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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合同

12月16日 飞仙轩投稿
  助学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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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学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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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学贷款合同(合集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助学贷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助学贷款合同1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别)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质人执份,质权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电话:
  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及地点:
  助学贷款合同2
  甲方:中国银行
  乙方:
  本合同为年第号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附件。
  一、乙方系学院系的毕业生,在学校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与甲方签订年第号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万元,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借款合同,共获得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学费(大写);生活费(大写)。至年月日已偿还本金(大写)。尚欠借款本金(大写)。尚欠借款利息(大写):。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经乙方核对无误(附贷款发放与偿还本息清单)。
  二、乙方毕业后将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如借款人在本地,还款方式为(请在内打“”):
  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工具主动还本付息;
  按期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还本付息;
  委托建设银行在借款人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上扣款。户名账号。
  如借款人在异地,还款方式为:提供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借款人定期向上述账户存入(汇入)还款资金,委托贷款银行扣款。户名账号。
  还款计划不变。
  三、乙方毕业后的工作单位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毕业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乙方其他联系方式。
  乙方的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如有变动保证在10日内通知甲方。
  四、其他条款:
  1
  2
  3
  4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助学贷款合同3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年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账户开立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帐号:。
  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至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年(贷款最后一年)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元。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
  12
  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乙方(合同专用章):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签字、捺印)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助学贷款合同4
  同编号:号
  甲方(即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银行分(支)行
  地址: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甲方因教育资金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一条贷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计金额为:元(大写:元)其中,学费贷款额为每年元(大写:元),共年;住宿费贷款金额为每年元(大写:元),共年;生活费贷款金额为每月元(大写:元,共月。)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下述范围: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具体见贷款申请表)
  第三条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贷款总期数。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天。当前月利率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月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计启,办法也随即相应调整,调整时乙方毋须专门通知甲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如甲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九条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即构成挪用贷款。乙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金。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甲方在学期间,甲方负担该期间贷款利息;甲方毕业履行还款义务始至贷款本息偿清止,该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甲方负担。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所述的条件后,乙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二)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
  (三)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四)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五)甲方来出现或潜在出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以及无任何可能或将来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发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直接划人甲方所在学校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生活费贷款按月直接划人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账号为。
  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时间自年月起,还款总期数1期,每期的还款日为对应月的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三种方式: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第十二条规定的还款时间逐(月季度年)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每期供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X当期天数X月利率30
  (三)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划付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划至经乙方同意的甲方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乙方每月日前划人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学费贷款,由乙方在借款手续办妥后10日内,划人甲方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内。
  第十六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到期款项。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甲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对生活费贷款,甲方可以申请中途终止贷款。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停止发放贷款。对已经发放的贷款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如甲方有足够款项来源,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壹万元的整倍数。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提前还款不
  计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执行。甲方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缴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乙方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
  (四)未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
  (六)法律,法规及现行办法规定的中指贷款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如甲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逾期利息。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并确保其真实性;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三)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将贷款挪作他用;(四)甲方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五)甲方保证在每期的还本付息日之前按规定的每期还款金额主动将款项存人指定的账户。若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乙方有权就逾期金额按逾期天数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等均予以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予以公开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违约事件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六)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七)甲方发生人身伤亡,疾病,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火灾,水灾等)或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如主要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以致已经或将要严重影响正常还款能力;
  (八)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二)停止甲方提款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款项;
  (三)宣布本合同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从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划扣到期款项;
  (四)对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计收利息;
  (五)甲方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学校,社会相关媒体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六)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甲方于毕业前与乙方办理还款手续,保证毕业后仍按本合同履行还款协议。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按合同规定归还,使用贷款,乙方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九条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则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乙方有权持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三十一条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
  一,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二)如遇国家法律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将密切配合,尽快修改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债权,债务转让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甲方仍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三十四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本合同在乙方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通知
  甲方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联系均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填列的地址,电话送达对方,如以信函的方式,则应在挂号信发出后第5个工作日视作被送达。任何一方地址,联系办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国家教育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借据。
  3,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部门各一份。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甲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签订于
  助学贷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财务处)
  介绍人(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
  见证人(丁方):(本科生的辅导员、研究生的导师)
  为了解决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数额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集中代理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然后部分贴息转贷给学生。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理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经丙方审核介绍、丁方证明,乙方同意为甲方代理并发放商业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参照《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借款金额仅限于甲方向乙方缴纳学费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算贷款利息期限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为准,《大学代办商业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代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借款利率与利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银行商业贷款年利率为,在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息,由乙方贴息,甲方支付,实际结算年利率为。
