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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9月21日 断龙塔投稿
  林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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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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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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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转让合同(集合1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林权转让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林权转让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和林木系甲方与那丢屯和高坡屯转包而来,甲方与那丢屯和高坡屯于20xx年7月7日签订山地转包协议书。现甲方把转包而来的。山地经营权及其已经种下的桉树和杉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7月7日。
  三、转让期内,在林地内所种植的一切经济林木属乙方所有。转让期内,乙方为了方便运输经济林木在林地内开公路,或者经过村里的公路时,如遇那丢屯或者高坡屯的村民进行干扰,由甲方出面进行调解处理。
  四、转让价款:乙方支付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金共计人民币xx正(xx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转让金人民币xx元(xx元),余下的xx万元(xx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剩余的壹万元作为押金,等第一次伐木后付清。
  六、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面积以林业地图为准,四至范围及面积见森林、林木。林权证编号为:xx,宗地号:326
  七、违约职责: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须向对方支付拾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九、本协议一式五份,本协议每位当事人持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2
  县(市、区)镇(乡)村委会
  合同编号:村组林地流字〔〕第号
  签订日期:二O年月日
  广东省林业局监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转出方):
  住址:
  乙方(转入方):
  住址:
  为规范林地流转(包括非“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林地)行为,维护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流转林地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现状
  甲方将其享有的坐落在的下列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面积共亩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再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租赁、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形式出资或条件;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的方式,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流转期限共年,流转给乙方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第二条林地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林地流转价款采取以下第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
  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作补充约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积亩,共计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计元,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期,每期年,每
  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合同生效后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元,共元。以后每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
  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天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地
  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
  2。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3。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流转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臵收益权;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臵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5、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
  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流转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地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但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天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臵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臵方式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承包或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解决方式: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如需经镇(乡)政府批准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签证)的,经自批准或备案(签证)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原发包方和镇(乡)政府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二O年月日
  附件:
  1。甲、乙双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万分之一地形图);3。甲方《林权证》复印件;4。属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的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对本村、组外承包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外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和镇(乡)政府批准意见书;5。属承包再流转的,转出方应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和发包方书面同意(或方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生效后终止原有的承包关系。
  甲方(如属集体发包的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长签名、村组盖章):
  林权转让合同3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元支付,并于每年月日前按年支付。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四、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林权证号为水府林证字(20)第000004号,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转让林权简况:
  转让山场坐落在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小地名甘家坟,总面积493亩,山场四至:
  东:构木底农地;
  南:何家农地;
  西:甘家坟至小学马路;
  北:甘家坟后山山脊
  (以上四至详见地形图)
  二、转让期限
  20年九月一日至20年十二月一日。
  三、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办理完林权证过户手续和林场交接手续后,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给甲方;在乙方取得新的林权证一个月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给甲方;乙方接管林场5个月内,甲方无遗留债务纠纷,乙方将余下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甲方。
  2、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甲方责任
  1、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2、若出现与该林权相关或影响该林权证权利行使的纠纷,由甲方负责,林权证变更前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后至林场移交时,林权范围内甲方所属权利的完整性,并且未经乙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责任:
  1、按期按时付款;
  2、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照。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以双倍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若乙方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2、如因政府原因或政策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返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林业部门备存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20年9月1日
  林权转让合同5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
  原林地承包合同编号:
  林地所有人:
  坐落:
  面积:。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30年,从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随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已于签署本合同前,一次性支付予甲方。甲方确认收到乙方上述款项。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通知与送达
  双方约定以下通讯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乙方送达地址: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对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可直接向本合同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签证单位)备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林权转让合同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利用、开发并享有经营收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乙方的林地及林权位于:该林地性质为:,该林地、林权面积为:亩,林种为:,苗木约株,林权证号为:;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立方米。
  该林地、林权四至界限分别为: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第二条:转让期限:该林地林权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上述林地、林权经营、转让、继承等权利。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甲方转让该林地、林权的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以(现金转账)式支付给甲方林地及林权转让金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立即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林地、权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及其家属、亲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转让费的三倍价格赔偿守约方。
  2、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3、本合同约定为林地、林权经营权彻底、永久转让,自订立本合同起甲方与集体的林地、林权承包关系终止,乙方与集体建立新的承包关系,有关林地、林权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并承担。
  4、甲方保证该林地、林权属于国家允许转让的林地、林权,该林地、林权上无抵押、无担保、无债权债务纠纷,权属无争议,如该林地、林权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负责。
  5、如上述林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6、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转让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
  (1)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2)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3)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确保可办理林地、林权使用证分割;
  (4)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等;
