述,本人保证是真实的。如因陈述不实,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抵押权人权利受损害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声明!
  抵押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7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及保证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二、借款期限
  借款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息
  本借款不收取利息。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次性偿还对甲方的借款。
  五、保证条款
  乙方用做抵押。
  乙方若借款期间出现意外或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清本金。
  丙方为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有义务对丙进行偿还。
  此事件由本人认可,由证明人作证,与其他人员及家属、亲属无关。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相关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8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年月日签定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区街(路、小区)号栋单元层户号,其房屋建筑面,占地面积。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抵押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大写),(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汽车抵押合同9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使用其全部车辆为甲方提供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就本反担保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明细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抵押车辆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抵押车辆进行核查。抵押期间,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车辆购置税收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负责到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甲方在履行上述《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时,代表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由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上述《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抵押期间,乙方应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的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到期后。贷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展期手续。抵押期间抵押车辆保险期满,乙方应在保险期满前天内到当地保险机构办理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办理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强制保险;
  机动车座椅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
  盗窃和营救;
  自我膨胀保险。
  2、抵押期间,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存放保险赔偿金。贷款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还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以保险赔偿金清偿贷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单独向乙方索赔。
  3、若抵押车辆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投保,乙方应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低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当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应提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租赁或赠与的方式转让或处分抵押车辆,不得对抵押车辆进行添加、拆除、改装或修理。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期间,乙方可以继续使用和保管抵押车辆,并负责维修、保修和年审,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确保抵押车辆的价值不会异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7、抵押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同等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其他方式给予、出租、转让、再抵押或处分抵押车辆,不得进行任何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10、乙方保证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被分享、争议、扣押、扣留或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总抵押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抵押车辆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总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应向甲方支付总抵押价值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如甲方在履行补偿义务后日内未能清偿乙方的抵押贷款,甲方可通过对抵押贷款进行贴现或拍卖出售的方式优先予以补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不足部分的赔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条件的变化,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合并或分立或法定代表人及承办人变更而免除。如遇合并、分立、变更等。在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中,变更后的双方应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1、如果甲方给乙方的任何通知是按照乙方的下列地址或传真发送的,则发送日期应视为送达乙方的日期。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2、乙方如变更上述地址或传真,应在变更后第二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3、如乙方提供的地址和传真不准确或变更后未按约定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已发送信件被退回,则甲方发送通知的日期仍视为向乙方交付的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牌号为的车辆(发动机编号为:,车架编号为:)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置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四、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五、在委托期间,委托人对该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六、本委托书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公司经营需要,醉方以自有车辆为抵押向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和数量。
  名称:一辆车,排量:,颜色:,车牌号码:发动机号:。上述抵押车辆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
  第三条抵押声明和临时管理。
  1、存货: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检查抵押物的数量和质量。
  2、临时管理:乙方负责抵押物的临时管理,所有仓储和保险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自己是抵押权的合法所有人。日后如发生抵押权归属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所有原始文件和单据移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5条的处置。
  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未能清偿到期本息,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财产,并有权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签署日期: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购车人):
  为确保《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面履行,保障甲方合同债权的实现和车辆的实现和车辆所有权的安全,甲、乙双方同意在车辆上为甲方设定抵押权,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为甲方设定抵押权。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为:(牌号)汽车一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
  二、抵押期内,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同时甲方也是车辆的挂靠单位;乙方享有《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的对于车辆的使用权,以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利。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甲方代乙方向汽车销售方支付的除首付款以外的剩余款项及利息;
  (2)依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服务费等其他款项和费用;
  (3)由于乙方对甲方违约,乙方依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车辆使用收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查询车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款项。
  四、甲方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抵押物所担保的甲方债权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按照《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变卖或以其他合同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
  六、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书正本原件及其他抵押相关文件交甲方持有。待乙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双方共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
  七、办理车辆抵押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差旅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牌号为的车辆(发动机编号为:,车架编号为:)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置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四、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五、在委托期间,委托人对该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六、本委托书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受托人: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10
  抵押方:(以下称甲方)
  接受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轿车一台。
  第二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共作价元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允许甲方使用,甲方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失效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汽车抵押合同11
  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a、机动车辆损失险;b、机动车辆强制险;c机动车辆座位险;d、第三者责任险;e、盗抢险;f、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邮编:传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0xx年签订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1、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
  抵押财产的价值;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抵押合同的终止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
  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抵押合同被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
  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注意,不同的抵押物对登记部门不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
  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车辆、船舶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是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机关;
  以动产抵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
  汽车抵押合同1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即使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如果同意可以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即使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甲方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按照上述情况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民法典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提供的保证人应当经乙方认可,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13
  抵押方:
  接受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尼桑轿车一台。
  第二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共作价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由甲方自行保管,乙方应允许甲方使用,甲方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失效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抵押合同14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
  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
  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签字):连带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汽车抵押合同15
  抵押人(甲方):法定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人(乙方):法定地址:通讯地址:
  贷款人、抵押权人(丙方):地址:
  鉴于委托人(下略为“乙方”)委托贷款人(下略为“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编号:〕(下略为“委托协议”),借款人(下略为“借款人”)与丙方也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保障乙方、丙方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抵押人(下略为“甲方”)愿意向乙方的受托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丙方向借款人提供的(币种)最高限额为(大写)元整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到期日为年月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丙方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人在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承诺:
  (一)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于签字时作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二)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权利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税款、工程价款等)
  (三)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和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四)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乙方和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如需办理保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六)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抵押期间,由于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三十天内通知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协议向丙方增补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六、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按第种方式操作(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七、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八、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第种方式处理(订立合同时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诉讼;
  (三)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和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十、甲方违反前述四、五、七、九款约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如发生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委托丙方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委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委托代理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各份效力相同;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人住所:抵押人:(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
  电话:法定代表人
  传真:邮政编码:
  委托人住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住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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