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 推荐度: 国际贸易货物合同 推荐度: 国际贸易采购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国际贸易合同(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国际贸易合同1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日期: 甲方:地址:电话:传真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原料辅料 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原料辅料 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四、乙方供料于起运抵 甲方制成品于日前运往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 六、保险费负担 七、付款方式 八、包装要求 九、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六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2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国际贸易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 2、起至地:。 二、运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运费: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元。 3、乙方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国际贸易合同4 此协议于年月日由(“制造商”)和(“经销商”)双方签订。 1指定 制造商指定经销商作为惟一独家经销商在其指定范围内再销售、租赁、出租其产品,经销商接受这项指定。 2合同期限 合同于签约方最后签字日期生效,有效期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时间规定提前终止。在合同到期时,如果经销商在合同期内认真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可协商更新或处长合同条款。 3合同双方关系 双方承认并同意经销商是分离且独立于制造商的。这种经销合同不应被视为建立了某种雇用、合伙、合资、委托或其他类似的关系。无论哪一方都不对另一方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也无权约束另方去履行任何合同。经销商可自主雇用或聘用任何人员或独立合同人,而制造商则无权限制雇用或解雇这些人员。经销商有责任保证在国从事商业行为时遵守当地法律要求。经销商应负责支付在国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费用。制造商不对经销商从事再销、租赁、出租货物等有关经销行为所引起的损失、索赔及其他负有赔偿或保证的责任。 4经销商义务 a经销商应在指定范围内从制造商手中购买并销到客户手中的产品积极促销、出售、租赁、出租及提供售后服务。 b经销商应经过慎重思考使用各种不同销售方式,包括彩目录、邮购、电话或电子方式在指定的范围销售产品。 c经销商在其选定的地点上至少要开辟一个店用做销售、租赁或出租制造商产品。该零售店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开张,在指定地点内的其他零售店的开业则由经销商选择。 d经销商不得销售、租赁、出租其他任何非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商品、配件等,也不得从事经营与制造商产品相同、易混淆或其他带有欺骗性的类似功能的产品。 e经销商不得销售、租赁、出租制造方产品给其他公司用于销售、租赁、出租或从事其他类似产品的行为。 f经销商应负责整个商业行为的全部费用,包括税、劳工费及可能出现的罚款。 g经销商应负责获取并持有为进口、运输、仓储及销货所需的各种进口许可、运输证明、商业执照及其他类似文件。经销商还应负责向制造商提供为将其产品运到目的地所需的进口和运输的所有文件,如经销商不能在制造商发货的期限内将所需文件提交制造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发货方面的拖延将不被认为违约。 5制造商的义务 a除非由经销商失误导致的拖延或因为合同中不可能提供的内容,否则制造商应在经销商订货后天内将经销商所订的全部货物送至经销商处。 b如果经销商在进口方面履行其职责,制造商就应将经销商订购的货物送到经销商指定的地点。在发货期内制造商应负责获取各种出口所必须的许可证和检查文件。 c如果制造商出于某种原因中断了产品的生产,应立即通知经销商,然后在中断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更换已售出的中断货物所需的配件和服务。 d制造商不得将产品售给经销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用以在现有范围内销售、再销售、租赁、出租同一产品或与制造商产品类似的具有欺骗和混淆性的产品。 e货物运达后,制造商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除经销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用于直接使用。 f制造商应及时就获得或收到有关潜在用户的各种线索、希望等类似信息通报经销商。 g制造商可提供给经销商一份关于产品的零售、租赁、出租的参考价,经销商不受此价格的约束。 h制造商还应向经销商及其人员提供培、技术支持及产品使用、运行、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援助。 i制造商应坚持不断地投入广告宣传,以便在其本行业及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和产品形象。 j如经销商需要,制造商应给经销商提供销售材料和技术指标。 6订货 双方同意经销商按如下条款订购: a首次订购: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经销假商应向制造商订购第一笔总金额不少于(币种及金额)的货物。制造商按合同规定送货,经销商支付货款。第一笔订购价应为(币种和单价金额或标明在附在合同后的现有产品的清单上)。 b随后的最少订购。为保持在特定范围同的独家权,经销商在其首笔订购后必须至少按以下频率和金额续订: (1)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或几笔总共(币种和金额)的订货; (2)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3)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4)在 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5)在合同生效后的每(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c不可抗力。如指定范围内的市场需求由于某种经销商控制能力以外的原因下滑,以至于按合同规定的订货金额不再有商业上的可能性,只要情况一直持续,将不实行最少订购的要求。 7价格和支付条款 制造商应按现有产品清单上的价格向经销商收取货款,直至制造商决定更改其中的价格。制造商保有更改任何一项价格的权利,那时制造商应负责向经销商提供一份新价格清单,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或进口关税,所有这些都应由经销商承担。制造商商应承担出口许可费及杂费。如经销商的订购在制造商通知其价格变动前就已到达制造商手中,制造商应认可在价格变动生效前的原价格。送至经销商的货物应于天内以现金支付。经销商有获得在货物发票日天之内支付而享有折扣的权利。 8汇兑受阻时的支付方法 如合同任何一方国家严格控制向另一国付汇,制造商应指示经销商暂将待付账款存入经销商所在国银行以制造商名义开立的帐户上。存款银行需由制造商指定,当经销商向制造商出具该笔存款已办妥的文件时,制造商应给经销商开立收据。 9质量担保 制造商给予经销商对售出商品的质量担保与给予其他客户的一样。经销商必须做到给予每一个购买者同样的质量担保。经销商无权更改制造商担保的任何条款。制造商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所有失灵的、无法操作的或有其他缺陷或担保条款范围内的货物,无论该产品是由经销商还是经销商的客户所拥有。 10保障 a经销商应保障或使制造商免于遭受各种因经销商从事、经营或执行合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失或丢失而引起的索赔和伤害。 b制造商应保障并保证使经销商免于任何由于货物本身的损坏、失灵、故障导致的伤害和索赔,除非这些伤害和索赔是由经销商本身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是归因于经销商的引导、运作或履行。