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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9月9日 孤行者投稿
  民间借贷用房产证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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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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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1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
  住址: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抵押共有人:身份证号:
  住址: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
  住址: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今借到乙方现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月利率,用于资金周转。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利息按季支付。前个月利息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甲方及抵押共有人自愿将坐落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作抵押担保。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评估、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费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清偿借款所需费用等。
  第五条
  抵押期间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若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1、甲方不得用此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甲方承诺能自行解决在抵押房产被执行后的居住的问题。
  3、甲方保证所抵押房产并非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乙方对该抵押房产的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且加收合同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按借款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按月计算,超过一天按一个月计算);乙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借款方如逾期不全额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借款总额的10收取;逾期时间的利息甲方须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借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给乙方(利息按月计算,超过一天按一个月计算);乙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例:执行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3、甲方承诺:若不按合同规定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八条
  其它
  1、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一方,并达成书在面协议。
  2、合同中末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公证部门,房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抵押人)乙方(抵押权人)
  年月日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2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资金需要,向贷款人抵押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款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年月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年月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费用负担范围:因订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司能产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又未能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按下列办法优先受偿处理该抵押房屋:
  1、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声明: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年月日签约于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3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元整;(小写)x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x。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x,借款利息按月年支付。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发放借款。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x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x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
  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
  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4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每月,每月月末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四倍利率。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
  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
  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二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担合同总金额xx年月日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5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小写)元整,(大写)元整;上述借款项用于经营周转。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自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贰种方式:
  1、现金交付;
  2、银行转帐;
  3、其它方式:。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年息为,折合月息为,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计息,但不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种方式: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对本合同约定的利息作调整,调整的标准为:。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壹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款方式;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房产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如甲方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甲方;如甲方以第三人拥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丙方。
  第六条抵押房产的具体状况为:
  1、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座落:详见清单
  3、房屋所有权证号:详见清单,房屋共有权证号:无,土地使用证号:详见清单;
  4、房屋建筑面积:详见清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房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七条甲、乙、丙叁方同意,上述房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就是指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价值(人民币)计(小写)元整,(大写)计元整。
  第十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XX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如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变更协议后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双方应当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第十一条甲、乙、丙叁方同意就上述抵押房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意外损毁和灭失的法律责任及押权灭失的条件进行约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者,叁方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使用、归还所借款项义务,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上述抵押房产归乙方所有。2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2、乙方必须保证于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供贷款,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3。丙方必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为甲方借款依法承担抵押报保责任,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甲、乙、丙叁方在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从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乙、丙叁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叁方同意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章后成立。
  第十六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XX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借款资金。
  第十七条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应当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各方同意如果甲方到期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义务,乙方有权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甲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杭州市,受签订地法院管辖。甲、乙、丙叁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叁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因本合同条款不实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6
  抵押权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邮码: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币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
  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营业执照)是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费用的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所列售房单位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的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如因处理该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帐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抵押权人可不预告通知,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的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1)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人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
  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签章: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7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借款利息按月年支付。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发放借款。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
