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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

7月15日 霸王亭投稿
  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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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借款合同(汇编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抵押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借款合同1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活、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乙方以,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在甲方还清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为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服务费
  1、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按月息计算,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年月日
  4、付息方式:通过现金交付各期利息以及服务费。
  5、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
  6、借款本息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动还本付息。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8、还款之日起5日内联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第二条抵押物价格约定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大写)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要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和利息。
  2、借款到期,甲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转押,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到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为止。
  4、违约金不足偿付被损害方的损失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时,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2、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现家庭住址: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2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即抵押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街道路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
  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
  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
  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
  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第一期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
  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
  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
  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
  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3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XX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XX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累计借款,该笔借款及利息,甲方自愿用贵州省仁怀市赵汝良煤矿股权转让所得股份做为抵押,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经协商一致就借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数额: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月利息)(大写:);
  二、借款期限: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借款用途:甲方用于仁怀赵汝良煤矿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及技术改造资金;
  四、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到期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借支的本金,每月底甲方付乙方提供借款的月利息(大写;);
  五、甲方以转让所有贵州省仁怀市赵汝良煤矿公司的股权及所有生产原材料及设备和产品,向乙方提供质押,以保证甲方准时、足额返还利息及本金;
  六、抵押权的实现: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给乙方,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或因违法被企业部门撤销,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以浮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浮动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乙方与甲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乙方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浮动抵押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该浮动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其借款超过债券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返还乙方所提供的全部借款为止;
  七、本协议达成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不得违约,本协议根据许家文和韦永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为依据,韦永军保证股份转让协议书真实性原件或复印件盖鲜章。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支付违约金;
  八、甲方提供的夫妻身份证复印件和仁怀赵汝良煤矿所有合法手续及许家文和韦永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复印件盖鲜章);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功时乙方可以采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5
  甲方(抵押权人):xxxxxx担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5。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5。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5。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5。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5。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5。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6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甲方因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请求以乙方名义向金融机构为其融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贷款
  1甲方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请求乙方以乙方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为其贷款,乙方并将所贷得的款项向甲方出借,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甲方的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乙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并按每月还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日。
  3。首次还款本息日为年月日。
  4。贷款的发放:乙方贷得款项后将所贷款金融转入甲方以本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甲方指定账号:开户行:开户名:账号:
  5。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还款(按乙方与金融机构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6。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每月还款期限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开户行:开户名:账号:。
  第三条贷款的担保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甲方真实资料与物质作为本次借款的凭证及抵押物:
  1)甲方公司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法人及股东身份证等证件),并保证相关证件的合法及有效性。
  2)甲方将甲方名下的作为甲方借款的担保物质。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借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乙方将有权依法处臵甲方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5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7。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否则乙方将有权依法处臵甲方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8。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有权依法处臵甲方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9。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因违约造成乙方的信誉及金钱损失的,或因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将按乙方与XX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执行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将有权依法处臵甲方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同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乙方义务
  1。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日: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7
  甲方(抵押方):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大写)元,借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
  帐户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抵押借款合同8
  编号: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务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其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的偿还:
  1、还款方式的选择: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本金和利息。
  2、乙方在清偿借款后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
  3、如推迟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千分之三。
  第四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评估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将其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全部价值剩余价值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产权证号为:,面积:平方米,房产价值剩余价值为: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元人民币。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七条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
  第十条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份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后生效。
  甲方(签章)电话
  乙方(签章)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9
  抵押权人(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人(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抵押物业地址:
  邮码:
  电话:
  抵押权益之房屋产权号: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在乙方以位于的厂房(以下简称抵押物,该厂房登记于名下的,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以上述厂房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2、借款用途,本款只能用于经营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4、借款利率:利息月,利息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5、付息方式:按付息。
  6、借款的支取:借款金额(大写):元整。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乙方应24小时内划款给甲方。
  第二条还款方式
  1、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将本息还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2、借款的偿还: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偿清本息。
  3、本合同在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借款:
  1、乙方偿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并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偿债诚意的行为。
  2、(如果借款主体是个人)乙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缺乏偿债能力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如果借款主体是公司)乙方如发生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如果借款主体是公司)乙方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第四条抵押人(借款人)房地产抵押
  1、乙方自愿将位于的物业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借款债务的抵押。
  2、由于现该物业登记于的名下,乙方必须保证上述物业的抵押经过同意,且必须积极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乙方确认该抵押物虽挂名在的名下,但其是属于乙方所有的财产,若由于上述抵押物的任何瑕疵造成甲方不能顺利实现债权,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抵押期限及效力
  1、自本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2、抵押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实现债券、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在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一方到期款请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偿甲方已解除的全部借款本息。
  4、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费等费用。
  5、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抵押物的损失扩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已解除的借款的本息。
  6、乙方不得将有权属争议、导致甲方无法行使抵押权的物业进行抵押,应负赔偿责任。
  7、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征用,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补偿优先受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一昂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借款数额的20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支付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足清偿支付的剩余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为止。
  5、本《抵押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将抵押物注销或展期合同。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变更或解除。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2、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补充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名后,经服务机构盖章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违背本抵押借款合同原意及超出时限)。
  第十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抵押、保险邓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条款意义确认本《抵押借款合同》在甲乙双方行为意识完全清醒、无任何外因左右,完全自愿并对本《抵押借款合同》各项条款均已知悉,了解,无任何异议,无不明白之处的情况下签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在争议发生时,按下述第()项解决:
  (1)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章:
  抵押人:
  签署:
  抵押权人:
  代表人签署:
  年月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0
  贷款人(抵押权人):银行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价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七)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人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第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一)借款借据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三)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重点条款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主要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四)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贷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1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X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甲方同意借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计算。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担保条款
  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连带保证担保
  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
  a、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
  乙方:
  抵押借款合同12
  致分行:
  根据你行于年月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在投资的股权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抵押物
  1。抵押物是抵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抵押股权金额为。
  3。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抵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抵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1。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抵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抵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你行在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抵押人对你行采取各项处理抵押物措施,包括:
  (1)从抵押人保管帐户及存款帐户主动扣取款项;
  (2)宣布拥有该抵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抵押人在公司的股东地位;
  (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抵押股权,抵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即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签字
  法定地址
  公证机关公证章
  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3
  甲方:
  身份正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借款合同14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本宗地座落于镇(乡)村(集镇、社区)街号,甲方于年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用()字第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m2,用途为,使用年限为年,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m2,建筑面积为m2。
  二、抵押贷款情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抵押期限为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清尝债务以合法拥有的座落在镇(乡)路(村)巷(组)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经济担保。其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案;抵押土地面积平方米,现用途为用地。地上建筑物幢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平方米。
  二,担保范围:
  1,抵押借款的贷款本息。
  2,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3,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年(月),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抵押地块经评估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乙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折合人民币万元,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为最高额贷款付给甲方。
  四,民事责任:
  1,甲方对产权的责任,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使用现状的完好。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状况。
  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
  六,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抵押人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应交的出让金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2,抵押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八,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议定补充如下:。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经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后生效。
  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一份,甲,乙双方,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签章):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抵押借款合同15
  订立合同双方: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价值:。
  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银行分行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
  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第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第
  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第
  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份,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抵押人:(章)抵押权人:(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银行及账号:银行及账号:年月日订立民间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季)末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市号楼单元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估价报告编号:字第号)。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
  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
  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份。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抵押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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