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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借款合同

5月1日 游鱼坊投稿
  正规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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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借款合同通用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正规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正规借款合同1
  借款方:
  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保证方:(公章)
  地址: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正规借款合同2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年季月3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序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正规借款合同3
  贷款方: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劳动合同范本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装修合同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租赁合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租房合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贷款人:借款人:合同签订日期立合同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元,乙应于每月日给付甲方,劳动合同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合同管理制度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乙方:
  连带保证人: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4
  甲方:
  乙方:
  经张xx女士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伍拾万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借款时间: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月息贰分。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乙方用公司和学校一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运港字第000xxxx0242号)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
  乙方签字盖章:
  介绍及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5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
  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
  正规借款合同6
  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用于,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乙方自愿以个人所有的皖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实际履行以车辆户主资料变更为准,见下文)。
  二、甲方于双方到上述车辆所属车管所办理完车辆户主变更(将户主名由乙方变更为甲方)后当天向乙方提供上述借款并由乙方立借款字据,本条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商定上述借款月利率为借款额的。
  四、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应于年月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所有权即自年月日起归甲方所有同时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消灭,相关书面材料随之失效。
  五、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日内双方到上述车辆所属车管所再次办理车辆户主变更(将户主名由甲方变更回乙方),本条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本条内容若因甲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甲方需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六、本合同由安徽省合肥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效力,如其中一方不予履行本合同,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合同自第二条双方实际履行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并办理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7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XX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所需外汇资金,于年月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
  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
  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XX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的承担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公章)
  乙方: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8
  借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社员:(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担保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大写),资金使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愿意按资金使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互助资金的使用。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四、乙方承诺:
  (1)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
  (2)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互助资金情况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4)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5)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能力、担保人向其他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9
  授信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
  联系人【负责人】
  电话:
  【公司电话】
  地址:
  【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
  联系人:
  【法人】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居住地:
  【当前地址】
  电话:
  【电话】
  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循环
  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在同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给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即授信额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
  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承诺费。乙方按授信额的
  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足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用或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旦收取不予退还。
  三、账户管理费。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偿还当期到期债务。
  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偿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
  第五条提前还款
  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
  第六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七条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人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最高额【贷款方式】合同》。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4、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占挪用部分,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基础上加收
  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其未偿还部分,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部分不重复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贷款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10
  甲方(出借款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住所地:
  住所地:
  保证人(责任人):
  保证人(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甲乙双方及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壹仟元整(:。00元),借款期间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前,不超过天。乙方承诺定于年月日前偿还甲方全部借款及利息。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借款人民币壹仟元整(:。00元),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按每月利息率20计息,乙方应于每个月月底前付清本月利息,不得拖欠。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甲方因追还该借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就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对协议的变更,需三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六、乙方紧急联系人(是乙方的)为,联系方式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11
  甲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用于,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乙方自愿以个人所有的皖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实际履行以车辆户主资料变更为准,见下文)。
  二、甲方于双方到上述车辆所属车管所办理完车辆户主变更(将户主名由乙方变更为甲方)后当天向乙方提供上述借款并由乙方立借款字据,本条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商定上述借款月利率为借款额的。
  四、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应于年月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所有权即自年月日起归甲方所有同时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消灭,相关书面材料随之失效。
  五、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日内双方到上述车辆所属车管所再次办理车辆户主变更(将户主名由甲方变更回乙方),本条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本条内容若因甲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甲方需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六、本合同由省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效力,如其中一方不予履行本合同,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合同自第二条双方实际履行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甲方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借款合同篇10甲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作为《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签署方,为保证借款协议的。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入人民帀元整()用于借款协议中乙方的部分出资,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在按借款协议约定完成首笔出资人民帀万元整后,其后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出资、在万额度内由乙方向甲方借入,并在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签具本人亲笔签名的《借据》,乙方向甲方借入的实际金额及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2、乙方向甲方借入的金额,自借入之日起第个月开始计息,利率按年计算,利息按月付清。
  3、因甲方未履行借款义务导致乙方未能正常履行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而导致的违约,所有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仅以其在借款协议中投资项目的股权作为抵押,对向甲方借入的款项承担有限责任,在因经营不善导致投资项目清算时,乙方所得将优先清偿甲方借款,不足部分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12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元。
  二、利息率为每月(大写)。
  每年(大写)计算。
  三、借款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的滞纳金。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五、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一方联系方式的改变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被联系不到的后果。
  七、双方必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一方为法人则另需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借款人签章)乙方(出借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住所及邮编:法定住址及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见证人:
  正规借款合同13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xx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
  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八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或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条交叉违约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务人延缓行使其在
  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提供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三、额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综合消费经营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
  五、自助额度
  (一)债务人以本人借记卡(卡号为:)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
  (二)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为(币种)(大写)元整;自助额度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贷款用途为。
  (三)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1、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项:
  (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贰)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贰)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或减。
  (四)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贰)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按(月季其他周期)计息,每个公历(月季末月其他周期)的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叁)其他偿还方式:。
  (五)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六、担保合同
  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份,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日期:
  正规借款合同14
  借款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
  出借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双方已协定。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收取,并每月收取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滞纳金。每月利息和滞纳金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所有权利。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死亡、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注:
  1、本借款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39;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和所有应出费用前出借人有永久法律上诉权。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正规借款合同15
  合同编号:
  出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联系方式:
  担保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因为购买住房需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作为担保人,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种类: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内员工
  第二条借款用途:支付配偶住院治疗费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萬圆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无利息借款。但如不能如期还款,则按照国家利率的两倍加收罚息。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分期如下:自年月日起,共分十期偿还,约定每月15日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1,000。00元;至年月日截止,第十期全部扣除还清,甲乙双方借贷关系终止。
  第六条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须提供以下证件和复印件: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本全部内容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现所在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最新国家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3。乙方在还款期限内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无法还款时,由丙方担保人承担剩余未偿还金额,并追以二倍的罚息(以最新国家规定的利率为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每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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