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 推荐度: 旅游服务合同 推荐度: 旅游服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旅游服务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服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旅游服务合同1 一、服务条款 桂林经典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使用协议、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为获得本公司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会员)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目的 本协议是以规定用户使用桂林经典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时,桂林经典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与会员间的权利、义务、服务条款等基本事宜为目的。 三、遵守法律及法律效力 本服务使用协议在向会员公告后,开始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向会员提供服务同时产生法律效力。会员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及所有的规定,并对会员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务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网站合理地认为会员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任何言论和其他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定,本网站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会员提供服务。 本网站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本网站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在更改此使用服务协议时,本网站将说明更改内容的执行日期,变更理由等。且应同现行的使用服务协议一起,在更改内容发生效力前7日内及发生效力前日向会员公告。 会员需仔细阅读使用服务协议更改内容,会员由于不知变更内容所带来的伤害,本网站一概不予负责。 如果不同意本网站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四、服务内容 我们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本网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网站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悦游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的义务 用户在申请使用本网站悦游服务时,必须向本网站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用户注册成功后,本网站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r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3。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传输任何危害社会,侵蚀道德风尚,宣传不法宗教组织等内容; 5。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6。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上载、张贴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滥用、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侵害他人隐私、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及有害或种族歧视的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包括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7。不得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本网站的行为; 8。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本网站。 六、本网站的权利及义务 本网站除特殊情况外(例如: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破案等),致力于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资料不被外漏,且不得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提供会员的个人资料。 本网站根据提供服务的过程,经营上的变化,无需向会员得到同意即可更改,变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 本网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及时解决会员提出的不满事宜,如在解决过程中确有难处,可以采取公开通知方式或向会员发送电子邮件寻求解决办法。 本网站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通过向会员通知,直接删除其上载的内容: 1。有损于本网站,会员或第三者名誉的内容; 2。利用高铁旅游服务系统上载、张贴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胁迫、滥用、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侵害他人隐私、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及有害或种族歧视的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包括其他任何非法的内容; 3。侵害本网站或第三者的版权,著作权等内容; 4。存在与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内容; 5。无故盗用他人的ID(固有用户名),姓名上载、张贴或传送任何内容及恶意更改,伪造他人上载内容。 七、高铁旅游服务内容的著作权,肖像权等 包括会员间对上载内容的共享等情况在内,对于会员上载的内容的一切权利及责任应由会员承担。高铁旅游内所有的照片,图片,文章,文字等的版权归原文作者和本网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高铁旅游内的内容,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本网站同意(授权)。 会员承担开设高铁旅游内容的一切权利及责任,本网站不负责高铁旅游内容的信任度,正确度等的一切责任。 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网站不履行对于会员开设的高铁旅游内容的定期确认,监督的义务。本网站对于由于会员利用高铁旅游服务时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的情况,不承担,负责任何民事,刑事的责任。如果发生由于会员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的情况,本网站被第三者告发,起诉,涉及损失赔偿等时,会员必须声明其行为与本网站无关且本网站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 八、免责声明 会员明确同意其使用高铁旅游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高铁旅游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本网站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站不担保高铁旅游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高铁旅游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九、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高铁旅游服务,本网站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网站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高铁旅游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本网站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高铁旅游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网站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本网站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本网站或任何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修改协议 本网站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本网站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如果不同意本网站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高铁旅游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悦游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十二、法律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规定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2 合同编号: 旅游者(甲方): 旅游经营者(乙方):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次自驾游有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自驾车团队,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导游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本旅游团团号。旅游期间、线路、景区(点)等见《旅游行程表》(附件2)。 第三条费用 元人,人数,儿童元人,儿童人,总计元。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一次付清团款。 