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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1月9日 辞凤阙投稿
  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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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协议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协议书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运输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合伙宗旨
  利用甲方所有的车辆资源和乙方的劳动力资源及驾驶技能,设立合伙,实现资源整合,实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经营项目为的汽车运输,经营范围为
  三、合伙出资额和份额
  1、甲方以自有的车辆出资(车辆型号为:,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占合伙百分之的份额();乙方以驾驶技能及劳动力出资,占合伙百分之30的份额();
  2、合伙协议签署时,甲方同意另出资为临时周转金,但合伙司机在单趟运输完成后及时到甲方财务报账。
  四、合伙利润的分配
  1、合伙利润按双方所占合伙份额分配,合伙利润为除去车辆运营成本(成本包括油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车辆修理费、非乙方过失的罚款、拖车费等)的全部收入;
  2、合伙利润按月结算,每月分配一次;
  五、合伙费用和开支
  1、以甲乙双方的合伙方式进行财务记账,按约定分红。
  2、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油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修理费、配件费用,记入运营成本。
  3、车辆运输途中,乙方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出现违章罚款的,如果是乙方自己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自已承担,如果是由于车辆运输本身造成的,从营业收入中支出,但应当与甲方事先沟通;
  4、车辆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是轻微事故(赔偿款400元以下),为了不影响运输,乙方可自主与事故方和解,费用从营业收入中支出,乙方应保留相关的票据;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报警,走保险,保险费不足的,由营业收入或公共帐户中支出,仍不足的,甲乙双方按合伙份额承担。
  5、所有车上人员,均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营业收入中支出。
  六、合伙债务的承担
  1、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由各合伙人按在合伙中所占比例分担;
  2、对于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如合伙选择不以甲方出资的车辆承担债务,甲方对于按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部分有权选择以其出资的车辆或者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因乙方系以劳动力出资未向合伙提供其他财产,故对于合伙债务中乙方应承担的部分,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财产承担其应承担之债务部分。
  4、对于合伙债务,一方在承担连带责任向第三方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要求其按合伙份额承担相应的债务;
  七、入伙及合伙解除
  1、本合伙为甲乙双方合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再添加其他合伙人;
  2、在经营期限内,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伙协议;
  3、一方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合伙人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严重损害合伙利益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八、合伙财产的分配
  1、合伙解除后,车辆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参与分配;
  九、合伙事务执行
  由甲乙双方共同方负责联系运输业务,由乙方负责车辆的驾驶、维护等;
  十、合伙的经营期限
  1、合伙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伙经营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续签合伙协议;
  十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安全、统一、完整;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保密约定:合伙人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其他人提供本项目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十二、禁止行为
  1、未经一方同意,禁止另一方擅自使用合伙财产;
  2、禁止乙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十三、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2、合伙清算时,首先应以合伙利润偿还合伙债务;
  3、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如以合伙利润偿还债务后仍不够偿还债务,乙方应按所占合伙份额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十四、违约责任
  1、一方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对另一方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伙协议,一方合伙人擅自解除合伙协议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3、如甲方发现乙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五、其他
  1、对于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xx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xxx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xx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xx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5、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设、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管理、人才招聘、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控制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根据本所业务发展规模,招聘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决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报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合伙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位于公司生物科技园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宜,在公正、公平、自愿合作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1、办公楼(不含水、电、消防)建筑面积平方米。
  2、厂区道路(砼层厚度为公分)管网(不含路基工程,但对路基质量应由乙方检查确认)。
  3、附属工程(门岗房、水泵房、消防房等)
  以上工程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部门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确需变更修改须经四方(甲乙方、设计方和监理方)一致同意,并书面记录双方存档。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俗称大包)。
  三、工程工期:
  办公楼工期为个有效工作日(因人力不可抗拒工期延迟除外)。厂区道路管网及附属工程为个有效工作日。
  四、工程价款:
  1、依规、依资格、依图纸核定的预算总价款为万元。(其中材料价格按照省定额和当地定额站发布的价格结算)。办公楼按工程竣工决算总价下浮。道路管网按工程竣工决算总价下浮。附属工程按工程竣工决算总价下浮。
  2、付款方式:
  (一)乙方进场开工所需万元,甲方预付万元,(承兑汇票),乙方垫付万元。办公楼封顶后付完成工程量的,砌体完成、粉刷完成、安装完成分三次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按决算总造价付至,余款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金。
  (二)门岗房、道路、管网、附属工程按单项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分别付已完成工程量的,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付至,余款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金。
  五、施工安全:
  乙方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的责任。
  六、工程质量:
  1、办公楼工程质量为优良工程,优质优价。厂区道路管网和附属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
  2、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乙方不得交付,甲方不得接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并对因此逾期交付承担责任。
  七、双方权利义务:
  1、对乙方施工质量(包括建材质量),除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站)进行监理外,甲方可以随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甲方应按约定的工程进度和拨付工程款时间拨付工程款,因特殊原因延迟拨款时间不得超过天。
  3、甲方不得随意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本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执照副本和资产负债率文本(复印件)。
  5、乙方必须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
  6、工程质量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办公楼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终局负责。
  7、乙方不得拖欠国家税、费和农民工工资,否则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不得将办公楼主体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均应自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决算总价款的向对支付违约金。
