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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借款合同

9月5日 终离去投稿
  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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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借款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人民币借款合同1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息计算,按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保证以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证人或抵押人同意展期还款的书面保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4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单位作为甲方保证人或(并)以单位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对有关转制合同(文件)书面认可后,甲方方可实施转制行为。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故意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
  5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乙方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5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3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54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55甲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第三人作抵押;
  2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信用担保;
  3
  4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一份,副本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人民币借款合同2
  (流动资金贷款类:贷款)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人民币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
  贷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小写)实际借款额以借据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提款和还款
  第四条
  分次提款。即
  ()年月日,提款元;
  (2)年月日,提款元;
  (3)年月日,提款元。
  第五条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借款的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产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七条
  分次还款,即
  ()年月日,归还本金元;
  (2)年月日,归还本金元;
  (3)年月日,归还本金元。
  第八条
  借款人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
  (2)。
  (3)。
  第九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三章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的利率确定为年息,期满后由贷款方根据国家当时规定档次利率重新确定下一年的借款利率。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十二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内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四章担保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向贷款人提供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如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五章双方承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承诺
  ()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4)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5)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6)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还。
  (7)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七条
  贷款人承诺
  ()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贷款人营业场所办理提款手续,也未和贷款人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贷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十九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6项、第7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附件
  ()贷款证复印件
  (2)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借款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5)借据、、。
  (6)。
  (7)。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
  电话:
  账号: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人民币借款合同4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及账号: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因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第种类的贷款:1、短期贷款2、中期贷款3、长期贷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贷款用途
  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利息
  1、本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利率:
  (1)短期贷款,根据本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的贷款利率,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贷款利率水平。
  (2)中长期贷款,根据本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贷款利率水平。
  2、本贷款自乙方划出贷款之日起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年月日,如付息日逢非乙方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还款方式
  1、甲方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
  2、甲方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授权乙方直接扣款。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个日历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第六条贷款展期
  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个乙方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乙方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担保合同。
  第八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3、甲方应定期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8、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9、如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0、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2)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至第九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八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甲方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5)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6)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罚息。
  5、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按本合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违约金;对逾期本金,有权在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违约金。
  6、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公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在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l、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其他
  l、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和其他材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省(市)市县(区)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人民币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文批准的引进项目,除已商借外汇贷款外,尚需部分人民币配套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人民币贷款,特订立本合同以利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元。
  二、贷款期限:年,自第一次用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贷款年利率为,贷款利息每季度计收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一个月的二十日。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贷款利率亦随之调整。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五、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如下:年月元;年月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六、贷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年月元;年月元。
  贷款项目如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度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八、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直至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它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人民币借款合同6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
  人民币借款合同7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金额(大写)用途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账户
  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支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用款日个营业日前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
  本金利息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六条计息方式
  按贷款现行利率计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亦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合同所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或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约定的用款日期个营业日未提交“用款单”,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按额向甲方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或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和第7项的情况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也未按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执行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双方签订的提前或延期还款协议书及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
  注: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2如本合同不要担保,删去第七条。
  3如甲方或乙方为法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章。
  人民币借款合同8
  借款方:(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
  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年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利息。
  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3份,上述三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担保单位:(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人民币借款合同9
  合同号: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借款方(签章):
  人民币借款合同10
  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贷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种类金额(大写)
  用途利率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的,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的,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第6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的,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的,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1。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注:
  1。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如本合同毋需担保,划去第六条。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金融机构发放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人民币资金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时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第一个空格由借款人填借款原因,第二个空格填贷款种类。
  三、第二条中的提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期借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提款,毋需提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划去本条第一款(即第一段)。
  四、第四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期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从“并按乙方要求”处划去后两句话。
  五、第五条中的空格,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按规定填写结息时间。
  六、第二条和第八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具体期限。
  七、第九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约定。
  九、第十四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人民币借款合同11
  一、借贷双方
  1。借款方:
  工商执照:
  企业性质:
  地址:
  电话:
  外汇开户银行:
  账户:
  外汇:
  2。贷款方:
  外汇账号:
  二、借款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起至止
  五、的外汇:币别:金额(大写):
  六、质押外汇的来源:
  七、借款偿还:在本的同时,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方不能提前赎回外汇。质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质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的人履行偿还外汇本息的义务。
  九、质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予以处理。
  十一、本期: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全部清偿贷款之日止。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以后,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
  贷款方(签章):借款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人民币借款合同1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需要使用外汇借款时,均可以申请外汇借款。但借款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
  (2)持有贷款证;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有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4)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具有偿还外汇的能力;(5)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范本
  借款人名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汇质押人民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大写):
  用途:
  期限:
  第二条利息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三条用作质押的外汇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四条质押外汇的来源为:
  第五条开立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
  第六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七条质押外汇的使用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人民币借款合同13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号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年月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共分次还清,每次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年月归还万元;
  年月归还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款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人民币借款合同14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号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年月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共分次还清,每次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年月归还万元;
  年月归还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方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人民币借款合同15
  合同编号:
  贷款申请书编号:
  一、借贷双方:
  1。借款方:
  工商执照:企业性质:
  地址:电话:
  外汇开户银行:账户:
  外汇:2。贷款方:外汇账号:二、借款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起至止
  五、质押的外汇:币别金额(大写):
  六、质押外汇的来源:
  七、借款偿还: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方不能提前赎回外汇。质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质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汇本息的义务。
  九、质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予以罚息处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全部清偿贷款之日止。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以后,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篇二:放款合同
  放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二、借款用途为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日,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表5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填写;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篇三:外汇质押人民币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申请书编号:
  一、借贷双方
  1。借款方:
  工商执照:企业性质:
  地址:电话:
  外汇开户银行:账户:外汇:
  2。贷款方:
  外汇账号:
  二、借款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起至止
  五、质押的外汇:币别:金额(大写):
  六、质押外汇的来源:
  七、借款偿还: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质押外汇的使用权归贷款方所有。借款方不能提前赎回外汇。质押期满,借款方应全额归还借入的人民币,赎回原数额质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如借款方到期无力赎回,贷款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质押的外汇,以抵偿借方所欠的贷款,借款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凡以境外借入外汇作质押的,仍由借款方对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汇本息的义务。
  九、质押人民币贷款与用作质押的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十、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予以罚息处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全部清偿贷款之日止。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以后,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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