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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装修合同

4月24日 阴阳狱投稿
  房屋装修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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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工程装修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向甲方承建位于望谟县阳光小区斜对面路芦坡的私房一栋,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内容:
  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包括楼梯间梯步、卫生间、柱子等),建设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砖、砂、钢筋、水泥),建设内容为包工不包料。
  二、质量要求:
  砖块安砌端正,钢筋绑扎结实,混凝土浇铸夯实,水平准确,线条平直,底浆饱满,板面光滑不积水。
  三、建设工期
  计划为7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若遇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四、工程付款方式:甲方以实际建成板面面积(楼梯加位计价)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按170元平方米计价(含倒楼板费用)。每浇铸完一层板面,甲方当日即付给乙方该层工程款。
  五、甲方责任:
  1、确保原材料及时到位,确保施工水、电正常供应。
  2、每次浇铸楼板,甲方承担工人工作用餐或按乙方实际参加施工人数付给乙方30元人伙食费。
  3、确保施工工人清洁饮水供应。
  六、乙方职责
  1、按质、按时完成本合同。
  2、自备施工机器设备、工具以及撑木、支架等施工材料。
  3、精心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凡工程设计图纸上已标明的施工内容,乙方保证按图施工,未标明或须变更的,由双方事先商定再行施工。未经双方事先商定,自行变更施工内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若因任何一方无故违约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2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
  承接方(乙方):
  身份证:
  甲方就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活动,根据《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各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装修商铺
  本合同装修场地位于商铺。
  第二条装修期限
  装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装修押金
  乙方进入场地装修前,需向商厦管理处缴纳装修抵押金元,装修完成后,经商厦管理处确认无损坏、破坏商铺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后,一个月后无息退还装修抵押金予乙方。
  第四条装修条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商铺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核,乙方必须在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2、乙方所提出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要明确装饰部位、范围以及内容等详尽信息。
  3、装修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对商厦及他人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全责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5、乙方所有装修改造工程必须在甲方规定期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日应交纳违约金(日租的两倍)元,租期不顺延。
  6、乙方需要改造商铺(包括在场地内设置固定装置),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改造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商厦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如需对商铺的电力系统进行改造,或增加照明设施等,须报经商厦管理处审核,并经书面回复后严格按照《市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地区电气安装标准》进行施工。如擅自施工将对乙方处以元罚款,乙方擅自更改的。,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乙方对商铺的装修改造均不应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消防、电路、空调和其它各种管线的使用安全及整体美观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经营,否则,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垃圾、废料等必须及时清扫干净,不得影响商厦内的整体环境美观,否则,将处以元的罚款。
  10、乙方不得在商铺内的墙壁、地面钻孔,不得在墙壁上直接安装饰物或金属挂件,如有违反,将处以元罚款。
  11、乙方的装修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按规定的防火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3
  甲方(委托方):签约时间:
  乙方(施工方):签约地点: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41号《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家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甲乙双方的条件:
  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
  2。装饰施工地点:区路(小区)幢号(单元)室。
  3。住房结构:室厅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样:(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
  6。本工程由设计。
  7。工期:工程期限天,从年月日开工
  至年月日竣工。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总价款:(大写)元(其中:设计费元,管理费()元,税金()元)。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天:年月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元:尾款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一次付清。
  三、施工准备及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登记备案:确需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当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和加固方案,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
  2。甲方应在开工前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腾空房屋,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行为的协调工作。
  4。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项。
  (二)乙方工作
  1。对甲方进行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4。与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5。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四、材料的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或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经书面认可,可继续使用,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乙方提供的材料清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并应得到甲方认可,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经甲方。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环保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安全生产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说明及施工现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通讯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的发生。装运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如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赔偿:属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凡发生工伤及死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施工内容和工期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详见附件四),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造成费用增减或工期改变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七、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办法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行业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和环保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以书面承认。
  6。工期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七日内进行验收。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预算及图纸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
  4。甲方未输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九、工程保修:
  1。凡包工包料的“双包”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
  3。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不属保修范围。
  4。本保修单须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十、纠纷处理
  住宅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
  2。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姓名(签名):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法定代表人:
  地址:委托代理人: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年月日
  签证意见:
  签证员:
  签证机关(章)
  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4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粘贴印花税票处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xx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元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5
  编号:
  四川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编制
  二0一三年
  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承担家庭装修装饰工程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3、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川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工程监理人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6
  甲方(住宅装修管理方):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住宅装修施工方):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装修住宅地址: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居住物业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通知》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住宅装修期间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住宅装修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类型:。
  2、装修施工期天,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按照有关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乙方装修住宅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设备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正当利益。
  1、应当将装修相关法规、装修禁止行为、禁止敲凿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须知》等告知乙方,为进入住宅区乙方人员进行住宅装修须知宣传,办理装修施工人员小区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等。
