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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合同

11月23日 枯心人投稿
  国际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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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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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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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业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际商业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际商业合同1
  制造商:
  地址:邮码:电话:
  代理商:
  地址:邮码:电话:
  第一条委任
  兹委任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区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
  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的询价单并转告制制造商;
  2。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制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商定的方式,向制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第三条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佣金
  制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结算总价值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第五条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在制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制制造商的义务
  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名录;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七条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制造商。
  第八条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第九条终止
  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第十条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第十一条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制制造商:代理商: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国际商业合同2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
  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当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当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
  国际商业合同3
  制造商:
  地址:邮码:电话:
  代理商:
  地址:邮码:电话:
  第一条委任
  兹委任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区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
  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
  3。协助安排工厂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第三条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结算总价值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第五条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由代理商自理。
  1。在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制造商的义务
  1。向代理商提供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商提供重点户的名录;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七条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
  第八条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第九条终止
  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第十条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第十一条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代理商: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国际商业合同4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名词解释
  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航空货运单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3货物托运书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4运输凭证指承运人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的客票及行李票、货运、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第二条委托和代理
  1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理方)在地区范围内代理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7号令第一章第二款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下列销售业务:
  1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办理货物(包括鲜活物品)吨位预定的有关服务事项。
  2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为委托方填开按委托方指定运价销售的货运单,代理方应向委托方定妥吨位、并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和运价收清一切款项后,方可填开委托方指定航班的货运单。
  3合理的安排、陈列和分发委托方提供的班期时刻表、货物托运规定以及宣传资料(有关货物运价资料,由代理方自行订购)。
  4正确指导托运人填写货物托运书。
  5正确填制销售报表。
  6办理委托人指定的其它业务。
  代理方愿意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办理上述业务。
  第四条代理方企业性质、营业地点及人员
  1代理方必须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取得: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一类空运且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及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2)登记有国际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代理方的营业地点应且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货物运输销售点。
  (2)有至少一台直线电话和台图文传真机。
  (3)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和标准的磅秤。
  (4)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务和措施。
  (5)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道路,在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
  代理方同意在且备以上条件的地点进行营业。
  3委托方认为代理方的营业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填开货运单,另一个用于收款。
  (2)有供托运人休息和填写货物托运书的地方。
  (3)有航空货物托运须知、航线图、班期时刻表、运价表、保险须知、意见箱、投诉电话号码、问询服务电话号码、营业时间。各种指示牌要规范、齐全、准确、醒目。
  (4)有现行有效的民用航运输规单制度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及业务操作手册。
  代理方同意按以上要求实施装修和布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4委托方要求代理方在对从事货运销售的工作人员管理上应做如下工作:
  (1)代理方直接或间接从事货运销售(包括镇开货运单和收款)的人员,必须是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正式职工或合同工,不得使用临时工。
  (2)有成文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办法,并且贯彻实施。
  (3)至少三人持有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颁发或认可的业务合格证书(简称上岗证)。
  代理方同意按委托方的要求管理从事国际货运销售的工作人员。
  5双方一致认为,为保证工作质量,代理方的工作人员不宜频繁更换,应保持稳定。若代理方人员变更,应立即通知委托方。
  第五条规章及运价的遵守
  1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其有关销售和财务的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朋时刻表和其它必要资料,上述资料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尽早通知代理方。代理方愿意正确执行委托方提供的一切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朋时刻和其它资料。
  2委托方向代理方提供有关销售和财务的规定、规章、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资料的方式是:书面交、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和其它双方同意的方式。
  第六条运输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1代理方为委托方办理国际运输销售业务,应使用委托方的货物运输凭证。
  2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委托方提供运输凭证给代理方。其后,代理方需要运输凭证时,应在天前有计划地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根据其销售及汇款情况向代理提供所需的运输凭证。
  3委托方要求代理方有位工作人员作为指定领取运输凭证人员,并按委托方的规定办理领票证。代理方指定的人员对所领取的运输凭证,有保证安全和保管的责任。
  4委托方发放运输凭证过程中,当代理方在委托方的运输凭证发放登记薄上签名之时起,即视为代理方的保管责任开始。在代理方保管责任内,如果发生空白货运单遗失、破损、被盗等情况,代理方必须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方(包括代理方的处理意见),并且必须按每份空白货运单人民币元向委托方赔偿。如果遗失或被盗的空白货运单被冒用,代理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代理方不得擅自把委托方的运输凭证转让他人代售,或者在非指定的销售地点填开。
  6代理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运输凭证,于每次结算时向委托方送交运输凭证清单。
  7委托方要求代理方按照运输凭证的序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每日把运输凭证取出和放入保险柜,必须有完善的登记手续。代理方承诺严格按照要求使向委托方负责。
  8代理方应正确填写委托方的运输凭证,并应对运输凭证所列明的相应价值向委托方负责。
  9委托方发放的运输凭证,届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随时检查运输凭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当委托方认为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而向代理方收回发放的运输凭证,代理方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的交付
