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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2月22日 渡缘祠投稿
  财产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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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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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信托的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托的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信托的合同1
  (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合同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合同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合同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
  放款单位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信托的合同2
  编号:云信信20xx351()号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感谢贵方加入我公司设立的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并签署《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在贵方签署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
  策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限售期间无法处置在押股票的风险和其他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等内容。贵方投资于本信托计划,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受托人既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信托的特定目的,存在信托财产不能按期变现的风险。
  在签署有关信托合同前,贵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贵方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贵方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并已了解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人本司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本文件、信托合同以及其他信托文件,本人本司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风险表示自愿接受。
  委托人签署:
  年月日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4
  三、信托目的。。。。。。。。。。。。。。。。。。。。。。。。。。。。。。。。。。。。。。。。。。。。。。。。。。。。。。。。。。。。7
  四、信托类别。。。。。。。。。。。。。。。。。。。。。。。。。。。。。。。。。。。。。。。。。。。。。。。。。。。。。。。。。。。。7
  五、信托计划的要素。。。。。。。。。。。。。。。。。。。。。。。。。。。。。。。。。。。。。。。。。。。。。。。。。。。。。。7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8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10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1
  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14
  十、信托财产的保管。。。。。。。。。。。。。。。。。。。。。。。。。。。。。。。。。。。。。。。。。。。。。。。。。。。。。15
  十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16
  十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7
  十三、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8
  十四、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22
  十五、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23
  十六、信托单位的登记、转让与赎回。。。。。。。。。。。。。。。。。。。。。。。。。。。。。。。。。。。。。。。24
  十七、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4
  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5
  十九、受益人大会。。。。。。。。。。。。。。。。。。。。。。。。。。。。。。。。。。。。。。。。。。。。。。。。。。。。。。。26
  二十、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29
  二十一、违约责任。。。。。。。。。。。。。。。。。。。。。。。。。。。。。。。。。。。。。。。。。。。。。。。。。。。。。。。30
  二十二、税收处理。。。。。。。。。。。。。。。。。。。。。。。。。。。。。。。。。。。。。。。。。。。。。。。。。。。。。。。31
  二十三、通知。。。。。。。。。。。。。。。。。。。。。。。。。。。。。。。。。。。。。。。。。。。。。。。。。。。。。。。。。。。31
  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31
  二十五、信托文件的组成和效力。。。。。。。。。。。。。。。。。。。。。。。。。。。。。。。。。。。。。。。。。。。32
  二十六、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32二十七、填写事项33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云信信20xx351()号)。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受托人或云南国际信托: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云信信20xx351()号)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华谊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的总数。
  11、委托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2、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3、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4、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15、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16、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17、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18、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
  19、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0、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1、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22、标的公司:指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信托项下,王忠军(身份证号:)将其持有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
  信托的合同3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9。2。3。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100〕。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自然人)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
  信托的合同4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xxxx,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xxxx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还款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xxxx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xxxx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保证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信托的合同5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及设备情况
  l、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结构。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设备,详见附表清单。
  二、厂房及设备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及设备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及出租设备,乙方应如期归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l、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及设备每年租金为元。
  2、甲、乙双方约定每个月交付一次租金,每次交付租金总额的由年月日起交付租金。
  3、租金交付日起,厂房及设备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支配。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天内付款。
  四、厂房及设备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l、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办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爱护该厂房及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另需对厂房装修或增设备的;应由甲方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厂房及设备的转租和归还
  l、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及设备转租,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及设备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3、归还设备按附表清单如数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当予以赔偿。乙方在租赁期间购置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六、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厂房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隐瞒事实,不得利用厂房及设备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厂房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厂房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
  4、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的滞纳金。
  5、厂房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及设备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l、厂房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十二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付甲方十二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厂房产权问题及设备所有权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乙方十二个月租金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证件号:
  承租方:证件号: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7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贷款合同(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8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9
  一、双方当事人需方:供方:
  二、质量标准要求:
  1、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2、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要求:
  1、由需方和建设方组织人员初步验收,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拒收;
  2、货到需方地点叁日内验收;
  3、供方要随货同行附相关产品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并由需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按供方提供的技术指标检验合格后再由需方正式验收。
  四、交货地址:贵州省盘县干沟桥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自负,货到工地现场由需方组织卸货。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先预付货款50,货到现场后再付到总价款的45,余下5货款做为质保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供方出具普通发票,合格证,检验报告。
  七、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行向盘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定后,概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2、本合同所定标的物资因验收不合格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无条件更换,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0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信托的合同1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签订地点:
  乙方因承建工程需要,向甲方租用提升机楼层安全防护门张,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国家《民法典》订立以下合同,双方自愿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1、楼层安全防护门安装地点:
  2、乙方租用的楼层安全防护门型号为
  二、计费起止日期:防护门从甲方仓库发出之日开始计算租金,中途不报停直至工程完工,使用期间不需再签收租金单,直到安全防护门由乙方送回甲方仓库就停止计算租金。
  三、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租赁费及其它费用为税前价。
  1。防护门租赁时间为1个月,租金合计伍佰元整,超过1个月以1元张天计算,使用完后将防护门送回甲方仓库。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对出租的防护门发货前做好检查,不能有脱焊,不能严重变形,并为乙方代叫搬运车辆,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指定为提货人,身份证号:,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一切权力与义务,并承担本合同中乙方应尽的权责。乙方必须保护好防护门,保证退租时防护门完好无损,如有毁损均由乙方负责赔偿150元张。
  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赁防护门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地点或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防护门作为自家财产进行抵押。违反此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维修电话:电话号码:
  投诉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2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益人:
  鉴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理顺投资关系,确保财产权益,基于对乙方信任,特将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信托给乙方,并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指定管理方式的指定型信托,经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的意愿对信托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的种类
  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乙方管理的股权信托。
  第三条信托股权数量、信托起始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股权数量:股。
  2。信托起始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合同所涉全部股权办理到乙方名下。
  3。信托期限:自本条第2款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股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或被授权人了解信托股权的管理、处分、收益、收支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甲方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在没有指定乙方授权他人行使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5。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不因甲方的特殊要求而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6。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惟一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从信托股权投资中获得收益。乙方应当按(月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受托人辞任而终止。
  7。由于本合同终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希望将信托股权、信托股权的受益权和信托股权产生的对公司间接的财产权一并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信托股权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投资项目中行使部分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与甲方及信托股权有关,都应由甲方实际承担。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5。乙方以信托股权(含孳息)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乙方将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甲方要求乙方按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其意志,乙方将按照书面通知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如果甲方的通知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与章程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委托,并以书面形式在10日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甲方未作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按照保护甲方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取得报酬。
  3。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指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费用),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有权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受益人,双方应就手续费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乙方管理信托股权,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乙方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报告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除外。
  5。信托股权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股权及其收益不属于乙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乙方亦不得以信托股权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
  6。乙方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并应在信托合同结束后的90日内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八条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及乙方报酬
  1。乙方经营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2。乙方按信托股权账面价值的(年费率)每年从股权收益中收取手续费,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之前,共支付年。
  3。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将全部信托利益移转至甲方的指定单位或个人,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与甲方或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受益人和乙方应分别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收益和手续费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信托的变更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股权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信托股权股东名称变更手续,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部信托股权及利益归还给甲方或受益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可以变更或终止:
  (1)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信托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5)作为惟一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如果由于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当事人将终止本协议或另行协商解决;
  (7)本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5。信托终止后,乙方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甲方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应真实、全面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双方违约则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无法达成协议,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在信托股权依法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信托股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信托的合同13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4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5
  个人信托合同
  甲方(受托方):五里雾住址:
  乙方(委托方):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付有限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帐户5万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5w157500)。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5。25万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1,帐户总额5。25w,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2,5。75帐户总额5。25w,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5。25w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3,帐户总额5。75w,大于5。75w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5。25w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7500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4,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5,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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