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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8月16日 先锋客投稿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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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就建筑工程单项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三、承包价格及结算方式:
  四、质量及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的标准,并保证各项工序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得拖延并影响其他工种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完成计划工程量,严重影响其它施工,乙方必须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的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另行选择班组施工,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随时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作业和纠正。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负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以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六、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度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如下:
  经甲乙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留的工程款做为保修金,保修期为年,保修期满,甲方结清余款给乙方。
  七、其它事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备及用具:
  2、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及用具,如有损坏和遗失,肌肤照价赔偿给甲方。
  3、乙方在施工场地内施工,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作出处罚。
  4、乙方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费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有浪费,乙方须全额赔偿所损失的材料费给甲方。
  5、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八、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必须支付工程总金额的50的违约金给对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在场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经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信息产业园区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平方米
  4结构类型:框架
  5工程造价:
  二承包方式:
  承包方(乙方)对信息产业园区工程项目劳务人工费总承包。
  三承包范围:
  1本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发出的施工图中地梁面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不含水电,消防,门窗安装,油漆,涂料,栏杆及扶手钢筋竖焊金属构架,防水及外墙面隔热保温等工程)
  四承包工期:
  1开工时间:20年月日(以双方确定的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时间:20年月日
  五费用标准:
  1劳务费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以上每平方米元(结算单价:框架每平方计算,砖砌体内外墙抹灰及面砖,楼地坪按每平方米为元)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地梁面及以外的工程)双方以现场市场价进行协商处理。
  3工程在施工过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劳务整体在人民币元以内,甲方不另外补份,变更量在元以上,甲方将变更的劳务费按实调增(建筑面积增加不在此约定范围内)。
  六工程质量
  在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安排下,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七履行保证金及劳务人工费及支付:
  1乙方进场施工在一周内向甲方缴纳劳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甲方在工程主体封顶五日内一次性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本工程主体框架结构到五层楼面完,甲方按总价的85支付乙方劳务费,以每本月25日进行工程量的结算,次月五日内支付85人工工资。
  4该现场除合同包干外的另外用工,每日平均50元,技工为每日70元。
  5甲方应将乙方的人工工资打入乙方的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工费收据。
  6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
  八甲乙方的职责:
  1乙方只提供对焊机一台以及该项目施工工程中所需用的“扎丝,元钉铅丝,”其余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办公室和住宿用房,食堂的设备及锅具。
  3乙方免费提供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工作用餐。
  九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现场停工、待料甲方按现场人员每人每天补贴人民币元。
  十现场安全:
  1现场按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应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自行负责。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20年月日20年月日
  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3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为了按质、按期地完成本合同项目下的围墙工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玉兰大道围墙工程施工。
  第二条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程质量、包合同工期、包安全文明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施工规范,出现安全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派相关人员监督乙方,配合测量、和技术交底。
  第三条承包内容
  一、乙方负责本围墙工程内容:安全维护、基础开挖、浇筑混凝土、砌筑墙体、粉刷、贴砖、预埋管线、铁件等。(涉及破除混凝土的施工区域按2元按实决算)。
  二、工程所需的一切机械及施工用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条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按图纸及相关规范规定、标准施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工程价款
  围墙工程按140元m,长度以实际测量为准(增加工程量按实决算)。根据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不低于400m长,年底支付工程款肆万元整作为生活费用。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项目部工程款,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的90,5待本工程审计结算后付清,剩下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支付。
  第六条工期及双方权利与责任
  5。1安装工期根据双方工程进度,工期为30日历天。工期开始时间为年月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顺延情况:因建设单位拆迁未完成,无法施工的;因我项目部材料供应不到位的;工期顺延时间以项目部签字为准。
  5。2甲方负责为乙方施工提供下列条件:施工所需水、电引接点。
  5。3乙方按照现场要求组织施工。施工期间乙方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4施工前,乙方应仔细查验施工放线桩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报告。
