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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合同

7月11日 心碎巷投稿
  承租方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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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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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承租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承租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承租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产权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家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至。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元,暂定为按季度交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并承担用户的一切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承租转租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注意转租人是否有正式的租赁合同。如有,在和转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看转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业主签定的租赁合同,我们要确保转租人的身份信息正确和是否具有转租的权限,以免上当受骗;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如果不问清,有可能会因谁缴费而发生争议;
  3、要求转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以免被要求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转租方提供租金收据,这些必须要清楚明白,以确保房屋转租期限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应对提前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并且,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超过主合同,比如主合同约定转租人只能使用约定的一间卧室,另一间不能使用,而从合同却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使用所有房间,那么,这部分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在承租转租房屋时,不少租客因为不了解承租转租房屋要注意什么,从而引发纠纷。为了避免相关的纠纷,本期为各位租客揭晓承租转租房屋的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租房屋不要租:
  1、转租人拖欠租金的,如转租人拖欠业主租金,那么转租人就不能转租该房屋;
  2、转租人在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业主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如果业主同意转租才能转租;业主不同意转租的,转租人不能擅自转租。
  房屋承租合同2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有承租居间意向的合作。甲方负责在范围内寻找符合承租人条件的房屋并负责带领有意向承租居间的承租人到现场看房。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诚意承租居间意向的承租人。并保证有诚意承租居间意向的承租人情况的。真实性。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如实地填写如下客户资料:
  客户姓名:国籍:工作单位:
  客户电话:单位地址:
  房屋坐落于:;楼房为室厅卫;
  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
  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热水器;电话;电视机;
  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对出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第二条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陪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诚意承租居间意向的承租人到现场看房。本合同签定前任何人不能在范围内现场看房。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双方在签定合作协议时相互出示自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告知承租人到现场看房前要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甲乙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甲乙双方有责任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佣金
  佣金应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日内支付于甲方。
  佣金的支付方式可采用现金或支票支付。
  甲方收取一个月房屋月租金的佣金,乙方收取一个月房屋月租金的佣金。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如约支付给乙方佣金的,应按照一个月房屋月租金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房屋月租金的标准赔偿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提交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二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房屋承租合同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
  一、乙方自愿租用恒通货运市场楼内柚房间,每月房费为元,上缴房费为6个月为元,租用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租用后,在本房间内发生的电费和电话费,都有乙方自行承担,在租期内必须保证室内所有的设施完整无损。
  三、乙方按期缴房费,不得超期,否则按房费的10予以处罚。
  四、乙方在租期内要严格遵守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入楼内和房间。
  五、乙方在配货中,不准有欺诈行为,要文明、诚信配货,否则并将此户清出市场。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要严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在租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如甲方违约,甲方可退还乙方所有预先交纳的房款,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回乙方预先交纳的房款。
  八、乙方违约上述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两份,即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承租合同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为全新精装修,设备齐全,详见附录清单。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用途为居住之用,不得擅自另作他用。
  二、租赁费
  元月(包含物业费),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上缴租赁费,租赁费每
  季度缴纳,乙方入住时,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贰仟捌佰
  元整(元)作为押金,待不租或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退还乙方。
  三、租赁期
  自年3月27日至年3月26日止。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转租。如乙方中途停止租赁,须提前壹个月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退房,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否则是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水、电费、燃气费、电视费等,租赁期间屋内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赔偿。
  水表数676,电表数1924,燃气数1315。
  五、租赁期间:
  1、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钉墙等行为。
  2、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原状,无法恢复的应酌情赔偿。
  3、乙方入住期内屋内所有设施自然损耗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乙方要安全使用水、电、气如给甲方带来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不得违法乱纪。拖欠租金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若有单方违反本协议并协商无效,结清一切费用,并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800元整(签署的租赁合同保证金顺延至本合同)。
  六、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如在同等租赁费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七、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房屋内设备清单):床2张、索尼电视机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2台、沙发一组、衣柜2个、
  写字台一张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承租合同5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00)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第八条转委托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
  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承租合同6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房屋权属: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居间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届时,请选用新的版本。
  房屋承租合同7
  合同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口;楼房为室厅卫口;平房为间口;无装修口;一般装修口;精装修口;防盗门口;有线电视接口口;空调口;天然气口;煤气口;集中供暖口;土暖气口;热水器口;电话口;电视机口;电冰箱口;洗衣机口;上下水口;家具口口;楼层:口;结构:口;朝向:口;建筑面积:平方米口;月租金标准:元口;租期:口;房屋用途:口;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作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口;支票口;。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力支付下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
  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付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余、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经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承租合同8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房屋权属: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天津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样本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委托拆迁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于年月日,取得了()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房屋坐落于,土地为,房屋用途为,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物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地籍:号。
  第三条补偿金额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元整;
  4。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为人民币元整;
  5。。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产权调换房屋
  1。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人民币元整。