  建筑面积:
  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所有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宣告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经济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中证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8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共有抵押物的财产: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达成本合同,并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三年,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途为乙方用于生产经营,并且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每月,每月前5天支付。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按照借款人要求分两批发放借款:第一批借款为贰万元,已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二日通过建行ATM机转账发放给乙方;第二批借款为捌万元,等甲方建行车贷款获批后一次性发放给乙方。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十万元统一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乙方自愿以下述房屋作为抵押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物是座落在以下地方的房地产建筑,建筑面积为:,占地面积为:,房产证号为:,土地使用权号为:。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没有其他所有权利瑕疵。当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届时将注意声明。
  第七条: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配合甲方到房产管理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给甲方保管。需要缴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果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手续。
  第十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将配合乙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物所有权凭证给抵押人。
  第11条:如果乙方未能在借款期到期时按时归还借款或支付利息,则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在乙方按时支付利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提前还款,否则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12条:如果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本合同打印出x份,每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房管部门留存一份,所有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9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及保证人之间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用于经商。
  (三)借款金额(大写):壹拾万元整(100,元)
  (四)借款限期:12个月,自20年5月13日起至20年5月13日止。
  (五)利息:年利息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还款方式:合同终到期时,借款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本息壹拾壹万元整(110,元)。
  第二条借款人及保证人承诺
  (一)保证人同意用自有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公主岭市房权证怀房字第号)作为借款人抵押担保;
  (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按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二)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三)不中途终止合同。
  第四条抵押期间
  《房屋所有权》(公主岭市房权证怀房字第号)由X保管,合同履行结束交给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
  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全部本息,贷款人有权取得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0
  抵押权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编: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了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同意将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权益抵押在抵押权人名下。抵押人同意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为物业办理抵押手续,并赋予抵押权人第一优先抵押权。抵押权人同意以该物业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担保责任。在三方协商后,特意签订了本合约。
  第二条释义
  在本合约内,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二、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第四条贷款期限
  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为年,自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算。贷款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然而,在贷款期限内,如果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并且抵押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1。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
  2。上述优惠利率随市场情况浮动。在利率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3。本合约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4。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5。抵押权人应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1。根据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的规定,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应按月清还,自贷出日计。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变化,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果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应在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2。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和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3。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且必须按照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照付该帐户。如果因此导致该帐户透支或透支增加,抵押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4。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所有款项必须送至银行。
  5。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如果中国现有或将来制定的法律规范规定要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抵押人应立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使抵押权人的收益相当于在不需要反索的情况下应得的全部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1。每月分期付款应按规定的期数和日期摊还。如果存在逾期欠缴的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交期款和逾期利息。逾期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每月息2至5的幅度计收。
  2。如果抵押人逾期还款,除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利率支付超期未偿还款项的利息,无论在债务确定前还是确定后,利息均按日累计计算,直至款项结清为止。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可以在获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以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还清全部或部分实际贷款,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得少于一百万元整,所偿还的款项按预定顺序逐渐减少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之前向抵押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一旦通知发出,即无法撤销。
  3。如抵押人自愿提前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相当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还清全部或部分实际贷款金额,或追偿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的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对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A。因违约被迫提前偿还债务;
  B。已到期未能按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政府机关或其他决策机构要求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方式处理全部或大部分其所属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可能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在发生后30天内无法完全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无力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在清盘或破产时无法偿还债务,或即将停业。
  6。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中国法律规范下的原因而变得不合法或无法履行本合约的责任。
  7。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由于业务经营前景或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其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或因强制性收购(无论是否有价收购)而被破坏。
  9。抵押人未事先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抛弃该抵押房产的抵押人。
  如果发现了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和或担保人应立即向抵押权人发出书面通知。除非该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经得到完美解决,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在该事项发生后的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或在本合同第十三条和保证人及保证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追回款项。如果抵押权人在运用这些权力和权利时给担保人和或抵押人带来无法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当按照贷款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一次性在贷款日支付,并且必须提供本合同涉及的所有真实资料。如果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扣除依约所收的手续费而不必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应当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整数金额。
  三、有关本合同所涉及的公证和抵押登记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四、如果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清偿所有款项,导致抵押权人催收,或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如做好所有抵押物的处理手续和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应由抵押人承担,按日累计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的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应填写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必须得到担保人的确认。
