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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

1月25日 六壬会投稿
  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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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协议集合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伙人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伙人协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定地址:。公司经营期限:。
  三、公司法定股东共个,分别为、、,由出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各股东出资方式为:出资万美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出资万美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五、股东应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月内认缴出资额的,个月内认缴出资额的,其余部分在年内缴清。六、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七、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省市签订。(股东签名、盖章)
  甲方:经贸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是一从事研发、生产、经销保健系列产品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牌荞麦壳保健褥是我公司独立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产品,XX年10月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05293。6)。该产品既有保健功能,又有实用价值,经济效益可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同在()市、区县生产经营保健系列产品。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开发出保健系列产品,对此,乙方表示完全认同,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双方议定,乙方为进入该产品市场的初级阶段,对生产、市场运作缺乏经验,由甲方协助完成。
  三、双方为了共同珍惜保护好该项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3万元整;包头市外的合作者,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人民币5万元整。待协议期满后顺延六个月,确认对该品牌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风险抵押金退还乙方。四、本着“有钱大家赚,有利大家享,风险大家担,保证合作伙伴的利益”的原则,乙方在当地注册名称应定为“(地名)分公司”,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成立或参股生产此类产品的公司。
  五、双方议定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共同经营好荞麦壳保健系列产品,合作期限十年。
  六、乙方的利润分成:
  1由甲方销售,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再给乙方供货价20的提成。
  2如乙方自行销售,甲方收取供货价30的提成。
  3结算时间按(月、季)实行。
  4结算方式,须双方同意,现金和货物都可。
  七、合作经营期满,如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经营,本合同可再延续五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双方合同终止,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八、未尽事宜,协商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2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合作项目及基地地址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决定联合建立河蟹养殖基地,主要从事河蟹养殖项目。
  2、养殖基地地址:。
  二、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提供技术和养殖管理。经营地点: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投资方式及比例分配
  1、经双方协商,共同投资100万元进行河蟹养殖项目投资,甲方出资7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70。乙方投资3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30。
  2、为确保本项目能够如期、正常运转,甲乙双方出资款项必须在以下期限前入账:
  第一期:在20xx年5月15日前入账,出资金额4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40,甲方出资28万元,乙方出资12万元。
  第二期:在年月日前入账,出资金额3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30,甲方出资21万元,乙方出资9万元。
  第三期:在年月日前入账,出资金额3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30,甲方出资21万元,乙方出资9万元。
  3、如需追加投资,由甲乙双方按原投资比例或双方协商后各自重新追加。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河蟹养殖的经营场地、办公、食宿场所设施。
  2、甲方负责办理当地有关经营手续。
  3、甲方负责养殖基地的经营、采购、销售及财务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殖基地建设指导、技术服务,且可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但甲方只提供食宿及办公场所,不提供劳务费用。
  2、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形象及信誉,必须保证养殖的品质及技术的成熟。
  3、乙方无权销售给产品,必须交由甲方进行统一销售。
  六、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净利润在100万元以内,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净利润超出100万元,超出部分按甲方60。乙方40进行分配。
  3、若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甲乙双方各负担50。
  4、债务由甲乙共同承担。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双方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一方应当按比例在?日内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七、违约责任
  1、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以协议所涉及到的为准,由于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赔偿该经济损失。
  2、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严重违犯协议,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内擅自终止合作,先行投资一律不返还,并按投资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九条合伙人共人,分别是:
  1、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2、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3、住所(址):;身份证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乙分得利润的,丙分得利润的。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债务分配,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途若有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做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4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略)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合伙人协议6
  合伙人一:
  身份证号:
  合伙人二:
  身份证号:
  现合股(合伙)开办,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过以上方合伙人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万。
  1、出资的形式:
  2、出资的形式:
  3、出资的形式:
  4、出资的形式:
  5、出资的形式:
  6、出资的形式:
  7、出资的形式:
  8、出资的形式:
  9、出资的形式:
  10、万,占公司股份。出资的形式: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1、股权份额以第一条出资金额及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为准。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占有股份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2、每年一月份汇总上一年度公司盈亏状况,以作为各股东股利分配依据。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上一年度股利分配。
  3、出资金额利大于等于10,则按实际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如果小于10,则以入股总金额10的利息支付股东。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至期限截止日后,如公司正常经营,各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年为周期自动延续。
  2、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A、入股: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入股各方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股:
  在本合同注明的合伙期限内,如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股;
  如执意退股,对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退股人的股利分配以退股时公司盈利状况结算清单为标准,按50股利发放,入股本金三年后予以返还,如退股人三年内有从事本行业行为,入股本金不再返还。
  如一方或多方不愿继续合伙,经各方共同商讨通过,而踢出一方或多方,则被踢出方,被迫退出时,将按被踢出时公司财产盈利状况进行当年被踢出前月份股利分配,并以实际股利分配金额的50进行赔偿,与本金一同发放被踢出者如多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至于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在对公司损失进行估算及赔偿后,方可执行正常被踢出原则。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与合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入股本金三年后予以返还,如退股人三年内有从事本行业行为,入股本金不再返还。
  3。、出资的转让:转让人需在合同起始之日六个月后至合同终止之日前提出转让声明,在所有股权人共同商讨通过后,允许个体股权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自己出资的,转让时其他股权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股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如个体股权人私自转让股权,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并私自受让人股权作废。
  4、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合同日期届满,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合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5、纠纷的解决
  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职能分配及议定事项
  在公司成立后,所有股东应以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则,本着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给公司及员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及生活环境。
  经所有股东共同协商,委托作为公司总经理,全权统筹协调处理公司事务。其他部门负责人由所有股东共同协商指定。
  公司日常运作由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协作完成,其他非指定部门负责人不参与公司管理。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各部门负责人的指定及罢免;
  2、新产品或设备的引进;
  3、公司再投资事项;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5、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股东一起参与结算。
  6、公司公章由保管,账目由保管。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股东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份,公司及股东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七、如个别股东无视本合同条款及公司规章制度,任意作为,其他股东可对其踢出,并不再分配当年红利,入股本金三年后返还。
  签名处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7
  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男,岁,现住址:。
  合伙人:,(以下简称乙方)男,岁,现住址:。
  合伙人:,(以下简称丙方)男,岁,现住址:。
  上述合伙人为了共同利益,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地点:
  第二条、合伙期限:本协议所列项目完成协议终止。
  第三条、本合伙出资比例为40:30:30;合伙人共出资伍拾万元整。其中甲方出资现金与设备,另以技术和经验折合人民币共计叁拾万元入股。乙方出资现金壹拾万元整;丙方出资现金壹拾万元整。合伙人于以前将资金与设备交齐。
  第四条、本合伙以出资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合伙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因“项目方”(非本协议合伙人)以工程进度做为付款依据。甲方做为设备出资方,故前期盈余十万先付给甲方,做为设备成本收入。
  2、甲方收回设备成本费用,其它盈余按比例1:1:1分成。
  第六条、合伙人分配事项
  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做如下分工:
  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并负责工程的实施和财务及后勤工作。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维护合伙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
  第八条、未经合伙人同意不得超出权限活动。
  第九条、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法院起诉。
  第十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8
  甲方:
  乙方:
  就上海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xx建筑”)现全体股东拟吸纳乙方作为xx建筑的合伙人事宜,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甲声明和保证
  甲方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人民币,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批准。
  甲方保证乙方已具备甲方“乙方”准入条件,一旦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事宜,使得本协议能够有效履行。
  第二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具有中国国籍,且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旦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在甲方从事全职工作,必要时与甲方建立全职的劳动关系,并承诺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违反声明与保证的赔偿
  甲、乙方如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将赔偿其他方损失。
  第二章分红
  第四条分红数额
  甲方股东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在年度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作为现金奖励。即奖励基金计提总额为元(人民币)。
  乙方以其年度个人产值为依据参与分红,其分红数额为元(人民币)。
  第五条兑现安排
  乙方所获当年分红须分别以60、40的比例分两年兑现。
  第三章特殊福利
  第六条福利项目及金额
  除法定节假日外,乙方该经营年度享有7天时间可用于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假、旅游、培训等活动。
  活动相关费用由公司列支,人均福利开支上限为2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权利保留
  休假及进修活动的时间、次数及具体安排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确定。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及业务需要等因素,导致乙方该经营年度实际享受福利时间及福利开支数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可累计至下一经营年度进行兑现。实际福利开支与规定上限的差额部分禁止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乙方将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甲方的分红权。在了解公司年度分红的总量情况后,获得相应的年度分红。
  (二)定期参与甲方组织的带薪休假、考察性旅游及进修培训等活动。
  (三)受公司股东会或经营班子委托,担任公司中层或以上管理职务,参与公司管理。