  (5)该林地山场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察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
  (6)乙方认为甲方应该出具的其他材料。
  7、若乙方需要办理所有权确权手续时,甲方须协助办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甲方应尊重乙方的自主经营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可正常经营、发展。
  9、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10、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地山场护林防火,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该林地山场道路随意通行,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该林地山场内野外用火、砍柴、伐木、取土、采石等。
  11、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允许甲方村民在乙方所购买的林地山场放牧。
  12、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13、甲方需为乙方进出该林地山场预留宽度为米左右的道路(从公路起至山场,且保证该道路与其他村民无任何权属纠纷),修路费用由乙方负责。详细情况为:;
  14、甲方保证乙方进入该山地林场区域的道路通畅并且无偿使用,乙方在使用镇、村、组等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镇、村、组等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林地、林权转让款的义务;
  2、林地转让后,除现有可砍伐林木(经济林木蓝桉树及部分松树木材)由甲方所有外,乙方享有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收益权、附属资源享有权等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该山地林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进行各种商业综合经营开发(包括但不仅限于进行旅游、度假、观光、餐饮、住宿、种养等),乙方有权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该山地林场林权,有权对外销售该山地林场树木,甲方不得妨碍、阻挠乙方上述经营活动。
  3、在转让期限内,如遇到集体或国家政策对林地进行调整,林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对上述进行干涉。因林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遇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所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均归乙方享有。
  4、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种植、使用等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林地进行合法流转,可以进行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及建设工程申报等,甲方应当协助办理。
  6、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林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发包的,由乙方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继续承包该林地,甲方放弃并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转让林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
  2、乙方向甲方交付转让金后日内,如甲方未能履行林权证转移手续,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转让金,且在日内支付完毕。
  3、如因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而造成的违约,或因乙方未履行给付转让费义务而造成违约,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关转让手续均应通过公证处进行法律公证,费用由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地:。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妥善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2、林权证附图;
  3、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当事人: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见证人:
  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7
  合同编号: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林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权林权的四至界限为:东:南:西:北:总面积:
  第三条转让林权的期限
  上述受转让的林权的林地使用的期限为2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及其支付方式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为人民币整()。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乙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现金、转款、承兑等。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权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甲方林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林权交给乙方,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8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集体组织),地名,小地名。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亩,林种林,树种树,苗木约株。原林权证登记号为: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人民币元整
  (。00)。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于林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对本合同山场的苗木进行为期一年(即年度)的护理,以使苗出荒。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如有)。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该转让的林地,其森林、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补偿规定协商解决)。
  3、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项目造林,其相关补助按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整)的违约金。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其中乙方损失计
  算方法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合同项下林地的全部投入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见证机构(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林权转让合同9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就乙方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居间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委托乙方报告商业机会、提供居间服务。
  2、甲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位于,面积确定为。(证号、所有权人、地址、面积详见附件)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止。
  三、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所需资料。
  2、保证对拟转让的土地用权享有完全的产权及处分权,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利纠纷。
  3、在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受让人(买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乙方责任
  1、履行居间义务,寻找意向受让方,尽力协助促成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
  2、如实向甲方报告有关与意向受让方洽谈的。事项。
  五、委托事项的完成
  乙方已为甲方寻找到该土地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买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报酬:
  1、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买家)的关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买家)的授权代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甲方与乙方寻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若甲方同意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土地转让价即人民币元的价格与乙方介绍的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支付乙方报酬。
  六、居间报酬及支付方法
  上述土地使用权成功转让后,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与支付方式向乙方给付报酬;上述土地未成功转让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计费方式
  为了报答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机会,以及乙方所付出的相关努力,不论甲方以何种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均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人民币。
  (二)支付方式
  1、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的,即人民币。
  2、在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至受让人(买家)名下之日起天内,甲方将余下即人民币支付完毕。
  (三)甲方应将居间报酬以转帐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七、居间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协助促成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如乙方在委托期间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
  八、违约责任
  1、在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受让人(买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的违约金。
  2、甲方应将居间报酬如期如数支付给乙方,如发生逾期支付情形的,甲方应每日按居间报酬总额的计付逾期滞纳金。
  3、任何一方有违背此合同其他条款的,守约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九、保密约定
  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密。
  十、其他
  1、甲方负责与意向受让人(买家)签订及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全部法律手续与税费,与乙方无关。
  2、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10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流转林地概况(详见附件一)
  1、流转林地地类:无立木林地的荒山
  2、流转方式:有偿流转,只流转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不流转。
  3、流转期限:月日止)
  4、流转林地座落:
  5、流转林地林权证号:
  6、流转林地、地块、四至、面积:东:南北。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包括种植中草药等)。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仍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合同是甲方经大家商定后确定、而且后代子孙无争议,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林地及周边原有道路有权无偿使用和乙方根据林地经营需要新开林道的正常通行(乙方受让林地范围内),如有他方干扰应负责给予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经营过程中治安问题,解决乙方与村民发生的争议等问题。
  (5)尊重并确保乙方自主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协助乙方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业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登记、备案,在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和采伐林木手续时,甲方应提供相关证件协助乙方办理,直至办理完毕、变更林权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乙方种植林所有权。
  (2)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方合作,将承包经营权入股等,从事林业生产。
  (3)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
  (4)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5)受让方人亡故,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2、义务
  (1)维持流转林地的驾家林用途。
