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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1月13日 暗影泪投稿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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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监理合同汇编7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理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理合同篇1
  业主(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2、工程内容: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室内外改造装修、土建、消防、空调、水电工程
  3、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
  4、合同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公司委托代表
  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第三条: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括土建、装饰、水电等)
  第四条:监理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
  第五条:监理的义务权力
  1、监理的义务:
  1。1、监理参与业主装饰工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设计图审定、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的整个流程范围,并明确赋予其职权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3、协助业主办理消防、质监等有关开工手续,并代表业主组织工程分部和竣工验收整理存档工作;
  1。4、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注重信息、新工艺、新材料,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证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1。6、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对本工程的有关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有关方发生争执时,监理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等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7、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2、监理的权力:
  2。1、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2。2、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2。3、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4、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厂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2。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及权力
  1、业主的义务
  1。1、业主应向监理提供项目文件及资料,并负责装饰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2、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3、业主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情况的领导、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和领导,要提前通知监理;
  1。4、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2、业主的权利
  2。1、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第七条:罚则约定
  1、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及解释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4、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主:(签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2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监理合同篇3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一条(1)“工程项目”是指:
  (2)“发包人”是指: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xx〕21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20xx〕217号);
  《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
  第五条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展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规定的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
  ()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建设部、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监理人员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个月。
  ()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
  ()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的支护、保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止水带的连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碾压振捣和温度控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观测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九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整资料1套。凡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天;
  ()紧急事项天;
  (3)变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满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和住宿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及生活所用的水、电、暖、场内固定电话);办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免费提供就餐。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
  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考虑发包人的要求。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
  ()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
  发包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中扣回。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1、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报酬
  (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为保留金)。
  (2)监理服务开始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期支付监理报酬。
  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合同工期95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前,监理报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95。
  (4)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的5作为保留金。
  (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
  (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的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2、结算
  (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向监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
  (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
  (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
  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
  监理合同篇4
  委托方:(简称甲方)受托方:(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监理级资质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装、配套管网以及园林景观等方面,具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监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监理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双方于
  年月日达成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
  (三)支付方式: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4。4万元;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总监代表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总监及总监代表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甲方认可的每个阶段人员配备方案(乙方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休息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常驻代表同意)。3、每阶段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总监不得同时监理二个以上(含二
  个)的工程项目。
  (四)甲方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现场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出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夜班脱岗缺勤的每次罚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当确保本工程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如有违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换违规人员外,将视情节轻重核减监理人监理费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监理合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乙方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八)所有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核签字不得上报甲方。
  (九)对于乙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重大决定(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奖罚决定等)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下达。
  (十)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监理人的资料必须完整,如发现缺项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甲方责任:
  (一)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办公用房及桌椅,资料柜1个,电话1部,电话费用每月限额报销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关指示及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乙方提交的应当由甲方做出决定的事宜,甲方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甲方更换现场的常驻代表及专业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针对重大违约行为
  守约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二)违约金不足损失的应当补足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人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处理争议的交通通讯人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齐全完备,甲方有权自行扣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四)乙方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乙方因失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一)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适用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做出,本条款之前的任何默认条款均告作废。
  (三)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送达,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方监理费用及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客观原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及保证金,甲方应及时通知监理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务时间延长均不计取附加及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方:天津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方: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5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监理合同篇6
  委托单位:
  监理单位: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为:
  2、合同总价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元,合计监理费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装置通过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xx套房装饰装修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项目及内容:
  铺贴地板、油墙、做柜、线路新装等工程,详细内容见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施工说明及工程预算书。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程造价(元)
  为人民币
  四、工程款项结算方法:
  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应先预付给乙方50工程款即(人民币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元整)。
  五、乙方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如属乙方因材料质量或不按图纸施工,而造成施工项目不合格的,乙方要自行返工,返工所使用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在施工期间,甲方提出更改正在进行或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更改所使用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如在施工期间提出增加施工项目或更改使用材料的,必须经甲方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字认可。
  七、交付使用日期:总施工期为天,即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逾期乙方每日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五赔款给甲方。如甲方因某种原因令乙方不能进行正常施工的所误日期顺延。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连同乙方提供给甲方认可的施工说明和工程预算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各执为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xx装饰公司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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