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赠与合同 推荐度: 房屋赠与协议书 推荐度: 父母房屋赠与协议书 推荐度: 赠与合同 推荐度: 最新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热】房屋赠与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赠与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赠与合同1 赠与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受赠人:签订地点: 第一条赠与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与房间数量和价值等 一、坐落位置: 二、面积与房间数量: 三、价值: 第二条赠与目的: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 第四条赠与房屋(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 第五条赠与房屋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房屋赠与合同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赠与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赠与物信息 1。1。甲方同意将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下列财物赠与给乙方。 名称: 品种: 规格: 质量: (以下简称“赠与物”) 2。费用负担 2。1。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价款。 2。2。本次赠与如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交付及相关手续 3。1。甲方应按下列安排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 交付地点:甲方所在地。 3。2。甲方交付后,乙方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4。赠与所附义务 4。1。本赠与合同不附义务。 5。赠与物相关情况披露 5。1。甲方向乙方披露赠与物的下列情况(包括瑕疵):甲方不对上述瑕疵及其引发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2。甲方确认具有赠与物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6。赠与的撤销 6。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 6。2。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 6。3。甲方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将赠与物立即归还给甲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4。关于任意撤销权的特别约定: 在赠与物未交付乙方前,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7。附则 7。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房屋赠与合同3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相关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房屋赠与合同4 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区街楼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处 公证员:(签字) 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5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1、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2)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3)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2、因甲方,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3、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5、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6、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7、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9、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10、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6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市区大街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 2(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市区街弄号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 3(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册(幅、件)。清单附后。 4(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受赠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房屋赠与合同7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产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屋位于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替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屋房产所有权证。 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责任义务 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地址:地址: 房屋赠与合同8 1、混沌之境:“房屋买卖”与“房屋赠与”缘何易混淆? 社会生活中,由于办理房屋赠与过户与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两者之间,当下所需承担的税费及相关费用不同,以及今后再行出售该套房屋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的税费不同,故而不少当初是“真心实意”赠与房屋的当事人,最终却会选择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权属登记转移。 然而斗转星移、时过境迁,生活中的矛盾、变化了的情感慢慢消移了当年赠与房屋的“初心”和“真情”。一旦当事人关系恶化或受其他利害关系人影响,极易引发纠纷。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以下几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是买卖还是赠与”产生争议的情况较为普遍: 涉老年人房产的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许多以买卖形式赠与房屋的情况系发生在老年人与他们的晚辈之间。此类案件的起因往往是若干年前,老人将名下房屋赠与数个子女或孙子女中的一个或几个。后续,因赡养老人等问题引发其他子女或孙子女的不满,故而“挑唆”“诱导”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以此谋求房屋财产权利的重新分配。 分手恋人就房产权益分配引发纠纷、形成诉讼 不少恋人会在热恋期间,为今后结婚结成家庭,将名下房屋赠与对方以表心意,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产权过户。然而恋情告吹、双方分手后,赠与人心生悔意,诉至法院意图挽回财产损失。 在这两类案件中,出售人(赠与人)作为原告,一般的诉讼请求类型为: 或是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或者以购买方未实际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或是诉请要求购买方(受赠人)支付相应的房款作为对价; 或是出售方以实为赠与为由诉请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是,房屋买卖双方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掩盖其转移房屋权属的真实意思,以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当目的。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属恢复原状等。 2、明辨关系:如何辨析是“房屋赠与”抑或“房屋买卖”? 买卖和赠与显然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房屋的买受人需按约支付房屋价款,否则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或由买受人支付拖欠的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或出售方可以对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房屋的受赠人则无须支付对价,房屋完成过户后,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一般无权索回。由此,审判实践中,厘清法律关系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 基本原则:探究当事人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由此,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属性,最核心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法官身处当下的时空、目睹眼下的纷争,但裁判的触手是要力求“回看”当事人从前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时空”,全面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慎认定法律关系,尽量将法律事实贴近客观事实、还原本真。 辨析途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判实践中,主张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时,主张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具有证据形式上的优越性。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其中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身份、房屋交易的价格、房屋交易的条件等,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故而,对于要主张双方系房屋赠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需进一步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当事人主张存在房屋赠与事实的,其证明标准已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一般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是更为严格的标准,即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事实要素:可供形成内心确认的相关事实要素 法院在审理辨析法律关系时,除当事人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据外(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书面约定,当事人间对话的录音录像等),还可以考虑以下相关事实,以便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内心确认: 1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形式,如:对交房时间、过户时间、户口迁移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的交易细节的约定是否完备。 