  3借款偿还
  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毕业(含退学、转学)离校时间。甲方必须将贷款本息还清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4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将按实际贷款时间的利率档次作相应调整,并全额由甲方承担。
  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及时办妥贷款,应通知有关部门准予甲方办理注册等手续。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丙方和丁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催还,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5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乙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公章)丁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助学贷款合同6
  借款人(甲方):
  学号:身份证号码:住所:
  邮政编码:住所电话:
  首次就业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常用邮箱:原籍地址:
  原籍邮编:原籍电话:
  联系人:
  有效证件名称:号码:住所:
  固定电话:与借款人关系:工作单位:
  单位邮编:手机号码: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以上学生本人必填)
  学院研究生或本科生就业负责人确认(签名、学院公章)
  贷款人(乙方):
  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年月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于年月日因原因,正式离开(所在学校)。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开始归还贷款本金。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方式按月季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共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助学贷款合同7
  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办理银行)
  介绍人(丙方)(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二)按学年发放:
  1。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2。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3。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5。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3、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民身份号码: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邮政编码:
  攻读专业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日期:年月日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邮政编码:
  公民身份号码: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丙方签章:
  助学贷款合同8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别)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份,由出质人执份,质权人执份,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及地点:
  助学贷款合同9
  发放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应借贷款方请求,发放贷款方将自有资金向借贷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经借贷款方与发放贷款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请共同遵守。
  、发放贷款方向借贷款方提供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此项贷款按月息一分五厘计收。
  三、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此项贷款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收利息。
  五、借贷款方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六、对借款方不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发放贷款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还付清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助学贷款合同10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以上简称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大写)万仟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每学期、学年度发放贷款的利率,根据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进行确定,按结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或计息方法也做相应调整。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借款用途
  此贷款只能用于甲方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做他用。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并留有足够的余额,授权乙方于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该账户中扣收应偿还债务。
  第七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的学杂费部分由乙方按学年度分次划入甲方就读学校所指定的账户(或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甲方借款的生活费用部分由乙方按学期分次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年月日发放贷款元,期限月,利率(月)
  年月日发放贷款元,期限月,利率(月)
  年月日发放贷款元,期限月,利率(月)
  年月日发放贷款元,期限月,利率(月)
  年月日发放贷款元,期限月,利率(月)
  第八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法月均还款法递增还款法)归还。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由财政贴息50,其余50由甲方按偿还。
  第九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偿还贷款本息。(如甲方享受贷款宽限期,利息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偿还,贷款本金自宽限期满的次月开始偿还。)还本付息日为当月的20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按照现行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额每学年度确定一次,每学年度内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十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种方式担保:
  (一)由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二)由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三)由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一条提前还款
  甲方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日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十二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如下:
  (一)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甲方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乙方:
  1住所发生变化;
  2个人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三)甲方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天存入足额资金以备支付。
  第十三条扣划
  甲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由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各机构的账户上直接扣划。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乙方有权就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的比例计收利息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一)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日;
  (二)甲方逾期及挪用款项总额达元人民币;
  (三)甲方在第十二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四)借款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五)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六)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七)甲方或保证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八)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九)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甲方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第十五条费用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偿付。
  第十六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
  2;
  3;
  4。
  第二十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及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介绍人(盖章)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助学贷款合同11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保证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金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三条保证方式
  一、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同一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本合同的保证人仍然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如果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本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日、还款计划或借据中的本金偿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日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贷款债权落空,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
  四、如发生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债权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1挂号信;
  2特快专递;
  3专人送达;
  4传真。
  五、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四条保证合同独立性
  一、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双方解除借款合同或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保证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任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债权人。
  六、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其因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
  2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4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保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七条权利放弃
  一、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
  时间及地点: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
  时间及地点:
  助学贷款合同12
  借款人(甲方):有效证件号码:
  家庭详细通讯地址:
  家庭邮政编码:家庭联系电话(固话):
  毕业院校:借款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贷款人(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号《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已由保险公司承保。乙方已授权保险公司对甲方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催收。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还款的,保险公司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且甲方对上述约定无异议。经甲、乙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年月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采用以下第方式作为自己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计划:
  1。毕业两年后开始归还贷款本金: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分个月归还贷款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分个月,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其它方式(双方约定):
  三、经双方确认的借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四、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账户号为:。