  九、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其条款与主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互相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生效。
  十二、本合同双方或一方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提交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4
  合伙人:共四人
  姓名,男,年龄,住址。
  姓名,男,年龄,住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
  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十年,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祝辉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涂骏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柳坚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丁小勇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年1月15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所有合伙人均分。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所有合伙人均摊。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6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祝辉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同类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律师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如有合伙人另行追加投资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等比例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鱼塘一口,有效水面约亩,已支出投资额为元(此款已作为该鱼塘承包经营权转让金支付给原鱼塘承包人),经三方协商约定,此款项暂由甲方独自出资支付元,乙方出资元,丙方出资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和和。
  第二条本合伙经营期限为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鱼塘被国家征收致无法经营为止。
  第三条三方经协商,委托方经营管理鱼塘,经营利润和亏损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即各占)分摊。
  第四条有关鱼塘的建设和发展等相关资金投入,必须经三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如果一方不听对方意见,固执己见擅自行动,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和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鱼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平时费用支出,均须三方当面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负责,否则,未签字的一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擅自行动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不影响鱼塘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三方可协商利用鱼塘开发其它项目,风险和利润按开发项目的实际出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承包位于资比例分摊。
  第八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鱼塘所在区域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概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鱼塘被国家征用;
  (二)合伙三方协商一致;
  (三)一方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出现合伙事业无法完成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捺印生效。
  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
  丙方(签字并捺印):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6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启动资金为元,其中:
  1、启动资金(股权)分配:
  (1)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股权)的;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股权)的;;
  (3)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股权)的;;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成立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账号:),公司成立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公司成立时需要缴纳的注册资金(本)届时根据股权比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条例出缴,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成立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为甲、乙、丙三方,经选举为董事长,为董事,任期均为两年。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负责公司录音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5、甲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6、重大事项处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由董事会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7、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其他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其他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其他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丙三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启动资金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
  合同签订起年内,股东不得擅自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其他股东同意,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导致公司性质变更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
  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三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期内,若一方股东因犯重大错误,其他两方股东一致认为其在公司经营期间不作为,未履行其基本义务,则其他两方股东有权与其协商以原始价格购回其股份,稀释其股权。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绍兴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丙方:
  现有丙方入股甲、乙两方合股(合伙)开办的南充市写视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工程部)公司,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伙经营的决策,成立南充市川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合伙公司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1。公司名称:
  2。经营地: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公司前期业务范围为弱电工程(涉及范围:楼宇对讲、安防监控、周界报警、门禁道闸、巡更系统、公共广播、视频会议、网站建设、综合布线、一卡通系统等)。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
  南充市XXXXXXX技有限公司(网络工程部)原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25元元经营,甲方出资15万元,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方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40股份。现丙方于合伙自愿出资5万加入,成立南充市川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让出15的股份,乙方让出5的股份,让丙方加入,丙方加入后拥有公司20的股份。
  甲、乙方已使公司运转正常,丙方加入时,为方便管理与结算,经三方完全同意,公司所有对外债务与未收账款由甲乙双方承担,公司账面现金清零,现有实物资产为公司资产。丙方加入后,账面资金为丙方所投入的50000。00元。
  现丙方加入,所入股现金50000。00(五万元)于年月日以前交齐。丙方加入公司后,股份分配如下:
  甲方占总投资额45(百分之四十五)的股份;
  乙方占总投资额35(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丙方占总投资额20(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三方共同按占股比例增资。
  2。本合伙公司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公司清算后如有盈利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
  1甲、乙、丙三方按股权份额比例投资,享有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份本金金额用于公司运作,不能用作利润分配及提取。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三方按投资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
  2如遇大项目公司需追加投资,则三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注资,资金分批回笼后按投资比例分批返还追加投资的本金,盈利后按投资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润。
  3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三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三方同时进行。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在合伙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公司正常经营,三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并于年月日前续签合同。