甲方自驾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甲方个人质消费(如伤病医疗、人身意外保险、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本次自驾游;在参加某些惊险游乐项目时能够量力而行。 在整个自驾游行程中,甲方对其随行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条甲方驾驶员及驾驶技术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其车辆符合自驾游的要求。甲方车辆因故障需急救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险 1、甲方自愿办理保险。保险费元人。 2、为降低风险,切实保障旅游者利益。经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离出发日不足3日退团,应支付全部团费2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后退团或离团,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取消出团,应当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团费20的违约金。 。 2、甲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失或行程不能继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计划执行,或服务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国家旅游局1997年第38号令)执行。 4、。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旅游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由此影响行程进行。若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选择: 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 1、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2、旅游行程表(略)。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门申请调解,或申诉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 邮编: 旅游服务合同3 甲方(委托人): 甲方代表联系手机号: 甲方传真号码: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传真、电话和联系手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的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机场(码头)的接送,代订机(船)票,代订酒店住宿,代订景区(景点)门票,代租汽车,代办入境、出境、过境临时居住和旅游签证,代办国内旅游委托,提供导游服务等。 第二条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事项 (1)代订机票: 去程航班:自,至,经停; 乘机时间:;航空公司:,航班号: 机票价格:元张,共张,合计金额:元。 返程航班:自,至,经停; 乘机时间:;航空公司:,航班号: 机票价格:元张,共张,合计金额:元。 是否改签、转签、退票:是否 (2)代订酒店: 所在地:,酒店名称:,星级标准:,房间数量:间(双人房;大床房;叁人房;海景房;非海景房;其他: 入住时间:年月日,退房时间:年月日,共晚; 房费:元间,合计金额:元 酒店对提前退房的特别规定: (3)代订车辆: 车辆租用起始时间:年月日时,还车时间年月日时,车型,等级,数量: 租车费用:合计金额:元 (4)代订景区(景点)门票 景区(点)名称:门票价格:元张; 订票数量: 合计金额: (5)代订娱乐场所门票: 娱乐场所名称:门票价格:元张; 订票数量: 合计金额: 娱乐场所对门票的特别规定: (6)其他委托事项: 2、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以上委托事项费用:元,乙方服务费:元, 合计收费总额:元(大写: (2)以上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或另行约定: 第三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项目费用及服务费;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5)甲方应特别注意旅途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及风俗禁忌,慎重选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性的旅游项目。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项。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短信、聊天记录等。 (2)乙方应亲自处理甲方的委托事务;如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甲方(同意或不同意)转委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取消机票或者酒店用房的,机票已开出的按航空公司规定计算损失;酒店按房价的计算损失(酒店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并应按合同总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服务费不退。 (2)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改变机票、酒店或租车等委托项目的,承担损失费,服务费用不退。 (3)乙方在扣除上述损失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在甲方退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委托费用。 (4)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资料,或者提供的证件及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不能完成委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服务费不退。 (5)甲方其他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代订机票、代订酒店或代订车辆等单项服务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委托费用、服务费,并应按合同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降低机票舱位等级、住宿酒店、车辆标准以及委托事项标准的,应当按委托费用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 (3)乙方应当在取消受托业务通知到达日起7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委托费用,支付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委托服务转委托的,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条特别说明 1、代订机票上所示的时间如与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搭乘飞机时间不一致的。,以航空公司最终通知时间为准。 2、根据行业惯例,酒店的入住时间是当天中午12时整至第二天中午12时整。酒店对订房、退房有特别规定的,乙方应当事先告知甲方,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委托代订机(船、火车)票有特别的改签、转签、退票等规定,乙方应提前告知,否则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与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经营者因航班延误、住宿或退房、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等发生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在接受委托项目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以书面通知甲方时止。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或甲方代表人签字,并付清委托费、服务费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受托旅行社)盖章: 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4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x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xx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xx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xx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xx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xx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旅游服务合同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分别是,,。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元至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6 合同编号: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为:;旅游团出发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天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xx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xx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xx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九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xx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游质量总是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见知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c)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2。