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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6月10日 孤小单投稿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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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汇编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设工程合同1
  编号:
  甲方:
  乙方: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的劳务分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名词解释
  1。1业主:
  1。2主合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编号:)
  1。3监理人:
  2。劳务工作范围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作地点:
  劳务工作范围:
  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
  4。质量标准
  按主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本合同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技术资料
  5。1甲方在收到业主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1套(份)相关技术资料。如乙方需要更多份数,应自费复制。
  5。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6。项目经理
  6。1乙方应委派具有组织能力、有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的委派和更换应征得甲方同意。
  6。2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
  7。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主合同和本合同。
  7。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业主提供场地后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乙方须与甲方现场交验并负责测量控制点的复测、使用及保护。
  7。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用量计划表并按要求上报业主,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应保证施工需要。
  7。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7。7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8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作为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保证金,并按季度考核返还。
  7。9对乙方拖欠的人工费、设备费等费用,甲方有权代付和直接从应付劳务报酬中予以扣减。
  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不得将所分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8。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
  8。3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乙方须将其员工名册(含员工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及编号、拟从事的工作工种等)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乙方员工发生变化的应在3日内报甲方备案。同时,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设备、物资、结算、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授权。在施工中如更换、补充上述人员,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批准。
  8。4乙方所聘劳务工人的工资由甲方代发,因此,每月办理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上月的乙方外聘劳务工工资结算明细表,该明细表须各劳务工签字加按手印确认。
  8。5为便于工资的发放,乙方聘用的劳务工人进场后,乙方须在甲方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银行卡,并报甲方备案。
  8。6乙方聘用的从事安全、质量及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操作证。
  8。7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直接与业主、监理人及有关部门联系。
  8。8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8。9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作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
  8。10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及使用、操作人员证件等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认可甲方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按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的处罚。
  8。11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12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若乙方拒绝向甲方提交资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8。13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1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具及其他设施。
  8。15服从甲方指令和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的指令。
  8。1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8。17在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按甲方要求增加投入,以确保进度、质量和安全,并承担由此增加的成本。
  9。水、电及临建设施
  9。1供水
  甲方负责将供水管线接至乙方工作面附近并装表计量,剩余管线由乙方自行安装并承担费用。水费按元m3计取,由甲方统一缴纳,并在与乙方结算时扣除;
  9。2供电
  甲方负责将供电管线接至工作面附近并装表计量,剩余管线由乙方自行安装并承担费用。电费按元kW。h计取,由甲方统一缴纳,并在与乙方结算时扣除;
  9。3除生活住房外,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由乙方自理。
  10。安全施工、检查和防护
  1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业主、监理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3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措施。在乙方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安全投入,若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需费用从乙方劳务报酬结算款中扣除。
  10。4乙方应加强班组安全管理,遵章守纪,开展危险源识别和防控等活动,并保证活动记录齐全。
  10。5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先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核定后承担。
  10。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防护措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中。
  10。7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费用由甲方核定后承担。乙方采购的的安全保护用品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进行退还并承担费用。乙方应将发放记录报甲方备案。
  11。事故处理
  11。1发生人身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1。2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2。保险
  12。1乙方必须为其聘用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12。2乙方必须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确保甲方免受赔偿、诉讼等损失。
  12。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为减少损失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给予积极配合。
  13。材料、设备供应
  13。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详见附1)。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材料的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
  13。2乙方从甲方领取材料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除13。1款规定的主要材料外,其他材料均为低值易耗性材料或周转性材料,由乙方负责购买,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劳务单价中。
  13。4本工程的主要设备由甲方提供(见附2),其他小型设备、机具由乙方自备。
  13。5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或使用中浪费,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领用的材料超出甲方规定限额的部分,视为乙方浪费,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标准按照甲方采购价格或市场价格(两者中取较高者)加运输、卸车、保管费用计算。
  14。劳务报酬
  14。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按确认的合格劳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
  14。2劳务工程量清单(附3)中的单价已包括了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费用,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不作调整。
  14。3劳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预计劳务工程量,结算以经过甲方审核的合格工作量为准。乙方不得因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不同而要求增加费用。
  15。劳务工程量的计量
  由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及表样,将完成的劳务工程量及相应资料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后作为对乙方的结算依据。若乙方申报资料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工程计量签证或证明必须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由甲方负责人或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其它具体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证明均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16。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6。1本工程无预付款。
  16。2甲方在每月10日前按甲方审核批复的工程量与乙方办理进度结算。若乙方未能在每月10日前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视为乙方放弃该期结算,该期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在下一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16。3进度款支付按以下办法进行:
  (1)进度款金额的确定。进度款金额(乙方当期经甲方确认的产值应扣费用当期综合保证金上期综合保证金质保金)。其中,应扣费用指依本合同规定应予扣除的费用,如:水电费、设备或房屋租金、税金、甲方代付或预支款、对乙方罚款等;当期综合保证金为乙方当期产值的5,至下次结算时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达到合同要求时,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质保金按主合同规定的比例扣除。
  如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与业主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相应调整与乙方的结算数额,下同。
