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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5月1日 拭朱砂投稿
  合伙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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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经营协议书汇编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伙经营协议书1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合伙经营广告企业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企业
  1、企业性质:个人合伙;
  2、字号:震撼设计;
  3、经营范围:包装、广告的设计、制作等;
  4、经营场所:现已承租正在装修的凯兴小区经营用房;
  5、经营期限:五年(从20年10月1日起至20年10月1日止)。
  二、出资与责任
  1、甲方出资17万元,乙方出资3万元,均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天内以现金缴交;甲方占70股份,乙方占30股份。
  2、双方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按股比分享盈利、承担亏损,负无限责任。
  3、在合伙经营期间若双方同意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投资,则双方按股比出资。
  4、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合伙体商业秘密,严禁泄露合伙体财务、技术、客户等信息资料,违者视为根本违约。
  三、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
  1、甲方负责合伙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企业负责人;乙方负责业务工作,操持主管订单项下业务的设计、制作。
  2、甲方兼任出纳,乙方兼任会计;每月底双方互报纸质现金流水账和会计报表。
  3、合伙经营期间,双方的业务订单均应由合伙体承接、如实入账、按约定分工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单、账外收款。
  4、合伙体若需聘请员工,其工作职责和报酬由乙方提议、甲方审定。
  四、财务制度
  1、甲方月薪1000元,乙方月薪2000元,每月15日领薪。
  2、双方从达成合伙意向之日起为合伙体经营目的所实施的支出,均计入合伙经营成本。
  3、合伙体所购置的动产,由乙方登记制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备存。
  4、年终结算,经营收入在扣除耗材、房租、水电费、佣金、税费等成本后的净利润,双方按股比分成;若有亏损,双方按股比在10日内补足出资。
  五、企业终止
  1、合伙经营届满,双方进行合伙终止清算,按股比分享共有资产、分担债务责任。
  2、若在经营期限内出现企业经营严重亏损、难以为继,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若在经营届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合伙经营的,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续签合伙协议。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3万元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商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文书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前其他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为准。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2
  合伙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湘阴县龙腾海产配送超市,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湘阴县龙腾海产配送超市,主要经营地址:湘阴县东茅路精密现代城43栋门面。经营项目:海产品配送、海产品甲供。
  第三条合伙期限。20年3月10日起,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三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196215、00元,共计人民币588645、00元作为租赁房屋、添置设备设施、门面装修及前期经营费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各13为依据,按平均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原则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况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须经所有原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为合伙负责人。以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即法人代表)。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财务会计师。几方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财务出纳员。几方合伙人同意由安排为合伙门店的前台收银员。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负责人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甲方):姓名:
  合伙人(乙方):姓名:
  合伙人(丙方):姓名:
  签署时间:20年5月18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3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地暖疏通清洗,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50。由甲负责地暖疏通施工,乙方负责联系业务及结算。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公司,经营地点为大同市矿区。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地暖疏通清洗及保养维护。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合伙人乙:
  签名时间: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4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缴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条件:有正当理由;
  不得在合伙经营困难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组织,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章)
  合伙经营协议书5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6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就甲乙丙各方共同合作经营甲方生产针刺无纺布工厂事宜,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制定。本协议如下,以便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工厂位于:
  经营场所厂房面积:平方米
  主要经营范围为:
  二:合作方式:
  1、由于合理避税,工商执照有作为一人公司成立。
  2、在合作期限内各方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各方委托某一方全权管理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
  三、合作期限:
  暂签二年,本协议始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各方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的,可另行签订合作工厂协议。
  四、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即元整;乙方出资,即元整;丙方出资,即元整;合计:万元整。
  五、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
  1、各方按出资金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经营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经营的亏损。
  2、各方约定每半年为一期限,对合作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3、经过各方协商合作工厂满三年的利润,其利润可分配。
  4、各方利润的资金只能用于合作工厂的开支,如果用于项目投资必须由各方同意方可使用。
  5、合作期满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取得应得的利润。合作期满,可以撤股。投资固定资产,重新评估。
  6、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资金,但可以在现有的三方股东范围内转入股份。
  7、甲方股份占比,乙方股份占比,丙方股份占比。
  六、生产计划:
  甲方尽量满足合作工厂的产能,价格由签字确认后,才能生产数量进入财务账册。
  七、合作工厂的管理方式:
  各方确认合作工厂的生产事务由甲方任命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各方可以对工厂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八、事务执行:
  1、合作工厂的设备保养、维修费用及其它的日常费用由合作工厂承担。
  2、生产产品为甲方的订单,其原材料由甲方负责自行采购,同时向合作工厂支付各方确认的加工费。
  3、计划订单的安排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特殊情况须具体协商面定。
  4、合作工厂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由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厂方负责,其它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管理工厂方及时为其员工参缴纳社会综合保险,发生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均参照保险公司赔偿细则,不能赔偿部分由各方共同承担。
  5、连续或扩大生产的再投资以协商共同投资为原则,后期利润分配须按各方实际追加投资比例作相应的倾斜调整。
  九、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其它各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合伙经营协议书7
  货车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人甲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XX
  身份证号:XXXXXXXX
  合伙人乙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XX
  身份证号:XXXXXXXX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共同经营大货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有XXXX品牌XXXX型号货车一辆(以下简称“合伙车辆”),车牌号XXXX,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XXXX伍万(50000)元向甲方购买合伙车辆50的所有权,使得甲乙双方各占有50的股份共同经营合伙车辆。
  三、乙方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交付给甲方。甲方签署此协议,表明已经收到乙方的出资款项,可以不另立收条。
  四、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货车车辆营运。
  五、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合伙车辆的经营盈余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经营盈余:合伙车辆在一个经营周期内的经营收入除去各种经营成本后的净利润。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亏损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负担。
  经营亏损:合伙车辆在一个经营周期内的经营收入不足以支付各种经营成本的差额。
  3、合伙车辆的收支每个月算帐一次。
  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伙车辆为甲乙双方共有财产,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协商同意私自将合伙车辆进行变卖、转让、抵押、出租、外借以及其它损害另一合伙人利益的用途,否则利益被损害方有权提出赔偿。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伙车辆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任何经营亏损、债务、以及因违法违章行为与乙方无关。