在全部合同期间,制造商应对售给经销商的所有产品的产品责任负责保险,在总保险额内按每次交货数额至少承担(币种和金额),这种保险把经销商称为附加保险方 11知识产权 a制造商在所有产品标识、名称、设计、专利和与产品有关的商业秘密等方面拥有有价产权(称知识产权)。以上这些权利全部属于制造商而非经销商。经销商不得宣称其拥有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也不允许经销商将制造商的名称作为其自身名字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由制造商所有。 b经销商被授权使用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从事有关制造商产品的经销、再销、租赁和出租事宜。经销商无权使用制造商技术用于其他目的。 c所有与制造商产品有关的广告促销材料、报价、发票、标签、装积容器和其他材料均要附上一张声明:即“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由制造商所有”。同时还须注明经销商只是该产品的经销商。 d经销商禁止以任何方式更改制造商用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技术。所有产品细节、色彩和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商提出的要求。 e经销商只能出售使用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禁止经销商将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用于任何制造商生产的半成品上。 f经销商不得或试图协助他人复制制造商产品,也不得生产制造或出售任何与制造商产品混淆或具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g经销商不得从事任何会使制造商的注册或权利无效的行为。经销商不得试图改变或终止制造商知识产权的注册,也不得协助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h如违反本段文字所述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而且,双方都认可违背本段所述行为将会损害并削弱制造商在名声、信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价权利且造成严重损失。因难以衡量这些界限模糊的权利,所以判定损失是不切实际且不可能实现的。鉴于此,双方同意,如果经销商违背了上述条款所述内容,制造商有权根据每次违约情况按照标在合同附件上的价格处以的损失赔偿。 12合同转让 合同任何一方在没有另一方书面认可前不可随意转让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随意撤回其做出的认可。制造商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撤回认可意见:经销商未履行双方认可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建议的受让人因财务问题不能履行经销商遗留的合同责任;受让人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经销商义务,或受让人未能达到制造商拟定的对新经销商的标准。 13独家经销权的终止 如经销商不再订购或不能支付合同规定的最小一笔订单,如经销商的失误难以原谅或不能被确认是合理的,制造商惟一能做的补救就是终止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制造商应在真正终止经销权之前天内通知经销商,要求其修正失误,否则 将取消独家经销权。如经销商在通知日期内修正失误,将不取消独家权。独家权的取消不会自行生效。无论经销商是否拥有独家经销权,只要经销商没有另外违反合同规定,合同将仅做职下修订且继续有效: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没有独家经销权,制造商亦无义务禁止其销售或其指定他人销售产品及提供给经销商潜在的用户名单。 14制造商的合同终止权 制造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如下的补救措施: a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通知经销商合同终止: (1)经销商被判定破产; (2)经销商对任何金钱判决表示不服,持续天或更多天的不履行判决的行为; (3)经销商无力偿还债务,或有一个被指定的接收人处理经销商的资产; (4)经销商因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其权利或产权; (5)经销商对重新组织或重新安排其财务和贸易事务提出诉讼,或者别人对经销商提出对上述事项的诉讼。 b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补救过失的天后,除了最小订单要求,如经销商仍不执行合同,合同终止通知将生效;而如果经销商在通知期内补救过失,合同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5经销商的合同终止权 经销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a如出现下列情况立即通知制造商合同终止: (1)制造商被判定破产; (2)制造商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有一个被指定的接收人处理制造商的资产; (3)制造商因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其权利或产权; (4)制造商对重新组织或重新安排其财务及贸易事务提出诉讼,或者别人对制造商提出对上述事项的诉讼。 b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补救过失的天后,除了最小订单要求,如制造商仍不执行合同,合同终止通知将生效;而如果制造商在通知期内补救过失,合同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6合同终止时的产品回购问题 如果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制造商可以但没有必要回购经销商尚未卖出的产品。如果产品牌新且可再转卖的状态,制造商将以经销商购买的价格回购产品,不包括海运、空运、报关和仓储费。如产品未被制造商回购,经销商可自行处置。经销商应保证产品保持不侵犯制造商知识产权或有损制造商名声的状态。经销商应返还或销毁制造商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 17合同的补救 合同双方期望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最终,双方会经过友好协商努力解决一切分歧。但当双方发生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解决。除非双方财政部在其他地点,否则仲裁应在受理。一切仲裁裁决都将是最终的、不可再上诉的、结论性的。争议也可以提交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本条款并不限制制造商在其知识产权独有权受侵犯时寻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18合同的修改 仅凭合同双方书面签字认可才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19通知 所有合同项下的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按合同标注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变化,必须在地址生效后天内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计。 20放弃和拖延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另一方放弃了合同赋予它的权利而放弃合同赋予自己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严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21合同条款 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表明双方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协商结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双方所有谈判、谅解、说明材料即告失效。合同双方受合同鞭策、约束,各自有机会听取独立专家的建议,包括来自律师和会计师的。双方对合同条款可做出独立决策。