  (2)进度款支付时间。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的14日内支付当期进度款。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合法发票。
  (3)进度款付款方式。每期进度款由甲方直接汇入乙方的单位帐户(开户行:;帐号:)
  17。施工验收
  17。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工作的质量,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及相应的资料,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日内向业主申请组织验收,或者自行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无论甲方自行组织验收与否,乙方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认定,仍以主合同规定的甲方与业主间的验收结果为准,如该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17。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业主将质保金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在28日内将乙方的质保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乙方分包的劳务作业责任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或修复一次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并自行安排修复;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可以向乙方追偿。
  18。施工配合
  18。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并不因上述配合而向甲方提出工期损失和费用要求。
  18。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可以配合乙方工作或协助乙方获得第三方配合,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9。1乙方应在完工后14日内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结算。
  19。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交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价款,且视同乙方未能如期完工,由乙方按20。4(1)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0。违约责任
  20。1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20。2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
  20。3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0。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不能满足节点工期要求或逾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乙方施工质量达到主合同的最低标准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20。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1。索赔
  21。1甲方根据主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保管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甲方充分行使索赔权。乙方对其工作范围的变更和索赔资料负有收集和保管义务。若因其工作疏忽而未能取得相关索赔或变更的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1。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征地移民影响等根据主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资料,以便甲方向业主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将索赔所得扣除甲方为此发生的成本后(或扣除后)支付给乙方。若业主未支持甲方的索赔请求,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支付。若乙方放弃了该项索赔,仍不能免除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索赔资料的责任。
  21。3乙方应在完工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完工申请单,逾期提交的,将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20。4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提交完工申请单后,无权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索赔。
  22。合同解除
  22。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2甲方支付劳务报酬不足应付劳务报酬的70连续达48日的,乙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48日甲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2。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内容(含节点工期)逾期达天以上的,或质量不符合甲方和业主、监理要求,经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机具进场作业的;
  (3)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4)发生债务或纠纷,不能偿还和及时解决,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或导致阻工、使甲方涉诉等情形的;
  (5)不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引起上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22。4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并正式发文提出解除合同后,乙方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按甲方要求退场,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然后再依本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22。5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因业主将主合同解除或取消本工程项目,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对业主违约是主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主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甲方造成,则因主合同解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但甲方赔偿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的10。
  22。6合同解除或完工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组织人员对其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费用从乙方劳务报酬中扣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人员、设备退出施工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每延迟一日承担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履行完保修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4。担保
  24。1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在选择项的中)
  按合同签约金额的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
  按合同签约金额的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万元,分期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乙方未按时提交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将本合同工程另行发包。
  本合同工程完工,乙方提交完工结算资料,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工结算款后28天内,甲方退还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无息)。
  合同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上述担保中扣除相关违约金、赔偿金,因甲方扣除导致履约担保数额减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天内补足。如应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甲方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
  24。2甲方在每月结算款中扣留作为乙方劳务工工资发放担保,累计达到万元后不再扣留,每季度结算一次。如果在季度周期内未发生乙方拖欠劳务工工资的,则在季度周期结束后次月全额无息返还账面保证金余额。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乙方拖欠劳务工工资或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少于甲方代付的乙方人员工资费用,甲方将从扣留的保证金中先代为垫付,并从下一个月的结算付款中扣留补足保证金总额。
  24。3乙方保证甲方免于承受因乙方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索赔以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
  25。争议处理
  25。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25。2发生争议后,除已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26。双方的联系方式
  26。1甲方的联系方式:
  26。2乙方的联系方式:
  26。3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中的地址、电话、邮件等是真实、有效、可送达的。如上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有变化等导致通知无法送达,或者一方拒收的,均应视为通知已有效送达该方,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由该方承担。
  27。合同其他条款
  27。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并办理24。1条约定的担保手续后生效。
  27。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7。3本合同附件如下:(在选择项的中)
  附:1。甲方供应材料一览表
  2。甲方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3。劳务工程量清单
  4。劳务人员名册
  5。乙方自带设备机具、材料清单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2、工程概况:。
  3、本次招标范围: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代理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代理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六、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代理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七、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盖章签字。
  八、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3
  发包方:
  承包方: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规范
  第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条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条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条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
  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不可抗力;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质量与验收
  第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条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
