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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

11月27日 龙凤殿投稿
  正规银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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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借款合同1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企业代码:
  地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业代码:
  地址: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地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为。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费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七条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签章)
  质物共有人(签章)
  质物共有人(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八条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2)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3)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第十条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6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2
  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广州居住地址:电话:XX编码:乙方(贷款人):地址住所:电话:
  传真:XX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有授权代理人时):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月数计算,具体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用款月数月利率;月利率计算基数为年月,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结息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提款前预付壹个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结息,按每次提款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按当月最后日)作为结息日。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第五条提款条件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提款:甲方凭抵押物抵押登记受理回执原件提款人民币元整。
  第七条借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借款人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2、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等。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2)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借款资金;
  (5)借款人或
  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灭失或贬值幅度达30及以上;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债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涉诉重大案件、对外提供担保等)。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时间不少于壹个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数倍计息,不足15天,按15天计息。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就拟还款金额215;月利率215;50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贷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九条担保
  1、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下列保证担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质押人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如下:
  (3)其他担保方式:
  2、上述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为上述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借款人对提供的上述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贷款人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贷或担保人违反上述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侵害了贷款人担保权利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直至贷款人收回借款人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借款人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为止,借款人自愿放弃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辩。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桷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借款人应向
  银行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日。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项目”指公路。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项目财产保险单;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已按第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年月日,提款万元;
  ()年月日,提款万元;
  ()年月日,提款万元;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账户监管包括: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条规定的支出:
  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项目建设期:
  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其他支出
  项目经营期:
  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其他支出。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发生第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一:承诺函
  银行分行:
  为了使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
  年月日
  附件二:担保函
  银行分行:
  本保证人对公路项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日内,将及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继续有效。
  保证人: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4
  合同编号: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项目施工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5。5,利息在借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款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在公司内部银行中账户划款或在工程款收取中冲抵,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减收利息。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情节严重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其它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借款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5
  贷款人(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开具的支票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质押标的
  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张;开户行:银行支行;出票人全称:;出票人账号:;支票号码:;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日的,或乙方账户被查封、冻结、监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质押支票背书与交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支票背书“质押”字样并加盖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条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质押的支票填制完整、准确无误、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所质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据权利。
  2、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挂失该支票。
  3、如该支票所在账户被有关机构冻结或限制权利的,或支票所在账户余款少于支票金额的,或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及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4、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九条质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自质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项。
  2、甲方行使质权后,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日内结清当金、息费、
  第十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银行借款合同6
  (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银行借款合同7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从放款日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贷款人(乙方):
  乙方签字:
  年月日
  20xx年签订银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三、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签约主体
  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砍头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2)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借款发放时间以借款借据的时间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维护,实际中违法的借款用途较少,一般为赌博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这一点大多数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识别。
  因此,本部分着重强调一下利率条款的设计。对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利率以24与36为界被划分为“两线三区”,通俗的讲,年利率为24(含)以下受到法律保护;年利率为24至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愿意给,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这部分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若借款人不愿意给,则出借人无法强行收取;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还,若借款人已经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张要求出借人返还。当然,实践中,出借人通常采用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虽然法律保护的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约定按照年化36的利率计算利息,万一出现纷争,就直接采取法律保护的利率来计算利息,也就是24来计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为没有对利率或利息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还款方式
  目前,较为常见的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除此之外,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5、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并对罚息的计算标准给出计算公司
  ;2)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
  3)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其他等
  上述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都约定,也可以二选一,但建议都约定,涉及到诉讼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如上述所说,法律上保护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年利率24,不论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如何约定,最终违约金都不可超过这个界限,超出部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不被认可。
  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对逾期还款的利率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便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避免因为对利率没有约定,而引起争议。
  6、律师费的约定
  请律师打官司,是出借人自己的选择。若律师费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说明由违约方支付,则律师费需出借人自己承担;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则在请求借款人支付律师费时,法院会予以支持。
  7、通知、送达条款
  通知送达条款因为没有涉及到合同的实体问题,在合同文本中,很容易被忽视。忽视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不知道该条款的重要性,直到诉讼中才发现无法送达。借款合同不比其他类型的合同,因为借款是事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借贷纠纷胜诉并不难,难的是送达难、执行难。因为对借款合同而言,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不能按时收回借款,通过诉讼的途径来主张债权时,首要的问题就是送达,实务中,无法送达的情形经常存在,借款人经常玩失踪,进而导致最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解决送达问题,时间成本被无限期延长。
  8、管辖条款
  管辖条款,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有两种:诉讼或仲裁。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须看双方的合同情况以及履行情况而定。对管辖进行约定,也就是解决了打官司在什么地方进行的问题。在没有对管辖条款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去打官司,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银行借款合同8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息计算,按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9
  借款人:贷款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币种:人民币。
  2。额(大写金额):。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
  1。月利率:。
  2。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xx年()保字号〕。
  (1)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年()抵字号〕。
  (2)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年质字号〕。
  第七条违约事件
  7。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10
  抵押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建设面积,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39;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
  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
  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登记监证部门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1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XX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提款
  3。1提款期为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2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5。2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约定事项
  7。1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对8。1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对第8。1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XX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银行借款合同12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经协商达成具体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二、贷款期限年至两年,年月日到年月日(至少年)。如果甲方违约贷款期限,甲方必须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三、借款利息支付方式月利率为5,期满一个月支付本月利息,每月日按时付息。还款时,不满一个月的乙方按约定利率及当月的实际天数支付利息给甲方,满月的每月到期付清。
  四、保证条款:
  1、乙方上述借款保障资金本息安全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为甲方的此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乙方保证自借款之日起月利率不低于5。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银行借款合同13
  中国xx银行总行(以下统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企业(或项目),需甲方支持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万元,并委托(开户行)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按借贷合同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产业、产品发展方向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安全有效地使用贷款。
  三、乙方按季分别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四、甲乙双方应同努力,加强协作,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力争早出效益(或促进资金及早到位,加速周转)。
  五、本协议一式份,由各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xx银行总行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银行借款合同特征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银行借款合同14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项目指公路。
  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年月日,提款万元;
  (2)年月日,提款万元;
  (3)年月日,提款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二)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
  银行借款合同15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互协条件
  二、投资时间及金额
  投资时间共年零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并作为合同附件)分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
  三、供货合同银行借款合同
  四、产品质量
  五、资金利息及偿还
  六、违约责任
  七、附加条件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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