  2、应当不定期检查乙方人员进入小区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应按乙方装修施工进展情况,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每天不少于二次现场巡视和检查。其它装修项目每天不少于一次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
  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对乙方整改不及时,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应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赔。
  对阻止无效,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市有关法规、《住宅装修须知》,接受甲方组织宣传,与甲方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办理住宅小区临时出入证、住宅装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开始施工。
  1、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结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绝。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使用。
  3、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安装外置晒衣架、遮阳棚、花架和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栅栏等。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损坏,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施工。
  5、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施工人员须住宿,应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并按规定到当地警署办理暂住证。
  7、施工期间,必须挂牌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8、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应承担延误工时责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造成损失应赔偿。
  2、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7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xx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元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应由发包人在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45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职务: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
  (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
  (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3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工程预付款
  241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24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262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8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291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292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293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材料试验
  301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302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303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工程设计变更
  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314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确定变更价款
  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34条竣工验收
  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
  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46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竣工结算
  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5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5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5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6条质量保修
  3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62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37条违约责任
  37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37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3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8条索赔
  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8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
  38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39条争议解决方式
  39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工程分包
  40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分包施工单位为: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0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0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0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41条不可抗力
  411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保险
  421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2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担保
  43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442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43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1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2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53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54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55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合同解除
  4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62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3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465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46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48条合同终止
  481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8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合同份数
  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492本合同副本共份,发包人保存副本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8
  委托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接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层(式)室厅厨卫。
  (1)室,计平方米;
  (2)厅,计平方米;
  (3)厨房,计平方米;
  (4)卫生间,计平方米;
  (5)阳台,计平方米;
  (6)过道,计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计平方米;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清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工程。
  5。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当工期进度过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剩余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2。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委托方):乙方(承接方):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9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房屋装修房屋装修流程房屋装修注意事。。。房屋装修效果图。。。房屋装修经验房屋装修设计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40合同款;当工期进度水电完工(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合同款的40。当工期进度木工完工油漆进场之前(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合同款的15。剩余5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之内结算。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0。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0。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2。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承租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0
  委托方(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所在地址:
  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室厅。
  3、施工面积室平方米,厅平方米,厨房平方米,卫生间平方米。
  4、施工内容(附施工单或施工图)。
  5、委托方式。
  6、开工日期年月日。
  7、竣工日期年月日。
  8、施工总价元(附工程预算书)。其中:材料款元;人工费元;其他费用元
  第二条质量要求
  1、使用材料品种、规格、名称(附清单)。
  2、工艺标准双方同意参照中国轻工总会制定《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施工质量检查监督部门。
  4、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合同。
  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后起为年,保修费用由现任方负担。
  第三条价款支付
  1、包工包料者合同签约后预付价款,余款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清,如拖延付款,每拖延一日罚所欠款项。
  2、包清工者付款方式为。
  3、在施工过程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应签补充条款增减价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如约保证质量,应返工,费用自负。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应由乙方支付损失费元。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应由甲方支付误工费元。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经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质量问题,责任自负。
  5、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擅自解除合同一方,应按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因擅自解除合同,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6、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第五条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向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2、通过仲裁解决。
  3、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条合同变更
  1、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有一方要求变更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履行签约手续。
  2、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内有关保修条款生效,其余条款终止;保修期满后全部条款终止。