  1对代理方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办理销售业务,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货物运输纯委托方承运航段的代理手续费费率是:,计算方法:
  (2)货物运输非委托方承运航段的代理手续费按实际代收航空运费的支付,计算方法同上。
  2委托方对代理以下业务不付给代理手续费:
  (1)被委托方授权填开的代理人因业务需要产生的特殊优惠运输。
  (2)不属于委托方的其它收入。
  3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代理方有销售业绩、工作质量、航空货源、货运价等情况的变化,有权在因家规定的范围内,不须经代理方的同意,调整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费率,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调整后的费率。
  4委托方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
  (1)方式一:代理方在做销售报表和送交销售报表的同时,将所代理的货运销售收入总额(不含本条第二款的业务收入)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余款以人民币汇入委托方帐户,或以现金方式送交委托方。
  (2)方式二:委托方根据代理方送交的销售收入总额,计算应付代理手续费,凭代理方开具的有效发票,以支票或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在委托方收款后30天内,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委托方向代理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在委托方存放期间,不计算利息。
  (3)委托方以上述第种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八条财务结算
  1代理方同意在委托方认可的银行开设独立帐户,专门并且只限存放代理委托方业务的代收款项。代理方代收的款项,应在当天全部存入银行帐户中。除以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中的“方式一”支付代理手续费外,该帐户中的所有款项从银行支出的唯一目的地,是委托方开户银行的帐户。
  2代理方代收的货运销售款及该款项在银行发生的利息,属于委托方所有,代理方无权占有、处理、使用。
  3委托方与代理方的结算期每结算一次。代理方应按期根据已销售的货运情况,填写销售报表,连同货运单财务联、作废的完整货运单和银行汇款证明于结算期后五日内送交委托方。委托方有权更改与代理方的结算期。
  4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方。
  5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帐务交接日期,以航班捎带、特快专递、选派专人等方式与委托方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6由委托方规定的帐务交接手续,以及各项表格的填制方法,代理方愿意遵照办理。
  第九条债务和其它费用
  1代理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与其客观存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2为方便业务的开展,委托方应提供代理方用于营业柜台张贴的班期时刻表;如果代理方所需班期时刻表的数量较大,委托方应有偿提供给代理方。
  3代理方为委托方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的场地租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电报费、通信专线租赁费、购买或租用民航计算机货运系统及设备的费用、代理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交通费、装修费、设备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均由代理方负担。
  第十条担保
  为了顺利执行本合同,按时结清帐目,代理方应以人民币万元或每张货运单元提供保证金、或等值的房地产抵押等委托方认为满意的担保。
  第十一条转让
  代理方进行业务活动所用的名称或代理方业务活动地区,应是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名称和地区。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工作差错的责任
  1因委托方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受地点时(包括图文传真号码、电话号码),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因代理方变更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后,未通知委托方,致使委托方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责任。
  2因代理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工作疏忽,所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3对于因代理方差错造成航班延误、货主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
  4当因工作差错,而发生航班延误、货主投诉和其它后果时,不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货主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委托方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事先征得代理方的同意,代理方愿意在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交付委托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代理方的违约责任:
  (1)代理方违反委托方有关办理货物预定吨位的规定,造成委托方航班吨位虚耗,代理方应按每吨人民币元向委托方交付罚款。
  (2)代理方不真实填写或使用货运单,除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还应按每份货运单人民币元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
  (3)代理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除立即归还票证外,还应按每份货运单人民币元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
  (4)代理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和第二款,除立即归还全部款项外,还应按国家有银行的最高放贷利息,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
  (5)代理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应向委托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应交代收款数05超过天数。
  (6)代理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代理方拖欠已销售的会计联,按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计算违约金,从保证金里扣减。只有补足违约金及保证金后,代理人才能按规定重新领取货运单。
  2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应立即交付代理手续费外,还应从结算日后第30天起,每天按银行利息计算数额,交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2合同双方为执行本合同而签订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合同附件和相互交换的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受本合同的约束。
  3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本合同中与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相抵触条款,自动失效,失效的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的生效。
  4本合同生效后,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书面要求天内改正。如超过期限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如果代理方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本合同立即终止。
  6本合同终止后,由双方财务部门办理结帐清算。对属于委托方的运输凭证,代理方应列单全部交还委托方;对属于代理方印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单据,应予以销毁。
  7合同终止式失效后,双方在结清账目的过程中,委托方有权从代理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代理方欠委托方的所有款项,并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8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合同双方均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上述终止不应解除缔约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根据本合同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修改和补充
  1双方在执行或解释合同的过程中,遇有不同意见,应友好协商解决。
  2任何一方要求修改或补充,需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未获双方书面确认之前,应执行原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和仲裁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2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方和代理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代理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国际商业合同5
  制造商:
  地址:
  邮码:
  电话:
  代理商: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委任
  兹委任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区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
  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
  2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第三条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佣金
  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结算总价值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第五条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在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制造商的义务
  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名录;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七条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
  第八条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第九条终止
  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第十条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第十一条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签字:
  年月日
  代理商:
  签字:
  年月日
  国际商业合同6
  买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卖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律师
  。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国际商业合同7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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