  5。5乙方对属于施工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承担一年的免费保修责任。免费保修期内出现需维修事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进行维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同时因施工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6乙方应为本工程提供维修服务,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需维修事宜,乙方应以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完成工程,按迟延工程对应价款2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合同文本与生效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及考察,甲方同意将南海家缘?原工地拆大门及施工围墙工程、?大门口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乙方,为确保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订立以下有关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承包范围内容:
  拆除原工地大门?拆除施工围墙工程(拆除包括:墙基础、垃圾外运、人工配合、现场清理等全部内容)。大门口道路硬化工程。
  三、工程名称::
  拆除原工地大门
  拆除施工围墙工程
  大门口道路硬化工程。
  四、工程地址:
  南海家缘南侧
  五、工期:
  天
  六、结算与付款:
  1、本工程结算?:拆除原工地大门工程一次包死。拆除施工围墙工程和大门口道路硬化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拆除原来工地大门叁万肆仟伍佰元人民币(含税)
  拆除施工围墙按200元米,即850m200170000元(含税,含拆除机械、垃圾外运、人工配合清理等费用)。
  道路硬化按230元,即35023080500元。
  3、付款按甲方现场验收情况及按之前约定的工程总价付工程款。
  4、道路硬化施工乙方必须按照范围要求进行施工。
  5、付款方式:
  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接受账号变更请求)
  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工程款,(乙方必须提供本单位外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由甲方按税率代办开具发票)。
  七、其他:
  1、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已发拆墙时必须办理垃圾外运的相关手续,若出现综合执法处罚由乙方全权负责。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付清工程费后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福园小区
  2、工程地址:呼市西二环与南二环交界处土默特大桥西南侧
  3、建筑面积:17287。63m2
  4、结构类型:砖混
  二、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范围:乙方负责6、8、9、11楼,散水以内的所有土建工程,抹灰、窗户、外保温、外墙涂料、屋面、防水,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等;甲方负责水、电、暖等外网及院面硬化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施工费用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以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房屋,甲方占所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45,乙方占总建筑面积的55,竖向分配。
  抵顶整体6楼与9楼
  四、施工工期及工程质量标准
  1、开工时间:年月日(以双方确定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2、竣工时间:年月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3、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五、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甲方负责督促、检查;
  2、乙方负责现场具体管理,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违规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担负全部责任。
  3、乙方有义务为施工人员投保安全保险,保费由乙方自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另一份备案。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6
  签约方:(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将XXXXXX工程钢筋制安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责、权、利,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结构模式:框架
  四、承包方式:
  各幢楼钢筋制安工程按包工包机械(不包料)由乙方承包施工,乙方自负盈亏,该项目乙方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五、承包内容:
  按图纸要求(包括设计变更)在本单位工程砼项目中的钢筋工种进行全过程制作、安装、套筒连接、搭接焊、对焊、立焊、场内运输、固定柱筋、垫块及除井架外一切机械和工具(包括女儿墙、栏杆、压顶、过梁、构造柱、水平墙梁、线条等)。
  1、负责逐层拉结筋预插钢筋、电焊拉结筋(包焊机、焊条),此项按每幢每层100元包干。
  2、在砼浇筑过程中应派员无偿进行看筋、保护。
  3、负责每批进场钢筋的试验取样(包括原材、电渣压力焊、套筒连接、闪光对焊)。
  4、负责扎线、搭接电焊、立焊、对焊的焊剂、焊条购买及支付工资等责任,以及套筒连接的所有工作
  5、文明施工:安全帽自理;尊师爱徒;负责材料及工具的堆放整理工作;保证施工场地的整洁。
  六、工程结算:
  1、钢筋制安(包工、包铁丝、包机械)项目,单价每吨按270元人民币计取。
  2、吨位计算数量按照甲方审核后的钢筋抽筋数量为准。
  3、电渣压力焊每点1。70元,套筒连接每个8元,闪光对焊每点8元计取。
  4、除套筒连接外,试验送检焊点由乙方负责制作,不计结算数量,由甲方负责送检及送检费用。
  5、以上单价均为一次性包干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七、工期要求:
  本钢筋项目基础安装工期为2个日历天,逐层柱安装工期为1个日历天,逐层梁板安装工期为1个半日历天,工期的延误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八、质量与验收
  1、组团二各幢楼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合格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争取创一幢楼为优质工程,其钢筋制安一定要达到优质,制安项目为不奖不罚。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如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整改直至合格。如整改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对乙方的经济处罚,并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原材料损失。
  3、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4、工程施工中遇到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通知若不及时整改,甲方将组织有关人员进场整改,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九、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本工程行使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决策指挥权,进行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
  2、负责施工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全面管理,负责图纸自审。参加图纸会审,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贯彻落实。
  3、负责施工技术与安全交底工作,施工放样,技术复核,沉降观测、分部分项验收,质量安全指导、检查,负责施工预、结算工作,编制内业资料,建立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4、协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服务与监督管理。
  5、向乙方提供各幢楼的一套设计施工图。
  6、甲方提供一间乙方办公的场所,并收取办公场所费用200元月,此费用在工程款中扣回。
  7、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负责落实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二)乙方责任:
  1、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和基监督,特别对施工预制条文或指令性通知的及ISO9000标准必须坚决接受执行。
  2、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认真做好自检、复检、交接班检查工作,把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安全关。
  3、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和日常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如出现各种安全事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甲方一概无关。
  4、做好计划生育地宣传工作,并承担由于自身违反计生工作造成的经济责任。
  5、乙方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各单位工程及各层数的钢筋规格及数量;同时施工中应节约材料,若发现乙方浪费或乱丢材料,每日楼层不得留有钢筋,则每次罚款壹仟元,应做到场地无剩料。钢筋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断料、配料应统筹安排,不得有钢筋浪费的现象,若发现有钢材不按最优化的统筹配料而造成的浪费,甲方有权按浪费钢筋的重量单价处以伍倍钢材价格罚款。
  6、乙方负责自身的暂设。
  7、乙方必须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并每月造册给甲方备案,作为付进度款的参考依据。若发现乙方工人提请诉讼,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负责,每人次罚款
  8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
  8、乙方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甲方制订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经常教育工人注意施工安全与防火,不得使用三炉(电炉、煤油炉、电炒锅和液化气炉等)和电热棒,违者没收炉具并处以罚款500元。
  9、教育工人遵守社会治安管理,严禁在工地上斗欧、酗酒、赌博、收听收看黄色录音、录像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班组长罚款5000元。且甲方有权更换班组。
  10、甲方提供的防护设施,乙方不得随意拆除和破坏,如因乙方工人违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其费用由班组承担并在承包的工程款内扣除。
  11、劳务管理:凡乙方所有劳务人员都应执个人身份证和照片及时到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违者每人处以壹仟罚款。由乙方统一负责办理就业证(就业调节费),费用由乙方支付,女同志还应带有婚育证,进入工地就要做到证件齐全,如有拖办或证件不齐者处以人均200元罚款,并补办证件。严禁童工、小孩和孕妇及家属等无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暂住证由乙方自带工人到派出所办理,其费用乙方自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2、乙方委派先生为现场代表,负责施工和日常的工作事宜。
  十、机械、工具管理
  1、井架:由甲方提供,其操作、维修由甲方负责。
  2、甲方仅提供每幢楼一台二级箱供乙方使用,其余开关箱、电缆、插板由乙方负责。
  3、安全帽、安全带、雨具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负责进场手续及费用、劳务费、暂住费及提供身份证、务工证、计生证和上岗证(电焊、立焊等)复印件。
  5、除井架外,所有制安的设备、工具由乙方负责到位。
  6、合同签定后,有关钢筋制作机械及时进场作为押金,其保管由乙方负责。
  十一、付款方式
  1、本工程按每幢月实际制作钢筋吨数的70支付给乙方作为进度款,待各幢主体工程封顶后付至总完成量的80,单位工程钢筋分项全部完成
  后付至90,余款待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可向当地管辖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本合同执行中,若有违约,一切损失由违约方如数赔偿。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失效,若本合同未尽事宜,施工中另作补充协议完善,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7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日是指历法日。
  129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解释
  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单数和复数
  31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一般规定
  51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雇主的工作范围
  。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工程师代表
  91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书面指示
  101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合同转让
  121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分包
  13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语言和法律
  151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书;
  (d)本合同;
  (f)规范和图纸;
  (g)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进展中断
  181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221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协议
  261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履约保证
  271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现场视察
  301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遵照合同工作
  331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天。
  第三十六条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的监督
  371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的雇员
  381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测定并标示
  391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雇主的责任
  421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工程的照管
  431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雇主的风险
  461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投保范围
  481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除外项目
  501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第三方保险
  531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人员事故保险
  551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保险的充分性
  571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遵守法令、规章
  601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化石的保护
  611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专利权
  621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矿区使用费
  63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避免损坏道路
  651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费用
  711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检查和试验
  721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暂停
  第七十三条暂行停工
  731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工程的开工
  741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竣工时间