  八、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2、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十、合伙终止后,合伙车辆的总价值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8
  合伙人: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出资万元人民币,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比例不明,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
  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
  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
  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
  (1)、
  (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姓名:
  姓名:
  姓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9
  第一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二条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册国家:国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洋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产品名)吨,(产品名)吨,以及其他水产品。
  第五章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
  第十一条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
  第十六条甲方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担负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4、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他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和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
  5、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6、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
  7、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
  8、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八条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购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
  3、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4、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
  5、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6、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的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
  8、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9、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其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其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策任期年限。正副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1、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2、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3、制订全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6、审定职责部门制定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7、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8、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
  9、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11、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12、其他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1、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2、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3、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4、处理其他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5、其他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生产与销售
  第三十三条合作企业在每年度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生产的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根据年度出口计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
  第三十八条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内销产品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审计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他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十三章税收、利润和亏损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款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
  第四十八条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时,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第十四章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第五十条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申请并经上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延长合作期。
  第五十二条在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解散合作企业: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2、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时;
  4、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公司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因素已经出现时。
  经双方作出最大努力不可挽回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企业。
  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况解散合同企业时,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作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合作期未满,公司解散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支付职工一定的安置费,余下部分双方对等分配,对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对等分成。
  第五十四条合作期满本合同自失效,合作公司所有资产不附任何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单。
  第五十五条公司解散或终止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六章保险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
  第十七章商标
  第五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公司所产采用“”牌商标,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使用。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
  第六十一条仲裁地点设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论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其他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后,向上级审批机关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六十八条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中国法院诉讼,对构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总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并在半月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显示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
  第七十条公司地址:
  第七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及发往函电按下列报发对方:
  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专用电讯:
  电挂: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同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主管及审批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0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的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元,及技术。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元,及技术。合伙人(姓名)出资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合伙人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伙人(姓名)因出技术支持,工资分别为。
  2、盈余分配,扣除包括合伙人工资后根据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根据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规定,就合作经营杭州大酒店视讯服务系统,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项目
  1、双方同意在甲方安装乙方提供的视讯服务系统。
  2、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正常开通日)至年月日。
  3、双方收益:
  (1)乙方的利益:乙方负责甲方视讯服务系统设备的投资,设备视频播放系统,在开通正常运行后年内,甲方每年支付乙方万元系统服务费用。
  (2)甲方的利益,视讯服务系统设备的投放,能提高酒店的档次,稳定和提高客房入住率,增强酒店的竞争力。
  4、结算方法:
  甲方按月平均额每月付款给乙方,每月日前支付上月的款项,乙方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理。甲方如有滞纳行为,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五年内,乙方对该系统的设备拥有所有权。第六年开始该系统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
  2、负责提供全套安装设备及配套设施,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等均符合约定(具体见附件)。
  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该系统的运营和维护保养。该系统的设备划归甲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营,并定期进行保养。(具体的承诺书见附件,包括如何及时维修,补救措施)
  3、保证所提供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承担由于产品瑕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保证视频服务系统的音像质量。(质量的标准如何确定?)