  (四)在开展业务或其他需要场合,显示其“合伙人”身份(包括名片、个人简历等)。在公司宣传资料如网站上等公布。
  第九条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转让,只在以下所有条件成就时生效:
  (一)自签订本起,乙方在甲方从事专职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且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直接或间接或变相损害或可能。失甲方利益的活动。
  如果乙方违反前款约定,则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相关权利将不予生效。
  第十条相关变动及调整
  (一)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本年度可继续享有其合伙人范围内的分红及福利性激励:
  1、乙方因职位变动到股东单位任职而退出。
  2、乙方因退休而离职。
  3、经全体股东认定,乙方由于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造成暂时离职。
  4、经全体股东认定,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二)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在本年度的分红及福利性激励暂停发放:
  1、乙方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2、乙方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暂时离职。
  4、乙方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5、激励对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三)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股东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保密
  本协议各方有义务保守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协议其他方以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且不得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生效和其他
  本协议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xxx号B区室。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人协议9
  甲方:元培(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市上海海洋大学爱恩学院一年级学生余承科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翻译培训的合作,双方达成一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1、乙方以合伙人成员的身份,代理甲方在上海海洋大学内的世博就业精英班招生咨询、招生报名工作。
  2、招生过程中,甲方负责提供各种宣传资料参考内容,必要时由乙方组织、甲方派人进行免费宣传讲座。
  第二条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从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
  1、制定招生简章,负责课程研究与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授课教师安排及培训班的其他事物性工作。
  2、审核乙方身份。
  3、负责考生考试报名、领取听课证等一系列工作。
  4、负责及时处理乙方推荐来报名学员的收费、报名等学籍处理工作。
  5、根据乙方招生人说和收益分配比例及时清算乙方应得费用。
  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对报名学员的实际入学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乙方:
  1、负责世博就业精英班的宣传及推广(包括校内广告宣传、招生推广方案等)。
  2、负责制定招生方案与招生咨询(甲方出具标准招生简章及咨询手册)。
  3、负责协调本校的关系,提供培训班招生的必备条件。
  4、提交身份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5、乙方不能代替甲方收取费用。
  第四条收益分配:
  世博就业精英班:
  1、根据乙方招生总人数按实际交费提取总收费的8,作为乙方应得的合作费用。(根据推荐人数和收益分配比例在开课后的5日内结算)。
  2、两个月通过考核者可免费到我校参加一个课程培训。
  第五条其他:
  学员对甲方教学服务承诺提出异议或申诉(如授课质量与承诺不符合、延迟开课时间、中途无故听课或课时不足等),由甲方协商解决。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团队成员授权书
  甲方:北京元培世纪翻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0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店铺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
  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戊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1
  合伙人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实物或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并分别约定密码后存入银行。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依法依协议分割。
  第六条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存款,共同取款。
  (一)合伙人(从事什么工作)
  (二)合伙人(从事质量检测)
  (三)(其他合伙人工作同上列出)
  (四)共同存款,共同取款按约定各自输入密码后存取。
  )第七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一合伙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偿还自己应负担的债务。)
  (三)合伙期间的意外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供销合同。但合同标的超过元,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选择向签约地点所在基层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其他相关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人协议12
  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能更好的发展及品牌运营,特纳入新的股东,将个人企业变更为股份制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纳入新股东一事,甲双乙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办公住址:重庆市南坪商业大厦277
  3、合伙企业协议生效前全额资产持有人:潘厚华
  4、经营范围:餐饮策划、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日期:起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乙方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额度(目前品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折算投资)的出资方式(品牌股份合伙),占股比例。
  乙方出资额度(其中40万元作为投资16砂锅菜旗舰店,具体细节详见小师兄公司与16品牌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投资该款项后,乙方享有16合伙人签订协议的约定收益)出资方式,占股比例。
  合伙款项缴付期限
  1、首期款项元,于年月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2、余款元,于年月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3、乙方合伙款项如数完结,合伙协议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正式生效,逾期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分红约定及生活补贴
  1、甲乙双方约定分红一次,分红前,公司运营账户需留足公司流动资金元,作为次年度公司的运转资金。
  2、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每月从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元,作为甲乙双方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若任一合伙方不愿承担风险,按自动退伙处理,自动退伙,不作任何补偿及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六条合伙企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代表的授权下执行公司一切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如无法达成意见时,按法人代表行使职权,但因其决议带来的损失由决议人承担,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投资公司其他增值项目或相关项目。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资源对外签订的与本企业收益无关的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除投资项目时,已通知合伙方,合伙方不愿投资的项目),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完善协议第三条约定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合伙人协议13