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xx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身份证号码):负责人(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7 甲方(旅游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第一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出发日期,具体集合时间,集合地点。(二)结束日期,解散地点。 (三)旅游线路。 (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个:。 (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人。一等舱人。二等舱人,其中上铺人,下铺人。三等舱,其中上铺人,下铺。其它舱位人,其中上铺人,下铺人。 第二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一)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二)保险产品名称: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 第三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代收费:游船票元;景区门票元; 保险费元;其它元。 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收取)元。 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元。 大写:。 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支付 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 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 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旅游者签字(盖章):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8 合同编号: 旅游者(甲方): 旅游经营者(乙方):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次自驾游有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自驾车团队,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导游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本旅游团团号。旅游期间、线路、景区(点)等见《旅程表》(附件2)。 第三条费用 成人元人,人数,儿童元人,儿童人,总计元。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团款 甲方自驾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甲方个人性质消费(如伤病医疗、人身意外、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本次自驾游;在参加某些惊险游乐项目时能够量力而行。 在整个自驾程中,甲方对其随行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条甲方驾驶员及驾驶技术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其符合自驾游的要求。甲方因故障需急救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1甲方自愿办理。费元人。 2为降低风险,切实保障旅游者利益。经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并明确甲方为被人,乙方为投保人、受益人,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离出发日不足3日退团,应支付全部团费2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后退团或离团,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取消出团,应当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团费20的违约金。 2甲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失或行程不能继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计划执行,或服务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国家旅游局1997年第38号令)执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旅游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由此影响行程进行。若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选择: 1向重庆市委员会申请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2旅程表(略)。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9 甲方:(先生女士)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议,共同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提供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赴美生子咨询服务及月子安全服务; 乙方对甲方个人隐私执行严密的保护措施,一对一服务,杜绝个人信息泄露; 乙方提供业内领先的724小时安全中心值班人员专业的应急咨询 服务;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手续及订购优惠的国际、国内航线机票;甲方签约后获得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服务的内容参见《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部分套餐或客户附加要求除外);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同时获得美国移民、美国房产、美国留学、特色旅游的咨询服务;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享有“宝贝家百企联盟”会籍资格,并享有会员的一切权益;乙方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甲方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退款: 1、甲方选择的服务套餐预算级别为:()套餐宝贝家钻石定制型套餐:500,000起宝贝家贵宾尊享套餐:300,000起套餐预算明细见乙方公开发布的《套餐资费预算》及《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本合同金额以双方最终确认,甲方所有应在国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2、乙方有权在不同时期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的情况对套餐价格作出调整。所有的套餐价格均以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价格为准。 3、付款: 首付款及余款(全部国内支付): 3。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签约首付款,即本合同所选套餐预算金额的()计()元。 3。2、在乙方交付往返机票及全部出国手续之日,甲方应支付余款计()元。 3。3、甲方所有付款,以乙方公司盖有财务收款专用章的票据为唯一凭证。 4、合同终止: 4。1、甲方于预产期前60天以上在中国生产或流产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及账单原件)的; 4。2、甲方被海关原机遣返(需提供搭机证明)的; 4。3、甲方因签证拒签原因(需提供拒签后的护照原件)的; 4。4、本章节下条(第4。5条)所列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约定的。以上原因乙方退还甲方预缴的定金及相关付款(已发生的签证费、pos机手续费等除外)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相关钱款的退还在经甲乙双方书面退款要求并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4。5、不可抗力的因素。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6、医院和医生 乙方不提供医疗服务。甲方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甲方应通过和正规的美国医院签署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乙方不对甲方和医院、医生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或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有纠纷或事故,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根据过往的经验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信息查询。 三、合同确认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自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并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签署或执行本合同中的所有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但该等行为并不影响非诉争事项的履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10 合同编号: 旅游者(甲方): 旅游经营者(乙方):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次自驾游有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自驾车团队,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导游服务等内容。 第二条本旅游团团号。旅游期间、线路、景区(点)等见《旅行行程表》(附件2)。 第三条费用成人元人,人数,儿童元人,儿童人,总计元。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一次性付清团款。甲方自驾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甲方个人性质消费(如伤病医疗、人身意外保险、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本次自驾游;在参加某些惊险游乐项目时能够量力而行。