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推荐度: 深圳商品房买卖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 推荐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 推荐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热门】商品房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1 填写说明: 1、付款方式:请填写“按揭贷款或者一次性付款”如有其他付款方式,请按实际填写; 2、开发企业:是否同意合同变更; 3、公积金中心:是否因购房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4、权属登记中心、分局或房管所:该合同是否办理按揭贷款、若办理了按揭贷款是否已经提前还款; 5、买受人签章需至房管局市场科当面签字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2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意。 1、甲方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乙,年月日前完成交房,并在年月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过户登记。 2、乙方在年月日前交付房屋价款,方式。 3、交易产生的税款由承担,手续费由承担 4、违约及救济: (1)乙方支付价款后,若甲方年月日前未完成交房,需赔偿乙方违约金万。 (2)若乙方年月日前未完成房屋价款交付,支付给甲方的押金元不予退还。 (3)若因为甲方原因,在年月日前未完成过户登记,需赔偿乙违约金元,并履行过户登记义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各份保管。 5、签订本合同意味着 (1)乙对房屋进行了细致检查并满意 (2)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收取了乙的押金元 (4)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甲方房产证复印件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方式,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元整(小写: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预售登记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 二、付款方式(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4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售方(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认购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受让甲方铺位产权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转让铺位基本情况 1。1。地址:位于现代商业中心(项目推广名)区层号铺位(以下称“该铺位”,) 1。2。该铺位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1。3。聚福现代商业中心(项目推广名)甲方已于年月日申请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号为。乙方所购买的商铺可办理分证登记手续; 1。4。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商铺的现状已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商铺。 2。购买价款及付款方式 2。1。双方约定该铺位之计价面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该铺位之转让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元);总价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2。2。付款方式(在以下方式中以“”选择其中一种):一次性付款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款一次性支付完毕;免息分期付款 (1)首期转让款:转让价50,即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 (2)二期转让款:转让价50,即元,二期转让款必须在首期转让款支付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 甲方销售商铺收款银行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交铺时间 3。1。乙方将所有房款付清给甲方之日视为该商铺交付之日; 3。2。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30天后起计,甲方应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收益; 3。3。该商铺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4。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4。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个月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分证手续。 4。2。自办理过户分证手续之日起180天内,甲方应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5。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1。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2。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并按照合同第1。2条及第2。1条约定据实计价结算。 6。铺位管理及委托经营 6。1。甲方负责该铺位之统一规划,树立市场形象,提供商业信息咨询及承担铺位的物业管理职能; 6。2。该铺位转让时,乙方需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将该铺位委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租,整体规划经营。 7。税务承担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种方法处理: 7。1。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8。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8。1。1。有权按时足额收取转让价款; 8。1。2。应当按时将符合约定之该铺位交付给乙方; 8。1。3。对该项目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 8。2。乙方权利义务 8。2。1。有权按时接收该铺位; 8。2。2。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该铺位之转让价款; 8。2。3。委托期满后,如乙方需要改变商铺的经营范围,需经聚福现代商业中心的全体业主半数以上同意;如乙方不同意甲方之统一经营管理,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铺位。 8。2。4。向甲方交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9。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9。2。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9。3。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0。回购条款 10。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并支付清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三十六个月内可要求甲方以本合同价款回购,而甲方不得推诿,但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概由乙方承担。 11。违约责任 11。1。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天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按房款的30赔偿给乙方; 11。2。甲方逾期办证时,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给乙方;逾期超过180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甲方除应付滞纳金外,还应按乙方已付款的30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11。3。乙方决定中途不买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及房款,甲方不予退回; 11。4。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甲方;逾期超过18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乙方除应付滞纳金外,还应按房款的30支付赔偿金给甲方。违约金可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12。不可抗力 12。1。双方对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失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均不负责任。 13。法律适用及管辖 13。1。本合同之签署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包括法规,司法解释等广义上之法律)。 14。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东莞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15。通知 15。1。本合同项下之一切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函件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上述通知,请求或其他函件在发出方按本合同所列之联系资料发出挂信后生效; 15。2。任何一方均可改变其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但须按本合同允许之方式告知对方更改情况。 16。其他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见证单位、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由双方共同签署并经见证后生效; 16。4。以下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5 工商备案号: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苏房商X合同XXXXXXXXXXXX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二一四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苏州市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调整。 四、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合同条款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应该向房屋所属区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定的内容显示“XXXXXX”或“XXXXXX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应当公平对等。 六、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商品房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了解。 七、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每份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八、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九、出卖人在出售商品房时,有义务告知买受人顶层有可能安装无线基站等事项。 十、本合同网签密码分为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草稿密码和合同密码均由买受人设臵,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买受人设臵草稿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草稿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如有错误可以修正。买受人设臵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同密码一经设臵,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 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 出卖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销售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法定代理人(一):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理人(二):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证照号:联系(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姓名:国籍:身份证照名称:证照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6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登记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一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签于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2内墙:3顶棚: 4地面:5门窗:6厨房: 7卫生间:8阳台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应与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其他约定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7 甲方(卖方):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方(与上述甲方系夫妻关系):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见附件1) 乙方(买方):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乙方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1、商品房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商品房建于年月日,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使用面积:平方米,公摊:平方米,共室厅卫。