  退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其他合伙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合伙经营公司,现因甲方与乙、丙两方发生严重分歧,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退伙事宜约定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退出合伙。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甲方元,甲方确认本协议签字之日已收到上述款项。
  第三条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配合乙、丙两方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由乙、丙两方方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行使负责人权利,承担负责人义务。变更证照所需费用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1。甲方支付证照变更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2。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条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丙两方不得以甲方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自甲、乙、丙三方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甲方退伙后,公司在甲方退伙前已经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承担偿还责任。
  第九条甲方退伙后,公司在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新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乙、丙两方新设的主体(以下简称新设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享有及承担。
  第十条甲、乙、丙任何一方或几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非因法定事由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丙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由甲、乙、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4
  合作人:甲(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联系方式:
  合作人:乙(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餐饮店,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经营餐饮店(下称“该店铺”),该店铺位于,工商登记负责人为,经营范围为。现该店铺由乙方独自经营,乙方同意甲方出资加盟该店铺,双方共同利用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投资约定
  (一)该店铺总投资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双方根据该店铺包括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一切经营有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的最终总价值)。
  (二)双方各自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其中甲占投资总额的、乙占投资总额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该店铺盈余(利润)按照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如存在盈余,双方应于每月日前对前一个月的盈余进行结算,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结算利润盈余,禁止一方私自结算盈余。
  (二)该店铺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出资比例在15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定力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三)出售合伙的产品(服务、货物等)、购进常用货物。
  (四)支付合伙债务。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特别约定
  (一)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品牌在市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独自开店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开店等)。未经双方一致确认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甜品餐饮项目。
  (二)双方确认,该店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原材料、加盟费等共计元,全部资金已由乙方出资完成,现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相同金额出资,出资形式:以支付房租、原材料等店铺经营所需的一切开支作为出资,直至甲方出资部分与乙方投资部分持平为止。
  第九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伙人协议15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伙原则:双方自愿,平等互利
  第二条合伙名称: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凤梅家园外3536号摊位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年5月23日起;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元,甲方占资金总额的,乙方占资金总额的;期间资金财产双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二)在乙方管理的范围内,乙方不实际掌握股权,和盈利分配,如若有所变动,可以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条款有效。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乙方按照总投资比例获得红利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予以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甲方同意退伙;
  发生乙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乙方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乙方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2。当然退伙: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乙方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拥有合伙实体的所有权,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
  2。拥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甲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本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损害。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合伙事务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无论出资与否,都有表决权;
  2。乙方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乙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乙方有退伙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协助甲方管理好摊位负责该中心的日常事务,具体有后勤、出纳、课程和人员调度、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与安全;维护该中心的正常经营和名誉。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乙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乙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与退伙: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
  3。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6。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中间证明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合伙人、中间证明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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