如合同中某一条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则要删除该条款,合同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经销商(盖章):制造商(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5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xx国际贸易合同)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xx国际贸易合同)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国际贸易合同6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防范;合同欺诈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2)国际贸易中合同赔偿条款的欺诈识别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曦。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控〔J〕。内江科技,20xx(12):102106。 〔2〕王步云。论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识别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0xx(2);9899。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20xx(6)。 国际贸易合同7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8 合同号: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日内以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期于卖方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1)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的提货单份;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份; (3)原产地证明书份; (4)装箱单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份; (6)cif条件下的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附件:(略) 国际贸易合同9 甲方 乙方 (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和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以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方为。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购方名称: 地址:地址: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收货人: 发站:到站: 卖方签字:购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10 (下称卖方)为一方,(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盖章):买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 5、总值:u、s、d、(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附件二: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附件三:清单c 外轮停靠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 国际贸易合同11 国际贸易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 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 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 国际贸易合同12 日期: 买方: 电话: 传真: 卖方: 电话: 传真: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年月日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情况: 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付汇)。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 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 (电话:),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13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本着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三条乙方对所售食品保证质量达标,并在该食品规定的条件和保质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异;否则,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包装标准: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限上海市区)。 第六条检验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第七条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收到货物后天,甲方支付元余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卫生部门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委员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乙方保证所售食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如因所售食品产生权等权利争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14 (招标者名称) 号招标项下供应(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本保证金在此作为投标者(投标者名称,以下简称投标者)向招标者(招标者名称)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的投标保证金。 (银行名称)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本行,本行继承人及本行的受让人,在收到你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立刻无追索权地向你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百分比),金额为(具体金额)的款项。 )投标者投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书,或 )在得到合同授予通知后,投标者未能和你方签订合同,或 )投标者中标后,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日历日内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从出具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的日历日内有效,和在经你方与投标者同意并通知本担保人的任何延长时间内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并或解除本保函。 年月日 开证行名称 开证行的正式授权签字人 公章 日期: 地址: 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致(买方名称) 根据年月日签署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方名称)已承诺提供(货物名称)。 