  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条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小时;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的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设计变更
  第条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条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竣工与结算
  第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的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的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条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九章其它
  第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条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条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
  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理人:法人住址:电话:
  乙方:代理人:法人住址: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签约地点:
  建设工程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荔波漳江风景名胜区大七孔码头维修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分工协作,相互合作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大七孔码头维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大七孔码头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建设规模:石方77。24
  3、楼梯维修17步、铺设石头地板48
  2、码头步道71。82
  2、河中炸石头、天钟洞厕所维修等。
  五、工程总造价:伍万陆仟壹佰贰拾元(56,120。00元)整。
  六、开工时间:年月日
  七、竣工时间:年月日,工期为天,如有新的要求变更及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可以延顺。
  八、工程质量要求及责任
  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建设方案及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管理。
  2、乙方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和施工场地的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垃圾堆运输和处理,并保护周围环境林木植被,不得随意破坏。
  3、工程竣工后,乙方要做好工程垃圾的清理工作,未验收前要保证建设工程的保护工作,不能发生损坏,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安全管理:乙方必须加强施工安全,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管理或施工操作不当和技术问题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竣工报告及相关材料,甲方应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十一、付款方式:甲方视乙方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待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税务票据一次性结算工程款。
  十二、保质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年。
  十三、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5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花园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并在双方研究、讨论最后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
  2)本次合同未涉及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wwwemail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播系统。
  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工程承包范围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部分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万元(元整)。
  32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3特别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价格均由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分差价)。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本合同
  42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4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45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46中标通知书
  47图纸
  4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56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5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部分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62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共11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
  第六部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如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5除本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1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共11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
  1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3项目经理
  13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1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3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甲方责任
  141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提供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承包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在年月日前组织承包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乙方(承包人)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9)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器材保管库房;
  10)向乙方(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142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乙方责任:
  1)施工前将相关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送甲方审查;
  2)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出资维修;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15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七部分质量和检验
  16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其中pvc管由发包人统一报验);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施工组织方案书中相关标准为依据。另:因园区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pvc管道,验收时主干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础为验收依据,其余以电信部门规范为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检查和返工
  17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9重新检验
  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如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未进行验收,或发包人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与此同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部分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部分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计算
  23付款方式
  231本工程实行工程总费用包干,无预付款,每月按照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下的5款。
  232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计量
  241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十部分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6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7确定变更价款
  27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7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共11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
  27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7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竣工验收
  28竣工验收
  2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8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8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81款至285款办理。
  28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89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承包人。
  29质量保修
  291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方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
  292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承包方免费维修。
  第十二部分违约、索赔和争议
  30违约
  301发包人(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承包人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给承包人利息。
  302承包人(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共11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1索赔
  3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123、3124规定相同。
  31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2争议
  32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部分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33合同解除
  3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7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4一方依据本条331、332、33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42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部分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5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书