  2。入伙、退伙
  A入伙:
  1甲、乙、丙三方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甲乙丙三方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1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如其中一方要求退伙,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其它两方,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退伙时按退伙人投资股份的100退出。
  2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合同期满,如一方要求退伙,按退伙人的投资金额100退出。
  4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者的股份由公司其它股东按比例无偿接收:
  3。出资的转让
  经三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合伙人任意一方向第四方转让自己的出资,股份只能在三方之间互相转让。
  4。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5。在公司运营期间,全权委托李元军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公司必须一元化领导,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方合伙人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新产品的引进;
  2、重大的促销活动;
  3、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XXXXX名下长安车辆一辆,车牌为川XXXXXXX,公司业务之外,仅供李元军一人使用,但须以公司业务及事务为主。公司享有使用权,承担80本车使用产生的一切费用。除车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外,合同期内不得卖出,确保公司正常使用。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甲方负责财务出纳
  2。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3。丙方负责采购
  三方都有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公司所有的资金用处和公司运营情况。
  公司每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在还完投资款项后,经营状况做到月清月结。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本合同股份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时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股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伙人如触犯法律背负刑事责任,丧失人身自由、无政治行使权力。
  甲、乙、丙三方均以发展公司业务为第一已任,为公司出谋划策,让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1。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名义和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禁止三方中的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贷款等行为。
  3。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三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第十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1。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但退股人无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其占股比例清算后返还给继承人。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以下情况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依法撤销;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清算完成。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雇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所欠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甲、乙、丙三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按甲、乙、丙三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个工作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2。合伙人私自转让其股份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南充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合伙人一(甲方):
  合伙人二(乙方):
  现合股(合伙)开办一家,全面实施两方共同投资、一方入组建、技术、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过两方合伙人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总额为:人民币:一百万人民币,:100万
  甲方出资
  乙方投资三万、占总投资的二十五。占公司股份二十五。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两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甲乙两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两方按占有股份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
  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两方同意,并由甲乙两方同时进行、乙方有优先权。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年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两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甲乙两方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占有股分50退出。非经两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将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的50进行赔偿。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我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司所在地公证单位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5、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职能分配及议定事项
  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全权协调处理公司的工商税务、消防安全、业务接洽及商务等事务。
  五、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五万元;必须经过甲、乙两位股东签字。
  2、新产品或设备的引进;
  3、厂房扩建等再投资事项;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5、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股东一起参与结算。
  6、设立一个公司账户、同时两位股东都拥有此账户短信提示、以方便及时了解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8、公司公章由保管,账目由保管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自两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伙投资创办一小型山羊养殖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养殖场修建、出资、经营等相关的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用土地约平方米(位于),作价股金1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乙方出资股金作为入股资金,用于修建圈舍坪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种羊,如在修建圈舍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其它意外因素导致不能继续修建的,甲方愿意补偿乙方投资资金的一半损失。双方合伙期限为长期,如须散伙,须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二、在修建好圈舍,开始从事山羊养殖活动后,甲方负责山羊的喂养管理,乙方负责山羊的养殖销售。甲乙双方各占该养殖场股份50,双方平均分割收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把放养、生产、死亡的山羊及时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知晓养殖的实际情况,乙方必须把销售的情况及时通报甲方,以便甲方知晓销售资金的流转情况。
  四、如果因市场供求等关系原因,山羊养殖无法经营下去,双方可暂时停止养殖山羊,但双方的合伙协议仍然有效,经双方协商可以养殖其它牲畜,也可将养殖场临时用于开展其它项目经营或转租,所得收益由双方平分。
  五、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乙方如果退出合伙,其投入的股金作废,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如果违约或中途退出,或者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出卖该养殖场的,除赔偿乙方所有投入资金外,并支付乙方违约金元。
  六、如果遇国家政策或企业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征用、赔偿等,该养殖场的一切赔偿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房屋圈舍的赔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安置地等,均作为双方共同资产,甲乙双方对以上补偿款物进行分割时,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因经营不善、各种意外因素导致亏损所产生的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双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8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三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房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事项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的房产。房产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1、房屋价款出资及比例
