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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合同

1月13日 封了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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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的装饰合同集锦6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装饰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装饰合同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工程承包给乙方装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件1: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表、附件2: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工艺标准。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材料、设备详见附件3: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4、工程期限为工作日(如遇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原因则工期相应顺延),从甲方签认图纸的第天起算,详见附件4: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设计图纸。
  5、工程项目:以预算项目为准,详见附件1: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表。
  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预算为人民币大写百拾万千百拾元,详见附件1: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表。
  第二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由甲方提供设计图纸,乙方按图纸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详见附件4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设计图纸。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开工前,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等,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开工前,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协调邻里关系;
  3、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和运输道路,拆迁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也可委托乙方承担);
  4、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5、按时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验收及竣工验收,乙方所进材料进场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8小时内验收,超过八小时没有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6、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签认,所有图纸一经签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提前协商,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窝工、返工、倒运、人员、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延误的工期顺延;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认、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8、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9、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3、保护好原房内的水、电、气管道,保证管道的畅通;
  4、及时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
  5、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详见附件5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六条材料的提供: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3: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经甲方检验签后方可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材料质量由甲方负责,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工程变化和设计变更,停水、停电;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3、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不可抗力及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照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详见附件9: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并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云南省家装协会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每一个分项目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分项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详见附件6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件7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之日起保修期为两年。验收合格签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件8:昆明艺维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10,即元整;泥水、水电暗槽部分和木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30,即元整;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55,即元整,剩余工程尾款5,即元整保质期结束付清。
  2、工程结算以甲方报价单中单项单价为结算依据,完工验收时据实测量,按实际增、减工程量结算,新增工程由乙方先做,在该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给支付乙方工程款的95,剩余的5一并计入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甲、乙双方统一结算。
  3、如施工工程发生变更,按甲方的变更图纸为结算依据。
  4、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清单,并将有关资料达交甲方;甲方接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在15日内如无异议,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甲方应在工程结算单签后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结清全部工程进度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非因甲方及本合同第八条明确的原因,乙方所实施工程不能按期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总数5的违约金,迟延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另行委托施工单位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可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划扣,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该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偿。
  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总数0。5的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方,按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偿。
  5、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潞西市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垃圾清运:
  因施工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乙方(签):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日期:二0xx年月日签定日期:二0xx年月日
  装饰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协议标的:甲方位于“”的居室,以下简称标的。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针对标的居室所签定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装修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以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与《装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施工人员准则:
  1、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认真施工,不在标的居室内饮酒、随地吐痰,如施工人员吸烟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2、乙方施工人员不得使用标的居室内已安装好的设施、设备(如炊具、洁具及其他设施、设备)(水、电、施工人员自备炊具、洁具除外)。
  3、乙方施工人员不得使用明火做饭,不得在材料上堆放餐具,剩饭菜及弃物,应于餐后立即整理餐具,剩饭菜及弃物。
  4、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及时清运垃圾,并保持居室内的清洁和卫生。
  5、安装地板、地砖后,乙方施工人员须着软底鞋在标的居室内施工,并严禁将尖利或腐蚀性或易造成地板、地砖染色的物品直接放置在地板、地砖上,所有物品均轻拿轻放,严禁在地板、地砖上拖动物品。
  6、有违反以上第一条1、2、3、4、5项,甲方经过提醒、警告,乙方仍违反的,甲方可以每次扣除乙方元的工程款;如果因违反以上第一条1、2、3、4、5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7、如由于乙方或其施工人员过失,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损坏或造成邻里,物业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设施、设备、居室的损坏以及其他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安全,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材料
  9、凡运抵甲方标的居室的合同规定由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不得在验收合格前拆封(不需拆封的材料除外),必须在运抵标的居室时当场由甲方,乙方对照《装修合同》附表5(《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中规定的品名、质量、数量、规格、等级等验收,由甲方认可签字后方可拆封、使用。如果乙方运抵材料与合同不符,乙方必须采取更换,补救措施。
  10、乙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材料向甲方出示购买凭证(发票或者购物票据)、环保证明、保修证明、材料来源、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甲方有权向厂商或者经销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系假冒伪劣材料,乙方必须更换为合同中标定的产品,并按照合同标定价格的双倍对甲方进行赔偿;如果乙方能提出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充分证明是由于供应商的责任,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要求赔偿的额度,乙方可以向材料供应商追究相应的责任。
  11、由于乙方提供材料质量、规格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乙方须采取更换、补齐、修理等方式弥补,如不能弥补,乙方须以其他方式补偿乙方,甲方可以依不同情况扣除支付工程款项;由于乙方提供材料质量,规格等原因,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损坏或造成邻里,物业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设施、设备、居室的损坏以及其他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全部责任。
  12、由乙方购买的材料,乙方承诺对其质量负责,并负责在装修工程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和更换。在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乙方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13、对于乙方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因市场断货等特殊情况无法购买或无法运抵标的居室,乙方必须更换相同或更高质量、等级、规格的材料,且必须经过甲方的签字同意。
  14、甲、乙方提供的材料进入标的居室后,乙方必须在适当的位置平整堆放材料,并妥善保管,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材料变质、变形、损坏、损耗、丢失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更换、补齐、赔偿。
  15、乙方无权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如乙方已确认并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之后因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理由,拒绝修理或赔偿。