  2)图纸
  3)投标书(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5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协议书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6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6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6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
  363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通用布线国际标准》、《商用建筑布线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及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
  3)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图纸
  371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终版电子版建筑平面图,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协议书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7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7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双方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共11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
  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签订地点: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合同6
  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条款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交货地址:
  23供货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
  浇筑主要部位
  混凝土标号
  坍落度(mm)
  数量(m3)
  单价(元m3)
  货款金额(万元)
  非泵送价
  泵送价
  合计方量:M3
  合计货款金额(暂定):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1)上述价格均含运费。
  (2)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及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的方量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41预拌混凝土的方量结算方式: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按GB14902《预拌混凝土》的规定: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体积)计算。
  (1)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甲方可随时派人进行抽检,并按抽检的实际量结算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方量。
  (2)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甲方应在浇筑前天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及相应工程修改方案,按现行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核算混凝土方量。复核中不扣除构件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件及墙、板中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甲方还必须承担2的综合损耗。
  (3)因涨模、跑料、多要等施工原因损失的混凝土应按实计算;
  (4)无法按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的(如混凝土砂浆、垫层、基础桩、
  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时设施等)混凝土应直接以运输车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
  42约定的结算期限:
  预拌混凝土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
  每次浇筑结束,如无异议,双方应及时对所供预拌混凝土方量进行确认签字;如有异议,双方应在下一次浇筑前协商解决。
  每月日前,供需双方对当月混凝土供应量进行核对,并办理月方量和货款的有效签字手续。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14日内核实完乙方上月完成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
  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及相应工程修改方案的,该批次混凝土供货量应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
  甲方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结算时间内未进行结算,自合同约定结算时间结束之日起,乙方结算资料中开列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的依据。
  43预拌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或不迟于约定正式开工前7天内预付工程备料款万元。
  (2)工程进度款按下列第()项方式付款:
  a按月支付:每月甲方在确认上月预拌混凝土工作量后日内,按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在结算全部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b按工程量进度支付:
  c其他约定:。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停止供货,并依法追讨所欠货款,包括尾款部份需一并结清偿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五条质量标准和验收
  5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52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过程及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53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是在交货地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口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所采取的有效试样。经标准养护的交货检验试样,是判断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54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按苏建质(20xx)372号文精神执行。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相关事宜与乙方无涉。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天向乙方提供浇筑时间、数量、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及其他技术要求的书面通知。如因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6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运输车的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
  63甲方应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签字工作;应负责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保证混凝土顺利浇筑。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64乙方按合同要求将预拌混凝土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及时按规范要求组织浇筑并养护。由于甲方施工组织、浇筑技术和保障条件等原因未能在小时内浇筑完毕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以及因施工组织、生产工艺或养护不当而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5预拌混凝土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单方加入水、外加剂或掺和物等而应起的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
  7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73在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中,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标明混凝土的技术数据、工程名称、发车时间、数量等,由该车驾驶员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指定的专人签证。
  74乙方对外发货,应按批次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产品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应根据施工要求进行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需要。
  75因乙方供应了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或供应不及时导致中断连续浇筑及其他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同时应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6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81在预拌混凝土供应中,如需更改约定的重要技术数据,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82预拌混凝土浇筑后,甲方若发现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应在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3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合同已明确的内容,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并书面确定新的供应计划。
  84采取来料加工的方法时,协议由甲方供应的原材料应在混凝土开打前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乙方负责验收。若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导致乙方不能按合同供应混凝土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乙方提供给工程使用的泵管、卡箍、皮圈等配件,甲方应妥善清洗、保管和使用,如因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6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免除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87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方法以下表为准,如发生变更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委托,负责混凝土验收签字的人员:
  88其他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92乙方因75款原因未能及时向甲方支付经济损失的,自应付赔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赔款的利息。
  93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10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102如仍未解决,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提交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合同附以下附件: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7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工程,接受了(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示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网址:网址: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略)