  二、抵押人应提供购买抵押物的购房合同。
  三、以抵押人姓名,通过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不少于抵押物重新购买金额的全险;保险单应过户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同应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担保人代表签署并盖章。
  五、本合同必须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在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本文介绍房产抵押的相关事项。房产抵押指的是,购房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这些房产物业必须由抵押权人保管。
  此外,抵押房产物业也需要特别注意。抵押人须将购买的已建成的抵押房产物业列入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需授权抵押权人向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物业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中断保险。如因任何原因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同时,抵押人须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并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抵押人还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如果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如果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最后,抵押房产物业还需要进行登记。抵押人需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事项及其担保方式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册上,以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
  1。对于物业在建房产的购房权益抵押,抵押人须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交付“房产买卖合同”及“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文件给抵押权人,由其收执和保管。
  2。对于物业建成,入住后应立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并将《房产权证书》移交给抵押权人,由其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按时清还抵押权人的款项、履行合同及其他义务后,抵押权人应解除抵押合约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归还抵押物业相关文件。
  2。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出具函并具备市房产管理机关交还《房产权证书》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如抵押人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支付款项、履行义务或出现违约情况,抵押权人可立即进入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合适的价格出售或出租该房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抵押权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处理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委托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向租客发出有效的租单和收据,并有权通过起诉、控告、扣押等方式追回租金或住用费用;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名义可发出相关要求、收据和追付事宜,付款人无需询问代理人是否有权处理;
  (2)根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将代收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在不需要抵押人或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依法规定对该房产全部或部分进行处分,并签署有关买卖文件和契约,一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4。抵押权人可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处置该房产的权力:
  (1)在向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后(无论是否届期),抵押人在一个月内未能全额償还给抵押权人;
  (2)如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偿全部应付款项;
  (3)如抵押人违反本合约的任何条款;
  (4)如抵押人为个人且遭遇破产,或被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如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如抵押人放弃该房产。
  5。若抵押权人根据上述权力出售该房产予买主,买主无需检查任何与上述事宜有关的文件或事项,也无需关注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务或该交易是否存在任何缺陷。即使出售存在任何不当之处,买主仍视该交易为有效,且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出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金单至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必关注该款项或租金的使用情况。如因该款项或租金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失,买主及租客概无责任。
  7。抵押权人或按照第5(2)条款委派的代管人或代理人,应按下列顺序处置出售或出租房产所得款项:
  (1)用于支付出售或出租该房产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用于缴纳全部应付的税款以及本合约项下的费用和杂费(包括保险费和房产修缮费用);
  (3)用于归还抵押人所贷的款项及所应付的利息。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仍有剩余款项,抵押权人应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如出售或出租房产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的款项和利息,抵押权人有权追索抵押人和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在行使其权力和权利时,对于抵押人因此遭受的无法控制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9。抵押权人有权书面发出还款或其他要求,或与抵押房产有关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应寄至抵押人最后报告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递到该房产内,且该要求或通知书自发出或投递7天后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和保证
  抵押人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抵押人保证按照本合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自该账户中扣划。
  三、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未有任何伪造或隐瞒事实,并且在本合约签订之前,未将抵押房产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或个人。
  四、无论抵押房产损毁的原因及责任归属于何人,抵押人均需承担赔偿抵押权人损失的责任。
  五、未获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抵押房产。如抵押房产在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无论原因及责任如何,抵押人均需全权负责,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六、抵押人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方可将抵押房产用于除自住外的托管或租赁。如果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抵押人和租客必须签署租约,并在其中明确规定:如果抵押人违约,租客必须在抵押权人发函后一个月内迁出。
  七、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权进入抵押房产进行查验。
  八、抵押人在地址更改时必须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必须立即清付抵押房产的维修费用,并保障其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的影响。抵押人还需遵守居民公约,并承担因未能遵守上述责任所导致的损失。
  十、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须缴纳地税,并承担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杂费等有关费用。同时,抵押人还需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款,如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需赔偿抵押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投保单上,抵押权人应为受益人。
  十二、如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会对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时,抵押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果担保人代表抵押人全额偿还欠款,抵押人必须同意将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并保证对此不会产生异议。
  十四、如果担保人按照本合约的规定代表抵押人清偿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该抵押物业名下的权益转让给担保人。
  十五、一旦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的所有权益,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抵押物业(包括用抵押人的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由代偿欠款所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如果出售所得不足,则担保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抵押人承诺对不足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已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并有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在抵押物业被处理的情况下,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并承担由于该等处理行为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十七、抵押权人应按照合理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和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拥有抵押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其义务
  一、担保人位于地址,持有营业执照,是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同时,担保人也是本协议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和担保人,承担以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1。担保额度: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以及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诉讼费用。
  2。担保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抵押人还清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和所有费用为止。
  二、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果抵押人未能按照抵押权人的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将以双挂号投递的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要求其在发函日的30天内代为抵押人清偿拖欠抵押权人的所有款项。
