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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合同

2月26日 失了心投稿
  房屋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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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购买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购买合同1
  甲方:证件号码:
  乙方:证件号码:
  鉴于:
  1、甲方拥有该内蒙古财经学院团购住房名额一个,并自愿将该住房名额及购买权利出让给乙方;
  2、乙方拟购买住房一套,同意受让甲方购买单位团购房屋的权利,并购买该房屋。
  一、甲方同意将团购住房:
  (预建房坐落于、本住房面积、每平米均价为元,户型未定)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购房资格转让价格为四万元(大写:万元),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选房、交费、房屋产权证办理等相关手续。
  二、付款方式:
  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屋认购资格转让款肆万元,甲方在确认该款到账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三、本协议生效:
  乙方取代甲方取得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房屋团购资格,甲方在参加团购住房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应当通知乙方签订合同;乙方应按照开发商要求的时间和数额及时交纳购房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购房款。
  四、甲方保证乙方在交纳开发商要求:
  全部款项的前提下,必须协助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乙方支付开发商全部房款后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
  五、双方约定:
  学校给于甲方该套住房的房款补助及其它优惠均有乙方享有,但由市场价格的涨跌引起的资金浮动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保证其具备出售该团购房屋的权利:
  就其转让团购房资格事宜已取得其所在单位及开发商的同意,并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方式将甲方房屋团购资格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赎回该房的认购资格。
  七、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团购住房活动取消,乙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按本条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四万元房号转让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和协助乙方取回甲方参加团购住房时交纳的所
  2、因甲方转让购房权利的瑕疵,或以自己名义取得该团购房所有权的,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团购房资格转让给第三人的,造成乙方无法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格,并按乙方已向开发商支付的全部房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团购房资格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原因未及时足额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造成乙方无法取得团购房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交纳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款不予退还。
  八、特别约定:
  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团购房最终未能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取代甲方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九、在办理完该套住房房产证过户手续:
  乙方应按其与后期所购买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以及其他义务。
  十、双方均为自愿达成此转让协议,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由甲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2
  借款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贷款人: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的房产,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个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个月(预计至年月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
  2。5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3。1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已签署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文件。
  3。1。2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包括担保文件)已合法地生效。
  3。1。3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贷款发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交易对象户名为,账号存折号卡号为,开户银行为。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应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2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债权担保
  6。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6。1。1由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6。1。2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6。1。3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6。1。4其他:
  第七条保证与陈述
  7。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7。1。1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7。1。3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7。1。4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5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6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7。1。7借款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的,借款人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后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7。1。8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7。1。9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7。1。10借款人保证应贷款人要求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成员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前实际拥有成套住房的数量、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名下使用贷款购买的住房套数、本人申请本次贷款的同时未在其他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内容的借款人声明真实、有效,借款人确认该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1。11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第八条违约事件
  8。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8。1。6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8。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1。8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1。9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8。1。10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8。1。1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8。1。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8。1。14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8。1。15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九条违约处理
  9。1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1。2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并立即执行;
  9。1。3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2条违约事件的);
  9。1。4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12条违约事件的);
  9。1。5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9。1。6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1。7按借款人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9。1。8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2如借款人抵押人未在开发商向其发出可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后天内配合开发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小产证)相关手续的,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未在贷款人发出通知后天内配合贷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或额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相关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并立即执行;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有权下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资产分类结果,并将下调结果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等管理部门,由此可能出现降低借款人资信评估水平及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费用
  10。1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1。2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1。3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1。4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1。5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1。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7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1。8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1。8。1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确认;