  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处,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合同8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勘察设计费用:
  包干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xxx元)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xxx元)。
  2、如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已收取的设计费计入工程款内。
  四、工程勘察设计的时间、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版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文件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5、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工作的,已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不退还。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甲方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9
  发包人:监理人:
  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
  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发包人:(公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区(县)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年印制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1。2工程概况:
  1。3分包工作内容:
  范围包括: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为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元工日;结构木工元工日;装修木工元工日;钢筋工元工日;
  砼工元工日;油工元工日;抹灰工元工日;架子工元工日;
  水暖工元工日;电工元工日;壮工元工日;;;;
  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元平方米;地下结构:元平方米;初装修:元平方米;水电:元平方米;;;
  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元平方米;屋面防水: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元平方米;水泥砂浆: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元平方米;;;。?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年月日付款元,在年月日付款元。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共计平方米。
  4。承包内容:
  5。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共计人民币元。
  6。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办法:
  7。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8。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9。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及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10。甲方主要义务:
  11。乙方主要义务:
  12。违约责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计算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价计算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乙方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工程竣工后保险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属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如屋内漏雨、暖气不热、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负责免费修理。属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本合同附件:共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15。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发包方7份,由发包方送建设银行一份。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合同10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单位: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建设性质
  。
  二、甲方的义务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提交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复印件。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勘测范围之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3。甲方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清理现场,准备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细表)。
  4。甲方必须在年月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征地,拆迁,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
  5。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备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费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于年月日进入现场勘察,年月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
  四、定金及勘察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30的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的30;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极取资料后日内,应按实际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费。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XX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2。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技加收2040的勘察费。
  五、甲方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勘察工期顺延;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勘察工期顺延。
  2。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勘察费或定金,应按银行拖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应继续完善勘察,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甲方可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少或不付勘察设计费。乙方如勘察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2。由于乙方的责任延迟提供资料,时间达天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工程勘察费总价的违约金。
  七、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
  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计委,建委,。。。。。。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
  通讯处:
  电话或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勘察单位(乙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
  通讯处:
  电话或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11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共计份平方
  米。
  承包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共计人民币份元。
  工程价款和费用的结算依据和付款办法:
  ()
  ()
  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及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
  依据。
  甲方主要义务:
  ()
  ()
  乙方主要义务
  ()
  ()
  违约责任:
  ()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
  计算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价
  计算违约金。
  ()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乙
  方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竣工后保险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
  属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如屋内漏雨、暖气不热、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负责免费
  修理。属发包方或设计责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合同附件:共份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
  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保修一条除外。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承包方份,发包方
  份,由发包方送建设银行一份。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增加成都苏宁广场咖啡之翼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由乙方负责:
  为甲方提供一套自动厨房灭火系统的。安装及系统调试、验收。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约定提供安装、调试服务。
  (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需甲方义务提供协议的,甲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示明安装、调试时间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安装、调试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2)、在安装质量保证二年内,承修安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免费返修。
  四、收付款条款:
  (1)、乙方须提供收款地、公司名称、收款方式、收款发票。
  (2)合同签订,甲方一次性付清采购款2600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
  五、工期要求:
  按甲方现场施工进度进行。
  六、其他条款: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到的仲裁条款或仲裁申请仲裁。
  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建设工程合同13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实际生活和工程项目中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正当利益的手段之一,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市场还不完全规范,法制还不够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多种多样的施工索赔造成了工程项目中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损失和其他影响,所以针对这些现象,我们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严格管理。
  关键词:施工索赔及程序工期及费用索赔施工索赔管理
  一、施工索赔及程序
  (一)施工索赔概念