  (2)落实农林种植和管护措施。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已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及时足额支付林地流转一切费用。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向县林权管理机构申请林地转备案登记,或持原“林权证”共同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2、流转期限届满,甲方林地转让同等价格归乙方继续受让,若乙方不再受让经营本合同项下的林地,则山上的油茶树等林木,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无偿赠给甲方经营。
  3、林地流转期限内,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或政策项目补助金、补助费。
  4、林地流转期内,若国家或有关部门征用该块地时,地上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5、流转前林地上的原有木林有林农自己办手续采伐,不能延误乙方的整地时间,流转前林地上的原有林木采伐时间限定为。
  四、林地使用转移
  1、甲方确认其对该林地拥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权属,并未对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任何处置。
  2、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需提交能够证明其拥有该林地及林木权属证书的复印件,经乙方确认后作为附件。
  3、甲方确保该宗林地权属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以正常履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该林得符合林业生产用地规划。
  5、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记在乙方名下,并办妥《林证权》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1、流转价款: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合同约定林地转让价格款按40年每亩元计算,转让面积亩,共计元(大写:)。乙方支付每笔款项,甲方均需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作为凭证。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款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所转让林地及林木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
  2、该宗林地的使用权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含林权变更事宜)。
  3、如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不能进行管理生产,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款项及相关损失(因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因他方干扰,造成乙方林地经营受阻,甲方应承担支付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若因道路通行证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赔偿给甲方。
  6、甲、乙中任何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疪,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
  7、甲方违约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应交甲方的合同对价中留置扣赔相应的金额。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成的提请镇人民政府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相关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林权共有人(签章):监证单位(盖章):
  (注:自然人签字的同时,加按手印)
  林权转让合同1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可持续开发鸡笼山生态资源,落实阿拉斯加人民政府的规划,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对鸡笼山腹地进行种植、畜牧、旅游休闲深层次开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永久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约亩(附详细资料为附件)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亩,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该宗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卫星航拍图),其地理经纬度坐标分别为。
  二、甲方先期提供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林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双方订下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订金。全部林地过户完毕,甲方要为乙方申领新林权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待全部手续办结,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双方即行结算全部转让费用,扣除前述订金转为转让林权款后,乙方应在60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
  四、甲方与该林地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未能取得本宗转让所涉的林地经营权等情形而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因开发该林地与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或需要承包、租赁相邻属于其他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与周边林地集体协调解决矛盾或承包、租赁事宜,若因甲方故意制造障碍,影响乙方的开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付相应的补偿。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甲方已修好的公路时,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甲方应提供该宗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县林业局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乙方因深度开发该宗林地,需要丙方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丙方须积极为乙方向好望角省林业厅办理好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为乙方争取相关的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
  九、因乙方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了20万元订金,故自当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对本宗林权进行再流转、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归乙方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十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经丙方见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一份给县林业局备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12
  甲方(卖家):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家):
  身份证号码:
  丙方(甲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丁方(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1、该块土地位于,是总面积为平方米。
  2、该宅基地东,西至,南至,北至。
  3、该宅基地原归属于,身份证号码:,是(原因)甲方合法所得。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以元人民币(元整)将该宅基地永久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该宅基地的转让费后,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2、乙方负责办理本宅基地产权、使用权变更的有关手续,换发乙方新的。土地证。在乙方办理本宅基地变更手续期间,甲方负责协调本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永久使用权等纠纷。
  三、支付方式
  1、乙方需提前预付定金元(元整)。余款元(元整)于签订合同起日内还清。若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定金相应数额违约金。
  2、款项结清后,甲方需当场立收据给甲方,表示款项已完全结清。
  四、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五、附加条款:
  1、今后甲方及其亲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发出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出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
  2、今后该宅基地如被国家或其他集团征用或再次转让及它人置换,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因该宅基地所获的所有赔偿与甲方无关。
  转让人(甲方):
  甲方证明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接管人(乙方):
  乙方证明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13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xx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元支付,并于每年月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
  (盖章)
  乙方:xx公司
  (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林权转让合同14
  转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地址:
  受让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乙方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1、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臵的座落在乡村组,小地名:。面积亩,成材林面积亩,灌木亩,疏林亩,荒山亩。四至界线: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农地上所有可以采伐的栖楠桦、水冬瓜木、红木荷以及杂木等有偿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转让年限:即从年月日起至此片地上的树木采伐完为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转让有权处臵的农地上的树木。
  (2)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转让费。(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树木期限,在期满后收回转让树木经营权。2、义务。
  (1)、确认进行转让的农地的树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树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2)、维护乙方的树木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本转让期限内,对乙方依法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或以其它方式流转树木的,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在流转期间内依法享有树木使用、收益和对树木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树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式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转让树木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4)、受让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2、义务
  (1)、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管护措施。树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向甲方提供造林的树苗。
  (2)、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3)、乙方必须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转让树的转让费。(4)、转让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
  (三)、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以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本合同约定树木转让价款为: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协调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讼。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公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林权转让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村,土地面积为15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20年,甲方从20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年12月30日。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纳下年租金。
  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
  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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