  11。8。2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9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0本合同正本壹式份,贷款人执份,借款人以及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或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住所地: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最简单购买房屋合同范本
  房屋购买合同3
  甲方(出卖人):电话:地址: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电话:地址: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的中介促成下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但未办理分户土地证。如该房屋确需办理土地转让使用手续,甲方需提供协助并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条价格按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或不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于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处罚。
  甲方未按时或不交付房屋及产权证书按上述条款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应对甲、乙双方交易起配合和协助义务并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保证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契税和房产证登记费由乙方向国家交纳;房屋交易如有其它税费均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年月日。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4
  第1部分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房屋销售许可证:;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
  第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房屋质量
  第13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户型空间
  第23条商品房户型: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起居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5条书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6条卧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8条厨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9条阳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0条过道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2条重要门窗: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4条房屋层高:毫米;室内净高:毫米。
  第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房屋面积
  第36条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平方米。
  第37条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平方米、书房面积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建筑设备
  第51条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价格。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电气部分
  第58条电力供应:负荷kva,计费设备为,插座位置,数量,供电平面图,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通讯设施: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供暖与燃气
  第61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型号为:生产企业::适用标准:。
  第62条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湿度:暖气片数量。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及价格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使用时间:出卖人承诺应当于年月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燃气安全装置为。
  第67条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装修标准
  第68条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室内环境
  第72条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环境绿化:本商品房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10年。
  第82条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社区及设施
  第86条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元,且在买受人于年月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第89条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幢,其中一期工程幢,二期工程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
  第90条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公共设施:幼儿园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学校个,其中小学个,中学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医院(级等)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停车场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邮局个,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娱乐设施: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电话接通时间:年月日。
  第93条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公路宽度:道路质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价格付款
  第99条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大写: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房屋交付
  第104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年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第106条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保修期间: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权属证明
  第118条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年月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月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元。
  第125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年月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交接验收:
  (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年月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年月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年月日;交付使用:年月日。
  第141条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抵押担保
  第150条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年月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合同变更
  第157条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5
  卖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广南县八宝米交易市场号拥有的房产,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万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万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万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3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6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购房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交易房屋座落,总层数层,本层所在层为层,产权证明文件所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产权人:;土地使用证号:;
  2、甲方必须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权属无瑕疵、无查封、无抵押、无债务甲方、实属纯私房,符合国家规定上市交易条件。
  3、交易房屋的性质为商品房;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总价全款购买该房屋,本次房屋买卖涉及税款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间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收取定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附后);购房定金在乙方最后付清房款时充抵购房款。
  5、甲乙双方约定时间为:之前时间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协助乙方办完过户手续后,乙方拿到房屋和国土部门开具好发票同时付清所有余款元整,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6、固本定金收付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房屋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甲乙双方达成其他约定:
  出售人(签章):
  购买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本协议时间:
  房屋购买合同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平方方米
  用途:住宅
  2、房屋所有权证号:
  3、土地使用权证号: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先付定金元,在甲方交乙方房屋时再付清剩余价款。
  三、甲方在年月末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以前,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中证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9
  甲方:
  乙方: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坐落在市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原楼价为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委员会申请;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0
  甲方:
  乙方:
  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基地房屋买卖事项订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乙自愿将坐落在张村村东的宅基地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24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甲方保证宅基地手续清楚(以张寿富家人农业户口前的名字,前三年宅基地手续档案,全权委托乙方,另立协议,签订合同之日起120天办完)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每平米1500元(壹仟伍佰元)年限67年,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款总房价(60)元,余款在甲方交付房屋宅基地手续后一次付清。
  四、若发生与双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五、外墙北立面为瓷砖,南立面为水泥拉毛,内墙为毛墙毛地,前后两个门,所有门窗都为塑钢门窗,甲方负责楼上楼下上下水接通到位。乙方如需加盖部分,需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协商。
  六、如遇拆迁征用,地面附属物及赔偿都归乙方。
  七、违约责任:乙方中途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5的违约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在10天内退还所有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5违约金。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房价2滞纳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宅基地手续费用为3万元,甲乙双方各壹半。
  十、宅基地手续未2。67亩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房屋购买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卖房屋是住宅楼一栋(四楼四间),砖混结构,坐落在台江县台拱镇秀眉东大道,革东冲320国道旁原龙氏酒楼,土地面积为39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台国地土()第号),建筑面积为730。57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台房权证台江县字第(1999)1779号,现还在台江县信用社抵押贷款,房屋租给高铁民工住宿,于20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条房屋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价款为208万元。
  付款方式:(1)于20年8月日,先预付定金20万元;(2)20年月日付88万元;(3)20年2月30日付100万元(春节前付清)。
  第四条房屋产权和其他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栋房屋原来的水电立户及设施属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时间于20月3月10日前,甲方将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全部交给乙方。
  4、乙方得证后,若乙方没有过户,拿我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去贷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负责。
  5、房屋卖给乙方后属于乙方资产,由乙方随时转让或改造,甲方无权干涉,不论房屋改造或转让,过户、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6、土地房屋转让的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除国家政策,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担滞纳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纳乙方滞纳金。
  第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量解决。
  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房屋购买合同范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241。41m2,(安房权证县房临字第0000020909号),土地面积为2131。25m2,(国用()第006891号)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本宗房屋及土地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二、甲方保证本宗房屋及土地系甲方合法的个人私有财产,并已取得房管局、国土局的一切合法手续。
  三、甲方保证本宗房屋及土地与其它单位和个人无任何经济及其它法律问题纠纷,如今发生一切纠纷概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
  五、本合同一经签字,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和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1
  立协议书人买方、卖方,兹为房屋预定买卖事宜,双方协议订立本协议,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地坐落:等号土地上,形式楼房屋约平方米,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丈量结果为依据。
  第二条本约房屋预定买卖金额人民币圆整。
  第三条付款办法
  自备款人民币元整。
  第一期签约金:人民币元整,于签约时交付。
  第二期款:人民币元整,于开工时交付。
  第三期款:人民币元整,于地下层基础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四期款:人民币元整,于第壹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五期款:人民币元整,于第贰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六期款:人民币元整,于第叁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第七期款:人民币元整,于第肆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贷款人民币元整,如无需贷款的,应依下列期限按时交付。
  外饰完成时交付人民币元整。
  使用许可证时交付人民币元整。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交屋日期三天内将尾款人民币元整及其他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全部付清后乙方应将本约房屋交付予甲方。
  第四条前条第二项如办理贷款时,应依另立的代办贷款委托书的约定办理。
  第五条前条第二项贷款,甲方应自使用许可证领到日起至贷款领到日止支付银行放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乙方。
  第六条本约房屋的施工标准,按建筑管理机关核准的建筑图说及本约所附施工说明办理,不得有省工减料现象发生,甲方对于内部装设变更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所需工料费用另行计算。
  第七条乙方应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工作天内完工,如有逾期,乙方愿每逾一日给付甲方人民币元以作逾期罚款金,但如因天灾人祸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故发生,或因甲方变更设计,或甲方延迟交款所致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关于楼下空地及楼顶阳台使用权属范围如下
  楼下空地除公共通行的楼梯、通道、畸零地、分割地外均属底层所有人保管使用。
  四楼屋顶阳台除公共设施外,归顶楼所有人保管使用。
  第九条楼梯、通道、及巷道均系公共通行,任何一层住户均不得放置影响通行的物品以利通行。
  第十条本约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各项产权凭证由乙方负责提供,于房屋完工时,交由乙方特约的代书统一办理,登记所需的房屋契税、监证费、登记费、复丈费、印花税、代理费等,按通知期限内由甲方负担并交付予乙方。
  第十一条若因使用道路,政府课征有关道路的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临时税捐时,均由甲方按所占的持分土地面积分担。
  第十二条本约房屋所需缴纳的房屋税,自本工程完工水电接通之日起,其税单不论开具甲方或乙方名义,皆应归甲方负担缴纳
  第十三条本约乙方已向土地局领得建造许可证,并依计划施工,而甲方未及时列为起造人时,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所需契税,则依法由甲方负担,但若经列为起造人,甲方不得要求变更起造人名义,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本约甲方应付乙方的各期价款应于接到通知书五日内给付现款,倘逾十五日仍未缴付的,即视同自愿放弃权利,本约即行作废,所缴价款俟甲方自行另召新订户以一个月为限,逾一个月则乙方可没收甲方所缴的全部价款,以及已完成的房屋,甲方均无异议。逾期损失计算标准,自逾期缴款日起至另召新订户之日止每逾一日以人民币元计算。此外,若甲方以支票支付应付的款项,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本约房屋移交甲方接管后,乙方负责保留一年
  第十六条甲方应凭乙方所给迁入证明及本协议书始得迁入,并取得迁入证明前必须缴清各期款顶、各项税费以及代书费。
  第十七条本约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监造施工,甲方不得因其他原因中止或片面解除本约,乙方为工程的进行及施工的监造,均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若有本约所未规定事项,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方式,依照一般工程惯例处理。
  第十八条本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委建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住址:
  负责人: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2
  甲方:黄岳,男,生于19年12月1日,汉族,省县人,住县镇路,身份证号:552,电话:138932。
  乙方:文,女,生于19年9月19日,汉族,省县人,住县镇村九组37号,身份证号:5524,电话:89。
  20年11月28日,甲方购买在县民生路一街二幢住房一套,层向三楼左,面积平方米。现因资金紧缺,急需出卖房屋,按原购价贰拾柒万壹仟零捌拾元(小写:元)出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购房协议:
  一、房屋范围:座落于镇民生路第一街二幢三楼,东为自有墙;南为自有墙;西为自有墙;北为自有墙。另包括门窗厨具、水、电、气设施与电器等和装修设施全部在内。
  二、房屋价款:以售价每平米按2160元,房款共元,由乙方在20年5月30日前将全部付清甲方房款,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三、产权证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并于20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税费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违约。
  四、房屋交付:甲方于20年5月30日将其房屋及其所有设施设备交付乙方所有。
  五、变更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解除,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解除。如对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和起诉,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六、违约责任:违约金定为10万元,任何一方擅自违约承担违约金外,并赔偿对方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七、生效方式: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致共识,立此协议。
  甲方:乙方:
  房屋购买合同13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方梁勇、金荣将位于随州市机务段东城八角楼铁路三区第572幢1单元5楼西(10号)房屋一套出卖给乙方金刚、谢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所有权证:东城字第01017351号。(此房屋原由邓华春所有(产权比例80)。20年10月2日邓华春将此房屋的所有权以220元的价款转让到何本强、王平的名下。20年2月29日,何本强、王平又将此房屋的所有权以35300元的价款转让到金荣、梁勇的名下。)房屋面积约60平方米。
  二、房屋价款:玖万陆仟元整(乙方已于20年11月20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三、如遇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补偿费等费用由乙方享有。