  761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8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
  3、工程内容:
  二、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合同总价:
  三、付款方式:
  1、墙面、天棚及地面结束后付200000。00元;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余款一次性付清。
  四、竣工结算:
  1、固定单价合同。
  2、结算公式:中标价调增调减。
  3、超出部分按市场基价(110)公式进行计算。
  未尽事宜,双方洽商解决,本合同解释权属甲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安徽紫照装饰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9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严格履行。
  一、甲方将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车间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商品房、食堂、招待所(宾馆)、车库、广场、道路、围墙、各类管网、给排水、绿化等,原则上全部发包给乙方承包建设。30层以上高层建筑由乙方负责联系承包商与甲方签订合同承包建设。
  二、甲方有权要求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建设,或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其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建设。乙方不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付款义务;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其指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乙方更不承担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工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税费、工资、材料等付款义务。
  三、甲方现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资质建设的所有土建工程无论是否由乙方承包,均由乙方协助相关手续和协调服务,甲方确保承包商(分包商)按工程决算金额支付1服务费给乙方;甲方确保现有土地上的所有土建工程的物资供应除钢材外全部由乙方负责供应,价格随行就市进行结算。前述条款甲方应纳入与承包商(分包商)的合同之中,或由承包商(分包商)向乙方书面承诺。
  四、工程造价原则上按照《20xx年湖北省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20xx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期《钟祥市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确定,各单项工程下浮比例由双方具体协商。施工期限内商混、钢材、水泥等主材价格涨跌10时,工程造价结算相应调整。
  五、工程期限
  各单项工程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工期执行。
  六、乙方负责协调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项目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按甲方要求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备案。
  七、结算办法
  1、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办法:按单项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2、乙方承包后按甲方意见分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办法:由甲方与分包商直接办理工程款结算。
  3、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供应材料货款结算办法:乙方有权凭分包商、承包商的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货款。
  4、乙方协助工程服务费由分包商(承包商)按预算造价金额的1在单项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造价金额有增减的,服务费多退少补,均由乙方凭分包商(承包商)付款通知和收据在甲方领取。
  八、本合同中约定各方给付乙方的各类款项甲方均承担给付责任和连带给付责任,甲方保证本合同中约定各方给付乙方的各类款项及时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七向乙方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和实现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具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关协议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实际运作时严格遵守四法三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承包经营范围及期限
  乙方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土石方工程等业务。
  承包经营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暂定为三年。
  合同承包期满,履行本协议,乙方的承包权可优先。
  上缴甲方管理费
  暂定从20年6月15日起至20年6月15日止,每年月日联单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一周年包干管理费共计贰拾万元整,未按时缴纳管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分公司承包权;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管辖区内的承包经营权及甲方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书、证件和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乙方在一年承包期内必须完成20xx万元以上的经营产值。若未完成规定产值,甲方有权自行收回乙方的分公司承包权,乙方亦无任何索赔权;若超出20xx万元经营产值,甲方不另增加乙方的管理费,并优先获得下一年度承包权。
  工程质量、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乙方对其管辖地区内的施工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施工合同需要。
  乙方对其管辖地区内的业务负有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预防和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因乙方在其管辖地区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返修、赔偿、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起并向甲方一次性赔偿企业名誉损失费壹拾万元整。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辖区内的业务进行质量、安全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辖区内的业务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由乙方负责迎检,必要时可要求甲方参加。
  若乙方管辖地区内当年有三个以上在建项目的,必须创质量、安全优良工程奖各一项。
  工程款、税费缴纳及资金管理
  乙方管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转入乙方在当地设立的账号。
  乙方必须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缴纳各项应缴税、费,不得有偷税、漏税违法行为。
  乙方有义务自觉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合法检查。
  因乙方承接业务需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由乙方自行办理。特殊情况可同甲方协商,但必须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乙方承接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进入乙方账号后,乙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拖欠,凡遇到与承建工程相关的资金纠纷一概由乙方承担。
  公章、介绍信及各类证书的使用
  为便于乙方开展业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各壹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各壹枚,介绍信壹本。项目经理证书及五大员证书视业务情况由甲方提供。