在整个自驾游过程中,甲方对其随行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监护责任。 第五条甲方驾驶员及驾驶技术符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其车辆符合自驾游的。要求。甲方车辆因故障需急救时,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保险 1、甲方自愿办理保险。保险费元人。 2、为降低风险,切实保障旅游者利益。经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明确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离出发日不足3日退团,应支付全部团费2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后退团或离团,所有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取消出团,应当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团费的违约金。。 2、甲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失或行程不能继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计划执行,或服务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依照《旅游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国家旅游局1997年第38号令)执行。 4、。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旅游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由此影响行程进行。若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选择: 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 1、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 2、旅行行程表(略)。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11 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合同的内容 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明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旅游项目付费方式、自费娱乐项目、购物时间、地点数目、发生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等。旅游者应当注意:交通工具应当明确描述,如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多少座等;旅游景点一项,旅游景点是否包含广告中的景点;住宿标准中是否有明确无理解上的争议的约定;同时对一些购物等方面的约定应当尽可能的详细,有利于旅游者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的履行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就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等原则。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附随义务,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同时,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旅游者享有有条件的变更权、解除权及相关损害的求偿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对合同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也是合同转让。 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这项法律行为必须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 旅行社经营中经常会发生转(拼)团行为,它是指旅行社同游客签订合同后,因故无法按照约定成行而将本该由其履行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同步转让给另外一家能够完成此项活动的旅行社,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旅行社的转让一般是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受让与人,在这里它至少由让与人与受让与人达成协议,非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让。 合同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有: 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合同条款全部无法履行; 在旅游活动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它 旅游服务合同12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二、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个。分别是。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三、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元至元标准内。 四、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五、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日交清。 六、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九、转让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一、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13 立合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规划完善之生态旅游活动内容,推动生态之旅活动,导正国内现有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丰富区域包括保护区体系内的错误生态旅游活动与旅游事业体的经营机制,使其朝向永续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潮流为旨意,经协议订立委托合约,条件列明如后: 一、委托案名称 活动案 二、委托内容 办理甲方生态之旅,包含举办生态旅游活动及协助甲方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等。全部活动结束后,召开活动检讨会议。 三、工作项目乙方提供: 1。活动手册、报名、保险、收费、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义务解说员之食宿及交通 3。活动经费统筹使用、活动流程掌控及活动人员清点 4。活动行程之安排 5。协助本处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 甲方提供: 1。义务解说员解说服务 2。针对园区生态旅游地之活动行程安排 3。解说倡导资料 4。媒体宣传 四、生态旅游活动范围及次数 1。游憩区:共办理三梯次 2。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 3。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可规划办理周遭文化生态之旅):共办理三梯次 活动日期由甲乙双方协议之,为避免活动过度集中假日造成游憩区质量的降低,活动日期以非假日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签约日起至年月日 六、合约变更、修正补充及转让 (一)合约变更 1。甲方必要时得于合约所约定之范围通知乙方变更合约。除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于接获通知后应向甲方提出合约标的或其它合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 2。乙方于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更合约。除甲方另有请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通知而迟延其履约责任。 3。合约之变更非经甲乙双方合意作成书面纪录并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4。原订之工作期限因工作变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事致须予延长时,其时间由双方协议延长或取消。 5。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意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二)合约修正及补充 1。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含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以书面为凭,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2。合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它类似行为之意思表示,应以中文书面递(寄)交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三)合约转让 乙方不得将合约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他人。但因公司合并、银行或保险公司履行连带保险、银行因权利质权而生之债权或其它类似情形致有转让必要,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业中止 订约后甲方因故有中止作业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约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经通知须立即作业。 八、合约终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随时以书面终止或解除合约,并得将本合约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项委托其它从事生态旅游等相关活动经验之财团或社团法人办理或由甲方自办。 (一)未能履行合约规定或履行迟缓,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进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 (二)规划设计内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采用,经通知修改拖延不办理者。 (三)违反不得转包之规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五)伪造或变造合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六)未依甲方通知改善违约情事者。 (七)乙方发生重大事故,致无法继续履约者。 (八)乙方冒用甲方之名义,办理合约以外之情事 九、合约之生效及效力消灭 合约经双方签约后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合约内所载各项工作完竣活动检讨会议。 十、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合约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免除合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合约内系指天灾人祸而非订约双方所能控制并经甲方认可者,其内容包括: 1。战争、封锁、革命、叛乱、内乱、或动员。 2。山崩、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豪雨、恶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灾害,致无法工作者。 3。履约人员遭杀害、伤害、掳或不法拘禁。 4。政府或机关依法令下达停工、征用、没入、拆毁或禁运命令者。 5。政府法令之新增或变更。 6。其它经甲方认定确属不可抗力者。 (三)如乙方由于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体或部份人员暂时不能履行合约规定之任务与责任时,乙方应将此项不可抗力情事,尽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间,订约双方俱不负责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搁之作业时间,惟原因消失后乙方应即恢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 十一、保密事项 本服务合约各项文件、数据、底图及甲方提供乙方参考之技术数据文件,乙方有代为保密及责成参与人员保密之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发表、借与、给与或售与第三人。但经由甲方公布或公开后即解除保密之义务。 十二、履约争议与诉讼 (一)本委办案进行中,乙方对本合约各项条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项规定有疑义时,应在执行前向甲方提请解释,如乙方对甲方解释不为认同时,乙方应再以书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异议。 (二)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释或异议之请求时,应以书面答复。乙方对甲方答复异议之内容不能同意接受时,乙方得申请调解或提出申诉。 (三)前项之调解及申诉仍无法解决时,两造得采诉讼方式办理,双方同以苗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四)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部分应继续履约。但经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争议而暂停履约,其争议处理结果被认定无理由者,不得就暂停履约之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约责任。 十三、履约期限延期 履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非可归责于乙方而需展延履约期限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或消失后,尽速以书面向甲方申请展延履约期限: (一)发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暂停履约。 (三)甲方应提供予乙方数据、器材、场所或应实行之审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合约规定提供或实行。 (四)甲方应办事项未及时办妥。 (五)甲方之延误而影响合约进度者。 (六)其它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形,经甲方认定者。 前款事故之发生,致合约全部或部分必须停止履约时,乙方应于停止履约原因消灭后立即恢复履约。其停止履约及恢复履约,乙方应尽速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十四、工作人员保险 委托期间,乙方应提供所属员工必要之保险,其费用及参保手续由乙方负责。 十五、著作权及智彗财产权 (一)计划执行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执行情形对第三人发表;计划完成后,乙方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约所提出之各种报告,其资料、内容应保证不侵害第三人所拥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财产权。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财产权之侵权诉讼,乙方应自费为甲方提供辩护,并负担甲方所需支付之赔偿费用。 十六、罚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如有泄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损失,乙方应负全页,并列为往后合作对象之拒绝往来户。 十七、合约附件 本合约评选须知及乙方于服务建议书中所提出之均为合约一部份,具拘束乙方之效力,但服务建议书内容如有抵触时以合约条文为准。 十八、合约生效规定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九、附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雇用人员,不得有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双方应于工作期间随时联系,协调本工作有关事项,必要时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关人员举行会报,共同商讨工作原则,并检讨成果与进度。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约转让第三人。 (四)乙方执行委办工作应遵守本合约各项规定并接受甲方之监督,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聘雇甲方人员参与。 (五)乙方履约人员有不适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换,乙方不得拒绝。 (六)乙方履约人员如有异动,应觅得相当学历人员经征得甲方同意后递补。 (七)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相关法令办理。 立约人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立约人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旅游服务合同14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月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月日至月日共计天,包车总费用为元人民币。 3、双方商定,甲方代乙方事先预订的住宿地点为 9月29日,康定康武宾馆,三间两人标准间带热水淋浴,共元; 9月30日,雅江木雅藏寨,多人藏式民居,共元; 10月1日,亚丁景区内亚丁人社区宿营地,六张床,共元; 10月3日,稻城亚丁人社区,人间,共元; 10月4日,郭岗顶村民居,六张床,共元; 上述日期及月日司机的住宿自理,行程其他时间乙方包司机住宿。住宿费合计元。 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元,乙方先预付定金元,月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元,余款元在月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6、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10、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乙方无需支付延误其间的租车费用和司机食宿,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行程,解决后续事宜。 11、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2、出发前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并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索赔。 13、此次包车乙方提供司机的食宿。 1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签字有效。 1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时间: 旅游服务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保证丙方在乙方专业技能培训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20级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全班名学生专业技能培训实习,时间15个月,自20年4月5日起至20年7月4日止(含寒暑假);专业技能培训实习形式为一帮一带班进行,帮助甲方做好考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免费提供食宿,并发给生活津贴(20年4月20年10月每人每月发给丙方生活津贴人民币400元,20年11月20年4月每人每月发给丙方生活津贴人民币500元,20年5月20年7月每人每月发给丙方生活津贴人民币600元,从学生领津贴的。第一个月起每人每月留发100元至满1000元止作为协议保证金,协议期满一次性全额发给,违者全额取消);专业技能培训实习结束时,有优先进行双向选择聘用丙方顶岗就业的权利。 二、甲方应安排班主任经常到乙方了解丙方专业技能培训实习情况,协助乙方做好丙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丙方在乙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甲方双方的规章制度,保证践行《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承诺书》(附后),擅自离开乙方经动员不回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专业素质水平,自觉完成乙方交给的专业技能培训实习任务,自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专业技能培训实习结束时,经双向选择落聘时,应自行联系顶岗就业单位。 四、本协议甲、乙及丙方代表班主任各执一份,应共同遵照执行。 五、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