  五、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个月内将《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联系方式确认函》寄送回乙方。如甲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变动,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不能履行该义务或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还款的,则乙方有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布甲方的违约信息或向甲方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六、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七、本协议作为《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助学贷款合同13
  x农信助学借字()第号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人民币(小写)xxxx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款项划付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字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甲方自愿终止合同:学生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通过高校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由乙方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三、甲方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
  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四、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丙方承诺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x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甲方及其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逾期贷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计收罚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助学贷款合同14
  合同编号:号
  甲方(即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中国银行分(支)行
  地址: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甲方因教育资金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一条贷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计金额为:
  11000。00元(大写:零拾壹万壹仟零佰零拾零元)。其中,学费贷款额为每年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零拾零元),共2年;住宿费贷款金额为每年元(大写:仟佰
  拾元),共年;生活费贷款金额为每月元(大写:佰
  拾元,共月。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下述范围: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具体见贷款申请表)
  第三条贷款期限:2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17月,贷款总期数2。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365天。当前月利率为4。575。
  第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计启,办法也随即相应调整,调整时乙方毋须专门通知甲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如甲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九条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即构成挪用贷款。乙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罚金。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甲方在学期间,甲方负担该期间贷款利息
  0。00;甲方毕业履行还款义务始至贷款本息偿清止,该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甲方负担。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所述的条件后,乙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二)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
  (三)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四)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五)甲方来出现或潜在出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以及无任何可能或将来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发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直接划人甲方所在学校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生活费贷款按月直接划人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账号为。
  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时间自XX年08月起,还款总期数1期,每期的还款日为对应月的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三种方式: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按第十二条规定的还款时间逐(月季度年)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每期供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当期天数月利率30
  (三)于XX年08月20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划付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满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划至经乙方同意的甲方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乙方每月日前划人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学费贷款,由乙方在借款手续办妥后10日内,划人甲方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内。
  第十六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到期款项。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号为0101111691236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甲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间贷款利息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对生活费贷款,甲方可以申请中途终止贷款。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停止发放贷款。对已经发放的贷款仍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如甲方有足够款项来源,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壹万元的整倍数。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提前还款不计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执行。甲方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缴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乙方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三)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
  (四)未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
  (六)法律,法规及现行办法规定的中指贷款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如甲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逾期利息。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并确保其真实性;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三)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将贷款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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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出质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币别)佰拾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年月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协议
  甲方:中国分行支行
  乙方: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1。
  2。
  3。
  4。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行长(签字):校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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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乙方: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1234
  五、其他事宜(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行长(签字):校长(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新整理版
  甲方:
  乙方: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二)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四)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五)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六)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七)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八)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一)。
  (二)。
  (三)。
  五、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行长(签字):校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助学贷款合同15
  借款人(甲方):(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贷款人(乙方):(经办农村信用社)
  担保人(丙方):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有变动,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与还款计划见下表: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如果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则贷款利息由甲方支付。学生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贷款利息及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学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款项划付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自乙方在本借款合同上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并将款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款项由乙方负责按学年分次发放。新学年学生再次用款时,由甲方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乙方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是,甲方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在收到乙方汇划的款项后,按借款用途分别设立学费和住宿费分户账册,由高校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六条贷款偿还
  1、甲方积极履行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当甲方未按照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乙方应允许甲方有条件时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学生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学生毕业后,由甲方全额偿还贷款利息,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当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5、乙方应允许甲方根据学生的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合同变更
  除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甲方自愿终止合同:学生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通过高校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由乙方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高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甲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收;如甲方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3、甲方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4、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乙方承诺
  1、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甲方和学生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丙方承诺
  1、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本次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担保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的利息,并依法采取其他的经济制裁措施;
  (2)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3)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甲方及其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逾期贷款计息的有关规定计收罚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诉讼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及丙方各担保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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