  乙方在使用公章时必须严格遵守与甲方签订的公章使用协议书。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介绍信仅限于在乙方管辖区内承接基建业务使用,不作它用。
  因证书年检换证,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如期将相关证书交至指定部门。
  因乙方原因导致相关证书损毁、遗失的,其补办费用一概由乙方承担。
  项目管理
  乙方负有对其管辖区内承接项目的管理职责,有义务对所管辖内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即时签订内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管理责任,若项目出现经济纠纷,分公司的对外债务由乙方承担并进行清偿,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应确保所辖项目不得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
  编制工程预(结)算及标书
  乙方可自行编制工程预(结)算和标书,经甲方审查后盖章。
  若乙方委托甲方编制预(结)算和标书,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收费。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投标决策、咨询,有权利监督乙方的市场行为。
  分公司开支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开支,乙方的管理人员工资自负。
  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等。
  奖罚机制
  为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在建工程监督管理费。5000万元经营产值以内不另缴纳监督管理费;若经营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出1000万元乙方须交纳甲方在建工程监督管理费5万元,依此类推。
  若乙方在承包期内管理完善,完成本协议的经营、质量、安全任务,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好评的,甲方将超出部分收取的监督管理费的50给乙方作为奖励;如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优良奖,甲方不予奖励。
  乙方承建的工程因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违规导致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罚,停止招投标的,在停止招投标的期限内必须继续缴纳承包管理费,且每出现一次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名誉经济损失费10~20万元。
  其它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的各项质量、安全检查。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涉及违反本协议的,可诉诸法律。
  本协议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双方各壹份,副本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的承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述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编号: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范围:
  五、工程造价:
  六、付款方式:
  七、工程质量: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
  二、开工前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顺延工期,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第三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工作
  1、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
  2、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
  3、解决施工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
  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
  (1)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2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3
  合同编号:12511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D01锅炉房、D02框架楼工程。
  二、工程地点:呼市区黄合少镇航天六院601所。
  三、工程结构:框架砖混结构。
  第二条承包项目
  一、承包方法:乙方以包工不包主材,包小料(木工、包括阅读图纸、弹画、模型板所需的黑色墨线、模板搬运、装卸、码垛、模型板所需硬架搭设、木板拆除搬运码垛,木板定位筋(小料、铅丝、元钉、中小型机具及电线插座插头锯片切片)
  二、承包价格:D01锅炉房按图纸规定的建筑平米计算,每平米为120元计算。D02楼按图纸规定的建筑平米计算,每平米86元计算。
  第三条工作部位
  从垫层基础、柱、墙、梁、板(二次结构工程、构造柱、圈梁、门口过梁)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乙方要按图施工,负责混凝土浇筑中的看护,不准位移、不准变形、不准胀模、不准漏灰、不准漏浆,如不符合质量标准,必须返工或重建,重者罚款退场承担工期损失费用。
  二、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安全生产
  一、劳动保护、乙方工食宿、劳动工作按排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工人必须交纳工伤保险费,出现安全事故自负。
  三、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施工各项交底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不准喝酒上岗、不准打架、不准工地闹事、不准野蛮施工。
  第六条现场管理
  一、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下组织施工。
  二、乙方施工人员要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爱护财物,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工程结算方式
  一、D01锅炉房基础完工后按75的工程量付款,D02框架楼一层封顶后按75的工程付款,完工后付到总工程款的85,竣工后验收后付95,余款年内付清。
  二、途中生活费自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保证移交图纸、保证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人工工资按期付款。
  二、乙方保证安全、保证质量、保证工期。
  三、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后果自负。
  第九条其它事项
  执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经劳动部门或经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4
  发包方: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心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四川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所开发之佳和世纪城项目工程由乙方承包修建之相关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佳和世纪城
  二、工程概况:佳和世纪城项目位于仁寿县文林镇城南安置一街。系地上17层,地下2层全框架电梯商住楼。总建筑面积约23480平方米。
  三、工程工期:20个月。从年1月1日起至年8月30日止。(以甲方下达的进场通知书的时间开始计算)
  四、工程承包方式:双包,即包工包料。
  五、承包工程范围:佳和世纪城施工设计图纸所含施工工程内容除去门窗、消防、电梯、土石方开挖回填、铝合金白页、幕墙、底层营业房大理石装饰以外的全部工程。水、电工程只预埋管、不穿线,具体工程范围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预算表》。施工中若遇图纸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量以现场签证,照实结算。
  六、工程价款:
  1、工程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2、工程总价款:以建筑面积乘以工程单价。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七、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进度向乙方付款。地面三层营业房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此后,每竣工2层甲方向乙方付款50万元,主体全部竣工甲方向乙方付款金额达到500万元。工程全部竣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达到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至总额的100(全部付清)。超过付款时间三个月内不计利息,超过三个月按2月息支付乙方,超过一年按5月息计算;利息每季度付清。