  2。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二,房号以附件二上表示为准),坐落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房屋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1)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2)该房屋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3)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4)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内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人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支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差额结算
  被拆除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为,由支付给对方。该款于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条搬迁
  乙方在年月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
  1。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当在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按补偿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过渡方式
  乙方按下述第种选择过渡方式,甲方按乙方选择的方式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1。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元,按个月计算,计元;甲方先支付乙方个月,计元,余个月,计元,由甲方在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乙方旧房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月计算,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四个月止。)
  2。甲方提供周转用房。在过渡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在甲方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四个月内,乙方腾退周转用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甲方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注销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十一条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房屋承租合同9
  出租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面积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
  3、该房屋系。
  第二条证明文件
  甲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法律证书,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共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2、装修期及试营业期:装修期满,乙方必须保证承租的房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进入正常、持续的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乙方承租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于乙方或乙方成立的公司、开展合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等的用途。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以人民币结算)按建筑面积计,年租金为。
  2、鉴于乙方承租房屋后需较大资金投入装修,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免租期,即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甲方对乙方实行免租。自20年月日起,乙方按照前述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3、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本合同采用先使用后交租金的办法,按次年第一个月交前年的租金,先用后租。此后各期的租金,由乙方在次年的第一个月10号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按年度支付。
  第六条订金及装修保证金
  双方签署本合同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订金及装修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装修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在装修期满后的3日内退还给乙方,或冲抵乙方首期应付的房屋租金。
  第七条租赁房屋交付
  乙方承租的房屋,甲方于20年月日交付给乙方,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第八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
  第九条关于房屋装修的约定
  1、备案: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将装修方案书面报送甲方备案。
  2、行政审批:乙方的装修工作,应严格遵守规划城建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甲方负责申报。
  第十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验收合格。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乙方的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功能。
  4、乙方在使用承租房屋及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共同维护周边的环境卫生,甲方有协助处理关系的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卖本合同所涉的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甲方承诺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出租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因租期时间长,在不影响甲方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甲、乙双方各自做好承租房屋及其相应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将承租房屋完好的交还甲方,对该房屋的装修、不能移动的装修、装饰和改扩建工程亦应无偿移交给甲方。可以移动的物品及设备设施甲方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由甲方购买。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的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严重损坏承租房屋(需经职能部门认定),在甲方书面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拖欠房租计个月或拖欠金额满元(含)以上的。
  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第十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租金,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还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需经司法认定。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原件),每份页,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自然人每页签字、公司加盖骑缝公章),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承租合同10
  您好,关于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补充: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房屋承租合同11
  委托人:
  居间人:
  合同编号:
  制定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
  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承租合同12
  委托人(承租方):
  居间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居间人办理承租房屋套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人承租房屋的具体要求
  1、地段:2、面积:3、套型:4、结构:5、朝向:6、楼层:7、装潢:8、家具:
  三、希望租金及支付方式
  1、希望承租房租金应在元至元之间。
  2、租金的支付方式:季付半年付年付;3、可接受承租押金元。
  四、居间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经居间人努力,促成《租赁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自愿支付与首月租金50相等的。酬金,作为报酬,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委托人如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后,私自与居间人的客户达成交易者,视为违约,委托人须在居间人支付相当于承租该不动产首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七、注意事项:
  委托人预交定金后,经居间人通知,如不按居间人的通知前往约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者,则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身份证号:店长签字: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经办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房屋承租合同13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
  房屋权属:
  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承租合同14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房屋权属:其他条件: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二)佣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三)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居间人:(章)住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届时,请选用新的版本。
  房屋承租合同15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暖气口;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楼层:;结构:;朝向:;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元;租期:;房屋用途:;房屋权属:其他条件: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并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2。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1。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3。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4。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应履行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6。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7。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8。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但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元,可看房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抵作佣金。
  第八条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支付方式是:现金;支票;其他。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十条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2。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3。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5。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6。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7。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与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居间人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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