  1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造成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7、《装修合同》附件中,所有的改为(厚),每张板(均为标准尺寸)补交元的材料费,金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三、施工
  18、乙方必须在工程交底日,即年月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工程进度表和甲方采购材料进度表。
  19、进行施工工程前,乙方和其设计师应当就设计思路,工程要点对工长、工人进行培训。
  20、开始施工后,乙方质检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工程状况和进展情况,至少每三天到甲方标的居室检查工程情况,并作书面登记。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装饰合同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手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装饰合同篇4
  编号: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手机号: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监理人及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友谊超市店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工程造价:元,大写(人民币):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3。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月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揽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任;
  7。4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1)《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理验收规范》
  (2)《安徽省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3)其它验收标准:
  9。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见附件十: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支付工程款:
  (2)支付次数支付时间付款比例支付金额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
  第二次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
  (3)其他支付方式: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在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穨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而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12。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员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员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装饰工程,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的310的远程施工费;
  14。2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政府规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元,(此费用不在工程款内);
  14。3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把,交给乙方施工负责人负责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好交付甲方使用;
  14。4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点分至点分;
  下午点分至点分。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5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6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
  附件一: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件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附件三: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附件四:甲方提供装修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附件七: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附件八:工程验收单附件九:工程结算单附件十:工程保修单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合同认证意见(商场合同认证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装饰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作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一条、双方代表
  在施工期间,甲方如因出差等原因不便联系,应委托其他人为代表配合乙方施工,并需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如甲方不能提供委托人授权,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作针对主体仍为甲方,由此造成的配合,延迟等问题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双方义务
  1开工前三日,甲方应当提供原土建水,电施工竣工图。在此基础上,竣工时乙方应当提供水,电改造图。
  2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任何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受到扣款的,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变更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涉及修改意见及增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书面变更单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
  2。合同签订后,甲方变更后减少金额超过合同总额10以上的部分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部分金额的10作为变更损失费。若甲方所减项目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及退货费用。
  3。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损失赔偿。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为客户提供委托购买材料服务,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委托购买材料协议书》。此外,乙方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为甲方购买或推荐材料均属个人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应当由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以及须经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等,甲方应当及时购买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2支付给乙方作为误工损失。
  第五条、工程进度
  1。工程进度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中期预决算,预决算金额是根据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水、电工程量的核实加以确定。
  2。在办理验收手续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门钥匙或自行更换外门锁,即示为甲方入住。
  3。施工工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可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委员会家装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双方均同意解决争议期间不属于合同延迟履行期间,不对此期间计算延迟违约责任。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甲方按照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总金额
  首期款
  签订合同当日即付
  合同总额的55
  中期款
  工程进度过半,中期预决算后即付
  中期预决算总额的95已交首期款
  结算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付
  竣工结算总额已付款
  2。甲方应在中期预决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中期款。甲方拒绝参加中期预决算或未在两日内付款,乙方将暂时停工,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在缴纳中期款后提出工程变更,除签订变更单外,还须一次性将变更费用的95交到乙方财务部后,乙方予以变更。
  3。甲方应在竣工结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结算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结算款后,向甲方交回钥匙,并开具工程保修单。甲方如在工程验收后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第七条、特别提示
  1。砂灰墙(包括加白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轻质隔墙均存在较严重的开裂因素,需加贴玻璃纤维布处理,凡外墙内保温必须加贴石膏板。以上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否则乙方无法保证墙面不会大面积开裂。
  2。客户签单时若享受优惠,发生退单或减项时要扣除相应优惠金额(以现金形式扣除)。
  第八条、本补充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属《合同》中的其它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条款签订前,乙方已明确地向甲方解释清楚,双方对条款理解无歧义。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装饰合同篇6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详见施工预算单
  4、总造价:
  5、承包方式:乙方包清工,甲方提供所有工程材料
  6、开工日期:
  7、竣工日期:
  第二条工地代表
  1、甲方:
  2、乙方:
  第三条甲方工作
  1、清理施工场地,为乙方创造入场开工条件。
  2、为乙方提供水、电和必要的生活帮助。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
  4、甲方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不得出现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乙方施工,如出现材料短缺影响的工期与误工费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图纸设计方案的确定与会审,如有施工变更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并进行现场签证。
  6、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不同工种班组之间的协调。保证其他班组的施工不得影响到乙方的正常施工。
  7、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乙方施工不受周围其它因素的干扰(包括各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和防火规范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
  2、严格依据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3、施工期间,对甲方原不动结构和陈设予以保护。
  4、保证各工种之间合理有序的安排施工,不得影响到其他施工班组的正常施工。
  5、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本工程由甲方采购的各类材料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由于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的后果有甲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应按双方认可的形象方案和工程项目内容清单组织施工。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进行项目变更。变更单由甲方作为增减工程造价和结算的依据。项目若无变更,工程总造价以本合同所签价款为终最结算价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
  1、未经交工验收,而由甲方单方面使用者,视为交工验收合格。
  2、工程交工后由于施工工艺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材料原因造成的返修或因在使用中人为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返修,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付款方式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而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至一楼,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如对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工程质量争议可申请工程质量监理部门或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认定。工程造价争议可申请审计部门审计结论还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各自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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