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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

2月10日 游鱼坊投稿
  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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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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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精】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预售合同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年月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国藉: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2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
  7。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电话通信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年月日交付,敷设到户;
  (7);
  (8)。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小区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七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
  第二十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三十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1112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
  。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
  商品房预售合同3
  合同编码:
  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证件名称: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栋单元层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销售员证书号:
  甲方确认人员:销售员证书号: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
  商品房预售合同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银行帐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平方米、公用分摊平方米、其他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签章):(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
  (2)分户采暖:;
  (3)采暖设备品牌:。
  2、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
  (2)内墙保温:。
  3、外墙:。
  4、内墙:。
  5、顶棚:。
  6、室内地面:。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
  8、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厨具:。
  9、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10、阳台:。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
  (2)电梯速度:米秒;
  (3)电梯载重量:千克;
  (4)。
  12、其他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年,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年月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留存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国籍: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
  附件二付款方式
  附件三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他交用条件
  附件四背书栏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合同订立的同时,就该合同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合同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合同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
  方有权依该合同之规定终止该合同,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合同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章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上述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合同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他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
  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该合同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合同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互签。
  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签署):
  授权代表:
  乙方(签署):
  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五
  买方资料
  (个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证件类别及号码:
  国籍地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附件六
  付款办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含定金);
  2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3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4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5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6剩余之相当于购房总价的购房款,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应自该合同规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在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按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届时不能获得按揭贷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则需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该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合同6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7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M2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M2、公用分摊M2、其它M2)。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小写:万元)
  商品房预售合同8
  卖方: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买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卖方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市区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方购买的第栋座号房,位于层,用途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元(小写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元(小写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元(小写元)。
  第五条卖方委托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帐号。
  第六条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
  (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卖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商品房预售合同9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上海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天内,由双方依法向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二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四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件五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充条款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充条款
  (粘贴处)(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于: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年月日
  房屋交接书
  年月日甲、乙双方对室(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室(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新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号(大产证):。
  2、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
  (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元。
  (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商品房预售合同10
  出售方:(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公用分摊、其它)。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11
  一、认购书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商品房预售实务中,开发商向社会公开招募预售商品房认购时,往往会采用由认购人填写认购书或签订认购协议等做法。认购书(又名购房预订书、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认购书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容易混淆,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对其法律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了书面的认购书,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日后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只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
  2、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从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牵连性上判断,认购书还不足以成为独立合同,它仅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主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
  3、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它只是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进行谈判时,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认购书体现了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
  笔者认为,对认购书的法律属性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认为认购书是购房意向书和买卖从合同的人实质上意旨一样,都是全然否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其有悖于双方当事人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有的认购书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有的其实是正规的本合同。尤其在当前商品房预售实务中,认购书已越来越常见。考虑到商品房预售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的悬殊差距,笔者认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应对所认购商品房的相关内容加以约定,使其取得合同的约束力。在一般情形下,认购书不可能将预售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包含进去,但至少应当包含下列条款:预购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认购书有效成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候对一些非主要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参考商品房预售的实践确定预售合同的内容。如果仅仅因为一些非主要条款而否认认购书的合同效力,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但在实践中,也有预购方与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未将预售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包含进去,在这种情形下,只能将其认定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现实中,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为了规避法律,预售方往往采取所谓“内部认购书”的形式。这种认购书的目的在于规避强行性法律规范,属违法行为。对于其效力,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事后预售方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如果事后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当认定认购书无效,开发商承担赔偿预购方损失的责任;在预售方与预购方约定了定金条款的情形下,定金应被认为约定的信赖利益损失额。当然,无论开发商事后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都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登记备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但该登记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目前存在着争议。如果预售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则预售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如果不以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对此的认识,涉及到预购方对开发商和预购商品房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购方的权益在预售合同依法签订时即已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预购方因预售合同对开发商所享有的权益为债权,对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益为期待权。民法中的登记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而设立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债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的,债权只是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须创设登记制度。因此,预购方取得的对开发商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并不需要以登记为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商品房预售要进行登记,但也指出这仅仅是备案,同时也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立法原意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而合同的效力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3、不以登记备案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利于保护预购方的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规定为预售方即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若认为此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开发商只要一天不履行该法定义务,预售合同便一天不能生效。其后果必然是开发商怠于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主张合同无效,损害预购方的权益。特别是遇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很可能将商品房再次高价出售并对此高价预售予以登记备案,又以合同未登记备案为由向前一预购方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前一预购方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从现代社会立法之取向保护弱小群体(在预售合同关系中即预购方)的角度出发,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也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4、从实践运作的层面以及综合一系列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已经由原来纯粹的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了转变,预售商品房登记实际上已经被赋予了相当的法律效力,赋予了丰富的法律内涵。通过商品房预售登记,体现了其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预购方因合同所取得的债权以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售合同经预购方、开发商(预售方)双方依法签约即应成立并生效,预购方对开发商(预售方)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也应同时成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并使经登记的预购方的权益具有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目前,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现在已经推出的学者建议稿和全国人工委的建议稿均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纳入其中。这样,预售商品房合同债权就会具有保全效力、顺位保证作用以及债务人破产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
  商品房预售合同1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
  1、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徽园“绿色港湾”。
  2、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全框架结构,最终面积、结构和成交价格以单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价格,另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转让费为最终成交价格。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后将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作为该房屋款转至甲方,以后补缴费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条的单位缴款收据作为已付款凭证。
  第三条、房屋交接
  1、单位正式公布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钥匙给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2房屋产权资料,该房不得出租不得转卖。
  3、甲方因该房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房屋的税收、退休后半价电费),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四条、责任与权利
  1、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甲方保证转让上述房产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对该集资房的部分优惠条件,(实物补贴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合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13
  1、支付购房款
  支付购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依约定得数额支付房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其获得预售的商品房所必须支付的对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时间支付。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和数额,应当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2、验收预售的商品房,要求卖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预售的商品房建成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接受房屋,买受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房屋面积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俱全。验收合格后,可要求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产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14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币元(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币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2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
  3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元。
  (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币元。
  (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4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立书人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室商品房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1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2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3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公司将已预购的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商品房预售合同15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邮码: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电话: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m2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使用年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X,系定名,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X的第幢号(第层)。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m2、公用分摊m2、其他m2)。
  第三条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X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小写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X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X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X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X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X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X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X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X,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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