  甲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款的。
  乙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款的。
  丙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款的。
  2、购置税费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由三方按前款出资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支付。
  3、按揭购房约定
  若三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元(包括定金)人民币由三方按前款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方;
  (3)按揭贷款的期限为年;
  (4)由三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按出资比例承担;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三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权利与义务
  1、方和方共同委托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的磋商、交涉工作,但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所有法律文书、文件的的签署、均由三方共同进行,任何一方不得代签。
  2、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3、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所有权凭证要按协议第三条的出资比例载明按粉共有比例。
  4、三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三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三方共同行使。
  5、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房产的出售必须经三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违约责任:
  三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房屋总价款的30),并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争议解决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甲乙丙三方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协议书9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
  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
  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风险提示: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
  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
  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承担。
  第五条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最新二人合伙经营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
  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
  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合伙人:
  日期:日期:
  合伙协议书10
  合伙负责人:
  合伙人: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合伙人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定,共同恪守。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共同承包经营五里闩转湾路、下家坟、老鹰窝、麻谷冲三宗林地。杨志福为合伙事业的法人代表,林权证以杨志福名义办理,赵发超、黄正康为林权的共有人。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0年,起止时间与租山协议为准。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30年
  1、本次合伙一次性出资项目为:租金和前期管理费为25万元,杨志福出资12。5万元,占0的股份,黄正康出资6。2万元,占25的股份,赵发超出资6。2万元,占25的股份。
  2、后续管理:后续管理资金合伙人按股份比例出资。
  第五条盈余分配
  本合伙事业得到的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金和补偿及本合伙事业出售的产品收入,按各自股份分配。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不给予赔偿。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杨志福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负责一次性出资额的资金分摊;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共同决定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办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负责一次性出资额的资金分摊;负责按时出资后续管理资金;监督、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购进常用货物;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和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按本合同第五条分配;共同担负合伙事业善后责任。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1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方):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经营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三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合伙。
  2、经营名称:全体合伙人以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4、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等项经营活动。
  第二条出资
  1、甲、乙、丙三方各出资人民币元,出资总额人民币元,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2、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3、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5、合伙人有权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月内出现亏损;或者用下列规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情况。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2、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2
  合伙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甲)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简称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伙的目的
  共同出资,依法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出资方式
  1、酒店总投入:人民币元整。
  甲:出资额元整,股份;
  乙:出资额元整,股份;
  丙:出资额元整,股份;
  丁:出资额元整,股份;
  2、如需追加资金投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并确定各合伙人追加资金投入的金额。
  3、合伙股东按季度分红。
  第三条经营场所
  市路(与中州大道附近)一米商务公寓大楼内。
  第四条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酒店管理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2、合伙人按照占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合伙企业按季度进行财务通算,如有盈利可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3、合伙人按照占有股份比例承担亏损;
  4、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按照净资产及占有股份比例分得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
  第七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设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一人、监事一人;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董事负责,合伙企业重大决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3、合伙企业每月十五日召开一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汇报上月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
  4、合伙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制度履行财务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合伙人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合伙人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如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
  第九条禁止行为
  1、严禁任何合伙人私自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如有违反,该业务所得利益归合伙企业;
  2、禁止任何合伙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合伙企业订立合同;
  3、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若因不当活动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4、如违反上述禁止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给合伙企业带来的实际损失赔偿,仍不予改正的,其他合伙人劝其退伙。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出现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5、合伙企业解散时,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合伙企业即宣布解散。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执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与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签订,按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3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伙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铺及经营事宜