2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如:交易价格如何磋商确定,交易价格相比当时的市场价有无明显偏低等。 3房屋交易磋商的。具体过程,如:出售方因何出售?买受方因何购买?有无实际看房?有无房产中间居间媒介等? 4房屋历史居住、控制情况及户口情况,如:未按约交房、迁移户口,对方是否催告交房、催告迁移户口等。 5房屋交易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和经济能力,如:当事人此前的亲密程度、交往过程中有无恶化情况,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的基本经济支付能力等。 6房款支付情况,如:有无实际付款、有无申请银行贷款;如逾期付款,是否有催告付款的情况等。 7是否存在因房屋交易导致权利可能被侵犯的案外人。 3、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人房屋的约定可否撤销? 审判实践中有一类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未成年子女之前,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关于赠与房屋的相关约定?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一方有权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不能简单机械套用上述规定,夫妻一方无权撤销。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在于,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多而复杂,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这一项内容,还包含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众多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内容。所有的这些约定是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整体,可谓是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其中关于赠与房屋的约定,其本质也不仅仅是单纯的赠与,而是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紧密牵连的安排。如果允许夫妻一方就其中一项内容反悔,如撤销向未成年子女赠与房屋的约定,那么夫妻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更为重要的是,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且无法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分配方式反悔,将使得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得到保护,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房屋赠与合同9 甲方(赠与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赠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赠与人自愿将其继承房屋份额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赠与房屋坐落:,房屋规格:;房屋面积:。(该房子的门牌号要写清楚)此房屋系赠与人及受赠人父母(姓名)所有,老人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去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婚生子女(四人姓名)共同继承,各占有受赠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经协商,甲方决定将其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姓名)所有。该房屋份额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份额一并赠与。该房屋份额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份额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所赠与房屋份额合法。 第三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份额,负责房屋产权确认、登记工作。 第四条:赠与房屋份额的转移。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房屋份额发生转移,由受赠人乙方拥有所赠与的房屋份额。甲方自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该房屋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不得在干涉。 第五条:因办理受赠房屋产权确认、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房屋赠与合同10 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赠与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房屋坐落于 ,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赠与给乙方个人所有;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上述赠与的房屋权属无争议,房屋没有抵押、担保、典当、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三、甲方协助乙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甲方承诺对本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且永不反悔。 五、本赠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11 赠与人: 受赠人: 本人自愿立此合同。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市区大街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 2。(受赠人姓名):赠与人其坐落于市区街弄号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 3。(受赠人姓名):赠与其本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册(幅、件)。清单附后。 4。(受赠人姓名):赠与其本人所创办的企业股份。 本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20万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18。 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 本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 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本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本人给予应有的协助。 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立合同人: 赠与人:(签字)受赠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12 甲方: 乙方: 乙方监护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甲方决定在乙方年满十八周岁,即年月日,将位于阳春市区路楼层号的房屋一套(结构:,产权证号:,产权类别:,建筑面积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此赠与为不可撤销之赠与。乙方同意接受此次赠与。 2、甲方保证其对上述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3、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4、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 6、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乙方林其雨年满十八周岁,即年月日生效。 7、房屋赠与合同,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合同由保存),乙方监护人手执一份,其余三份保留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备用。 甲方(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乙方监护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房屋赠与合同13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就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事宜,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房屋基本情况 1、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2、赠与房屋的房产证号为。 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5、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6、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对赠与房产享有单独所有权,有权单独处分该房产,并且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在本合同签订前及房屋过户登记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2、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4、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那个应到公证处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本合同一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5、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6、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公证处份。 3、附件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赠与合同14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 1、该赠与房屋位于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2、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15 甲方(赠与人): 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及房屋并负责赡养老人。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街道办事处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乙方负责赡养甲方,承担父母的医疗费用等,并遵守孝道。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