  5、保证片源的时效性和合法性,并保证每个频道每星期更换一部影片(共设轮播个频道)。(影片是否有要求?如何避免重复?)
  6、系统归属甲方后,乙方应保证提供有效及时的片源,直至该系统不再使用为止。(提早日提供片源清单。)
  7、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安装在甲方处的设备做抵押或提供担保。
  乙方对甲方的有线电视线路进行必要的。改造,必须保证有线电视收看的效果(等同于以往的收看效果),并无偿提供台寸数源彩色电视机。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乙方系统服务费,因视频系统设备原因导致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投诉,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系统服务费。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系统的所有权属乙方,但甲方拥有使用权,甲方不得自行转让、迁移、出租、抵押或提供担保。
  3、合同签订后派专人协助乙方在工程勘测和安装期间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乙方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财物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有义务对本合作项目的技术、方案、协议内容保密,为系统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因甲方故意造成的设备损毁,甲方需对乙方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5、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甲方无偿提供设备操作间和一部工作电话,并无偿为乙方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和系统维护期间提供住宿。
  四、其他事项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如单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若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2、违约责任: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
  3、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并需加盖公章并经代表人签后有效。
  附件包括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系统技术文件、设备规格、型号、质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2
  合伙经营货车协议书甲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为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努力,共分利益”的合伙原则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购买、经营东风牌川S17346货车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平均出资购买东风牌川S17346货车的车款为93600元,该车款已由甲方全部出资。
  乙方的一半出资46800元先由甲方代为垫付。乙方的出资款46800元从共同经营东风牌川S17346货车的利润中予以扣减,直到扣足46800元为止。扣减的利润款归甲方所有。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4、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5、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6、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出售东风牌川S17346货车,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7、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XX
  签约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XXXXXX
  执笔人:xx事务所
  尹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二条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册国家:国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洋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产品名)吨,(产品名)吨,以及其他水产品。
  第五章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
  第十一条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
  第十六条甲方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担负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4、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他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和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
  5、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6、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
  7、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
  8、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八条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购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
  3、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4、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
  5、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6、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的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
  8、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9、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其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其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策任期年限。正副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1、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2、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3、制订全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6、审定职责部门制定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7、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8、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
  9、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11、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12、其他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1、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2、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3、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4、处理其他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5、其他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生产与销售
  第三十三条合作企业在每年度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生产的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根据年度出口计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
  第三十八条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内销产品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审计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他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十三章税收、利润和亏损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款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
  第四十八条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时,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第十四章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第五十条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申请并经上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延长合作期。
  第五十二条在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解散合作企业: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2、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时;
  4、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公司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因素已经出现时。
  经双方作出最大努力不可挽回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企业。
  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况解散合同企业时,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作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合作期未满,公司解散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支付职工一定的安置费,余下部分双方对等分配,对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对等分成。
  第五十四条合作期满本合同自失效,合作公司所有资产不附任何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单。
  第五十五条公司解散或终止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六章保险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
  第十七章商标
  第五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公司所产采用“”牌商标,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使用。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
  第六十一条仲裁地点设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论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其他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后,向上级审批机关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六十八条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中国法院诉讼,对构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第六十九条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总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并在半月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显示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
  第七十条公司地址:
  第七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及发往函电按下列报发对方:
  甲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
  专用电讯:
  电挂: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同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主管及审批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5
  合伙人甲: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合伙人乙: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总投资为x万元,
  甲出资x万元相关设备,
  乙出资x万元相关设备,
  各占投资总额的x。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暂定为一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俩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注: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总额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无法完成的损失由造成无法完成一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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