  四、此房于20年4月10日前交付,交付前所涉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或其他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
  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事宜。邓华春的房屋所有权证、集资住房证、襄樊铁路分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及王平与金荣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原件,在乙方付清甲方全部房款时,由甲方向乙方全部交付。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4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现就与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部分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拟受让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共计亩,四至见附图。
  二、因依据甲方现有房地产状况无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故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出资建设厂房。
  三、甲、乙双方承诺:一但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以工程造价部门的预算额为准)的,双方立即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转让的土地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四、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协议:
  1。若甲方违约,除向乙方返还乙方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若乙方违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五、乙方必须于本协议签完后日内各甲方支付万元房地产转让款,余款万元在以后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中再行约定。
  六、为担保上述款项及有可能因违约而发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违约金及签定房地产转让协议,甲方愿将其拥有的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双方在签定抵押协议后至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协议是不可撤消的协议,主协议无效,抵押协议仍有效。
  七、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八、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各方均有权提交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附1。土地四至图(略)
  2。抵押协议(略)
  甲方:
  乙方:
  协议签定地:
  协议签定时间:
  房屋购买合同15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市区县路号楼盘:号楼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单价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小写)元,(大写)元。户型为。
  二、认购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天(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定金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选择下列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剩余房款在日内分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的首付款。
  五、其他约定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1。甲方依本协议第五条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实或有瑕疵,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六、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8
  甲方:
  乙方:
  一、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地点、面积、价格
  二、交款方式:
  三、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指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十日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并应按合约总额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将该房另行销售处理,并将乙方已交的购房款全部归甲方作赔偿经济损失处理。
  四、交付房屋期限:
  预计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及各种客观原因,则视实际情况延长交付使用期限。
  五、乙方购置之房屋,待竣工后,由甲方处理交付使用通知书和房屋交权登记申请表,乙方可向开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乙方的协助办理契证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每份收取乙方的资料费壹佰元)
  六、该房屋移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应自学遵守开平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不得任意拆改、加建,违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本协议房屋总价款按套为单位计算购房款出售给乙方;房产证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八、装修标准:外墙贴瓷质砖仔,内墙及天花荡过灰油,地面不过水泥砂不设炉灶,水电接至入户。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负责人:经办人:售房电话:年月
  乙方(盖章):负责人:委托办理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日
  房屋购买合同9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买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四个产权人自愿将其具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供双方当事人遵守。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室,共,房屋户型为,建筑面积88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用房;该房屋平面图及原房屋买卖合同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本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自述建筑面积。如甲方自述建筑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该房屋房产证办下来时,房屋实际面积与甲方自述建筑面积的差别不超过甲方自述建筑面积的2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自述面积差别低于自述面积的2时,则甲方违约,乙方有以下权利选择: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天内依据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定金。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必须是出让,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价格
  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甲方承担的契税、所得税等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税费缴纳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
  第五条付款方式
  采取分批付款的方式,
  第一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二次:在甲方办下房产证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三天内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元整;
  第三次:在银行贷款足额打入乙方账户后三天内支付剩余的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六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乙方可进行装修。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办下房产证,并在房产证下来之日起3天内过户给乙方,乙方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办下房产证和办好过户手续,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若乙方已经装修等,则甲方还必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不限于因此导致发生的律师费等额外费用。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存在一房二卖、一房多卖、产权纠纷、房屋抵押等任何有碍于此合同实现的情形出现,导致该房屋有任何的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都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另需赔偿本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给乙方,因此导致的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3、是否要写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途径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双方在完全知晓和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共计4页。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不得违约。
  甲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0
  甲方:证件号码:
  乙方:证件号码:鉴于:
  1、甲方拥有该内蒙古财经学院团购住房名额一个,并自愿将该住房名额及购买权利出让给乙方;
  2、乙方拟购买住房一套,同意受让甲方购买单位团购房屋的权利,并购买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人、中间人的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就团购住房购买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团购住房(预建房坐落于、本住房面积、每平米均价为元,户型未定)的购房权转让给乙方,购房资格转让价格为四万元(大写:万元),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选房、交费、房屋产权证办理等相关手续。
  二、付款方式: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屋认购资格转让款肆万元,甲方在确认该款到账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取代甲方取得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房屋团购资格,甲方在参加团购住房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应当通知乙方签订合同;乙方应按照开发商要求的时间和数额及时交纳购房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购房款。
  四、甲方保证乙方在交纳开发商要求的全部款项的前提下,必须协助乙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乙方支付开发商全部房款后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