  当事人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合同对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过程。通常有合同缺陷、业主违约、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变更、其他承包商干扰原因,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造成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施工索赔的管理有利于承发包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是挽回成本损失重要手段;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施工索赔程序
  FIDIC1999版(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曾指出,正确的合同管理需要我们灵活运用合同实施管理,依靠合同条款进行管理,依靠经验和愿望管理,最终实现双赢。同时也指出了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通知
  承包商必须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合同要求的其它通知和详细证明报告。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2)保持同期记录
  承包商应随时记录并保持有关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可监督并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记录及审查承包商所作的记录,井可指示承包商提供复印件。
  (3)索赔报告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有连续影响,承包商应在提交第一份索赔报告之后按月陆续提交进一步的期中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反应
  收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及其证明报告后的42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也可要求承包商提交进一步的详细报告,但一定要在这段时间内就处理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5)索赔的支付
  在工程师核实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同期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之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决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延期和附加金额。经证实的索赔款额应在该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给予支付。如果承包商提供的报告不足以证实全部索赔,则已经证实的部分应被支付,不应将索赔款额全部拖到工程结束后再支付。如果承包商未遵守合同中有关索赔的各项规定,则在决定给予承包商延长竣工时间和额外付款时,要考虑其行为影响索赔调查的程度。
  二、工期及费用索赔
  (一)工期索赔
  1。工期索赔的分析
  工期索赔的分析包括延误原因分析、延误责任的界定、网络计划分析、工期索赔的计算等。运用网络计划方法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以索赔。在工期索赔中,一般只考虑对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给予顺延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分析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而且管理水平要求不高,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分析法。
  (3)网络分析法
  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之差来计算工期索赔值,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主要还是用于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工程项目,但计算过程较复杂。
  (二)费用索赔
  1。索赔费用的构成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化、业主终止合同等可计入利润索赔)、其他应予以补偿的费用(利息、分包费、保险费、各种担保费)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2)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通常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总费用核算是准确的、承包商的报价是合理的,合同中没有争执等。
  (3)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三、施工索赔管理
  为了加强施工索赔的管理和工程项目的质量,在实际生活中,首先业主及工程师需要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严格评审,审查合同文件;工程师的指示;往来函件;会议记要;施工现场记录;工程照片;工程财务记录;现场气候记录;
  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及其他施工索赔依据的真实性、全面性、时效性、关联性及是否符合特定条件,同时还要严格审查工期顺延要求及费用索赔要求。其次,为了对将来索赔的预防和减少,工程师需要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签订合同时注重合同严密性,严格地履行合同,做好日常监理工作,索赔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
  四、结束语
  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所以当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管理是必要的。
  建设工程合同14
  建设单位(发包方):
  工程项目名称:
  设计总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设计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甲方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并由甲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各专业设计的配套组织工作。发包人与甲方已就工程项目的设计签约总包合同,合同编号是,为此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项目中的专业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专业设计分包合同。
  第一条合同总则
  1。1本分包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1。3发包人委托甲方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合同。
  1。1。4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
  1。2合同签订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合同与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关系
  2。1发包人与甲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及服务要求同样适合于乙方,即为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要求。
  2。2乙方承担工程项目中的专业设计,配合甲方完成此工程项目的设计,与甲方一起无条件的履行甲方对发包人在合同中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
  地点、规模、投资、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深度与标准
  3。1工程项目的名称:
  3。2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
  3。3工程项目的规模:
  3。3。1工程项目的用地面积:
  3。3。2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3。4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3。5暂估工程项目投资总额:
  3。6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设计阶段:,设计标准及深度要求。
  第四条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六条设计收费
  6。1支付方法
  6。1。1甲方应按总承合同及时向发包人收取各阶段应得的设计费,并及时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中对应的各阶段设计费。
  6。1。2各阶段的支付方法: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甲方与乙方共同责任
  7。1。1本分包合同是以发包人与甲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设计合同为母本。分包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均应受母本合同的责任约束和履行。
  7。1。2甲方在母本合同承诺的事项,乙方在签订本分包合同时也应承诺。合同生效之月起甲方、乙方即为一整体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甲方在母本中享有的权利乙方也同时享有。
  7。1。3专业设计分包的技术协调应视为双方内部事务,应双方协商解决一切问题,共同保证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
  7。2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责任
  7。2。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设计调借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责任。
  7。2。2专业设计间互提设计资料时,甲方应协调与确认,及时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经双方确认后签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3甲方有权利根据母本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设计承包者的要求来管理和要求乙方协同完成设计工作。
  7。2。4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母本合同)同时,本分包合同也随之自行解除,所发生的经济问题处理同母本合同一致。乙方也享有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7。2。5乙方应按确认的进度计划完成设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7。2。6乙方应对自己专业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按现行的法规执行。
  7。2。7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发包人损失。
  甲方:
  乙方:
  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务:。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完成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质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
  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必须,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
  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2)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固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单价为元;,单价为元;,单价为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分别为:,单价为元;,单价为元。
  17。6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事故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每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过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
  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租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
  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应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4。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生效。
  35。补充条款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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