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 推荐度: 无偿保管合同 推荐度: 无偿保管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无偿保管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无偿保管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偿保管合同1 寄托人(简称甲方),保管人(简称乙方)。兹为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异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 第十四条本件寄托动产目录。(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年月日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寄托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 无偿保管合同2 保管人:存货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兹为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地居住,将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地点)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保管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保管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保管物的返还应在该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无偿保管合同3 寄存人(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保管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兹为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的原因,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 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寄托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寄托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寄托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寄托物的返还应在该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法院为管辖法 院。 第十四条本件寄托动产目录。(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年月日 无偿保管合同4 寄存人(简称甲方): 保管人(简称乙方): 兹为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保管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保管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保管物的返还应在该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www。cnwmz。com:请记住我站域名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称动产目录。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无偿保管合同5 甲方(寄存人): 身份证号: 乙方(保管人): 身份证号: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等原因,将附件“保管物品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按照约定接受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二、本合同所称保管为不定期限,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乙方亦可随时要求返还保管物,但应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三、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不存在纠纷、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导致乙方遭受损害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约定的保管为无报酬,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费用或报酬。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的使用权利: 1、乙方自己或其家属有权使用保管物。 2、乙方不得许可其它第三人使用。 六、保管期间,保管物的自然损耗(包括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正常使用保管物所导致的正常损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管要求: 1、保管地点限于:。 本协议约定的保管地点,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 2、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 3、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八、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保管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管物的返还应在保管地点进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