  3。担保人保证按照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履行其承担的责任,按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对此,抵押权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可能会给抵押人或其他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4。担保人同意把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承认在抵押人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之前,抵押权人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的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的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协议各项条款能够顺利履行。在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发出后,担保人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并办理物业抵押相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如果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应付款项后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益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以抵消代抵押人清偿欠款和利息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为处理该抵押物业而引起争议或损失,抵押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人在此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附加责任,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取得楼房或其他抵押物权利的担保利益所替代。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追求或处置抵押物业而直接执行担保人在本合同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根据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的责任
  按照本合同中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必须确保抵押人准时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该贷款将转入售房单位帐户以抵押人购楼款的名义。同时,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在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且担保人同意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有下列责任:
  1。提供所需贷款,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予以提供;
  2。抵押人清偿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总额、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将房产权转给抵押人的费用)后,如抵押人已全面遵守和执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则抵押权人将抵押物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移给抵押人,并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并由担保人代其偿还欠款,抵押权人将抵押物的权益转移给担保人,担保人对抵押物业的处理与抵押权人无关;
  4。本合同由各方签署并经市公证处公证。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后,抵押权人应在收齐全部贷款文件的两天内将贷款全数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否则,抵押权人应向担保人支付利息,原则按照第五条第一项办理。若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的各种情况,抵押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费用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1。各方不得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内的任何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抵押人有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抵押权人对其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人权益和权力;
  3。如果抵押人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有权不必事先通知将抵押人存放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出售来抵偿债务。如果抵押权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于抵押权人处,则抵押权人有权拨充欠数。
  四、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或分别行使,也可以累积使用;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方式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方式。
  五、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旦电传、电报发出,信件投邮7天后或任何人手递送的信函发送后,即被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六、抵押权人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而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的同意。但未经书面同意,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如果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手人,则仍需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并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受让人支付。
  七、本协议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和接手人。
  八、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协议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承担所有还款责任。如发生此类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即刻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金和其他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款时,只需提供抵押权人签发的欠款清单(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即视为证明抵押人和担保人欠款的确切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当存在争议时,请按下列第()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果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地区居民,则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力,并向抵押人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裁决。如果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行使上述权力并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则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接受该地区的法律保护,并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本协议内的任何规定在该地区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则不会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协议应由三方代表签署,并由市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本合约在抵押权人贷款的日期经过市场公证机构公证后,即为合约生效日。
  三、附表(一)、附表(二)和购房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都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为中文书写,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各自持有一份合同,另外一份存档于公证处。
  第十八条签署
  各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签署: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借款合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小写)5000000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上述借款项用于经营周转。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叁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自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贰种方式:
  1、现金交付;
  2、银行转帐;
  3、其它方式:。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年息为,折合月息为,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计息,但不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种方式: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对本合同约定的利息作调整,调整的标准为:。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壹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款方式;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房产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如甲方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甲方;如甲方以第三人拥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丙方。
  第六条抵押房产的具体状况为:
  1、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座落:详见清单
  3、房屋所有权证号:详见清单,房屋共有权证号:无,土地使用证号:详见清单;
  4、房屋建筑面积:详见清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房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七条甲、乙、丙叁方同意,上述房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就是指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价值(人民币)计(小写)5000000元整,(大写)计伍佰万元整。
  第十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如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变更协议后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双方应当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第十一条
  甲、乙、丙叁方同意就上述抵押房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意外损毁和灭失的法律责任及押权灭失的条件进行约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者,叁方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使用、归还所借款项义务,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上述抵押房产归乙方所有。2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2、乙方必须保证于20年1月21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供贷款,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3丙方必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为甲方借款依法承担抵押报保责任,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甲、乙、丙叁方在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从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乙、丙叁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叁方同意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章后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借款资金。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应当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各方同意如果甲方到期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义务,乙方有权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甲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杭州市,受签订地法院管辖。
  甲、乙、丙叁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叁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因本合同条款不实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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