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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9月1日 浅时光投稿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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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合同范文锦集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监理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监理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应甲方要求,在原甲方与乙方年月日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做相应增项。
  根据原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做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范围
  年月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出相应的增项工程制做与安装。
  二、工期要求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新增工程量
  详见附表。
  四、质量要求
  按原合同承诺履行与参考甲方设计师提供施工标准。
  五、付款方式
  按原合同执行。
  六、其它
  1、本协议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2、本协议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监理合同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监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总收费元月,共月,金额大写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监理费总额的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监理费总额的(不包括定金);监理工作结束甲方工程验收通过当日,应支付该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每周两次检查工地情况,并向业主汇报。对工程涉及的问题为业主提供中立的专业意见。
  2、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3、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4、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5、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
  第五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当监理工作进行不到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半月监理费。当监理工作进行超过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一个月的监理费。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四)由于施工方、材料供应或者业主的原因不能按规定施工期限完工,导致的施工时间延长,其监理费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完成本工程的监理直到工程完工,双方需再签订监理延长合同。
  第六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
  第八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第九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3
  甲方(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4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一条(1)“工程项目”是指:
  (2)“发包人”是指: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xx〕21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20xx〕217号);
  《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
  第五条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展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规定的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
  ()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建设部、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监理人员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个月。
  ()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
  ()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的支护、保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止水带的连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碾压振捣和温度控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观测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九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整资料1套。凡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天;
  ()紧急事项天;
  (3)变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满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和住宿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及生活所用的水、电、暖、场内固定电话);办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免费提供就餐。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
  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考虑发包人的要求。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
  ()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
  发包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中扣回。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1、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报酬
  (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为保留金)。
  (2)监理服务开始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期支付监理报酬。
  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合同工期95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前,监理报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95。
  (4)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的5作为保留金。
  (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
  (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的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2、结算
  (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向监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
  (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
  (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
  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
  监理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xx套房装饰装修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项目及内容:
  铺贴地板、油墙、做柜、线路新装等工程,详细内容见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施工说明及工程预算书。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程造价(元)
  为人民币
  四、工程款项结算方法:
  乙方进场5天内,甲方应先预付给乙方50工程款即(人民币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元整)。
  五、乙方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如属乙方因材料质量或不按图纸施工,而造成施工项目不合格的,乙方要自行返工,返工所使用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在施工期间,甲方提出更改正在进行或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更改所使用的一切材料费、人工费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如在施工期间提出增加施工项目或更改使用材料的,必须经甲方负责人或技术员签字认可。
  七、交付使用日期:总施工期为天,即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逾期乙方每日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五赔款给甲方。如甲方因某种原因令乙方不能进行正常施工的所误日期顺延。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连同乙方提供给甲方认可的施工说明和工程预算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各执为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xx装饰公司
  代表:
  日期:
  监理合同篇6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2。监理范围:
  3。委托监理期限:至
  4。总费用为:万元。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订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
  地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监理合同篇7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房建工程(以下筒称“本房建工程”)概况如下:
  房建工程名称:
  房建工程地点:
  房建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监理合同篇8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签章)法定(委托)代表人:(签章)
  监理合同篇9
  本合同书由(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甲方已委托监理单位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证,在此向甲方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书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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