  八、工程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小写:200万元)。甲方于地下2层完工时向乙方退付100万元;地上3层营业房完工时向乙方退付100万元。
  九、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合格标准。
  十、工程竣工验收:佳和世纪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待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相关资料,视为乙方所完工程验收合格。
  十一、工程主要建材调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主要建材单价涨、跌幅度超过双方预算价格的5,则双方按实进行工程价款调差。调差以同期的眉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
  十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乙方交付佳和世纪城设计施工图二套,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技术交底。
  2、对乙方的日常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记录。黄浩担任甲方现场技术总工,李林、张熙协助黄浩工作。
  3、聘请陵州监理公司担任工程监理。
  4、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对乙方所购建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不合格建材有权要求乙方调换合格产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2、所购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必须是大厂产品,以确保工程质量。
  3、做好日常施工日志记录,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自觉接受甲方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理公司工作人员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工程无条件返工重做,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按建筑工程操作规程规范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违规操作。若出现不规范施工行为被相关建筑管理部门查处,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损失。
  6、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7、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工程。
  十三、特别约定
  因不确定因素,若本合同履行中出现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不足的情况时,双方应即时协商寻找资金,把工程及时竣工完成,不得窝工、停工。
  十四、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预算表》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局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执行。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15
  一、道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工程项目部
  乙方:(工程资料承包负责人)
  (甲方)承包施工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快速、优质、安全完成工程任务,现将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资料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方提供现场资料员食宿)。
  三、承包内容:
  乙方承包内容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内承包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质监存档资料、备案资料等相关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存档工作及材料送检工作(测量计量资料除外)。保证所有资料依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行施工规范规定、结合现场情况编制和装订成册;乙方承担的各项资料符合各主管单位对资料的验收及档案馆的存档规定和配合甲方将技术资料的移交。甲方分包项目由分包单位编辑整理资料(电力埋管、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亮化等),乙方配合归档。如由乙方编辑整理,费用另行协商。
  2、照片资料由乙方负责收集制作,甲方提供设备。如要求专题片、DVD等制作,费用另行协商。
  四、承包单价:
  按本工程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签订的结算书为准)的4计算(包括人工工资、资料形成中的电脑、A4打印机、A4纸张等耗材、一般性送检运输费用)。
  五、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现行工程竣工资料的规范要求、强制性文件以及质监部门和档案馆的要求整理、编制、装订,必须保证工程技术资料达到合格标准,符合质监、甲方、监理单位和档案馆的要求,确保甲方顺利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乙方人员设备入场甲方付给乙方铺底金贰万元整(作为本工程包工包料资料前期费用),施工过程中每月支付乙方5000元月。领取档案馆资料初验合格证竣工预验收付足乙方95工资款,其余工资款在资料完整、备案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工期为甲方合同工期。超过工期甲方需支付乙方5000元月。若因建设单位(报建手续等问题)或其他分包单位原因暂时不能备案,甲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壹个月内付清全部工资,如需要乙方继续备案,费用另行协商。
  七、甲方责任:
  1、保证提供乙方需要的办公场所、桌椅、文件柜、空调、复印机等设施。
  2、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及伙食,甲方负责材料试验检验费用和配合乙方送检工作。
  3、甲方提供试块送检的交通工具,并提供试块制作模具、芯片及试块制作。
  4、保证提供乙方完整的设计图纸(蓝图、至少壹套),及时提供各种变更资料。负责重新晒制竣工图的费用。
  4、负责及时提供购买的一切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厂家资质等资料。因甲方采购材料不合格引发的问题由甲方解决。
  5、负责协调与质监站、安监站及上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负责所有验收、评奖、竣工备案的协调费用。
  6、根据新规范、新要求需组织的其它验收和资料形成,及参加任何资料承包范围外的奖项所有协调费用由甲方负责。
  7、监督施工管理内项目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的责任及义务,督促测量人员及时提供合格的测量资料原始数据,乙方配合打印。
  八、乙方责任:
  1、保证一般材料、半成品送检试验及时到位,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2、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不影响本工程各阶段验收。
  3、负责与试验室试验人员接洽。
  4、配合甲方编辑、打印各类日常办公文件。
  5、积极配合甲方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6、积极配合甲方参加任何资料承包范围外的奖项,费用另行协商。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嫖、赌、毒”等违法行为。
  九、实验费用:
  实验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负责。
  十、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乙方只承包了本工程的工程资料,在不违背甲方提出的正当条件下,乙方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方式及作息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乙方保证办公室作息时间内有人值班。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方具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付清工程资料费用后,本合同书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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