  经三方考查、协商确定于街合伙开设店,用于经营。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使用期共计年。
  第二条、出资事宜
  1、出资方式及数额
  甲:以出资,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
  乙:以出资,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
  丙:以出资,出资金额元,占投资总额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2、缴纳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要求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经三方协商一致,由为店铺的负责人。其权限是:
  (1)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购进常用货物;
  (3)支付合伙债务;
  (4)。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伙人权利。
  第四条、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2、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3、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丙两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退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给店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合伙期限届满,不同意继续经营的;
  对重大合伙事务决议具有异议的;
  具有其他合理事由的。
  (2)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根据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4)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满,但经各合伙人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
  (2)合伙三方协商同意的;
  (3)店铺严重亏损,难以维续的;
  (4)被依法撤销的;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八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店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三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14
  为了共同开发“美乐滋”市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美乐滋”加盟店
  一、“美乐滋”加盟店是提供汉堡、炸鸡、饮料制作及销售的经营实体,加盟店是使用由甲方开发的技术、形象管理等统一系统。
  二、乙方为甲方第47加盟店,该加盟店地址为:(省)(市县)(镇
  三、乙方为甲方“奥麦客”加盟店,加盟店的技术、配方比例、商标图案,及形象设计等无形资产都归甲方所有,乙方加盟店有型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甲方义务、责任
  一、乙方所有的后厨设备、儿童乐园及原料由甲方统一配送,以确保品质要求,更加巩固“奥麦客”品牌的质量,获得更大的利润。
  二、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有义务相互提供货源支持,乙方需向甲方购买的原物料,甲方应确保货源充足及价格合理,不得恶意断货或限制供货数量,抬高价格制造障碍。
  三、甲方须保证授予乙方的西方比例、技术操作及腌料的安全可靠性。
  四、甲方须保证乙方经营期间的可靠技术,开业培训至可胜任为止,继续保证今后经营中给予技术加强培训指导。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货款后及时配送所订的货物。甲方负责提供餐厅系统管理的培训及具体操作流程管理资料。
  六、甲方须保证乙方在合同内,约定商业区的经营资格。(周边一公里内不再开设第二家美乐滋加盟餐厅)。
  七、甲方有义务在合同签定后积极配合乙方各项筹备工作。
  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所需的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乙方义务、责任
  一、乙方对外具有合法独立经营资格,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甲方的支持和指导,由甲方提供相应材料自行筹备办理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合同乙方加盟店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按照甲方统一的形象和经营方式规范加盟店,保护、发展“美乐滋”品牌,使用“美乐滋”为招牌设计主题字样,不得变更“美乐滋”的商标图案及颜色。
  三、乙方准时招收员工及管理人员到甲方直营店接受培训。(接受培训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负责,保证让全体职员按照总店标准课程培训)。
  四、合同签字定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餐厅面积壹佰平方米以内收加盟费人民币叁万元整;餐厅面积壹佰平方米以上收加盟费伍万元整(经营面积若与所报面积不符的,超出的面积按伍万元加盟
  费加收)。同时支付生产区专业平面布置图设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同签定后乙方工商名称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加盟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五、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提供备案证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按总店统一装修设计广告灯箱、餐厅门面、后厨布局,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则取消其加盟资格。
  六、乙方加盟店必须按第一条的约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任何形式的变更经营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超出约定地区,增开经营场所,支持第三方经营等)都将被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将被立即取消加盟资格。
  七、乙方应妥善保护加盟店的技术,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复制、传播甲方技术、配方比例等相关资料,否则将被立即取消加盟资格。
  八、乙方违反合同或提出结束合同时,乙方则必须拆除所有与加盟店商标图案相关的招牌及字样设施,不得继续保留,否则将被视为侵犯知训产权。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若违约,应全额退还乙方加盟费,并赔偿其筹备该加盟店所投的所有费用及其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若违约,限消加盟资格,加盟费不予退回,若造成甲方损失,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签定合同: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处签字和带下划线部分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
  三、甲、乙双方如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意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时间:年日时间:年月日月
  合伙协议书15
  甲方: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为大力发展生猪养猪殖业,真正使农民增收致富,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养殖合作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完成土地租凭工作,完善好用地相关手续,并且土地租金一次性拨付在双方协定账户上。
  2、甲方在建设工程中要坚持环保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完善好环评等相关手续,做到不污染环境。
  3、股权由甲方组织逐一明确到各社员户(含龙头企业和农户),并统一发放股权证明书;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含社员户之间的股权流转等)由甲方研究决定。
  4、甲方优先解决重点贫困户就业,支持贫困户参予生猪养殖,并给与劳动报酬。在满足重点贫困户需求的前提下,再行考虑其他农户参与生猪养殖;如当地愿意参与养猪的非贫困户已超出用工需求,则按一定方式进行轮回(重点贫困户不纳入轮回范围,待脱贫后纳入轮回);如本村参与养猪农户用工不能满足需求时,甲方有权打破行政辖区界限解决其他村贫困户进行养殖。
  5、甲方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组织管理以及建成后生产全过程的一切管理工作。
  6、甲方将年收益按双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7、甲方所占用土地养殖临时用地,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因其它原因终止养殖后,必须对所占用土地进行复耕,并交还乙方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项目要求负责召开民大会,讨论确定土地租用、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入股等事项,并做到公开、透明。
  2、依据自愿、公开和优先照顾重点贫困户的原则,结合村民大会的。决定,对参与养殖的农户进行公示和公告。
  3、按项目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村民联建圈舍事宜,并做到公开、透明。
  4、组织、协调甲方做好养殖场建设用地事宜,甲方在建设过程中,乙方不得阻扰甲方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不得损害甲方的人、财、物,若乙方阻扰甲方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致使甲方造成损害的,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面赔偿。
  5、每年将股本金(即扶贫资金)取得的年度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告,并主动接收全体村民的检查和监督。
  6、与甲方配合做好项目其他相关事宜。
  三、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五年(协议期满后,再根据双方意愿,再续签),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根据需要签订新的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地址: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地址: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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