(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3)。 2、商品房总金额为共元人民币,大写:万千百拾元整。 3、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所有。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其他共有、不存在被查封、不存在抵押、不存在抵债、不存在出租等任何权利瑕疵;甲方承诺该房屋内从未发生过任何人死亡、从未发生过恶性伤人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从未发生过其他使社会一般人居住该房产生精神紧张、惊恐等不利的事件。 2、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后、房产过户前,结清该房屋物业费、采暖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甲方应当于房产过户在乙方名下的日内将以上费用账户过户在乙方名下,乙方配合。 3、甲方负担本次交易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乙方应付税费。甲方应当在乙方完成第三条第1项款当日,去相关税务机关缴纳本次交易所涉及全部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税等,并去相关部门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费,测量费、评估费等。 4、甲方负责过户手续,乙方配合。甲方应于第三条1项乙方交付款项当日,与乙方一起携带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完税证明、单身证明等资料前往房产登记过户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第三条第1项款项之日(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将该房屋全部钥匙、、此房屋附属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契税证,完税证明等一并交付给乙方。 6、甲方保证此房屋没有迁入户口,如迁入户口需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日前将户口迁出。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付房款元人民币。付至甲方银行卡内,甲方夫妻共同认可此账户,甲方开具等额收据开户银行为:账号为:帐户名为:。 2、乙方应当在双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付房款元人民币至本条1项账户内,甲方开具等额收据。 3、乙方应当在甲方结清第二条第2项费用,并将以上账户更为乙方名下后,付给甲方房款元人民币至甲方账户,甲方开具等额收据。 4、鉴于乙方经济困难,甲方同意在乙方居住该房屋个月内,付清房款尾款元人民币。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二条第1项,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承担违约金元,甲方赔偿乙方装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违反第二条第2项,拖欠以上费用的。,甲方承诺在接到乙方所称甲方拖欠上述费用通知之日起日内结清,并承担因拖欠产生的滞纳金等损失责任。 3、甲方违反第二条第4项,没有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或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并自违约之日起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第二条第5项,逾期将商品房钥匙及附属材料交付给乙方的,承担从应交付日起至实际交付钥匙之日止,每日元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第三条第1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元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第三条第2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元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第三条第3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元的违约金。 8、乙方违反第三条第4项,不按时支付房款的,应承担违约日起算,每日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在该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六条、担保 甲方请担任保证人,工作单位:职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同时向甲方、甲方保证人追究责任,保证人与甲方关系为:。 乙方请担任保证人,工作单位:职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同时向乙方、乙方保证人追究责任,保证人与乙方关系为:。 保证人信息见附件4。 第七条、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认可,否则所作修改无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提交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甲方两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单身证明复印件; 3、房产证及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4、甲乙双方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财产证明文件。 甲方: 乙方: 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8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风险告识:购房交易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务必要核实卖方身份,否则可能导致房屋购买行为无效,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遭遇诈骗,损失大笔购房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市(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 风险告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除正常考虑房屋户型、结构等建筑状况和小区及周边配套状况外,买方还需谨慎核实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否则,可能因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给买方带来巨大风险,出现即使交付了全部款项也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等情况。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 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中约定明确。 风险告识: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存款到卖方指定的卖方本人银行账号的方式来付款。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请谨慎选择。如需选择现金支付,请务必保留有效的付款凭证。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2、。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2、; 3、。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2、 风险告识:建议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首付款时即交房。这是因为:对买方而言,实际交房不仅可以尽快使用房屋,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一房两卖的风险;对卖方而言,虽然暂未收到全部房款,但因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交房并不会带来实质风险。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九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第二十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订的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风险告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出卖方(盖章): 买受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9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合同: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于年月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元,其中银行贷款元,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有银行贷款元尚未偿还。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包括乙方替甲方偿还的剩余银行贷款)。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剩余银行贷款还款事项 因该标的房屋在银行存在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甲方尚欠银行贷款数额元,该笔款项由乙方按照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承担。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银行贷款偿还完毕并赎回房屋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七、争议 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九、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0 甲方(卖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产权面积为: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乙方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后愿意购买。该房屋转让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格 经过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含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万元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编号:)。 三、税费缴纳 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由承担。 四、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全额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3、银行按揭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元,余款元在日内由买方向银行申请以按揭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交付 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将与转让房屋有关的权利凭证同时交付。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权属明晰,没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保障。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合同的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九、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12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3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双方于年月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买受人购买位于深圳市房产。原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测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依据原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条第款规定予以解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原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扣除房屋面积的0。6误差后据实结算房价: 1、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元(大写:);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元(大写:)。 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1、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元,并支付利息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2、买受人不退房: (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共计元; (2)出卖人收取买受人房价款共计元。 四、双方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后,买受人不得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出卖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市区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号)。 第二条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 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代表人是 第十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代理人(甲方):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XX。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XX。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