按照你们所签署合同的规定,供方将向你们提交一份由认可的银行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所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以保证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鉴于我行已同意给供方开具履约保函,我们谨在此确认我行为担保方,并代表供方负责提供最高额为(保函全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保函金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保函最高金额的范围内,立即向你方支付要求赔偿的金额,而不需要你方陈述任何理由或原因。 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担保方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地址: 刊登招标广告 资格预审(用于贵重货物、技术性要求高的货物) 发行招标文件 投标 开标 评标 授予合同 签订合同招标公告(范例) 招标公告日期 贷款号 合同号 (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申请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贷款,准备用项目的建设中,贷款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符合合同条款下的。货物采购。 (买方名称)现邀请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中合格的投标者就此项目所需货物的供应进行密封投标。 对此投标感兴趣的投标者请按下述地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交清的款项后即可买到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售款概不退还。(标书发放机构通讯地址) 所有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时间,于月日上午时前收到,其中必须包括占投标总价或标书中规定的比率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兹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开标地址)公开开标。 (买方名称)对投标者在投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招标者名称) 地址:电传: 电报挂号:电话: 投标书(范例) 投标书 致(招标者名称、地址) 敬启者: 仔细研究了有关上述合同的招标文件后,我本投标书签署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提供和运送总价为金额的货物(货物名称)。本投标书的签署人被授权代表投标者(投标者名称、地址、邮编),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号)的规定,向你们提交下列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份。 投标价格表 资格预审材料 设备清单、生产厂家名称及技术资料。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在收到授标通知后的天内装运货物,并且按合同的规定在天内完成货物的运输。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将提交数额为合同总额的履约保函美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我方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受本标的约束。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在投标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得到中标通知后,没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者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者名称)没收。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授标通知将成为约束我们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不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者期它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年月日 签字 签字人职务 授权代表在此投标书签字 证人签字 (证人地址) 货物价格表(范例) 例 买方国内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招标编号:页页码: 123456 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单价总价(第4栏第5栏) 本标总额 投标者签名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 例 进口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招标编号:页码: 1234567 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单价总价(第4栏第5栏进口税 本标总额 投标者签名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 合同(范例) 合同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供应方,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本合同。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货物简述),并接受卖方以(用阿拉伯数字和书面形式表示的合同价款)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现特此签订合同如下: 合同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其中的所有证件、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和价格表; ()合同的特殊条件; ()合同的一般条件;以及 ()规范 本合同制约所有与此供货有关的一切合同和协议。以前曾有过的任何与此供货有关的口头式书面协议一律作废。 本合同优越其它任何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文件为准。 鉴于买方要向卖方付货款,故卖方在此向买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的各项规定提供货物并对任何可能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偿。 鉴于卖方要向买方提供货物并补偿不足,故买方也在此向卖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以合同价或任何合同条款下的价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付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信、电传、电报或传真发出。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要以对方所告最新的书面地址为准。如果一方没有接到另一方新的书面地址通知,则应按以下地址通知对方: 买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卖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通知一经发出或在通知规定之日内生效,两者中以在后之日为准。 买卖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于上述日期签署此合同 以资证明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买方证人(签字) 卖方证人(签字) 地址:日期: 投标保证金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 致 国际贸易合同15 日期: 买方:电报:电传: 卖方:电报: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 (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 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