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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6月6日 逆落雪投稿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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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甲方指定甲方的为法律顾问联系人。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文件。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甲方公司内部事务乙方有保密义务。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法律顾问提供各项资料文件,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导致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四、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为贵司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1)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标的额一定数额以下的不再另行收费。
  (4)接受甲方委托,参加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和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规定,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财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供甲方决策参考;
  (7)应甲方要求,对甲方职工法律讲解,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8)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信调查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工作;
  (9)应甲方邀请,参与甲方重要的。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10)对甲方的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11)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务
  五、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聘用法律顾问年费人民币元整。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
  六、法律顾问接受甲方委托参加诉讼、非诉、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乙方不再收费,标的额超出此限的,乙方应按同类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具体费用双方另议。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合同约定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九、甲方应承担法律顾问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差旅、通讯、资料等费用。
  十、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协议,法律顾问费全部退回甲方;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法律顾问费乙方不予退回。
  十一、法律顾问因过错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的,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费的范围内对甲方给予补偿。
  十二、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
  甲方(聘请单位):
  乙方(受聘单位):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时间为1年,时间从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甲方认为需要继续聘请,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再行续约。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
  3、草拟、审查、见证各类经济合同和协议书,草拟、审查甲方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书;
  4、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5、处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对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法律顾问对甲方委托所办的。法律事务,承担保密义务;
  7、法律顾问在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时应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不得从事不利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甲方保证对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或协助甲方出差办事时,其交通住宿、差旅等办事所需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参照司法部、财政部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捌仟元整。
  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各类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或谈判、调解,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做合同见证、商业调查等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律师费,具体由双方协商。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3
  聘请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为依法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聘请单位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商定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余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业务开展以及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二)参加甲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审查、修改或者草拟甲方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诉讼、答辩、控告、声明、申诉等法律事务文书;
  (三)协助甲方依法正确处理重大经济案件纠纷,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有关经济和权益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四)在涉及甲方的诉讼中,接受甲方的委托、授权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甲方向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法律顾问在甲方任职期间的工作方式可采用下述任何一种方式,甲方选择(一)
  (一)其工作时间不固定,采取灵活方式,甲方如有需要,随时联系;
  (二)固定工作日制度。即每周在甲方坐班天,集中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的业务范围分轻、重、缓急,随时商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及有关资料等。
  六、甲方承担所聘请法律顾问为其履行职责时支出的差旅费、补助费等有关费用,待遇视同甲方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直接由甲方予以报销。
  七、法律顾问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内部制度,在业务中接触到甲方商业机密时,必须严守机密。
  八、乙方负责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九、如受聘人不认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意见,直至要求换人。
  十、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根据最新《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但可根据情况予以优惠。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商定,单方无权修改或终止。
  十一、协议期限一年。自20年3月24日至20年3月23日止。
  十二、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再行商定。
  十三、法律顾问全年聘金五万元,聘金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签章后即行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4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5
  甲方(聘请人):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代表人: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代表人:电子邮件:
  风险告知: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利条款。根据合同双方力量的对比,尽可能争取相对有利的合同条款,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的一边倒的合同。仔细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力求用语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严防笔误、涂改。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五、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年;其后每年类推。
  六、法律顾问费
  1。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元(大写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
  4。支付方式为下列第种形式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3)其他:
  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七、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八、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1)甲方通讯地址:
  (2)乙方通讯地址: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一、免责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
  3、
  十四、合同生效及补充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6
  聘请人(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常年法律顾问费
  (1)每年为人民币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6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18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1本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合同书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事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6。应政府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政府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政府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政府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就县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由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包括人民币万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的,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4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9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10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1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2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条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顾问费及支付
  乙方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
  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9
  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甲方因为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各种办案费用和出差补助等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的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中规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要求的咨询意见;
  5、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完成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算。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之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期限: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故意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和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因为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未尽事宜
  鉴于双方合作时间较长事项繁多,未尽事宜及有关争议,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业惯例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0
  甲方:
  地址:邮编:
  办公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邮编:xxxxx
  电话:xxx传真:xxx
  电子邮件:xxxx163。com
  联系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法律顾问的委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甲方指定(先生女士)协助顾问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甲方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涉及某项专业领域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委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亦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该专业领域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日常业务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对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专项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及规章制度;
  4、参与甲方重大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5、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罚、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以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现场服务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
  2、以书面方式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服务时限
  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的,服务地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当提前24个小时通知乙方;服务地点在济南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前48个小时通知乙方;服务地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前72个小时通知乙方。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当提前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顾问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目的等;
  2。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
  3。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法律顾问事项应进行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4。及时答复乙方就提供法律顾问事项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5。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六条乙方义务:
  1。积极、负责、及时地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法律顾问事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3。为甲方提供其它法律顾问服务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其通报承办事项的进展及相关情况。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第七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法律顾问费每年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当年度法律顾问费。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或者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办理其他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支付律师费。
  3、乙方律师应甲方要求出差办理顾问事项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法律顾问事项的交接,并结清相关费用。
  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已委托专项法律事务的进行,乙方必须以同样的勤勉、注意、谨慎、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也需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第十条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联系方式
  本合同首部所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即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邮箱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民事、经济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通讯设备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受托方名称: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2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范围:
  1、免费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免费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托,有偿参与相关业务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免费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分钟;
  6、应甲方委托,有偿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
  7、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8、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和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甲方在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有偿服务项目的工作时,按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支付乙方有偿服务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的内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偿服务费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费用元,作为乙方无偿服务费用开支,并由乙方负责收取;
  2、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差旅费,案件的有关法院收费、鉴定费、档案费、资料费等有关部门的收费应按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额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有关有偿服务费用,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
  第六条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相关费用;如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年月日之前再支付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4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及宗旨:
  1、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2、及时高效,准确合法;
  3、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本着防范为主的宗旨,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师对甲方日常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包括: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
  4、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7、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公证、保险,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技术转让等事项;
  8、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9、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对个人的法律帮助与服务。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或办理重大非诉法律事务时,双方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时,所需差旅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顾问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时,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5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挂:
  电传:
  邮编: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电挂:
  电传: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市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或草拟中文或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市局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办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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