  第七条补充条款
  第八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份,甲乙方各执份,副本视需要送有关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1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预算表)。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期限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元,小写: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4。1开工前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验收单签字后三天内),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协商顺延,同一质量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武汉市装饰协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施工改造完工,开关插座定位验收;防水层经48小时试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墙完毕,墙、地砖铺贴完工;
  (3)木工吊顶,木制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家装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外力引起的损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工程项目收费维修。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定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预付款,即元;泥工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进度款,即元;逢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増加项目后的追加款,油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5余额款,即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支付余款5,即元。
  (2)签定合同后首付工程款的20,即元;以后按每期工程完工验收单签名后三天内付款,按第10。1条分多次(520)付款,水电改造定位完工验收后付第二次款20,
  (3)其他支付方式:。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
  发包人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后三天内向承包人结清每期工程进度款。
  11。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税金另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约。
  12。5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市装饰协会或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物业公司向业主的各项收费和押金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14。2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把,交给承包人保管。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交还锁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4。3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点分至点分;
  下午点分至点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商和协商,甲方决定将居室装潢发包给乙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室装潢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层(式)室厅厨卫,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承包方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5。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元;2、人工费元;
  3、设计费元;4、施工清运费元;
  5、搬卸费元;6、管理费元;
  7、其他用度(注明内容)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数目,经双方签字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用度,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给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给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给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剩余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支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皆冬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假如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逐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假如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分歧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用度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题目、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分调解或仲裁部分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假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用度,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职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题目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题目,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进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用度。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治理部分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用度。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分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用度。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须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为乙方工地代表,(为木工项目负责人、为水电安装项目负责人、为水泥工项目负责人、为墙面油漆工项目负责人、为防盗窗网安装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定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假如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应自觉遵守;若有一方违约时,罚违约方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书及合同附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书(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审查处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主):
  (签章)
  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3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区(县)路弄(村)号楼室。
  3、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
  材料费:,人工费:
  管理费:,设计费:
  垃圾清运费:,税金(3。41):
  其他费用: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略)
  注:装饰工程有形市场另有规定的,亦可按市场规定办理。
  2、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壹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4
  建设发包发(甲方):
  承包施工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私人房屋亮化建设施工项目发包给乙方,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此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施工工程采取清包,即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二、建设工期、承包范围及工程款计算方式
  工程建设从乙方进场当日开始计算,工期至20年5月15日以前完成,乙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承包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只提供建设材料到施工场地路边,乙方自己负责施工原材料的搬运使用。
  2、砌砖按块数计算,单价为:零点五五元一块,(0。55元块);外墙砖单价为:五十八元每平方米,(58元)。
  3、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1至2条承包项目工程,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费,并且由乙方赔偿因延误工期造成甲方的损失。
  三、甲方职责
  根据房屋建造需求,甲方及时提供房屋建设所需建筑材料,以保证乙方按约定的工期顺利施工。
  四、乙方职责
  乙方自带砌墙和外墙砖施工用具(运费由乙方负责)和师傅、小工等施工人员,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工程质量要求
  砌墙平面平整垂直墙角,顶角垂直,砂浆饱满,浇灌平整、牢实,外墙砖必须平实、整齐,缝隙合理。以上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工程检查、验收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甲方对工程作业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工程款采取分结方式,房屋施工开始10天后甲方保证支付乙方施工生活费,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款。
  七、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按施工操作程序施工,必须佩戴甲方提供的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其他情况
  施工期间乙方伙食自理,甲方只提供住房。
  十、其它未尽事宜
  1、甲乙双方各自的材料、工具,甲乙双方各自负责保管。
  2、乙方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爱惜材料,避免造成浪费。
  3、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在施工中遇到问题双方协商更改。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尚若违反,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秉着友好的原则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工程装修合同15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一、协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施工。
  二、房屋地点:
  三、房屋总面积128。24平方米。
  四、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装饰工程预算清单》
  五、装修工程总造价人民币219537元,大写贰拾壹万玖仟伍佰叁拾柒元整。
  六、分期付款方式:
  首期:甲方先付100000元订金给乙方;
  二期:工程完工后十天内进行验收报告,合格后甲方再付119537元给乙方。
  七、工程完成期限:本工程工期限20xx年10月30日前,如果到期还没完工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天工程总价格的0。5罚款、
  八、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有违法被罚则与甲方关,由乙方自负,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注意安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
  九、精心施工、认真负责、打造精品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工程在施工中,甲方更改施工方案,甲方应提前给乙方协商,乙方可另计单价。
  十一、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协商签订后共同遵守,甲方有意违约,应提前给乙方协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工程造价价格30作为违约金,另外已经完工的合格工程量甲方可按装饰预算单价支付给乙方。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止合同,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工程总款的30作为违约金。
  十二、保修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起算,保修时间为一年。
  十三、协议到期,甲方如有意续约,应在计划时间内与乙方进行协商,本协议及附件共四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纠纷,原则上采用和平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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