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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品典当借款合同

8月16日 溷元楼投稿
  典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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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范本(精选14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品典当借款合同范本(精选1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1
  甲方:
  乙方:
  经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一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月息贰分。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公司和学校一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运港字第号)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20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20年月日
  介绍及见证人签字:20年月日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2
  借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批准,特向乙方申请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现汇年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年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月浮动;买方信贷为,按xx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3
  借款方:(简称甲方)
  方: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银行总行号文件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发放。双方除遵守《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的期限是年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利息;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利息。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份,上述三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4
  编号: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年月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xx天数收取的承担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xx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人:(签章)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签订于: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5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方式
  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
  名称:开户银行:卡号:
  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
  第五条:还款方式
  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
  (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
  2、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
  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
  担保条款
  第六条:保证
  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七条:物的担保
  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八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
  承诺与确认
  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
  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措施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
  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
  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
  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
  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其中律师费依照行业标准和惯例分阶段(即一审、二审、执行、或者再审等)收取,每一阶段约定律师费为();如果依照公证机关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律师费以一个阶段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
  5、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导致保证人、其他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应担保责任不免除,代偿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违约责任内容。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转让
  1、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委托
  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
  第十六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郑重承诺: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自愿接受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为法院强制执行设置任何障碍。
  合同各方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知悉各条款的含义及各方法律责任。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6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x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xx,据此确定年利率为xx,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xx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xx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xx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xx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xx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xx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xx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XX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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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7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借款人因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
  第三条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是对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8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xx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9
  抵押权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
  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
  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1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较优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10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号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年月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xx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xx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共分次还清,每次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年月归还万元;
  年月归还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xx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方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11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二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三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四笔用款: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xx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xx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xx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xx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xx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经办人:经办人: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
  1、存单质押;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城区房地产抵押;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
  五、委托利率
  1、委托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1。5倍。
  2、逾期、挤占挪用,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利率调整,委托款项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13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xx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xx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xx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份,担保方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方(公章):
  民品典当借款合同14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恪守信用。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计算。
  五、还款方式:
  1。甲方可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清偿。
  2。甲方可提前还款,但要全额支付利息。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不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甲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及全额利息。
  七、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如有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裁决。(二者只能先其一)
  八、乙方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本次借款额以方式全额支付给了甲方。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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