  五、双方约定,学校给于甲方该套住房的房款补助及其它优惠均有乙方享有,但由市场价格的涨跌引起的资金浮动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保证其具备出售该团购房屋的权利,就其转让团购房资格事宜已取得其所在单位及开发商的同意,并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方式将甲方房屋团购资格转让给
  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赎回该房的认购资格。
  七、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团购住房活动取消,乙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按本条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四万元“房号转让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和协助乙方取回甲方参加团购住房时交纳的所有预付款及利息。
  2、因甲方转让购房权利的瑕疵,或以自己名义取得该团购房所有权的,以及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团购房资格转让给
  第三人的,造成乙方无法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格,并按乙方已向开发商支付的全部房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
  第二条约定,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团购房资格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原因未及时足额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造成乙方无法取得团购房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交纳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款不予退还。
  七、特别约定: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团购房最终未能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取代甲方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八、在办理完该套住房房产证过户手续后,乙方应按其与后期所购买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以及其他义务。
  九、双方均为自愿达成此转让协议,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由甲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商定外,乙方不得随意转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租赁期间,如碰到国家有关政策调节,则按新政策规定调节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节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允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商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所有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修理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乐观帮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维修费用由甲方担当;日常的房屋修理费用由乙担当。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担当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平安,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平安、守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担当所有责任和听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一)、水、电费;
  (二)、煤气费;
  (三)、供暖费;
  (四)、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元(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诉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需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行抗力缘由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其他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个
  (2)、柜子个
  (3)、空调个
  (4)、热水器个
  (5)、桌子个
  (6)、椅子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情况:
  (1)、水表现为:度
  (2)、电表现为:度
  (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
  商议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现有乙方看中甲方要合法出租的房屋,甲方愿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房屋地址
  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市区路弄(支弄)号室。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定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币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同时甲方应支付中介方定金的一半作为服务费。
  四、房屋租金
  数额: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币元整。乙方以形式支付甲方。支付方式为付押。
  五、其他
  甲乙双方商定在年月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房地产权证(若是代理人签约,应还带好代理人有效和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书),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房屋购买合同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
  (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上述定金用于乙方支付时冲抵房价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具体支付方式是: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前腾空该房屋。甲方应于年月日前迁出该房屋的户籍关系。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出售的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的所有人,均以书面形式同意向乙方出售该房屋。。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年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按以下约定办理: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载权利及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如转让需要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双方同意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除本条规定外,办理上述手续应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至权利转移之日止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物业正式交付时,与物业管理、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的杂费。应根据以下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影响交易的法律障碍。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完成抵押、抵押、租赁和纳税。生效后如有上述未尽事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的,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支付房款,它应支付如乙方超过日未支付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日内将收到的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款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晚交房,应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超过日未交付房屋,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内将收到的房价款及双倍押金退还给乙方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要求退房。甲方应在内退还乙方已付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及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持有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4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市区县小区楼单元号
  2、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房屋走向:,房屋形状:,用途。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东:西:南: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拾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
  七、乙方属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在购房过程中,甲方应该向有关部门协调,减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税、土地交易税和其他费用。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甲方帮助乙方和XX区药监局共同协调化粪池、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卖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允许卖房的批文。
  (四)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该项房地产的结构、层高、形状、土地面积、四邻测绘图纸。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壹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签字签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购买合同15
  甲方:身份证(电话):
  乙方:身份证(电话):
  甲方把卖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并自愿买此房。具体条款如下:
  一、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最后以房产处核定面积为准),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元。
  二、地下仓库建筑面积平方米(最后以房产处核定面积为准),地下仓库价格为每平方米元。
  三、全部房款为(大写)元。(小写)元。
  四、预交订金:元。余款自合同日起内交清,如到期乙方不能交清房款甲方将收取一定滞纳金。如乙方购房款过限定日期以上还为交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所交订金,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五、签订合同后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签订合同后乙方要求退房,甲方将不退还乙方订金。
  六、后期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七、购房款全部交齐给甲方后,甲方负责把此房手续转给乙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合同签订后立刻生效。
  备注:。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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