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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9月25日 喵小咪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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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合同1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区xx(县)街道xx(镇)路xx(弄)支弄号室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上述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xx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xx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xx元,共计售价(大写)xx元。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交纳定金300元整。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xx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xx元。
  第五条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xx,计(大写)xx元。余额计(大写)xx元,分xx年付清,月利率xx,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xx,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xx元,最后在xx年xx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第六条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第八条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xx(高层住宅xx),提取维修费(大写)xx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xx(高层住宅xx)预付维修费(大写)xx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上述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合同2
  甲方(卖方):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甲方(与上述甲方系夫妻关系):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买方):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与上述乙方系夫妻关系):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买卖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决定购买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商品房位于幢楼第单元号房屋。商品房建于年月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属砖混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共室厅卫。(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三条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商品房总金额为共万千百拾(人民币)元整。(括弧外填汉字大写,括弧内填阿拉伯数字,发生争议以汉字大写为准)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付房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每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鉴于乙方经济困难,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居住该商品房3个月内付清房款的。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本条第一款日期将商品房钥匙交付给乙方。否则从该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携带有关商品房登记过户所需的所有证件、资料、票据等,到市房产局将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给乙方。否则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第日起,违约方每日向未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该商品房登记过户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所需契税、评估费等过户费用由乙方负担。商品房无法登记过户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当立即退还所收全部房款,并自确定不能登记过户之日起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毕付清房款之日将商品房钥匙交付给乙方。否则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甲方要将房子在过户交屋前,将室内清扫干净,不能留有垃圾,废弃物等。
  第七条甲方承诺该商品房内从未发生过任何人死亡、从未发生过恶性伤人等涉嫌犯罪案件、以及从未发生过其他使社会一般人居住在该房产生精神紧张、惊恐等不利益的。不法事件,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逾期则甲方再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后,甲方承诺其不欠任何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如发生此种情况,甲方承诺在接到乙方所称甲方拖欠上述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结清。否则从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第8日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
  该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及转移后,甲方承诺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所购的商品房及该房屋相关设备、设施等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权利等)要求,不会要求乙方支付除房款以外其他任何价款才能使乙方达到取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设施、设备的目的。如发生此情况,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乙方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甲方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0。1的违约金,直至甲方将上述妨碍乙方利益行使的事项消除。
  第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任何一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认可,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提交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签于
  我保证甲方以后不会违约,如果甲方违约,我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人:身份证号:单位:
  年月日
  我保证乙方以后不会违约,如果乙方违约,我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单位:
  商品房合同3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网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网签时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1〕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什么是网签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网签程序
  网签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商品房合同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的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3、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积误差比超过3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理由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是商品房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的十二个法定理由。买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卖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协议的为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个别情况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种情况下,买房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将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如欲解除同购房合同,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并按律师的指导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为稳妥。
  商品房合同5
  代理人:(以下简称甲乙方)买受人:双方根据《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市区(县)街道(镇)路(新村弄)支弄号室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元,共计售价(大写)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计(大写)元。余额计(大写)元,分年付清,月利率,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元,最后在年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民法典》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提取维修费(大写)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高层住宅)预付维修费(大写)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渡假村组团内楼房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以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甲方应于一九年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XXX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月日
  年月日
  返
  商品房合同7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古寨商业街第排号,建筑面积260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20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5200元)。
  第三、买受人的商品房仅作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2份,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字):
  签于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
  出租面积:
  具体结构图:
  第二条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备注: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一年租金为:元(大写:x)
  按季度交费,一个季度为:元(大写:x)
  房屋转让金:元(大写:x)
  备注:房屋转让金为甲乙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签订,甲方保证乙方以后如果不再经营自己餐饮项目的时,可以自由转让房屋,转让金两万五千元可以从被转让方的转让金里扣除自己付给甲方的转让金。甲方保证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其他方签订合同,以保证乙方正常经营,如有违约按半年的房屋租金赔偿乙方损失。
  房屋租金每年涨幅幅度需按商场年递增。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元(大写:x)即到以后从到续签下季度房租。房租交定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拿出五天给乙方作为装修期。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如有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
  第十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提前终止合同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50做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共2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商品房合同9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商品房并移转商品房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商品房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商品房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向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商品房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商品房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商品房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商品房时只转让商品房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商品房的主体必须是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商品房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商品房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商品房所有人出卖共有商品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商品房所有人出卖租赁商品房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商品房所有人出卖房商品房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商品房卖无效。
  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存在三种情况的,包括有效、无效以及效力待定。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无效的,这将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实践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为了你的利益着想,最好还是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帮你参考一下相关合同内容,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商品房合同10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因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缺少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甲方的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甲方保证在商品房现售前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房可以合法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条:乙方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乙方同意在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如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双方协商予以延期。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在变更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产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本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时生效。
  2、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的的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依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进行出售。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登记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址:
  商品房合同1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同时终止双方签订的。《聘用厂长协议书》。
  二、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前期工作报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大写:)元整,乙方同意接受。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商品房合同12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房屋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楼单元号,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开发商为,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设施为:。
  第二条:付款方式
  1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元整。此房原价款为元,甲方已经向开发商缴清{见附件},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负责去开发商处办理乙方与开发商的换名手续。
  2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元整,5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与开发商的更名手续,届时乙方享有甲方初始购房的一切权利。
  3甲方如不能办理初始购房变更手续,在本协议生效10日内返还乙方首付款。
  4余款元整,甲方在办理初始购房变更手续改为乙方名字后经乙方核实,由银行直接划拨至甲方账户。
  5买卖上述房产因甲方未经房产局办理网签交易手续,因此过户归乙方的程续中不产生费用,如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缴纳,乙方不承担房屋开发商处甲方应缴纳未缴纳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房屋交易中的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办理开发商的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交易完成后半年内双方任何乙方不得将交易情况泄露给第三方,如有违反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义务。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条件具备后的年月日前将该房产钥匙交付乙方。
  3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承担守约方全部损失。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13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即: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2、付款时间与方式:
  2。1甲方于收到产品日内全额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货款。
  2。2乙方于货款入账日内提供甲方全额增值税发票。
  3、交货方式、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3。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产品。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交付甲方产品。
  3。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质量标准:
  4。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4。2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处理,3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提供备机给甲方。
  5、违约责任
  5。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
  5。2如发生交货日期延迟,乙方每延误一天交货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货款,如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双方认可的仲裁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14
  合同编号:
  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年月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x元(计算方法为:购房款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项之日月x的利率);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x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年月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15
  预售人(下称“甲方”):
  预购人(下称“乙方”):
  甲方已领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
  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
  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号,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
  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主体建筑层数为层,其中0。00米以下层,0。00米以上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层。
  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层高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
  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
  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
  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
  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
  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元。
  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
  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米。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米。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度。
  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
  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1、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2、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按每拖延一天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第十五条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附件7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后生效。
  第十七条送达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附件1、总平面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3、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共有部位
  (参见网上房地产公示内容)
  附件4、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自填)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及附件部分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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